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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通: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与人权保障

2024-02-05 09:44:40来源:仁之言作者:王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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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著名的文明古国。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在中华民族缔造的璀璨文明中,洋溢着人文关怀和理性观念的社会救助是其中光彩夺目的一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社会救助的诠释及推动,传统制度建设与民间规范对社会救助的保障,均体现出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对维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不懈努力。

  一、民本思想、大同理想与社会救助的发展

  中国古代高度重视人在生产生活及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早在先秦时期,古人就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执政观念,并以“皇祖有训”的形式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皋陶将“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作为司法的出发点,由此确立了“罚弗及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矜恤民命的司法原则,并提出统治者执政的要略在于“知人”和“安民”,尤其是“安民则惠,黎民怀之”。他还将天意和民心联系起来,提出“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借以告诫统治者重民爱民。儒家更从理论上对民本思想进行深入阐述。孔子将“养民也惠”“使民也义”视为君子之道,将“民、食、丧、祭”一同视为治国要务,并主张以务实的态度对待民生问题,孟子提出治国重在得民,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他进而主张统治者务必爱民富民,使民有恒产和恒心,这也是王霸的根本,“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同时提出了一个震古烁今的经典命题,即在处理国家、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时,应注意“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为了改变贫富不均、战乱频仍的乱世,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建立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的社会。在众多先贤眼中,良法善治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大同世界,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民本思想、大同理想的感染下,古圣先贤们接续探索必要的社会救助,既重视对因自然灾害而陷入困境的灾民进行物质救济和精神抚慰,也鼓励从法制建设、社会建设等不同层面对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助。这些思想和举措不仅有利于维系人们之间的和睦友好关系,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此后,赈济、调粟、养恤、除害、安辑、蠲缓、放贷、节约、重农、仓储等各种制度不断丰富、发展,中华儿女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断增强,与之相伴,百姓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二、国家制度与民间规范建设相得益彰,社会救助广泛开展

  早在先秦时期,国家就高度重视荒政。《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赈乏绝。”《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已经总结出“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涵盖借贷种子和粮食、减轻赋税、减缓刑罚、免除力役、放松禁令、免除关市之税、简省礼仪、祈神纳福、铲除盗贼等各个方面。今天看来,这些举措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相较于生产力相对落后时杂乱无章的救济,这些上顺天意、下顺民心的办法又是积极的、进步的,反映出古人在认识层面和制度建设层面均有质的飞跃。此后,救荒措施逐渐制度化,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特别是在灾情上报中,历代政令和法律多明确要求,地方官必须及时上报灾情,如实调研和陈述事实。隐瞒灾情、错报漏报或救助不力者,均受严厉制裁。为了更好地救百姓于水火,安万民于危难,历代知识分子纷纷撰写荒政论著,宋人董煟《救荒活民书》、元人欧阳元《拯荒事略》、明人何淳之《荒政汇编》、清人俞森《荒政丛书》等,均是凝结古人救灾恤贫智慧的结晶。

  北宋时期,陕西关中蓝田出现了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主旨的《吕氏乡约》,这是现存的首部较为系统的乡规民约。在“患难相恤”中,《吕氏乡约》把患难之事分七类:水火之灾、遭遇盗贼、感染疾病、死亡丧葬、遗孤幼龄、遭遇诬枉、贫困乏财,每一类都进行了合理的救助方法。譬如,对于遭遇水火之灾的,“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对于感染疾病的,小病则派人慰问,严重则亲为访医求药。家贫无有资财,则助以养病花费。对于遗孤幼龄,尤其强调集合众人之力,使之生存、就学、不受他人欺凌。对于贫困乏财的,也重视“精准扶贫”,即“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难能可贵的是,《吕氏乡约》规定:“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鼓励凡有邻里患难,虽不是同约,只要了解情况,也应当救助抚恤,若事情重大则要率领同约乡邻共同援救。说明《吕氏乡约》并不排斥非“同约”之人,表露出推己及人、关爱邻里的特征。此后,各类乡规民约在内容安排上普遍涉及社会救助。

  总之,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在思想、制度及民间规范等层面的推动下,形成了官府与民间协力救助受灾百姓及弱势群体的生动局面。救助意识的自觉性、救助对象的广泛性、救助措施的多样性、救助行为的组织性等等,都充分反映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社会救助的重视和探索。古代社会救助的思想与实践中蕴含着浓郁的防灾备荒意识,表现出对生命的极大尊重和对帮助百姓摆脱病痛、灾祸、孤贫等困苦环境的努力。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细致梳理和认真汲取中国古代社会救助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有助于广大中华儿女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自身实际相结合,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方位、多层次保障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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