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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陕甘宁边区的人权法律教育

2024-02-05 09:29:25来源:仁之言作者: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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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在陕甘宁边区围绕保障人权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切实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根本权益,对于新中国的人权理论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源头。

  陕甘宁边区的人权法律教育带有鲜明的启蒙性、革命性和人民性等特点,其直接目的是厘清人权的阶级范围和主要内容,切实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1938年以后,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陕甘宁边区进入了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与此同时,边区也出现了党员干部侵害人权、违法乱纪等现象,主要问题表现为:部分干部由于党性修养不强、党员意志不坚定,滋生了贪图安逸,目无法纪,追求特权的错误思想;部分部队和基层干部受到边区残留的地主及资产阶级腐朽意识形态潜移默化的影响,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干部存在仇视和鄙视剥削阶级的心理,习惯于用工农民主专政的观点看待抗战条件下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漠视抗日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亟待持续稳固,既需要调动工人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还需要调动地主、富农、资本家抗日的积极性,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正式公布,提出“要设法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为边区的人权保障立法明确了方向。同年11月17日,边区二届参议会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并于1942年2月公布施行。《纲领》《条例》的颁布实施揭开了陕甘宁边区法律保障人权的新纪元,提升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影响力,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提高了党员干部的人权观念。

  首先正式提出了人权的法律概念。指“人民之人权”,只有取得人民资格者,才享有人权。不仅要工人、农民属于人民之列,而且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也在人民之中;民族败类汉奸、助纣为虐的反动派,属于敌人范畴,边区政府剥夺其人权。对人权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其次规定了人权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一、司法公安机关统一和使逮捕审问处罚权。除司法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权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一加以逮捕审问处罚。非司法机关或公安职权之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虽有拘获现行犯之权,但须于24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的单位或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也没有审问和处罚权;二、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三、司法机关审判,采用“证据主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人民诉讼,不得收受任何费用。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况,不得扣押。对于刑事案件,于接受犯人后24小时内应开始侦讯。审理民刑案件,从传到之日起,不得逾30日必为判决之宣告,当事人不受积延讼累,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判者,不在此列。不服审判机关之案件,得依法按级上诉。各级审判机关判决死刑案个把,已逾上诉期限而不上诉者,须呈报边区政府审核批准,方得执行。但有战争或紧急情形,不在此限;四、凡在苏区时期,因反对土地革命逃亡在外者,自愿返回边区家乡,遵守政府法令,其人权一律受法律保护,过去的错误或罪过,一律不咎既往。

  两部法律颁布后,边区党和政府采取措施,还对干部群众进行了广泛的人权教育。

  一、宣传条例内容,进行人权启蒙教育。如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的普及教育是特别关注的。当时整个边区社会,保护人权的意识还不够浓厚,社会整体文化程度较低,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难以推广。为此,边区政府专门组织人力编写了《人权条例通俗读本》作为宣传教育的材料,以通俗易懂的文字,简明清晰的解释,贴合实际的观念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广泛发到专区、县、区、乡政府和群众团体中。边区政府通令各级政府将《人权条例通俗读本》内容用大字写在交通要道的墙上,以便干部、群众和来往行人观看与学习。

  二、公审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人权教育。1942年1月,学生疗养院运输员刘世荣与保管员李德成同往三十里铺运木炭,途中两人发生口角,刘将李打伤。回院后,总务科长白占山、秘书李延德下令将刘捆绑在窑洞内,因绳缚过紧,致使刘气绝而亡。经过延安市法院和边区高等法院两级审理,判处李延德徒刑3年,判白占山2年10月徒刑。这次公开审判在《解放日报》上进行了详细报道和广泛宣传,在干部中引起很大震动,成为边区贯彻人权条例的重要典型案件。晋西北绅士代表团在旁听了案件审理后信心满满的表示,“延安的人权有了保障。”

  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确保人权的实效性。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了保障人权条例。从各级法院审判的大量案件中看出,对于妨害生命与人身安全、妨害个人自由、个人各誉与个人信用,妨害通讯秘密与选举自由以及诬告伪证等罪行,都进行了严格处置,将保障人权落在了实处。

  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阶级意志和根本权益,虽在成文法律层面较为简单,但符合了一般民众对于人权的基本诉求,并通过法律教育让人民感受到人权是具体实在的,从而将人民对于人权的认知转化为切实可行、亲身可见的法律行为,为陕甘宁边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注脚。

  (作者:马成,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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