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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健:人权理念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

2024-03-19 13:50:47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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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人权概念虽首先产生于西方文化,但中华文化中也有其根源和基因。人权的本质是对所有人的平等关爱与保护,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然普遍性的人权在不同文化和文明形态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出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中国人权植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历史经验以及实践需要之中。把握当代中国特色的人权理念,应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为根本。本文以传统文化为研究资料,阐述了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内生性特征以及发展进程,有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讲好中国自己的人权发展故事,表达和传播中国人权智慧和人权经验。

  摘 要:人权理念在中国的生发有着内在的动力,这种内在动力与外在助力相结合,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权理念在中国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形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人权资源,在近代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运动推动下,借助向西方学到的人权学说实现了第一次自我突破,萌发了中国人权理念 的最初形态。在“五四”运动后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浪潮推动下,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相结合,实现了中国人权理念的第二次突破。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发展人权理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推动中国人权理念进入快速生长期。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走向成熟,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新的范式。展望未来,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重任不仅要求中国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而且要求中国人权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系统化创新。

  关键词:中国人权理念;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权资源

  目录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的人权资源

  二、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在近代反封建中的第一次突破

  三、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实现的第二次突破

  四、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制度和实践走向成熟

  五、中国式现代化对高质量人权保障和人权理论创新的新要求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的人权资源

  近代以前,中国处于封建专制统治时期。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制与文化价值观念是等级特权和义务本位,并不存在自由平等的权利理念与规范,因此很难演化出系统的人权理念与思想。但其中存在着大量要求尊重和保护人的理念和思想,它们不仅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权思想生成的重要文化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人权思想的表达方式和发展路径。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的生发动力

  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产生的原因和动力,学者们主要从维持生存和巩固统治两个角度进行解释。本文认为,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尊重和保护人的理念,主要来自两种不同力量的推动。

  一是维持长治久安的审慎考量。《尚书•大禹谟》提出:“政在养民。”《老子》四十九章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管子•牧民》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提出施“仁政”,“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荀子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

  二是抵制和反抗专制统治的意愿表达。孟子肯定了“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并认为如果君主施行暴政,“民今而后得反之”(《孟子•梁惠王下》)。《史记》记述陈胜、吴广起义时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史记 • 陈涉世家》)下层起义提出“均田免赋”“平买平卖”等口号,期望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大同世界,反映了被压迫者对美好生活的憧憬。

  这两种推动力量尽管在所持立场和表达意愿方面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对专制统治压迫人民的抵制,都要求尊重和保护普通百姓的基本生存,这使其成为未来向人权理念扩展和转化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的主要内容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尊重人和保护人的规范要求和道德理想,它们是在封建专制统治下人们为生存、尊严和发展而发出的呼声,可以在特定时代条件下转化为明确的人权理念与思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构成了潜在的人权资源。这些思想资源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第一,天人合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世俗文化,虽然有“天”的概念,却将天意与民意相联系,将民意作为天意的表达。“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这种世俗主义文化将人民置于与天道相同的地位,从而使对人的尊重不需要欧洲那种神学主义的转换。

  第二,民贵君轻。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民为贵”。《孟子•尽心下》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这种民本主义的政治文化,要求将民众利益放在相对重要的地位。

  第三,民生为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民生作为治国理政首要问题。唐太宗说,“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贞观政要 • 务农》)。《元史•食货一》记载: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这种民生主义文化要求将维持人民的生存作为执政者最重要的责任。

  第四,群体价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注共同体的存亡之道。荀子在区别人和动物时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孟子从群体价值出发提出为人的标准:“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这种社群主义文化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共同维护族群整体生存,关爱与自己同样为人的他人。

  第五,注重和谐。为了维护共同体的生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强调维持和谐。“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万物各得其和也生”(《荀子•天论》)。这种强调和谐的文化要求最大限度地理解和包容他人,将“和而不同”(《论语•子路》)作为君子的精神状态。

  第六,仁爱之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仁爱”作为促进社会和谐之道。孔子说“仁者,人也”(《礼记•中庸》);孟子提出“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仁爱”要求事事“推己及人”,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形成互不相害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形成互帮互助的人际关系。

  第七,众生平等。尽管封建专制制度是等级制度,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法律和人格上的平等。《韩非子 • 有度》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佛家讲“众生平等”,儒家讲“有教无类”,道家讲“万物一齐”。这种有限的平等观在近代人权思想的萌生中被扩展为权利平等观。

  第八,相互义务。为了维护共同体的生存,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为个人规定一系列互尽义务,来完成社会结合和利益分配。比如《礼记•礼运》“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孟子•滕文公上》“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都对处于对应关系中的社会角色提出相互制约的义务要求。这种相互义务观念与平等的权利观念结合,有可能成为与权利相应的平等义务要求。

  第九,天下大同。中国传统文化将和谐有序的“大同社会”作为崇高的社会理想。孔子对大同社会的描述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天下大同”表达了人民对和平、美好、和谐生活的追求,同样也是人权所要实现的目标。

  第十,协和万邦。在对外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亲仁善邻,协和万邦。“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左传•隐公六年》)上述理念与当代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异曲同工,对变革和改善全球人权治理模式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应当看到,传统文化包含的人权资源仍然处于潜在形态。首先,它们并没有明确采用“人权”语词,也没有采用权利的概念框架;其次,它们虽然关注人的生存,但对个人自由关注不够;最后,它们表达了人民的美好憧憬和理想,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然而从思想特征角度分析,上述人权文化资源具有世俗主义、民本主义、民生主义、社群主义、共情主义、平等主义、和平主义、全球主义的特质。它们不仅是中华文化中的宝贵资源,而且对近代西方启蒙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对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

  在近代欧洲启蒙运动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东学西渐”,其中潜在的人权资源对欧洲近代人权思想的形成起到重要的启蒙作用。张彭春1948年10月2日在联合国第三委员会第91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在18世纪,当关于人权的进步思想首先在欧洲被提出时,对中国哲学家思想的翻译,已经被像伏尔泰、魁奈和狄德罗这样的思想家所知晓,并启发他们对封建观念开展人文主义反抗。在近代欧洲首次探讨人权问题的时候,中国的思想已经与欧洲关于人权的思想和情感融合在了一起。”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文件中,可以看到中华文化的影响。法国国民公会1793年6月23日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6条规定:“自由是所有的人做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之事的权利:其原则为自然;其准则为正义;其保障为法律;其道德界限则存在于下述箴言之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795年8月22日法国国民公会通过的新宪法中,序言《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在义务部分第 2 条规定:“人和公民的一切义务均来自下述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两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原则很可能是对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箴言的提炼,但目前还没有发现确切的证据。

  二、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在近代反封建中的第一次突破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潜在的人权资源虽然有转化为当代人权理念的潜能,但本身仍受到封建文化基层框架的束缚,无法真正发展为系统性人权理念与思想。近代以来,在推翻封建专制的革命浪潮推动下,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的人权资源借助“西学东渐”的西方人权学说,实现了第一次突破,萌生出最初的中国人权理念。

  (一)中国人权理念的萌发动力

  近代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是中国人权理念萌发的最重要动力。近代西方列强的崛起,使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弊端日益显露。鸦片战争失败后,面对内忧外患,推翻封建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康有为、梁启超等上书陈述时弊,奔走启蒙,力主维新变法,希望实行君主立宪。梁启超把“倡民权”作为《清议报》主要特色,旨在宣传自由、平等的人权学说。孙中山等组织政党,发动革命,宣传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期盼建立资本主义共和制度。推翻封建专制的时代潮流,迫使国人反思传统文化,批判那些腐朽和阻碍发展的内容;同时放眼世界,从其他国家的不同文化观念中获得促进发展的启示。这构成了近代中国传统文化突破自身局限、与世界人权发展潮流相融合的最重要推动力。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国家强盛,激发了国人向西方学习的热情。在“西学东渐”中,西方提出的人权思想和创立的人权规范与中国封建专制文化观念和制度规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并被用来作为打破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和文化传统的有力工具。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人权学说的引入,为近代中国人权理念的萌发提供了重要助力。

  (二)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的自我突破

  人权理念在中国近代的萌发,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在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浪潮推动下,借助向西方文化学习的人权学说而实现的自我突破。中国知识分子和革命志士一方面对封建文化中不符合时代潮流的腐朽因素进行反思和批判,另一方面将优秀传统文化中尊重人保护人的宝贵思想与西方提出的人权理念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人权理念。这种突破主要体现在:

  第一,用民权观念重新解说君民关系。19世纪以来,主张变法维新的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借鉴西方自然权利学说,将传统文化中“民贵君轻”理念改造为“君权”与“民权”的关系,提出“削弱君权、伸张民权”的主张。梁启超指出:“三代之后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源。”谭嗣同说:“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

  第二,用权利观念突破义务本位的局限。中国启蒙思想家将西方的“自然权利”译为“天赋权利”,用中国“天道”观念来解释人权的必然性。严复说:“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吾又乌得而靳之!”梁启超说:“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康有为从天人关系来论证自由与权利平等,指出“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当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也”。

  第三,将自由与秩序相融合。孙中山指出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关系:“政治里面有两个潮流,一个是自由的潮流,一个是秩序的潮流......自由太过,则成为无政府;秩序太过,则成为专制。数千年的政治变更,不外乎这两个力量的冲动。”严复认为,个人自由需要在与共同体之关系中理解,自由的真谛就在于划定个体与政府之间的界限,避免政府以集体利益为由侵犯个人自由。梁启超主张以宪法法治定民权,强调自由是“团体之自由,而非个人之自由也”。

  第四,将民主与民生相融合。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从更广的范围来概括人权的内容。“民族主义”是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保障民族自决权;“民主主义”要求建立共和国,实行民主政治,确立和保障政治权利;“民生主义”要求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康有为认为民权应包括广泛的内容,至少应在宪法中规定参政议政权、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财产自由权与营业自由权、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

  第五,将权利平等理念融入大同理想中。“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包含对平等的追求,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扩展了大同理想,将权利平等思想融入其中。康有为《大同书》将大同社会理想概括为“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无贵贱之分,无贫富之等,无人种之殊,无男女之异......此大同之道,太平之世行之。惟人人皆公,人人皆平,故能与人大同矣”。

  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人权资源的上述自我突破,形成了中国人权理念的最初形态。它在推翻满清封建王朝统治过程中发挥了促进思想解放的积极作用。但这个阶段的中国人权理念还处于萌发状态,尚未形成成熟的人权思想。首先,它大量借用西方的人权思想和概念表达,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概念与西方人权学说中的概念杂糅,尚未融会贯通,尚需更深层的建构。其次,当时的西方人权思想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中,出现许多不同观点和流派,这种思想的流变和不同学派的角逐也反映到国内,不同留学背景的学者往往在人权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并开展激烈争论。再次,借用西方的人权概念来打破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目的是救亡图存,解决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但如何将人权理念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相结合,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充分的实践支撑。最后,用人权理念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涉及不同的政治立场,并由此产生各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主张,当时正处革命的初期,各种政治主张相对激进,彼此间往往势不两立,在一些基本人权问题上尚未达成必要的共识。

  (三)中国人权理念的初建与争论

  在辛亥革命推翻满清封建专制统治后,建立现代国家成为推动中国人权思想发展的新动力。围绕人权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人们提出许多不同观点,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925 年“五卅”运动后,陈筑山创办《人权》月刊,研讨和宣传人权理念。在《本刊启事》中,他对人权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作了定位:“内外生活有一个共通一贯的根核——人权,而为人生真正价值之所在。超乎人权以上的生活是神的生活;降乎人权以下的生活是兽的生活,我们都不取,因为我们是人。所以独取人权,为我们一切生活的基本。”在《创刊词》中,他提出权利发展四个“阶程”“:我们发见从神权进化到君权,从君权进化到民权,从民权进化到人权来了。”关于人权的基本内容,他认为在人权支配的社会“保持着三大天赋人权”,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在基本法上,最低限度应明定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权,即基本的经济权、基本的政治权、基本的教育权。“假如有害于三大基本权,革命为最终救济的政治手段。故正义的国家,当有确实担保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权的根本制度。”

  1929—1931年,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新月社”部分成员组成“平社”,以《新月》为阵地发起颇有声势的“人权运动”,强烈要求宪政、民主、人权。针对 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保障人权命令》,胡适指出,该命令所禁止的只限个人或团体,不限政府机关,而侵犯人权的却正是政府机关,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在《人权与约法》中指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保法治基础?”他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罗隆基从功利主义定义人权的内涵,认为“人权的意义,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条件,都是人权:(1)维持生命;(2)发展个性,培养人格;(3)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

  1931 年,章渊若与罗隆基围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究竟用“民权”概念还是“人权”概念,展开争论。在人权的起源上,章渊若认为,“人权本意,本为先国家而存在之权,非法律所得约束侵夺之权......故人权亦称天赋权,因其既非法律所赋予,乃与生俱来之物也”。然而,“权利观念不应主观,离国离法,权何所基!”罗隆基则认为,“在政治哲学上,我是认定‘人权为先国家存在之权,非法律所赋予之权’。”“国家在我看来,是人的工具;人不是国家的工具。”“国家是人产生出来的,人不是国家产生出来的。产生国家就是人的权。有了国家,我们又订定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是人制造出来的,人不是法律产生出来的,制造法律又是人的权。”

  上述观点与争论不仅涉及对人权概念、起源、性质、内容以及人权与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而且涉及对人权在社会发展中作用的不同主张。围绕人权理念的激烈争论,不仅是处于萌发形态的中国人权理念的常态特征,也是其发展的动力,是其必经的发展历程。它是对所借用的西方人权思想的批判和消化过程,也是将人权理念与中国现实需要相结合的磨合过程。

  (四)中国人权理念对《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的影响

  与西方各国制定的人权宣言有所不同,《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联合国制定的人权文书,来自世界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代表和社会组织参与了起草和咨询工作,它标志着当时参与的各国代表和社会组织在人权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被推选担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和起草委员会副主席,与罗斯福夫人共同主持宣言起草。张彭春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对人权观念进行诠释,提出一系列重要主张,其中很多被吸纳进宣言。这些主张体现了当时中国人对人权的理解,使宣言所达成的人权共识包含了中国智慧。

  张彭春积极向起草委员会成员推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他引用孟子名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指出欧洲于18世纪首谈人权,而中国哲学家远于二千年前即具有此崇高理想。他建议人权委员会秘书处花几个月时间研究儒家思想的基本原理。

  从中国人权理念出发,张彭春建议应从尊严的角度来理解生命的价值。在对生命权的讨论中,张彭春建议对“生命”一词的定义多加思考——是仅指机体的存在,还是指某些超出机体存在的更多内容?他还认为应以某种方式强调生活本身的善。关注人的文化发展很重要,只讲身体的存在是不够的,还要涉及“生命本身的发展完善”。有必要肯定和扩大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别。应建立一种标准来提升人的尊严的概念,强调对人的尊重。建议用“应当尊重人的尊严”的表述替代“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的表述。

  结合中国人权理念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注重,张彭春提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有必要说明个人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他提出加入这样的表述:“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承认他人的权利和所有人的福利。”应包括一项一般性原则条款,确立人人享有良好的社会和国际秩序的权利,并进一步确定所有人都有责任为建立和维护这一秩序作出贡献。他强调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即必须在确认国家的义务的同时,确认个人也有义务对他所要求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因此,他建议在“人人有权”后加上“并有义务协助实现”或“并有义务实现”。

  沿袭中华优秀传统,张彭春特别强调民生。他提出应在序言或正文某处写上“免于匮乏的自由”,在第8条提及民生和工作,将第22条第1段表述为“:人人有权享有足以满足其家庭和自身需求的生活标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社会服务;并有权在失业、疾患、残疾、鳏寡、年老或其他因不可控情况而失去生计时获得保障。”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面临各种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分歧甚至冲突。但张彭春认为,只要坚持宽容和求同存异的原则,就有可能达成国际共识。他在经社理事会第69次会议上指出:世界上有35或40部宪法都包含了人权,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哲学或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仍有可能达成很大程度的一致。

  张彭春的这些主张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权理念的基本观点,是中国人权理念与西方和其他国家人权理念在国际舞台上的一次直接对话。它们丰富了世界人民对人权的理解,为《世界人权宣言》所达成的国际人权共识作出了中国的贡献。

  三、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实现的第二次突破

  中国共产党将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相结合,实现了中国人权理念的第二次突破。这不仅是中国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化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中国化的过程。

  (一)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权理念能够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相结合,从政治上来说是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国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从文化上来说是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具有亲和力。

  1. 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国现实政治需求的契合性

  中国人权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首先是现实的政治需求使然。辛亥革命后,中国向何处去,仍然是摆在中国人面前的艰难选择。马克思主义对人权起源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学说的阶级性和局限性的深刻剖析,使中国革命者对人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马克思主义从对人的社会性理解出发,坚决反对西方近代“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理论,而认为人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产物、历史的产物,并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阐释人权的本质,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具体分析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权的社会本质,指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近代西方的人权主张是“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这种对人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使中国人民看清了人权作用的历史性。

  其次,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近代西方人权学说中“平等”的表面性和虚伪性,强调人权应当扩大到社会和经济领域,要求实现权利的真正平等。马克思认为,近代西方的人权主张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需求和资产阶级的利益,“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恩格斯指出:“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内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这些主张契合了当时中国人民继续追求真正平等的迫切需求。

  再者,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批判了自然权利理论和近代西方人权宣言的狭隘性,强调人的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人权应包括更广泛的内容。马克思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穿住行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可能得到解放。”马克思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提出,“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实行普遍的免费的国民教育”;恩格斯提出“,对工人的保险事业实行完全国家化”。这些主张与当时中国工农劳苦大众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的需求正相契合。

  最后,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完全否认人权在现实阶段存在的必要性,而是认为在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与市场相联系的权利规范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些分析使中国革命者清楚地认识到,应当把争取人权作为现阶段革命旗帜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把维护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工农劳苦大众的人权作为己任。

  2. 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华传统文化中人权资源的亲和力

  中国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相结合,还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有许多相似的面向,因而具有较强的亲和力。

  首先,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自然本性来理解人,主张从社会关系来理解人的本质。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进一步批判近代西方自然权利学说所主张的孤立个人主义,指出其所假设的个人不是在与其他人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中生存的具体的人,而是“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这种理论将本来内在于个人权利中的人类社会关系反设为个人自由的外在限制。马克思基于这种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权实际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的要求,“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因此“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其次,马克思主义从人的人类社会属性和人的相互结合出发来阐释人所要求的真正人权。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与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家单纯强调个人自由不同,马克思主义更强调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相互协调的发展。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形式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同时强调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应当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而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再者,马克思主义批判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主张权利与义务重新统一。马克思认为,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现象,“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9。随着阶级社会的到来,人类社会产生了剥削,导致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而被剥削阶级却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处于相分离的状态。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权就是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重新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最后,马克思主义分析了人权的发展趋势,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与“天下大同”的理想异曲同工。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共产党宣言》明确宣布“: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二)中国共产党人权理念和实践探索发展的四个阶段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国不同历史阶段的实际状况和人权发展需求相结合,推动中国人权理念在实践探索中顽强生长。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人权理念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 建党初期确立为被压迫人民争取人权的基本理念

  建党初期,党确立了为工农劳苦大众争取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使命,其人权观呈现出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

  在人权保障主体方面,党特别强调要为工农群众争取生存权和政治权利。在工人权利方面,党主张废除包工制、建立八小时工作制、在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建立工厂保险、保护女工和童工、保护失业工人等。在农民权利方面,党提出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规定限制田租的法律,承认佃农协会有议租权;改良水利;改良种籽地质,贫农由国家给发种籽及农具;规定重要农产品价格的最小限度。党还强调要保障“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

  同时,党主张广泛保障人民的各项人权:在自由权方面,“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在人身权和公正审判权方面,“改良司法,废止肉刑及死刑,免除一切诉讼手续费”;在受教育权方面,“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在妇女权利方面,“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

  应当看到,尽管在这一时期党确立了为被压迫的工农劳苦大众争取人权的基本理念,但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和行动策略方面,还处于探索的初期,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实现人权的可行道路,还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和总结,结合中国实践经验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人权理念上的扩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党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为了完成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必须团结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形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党对人权保障主体和保障内容的主张也出现了相应的扩展。

  在争取人民的生存权方面,党提出“要求救济难民和救济灾荒;要求设立大量的救济基金,在国土收复后,广泛地救济沦陷区的受难人民;要求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要求实行农村改革,减租减息,适当地保证佃权,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并使农民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要求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并使工人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工业生产”。在争取人民的自由权方面,党提出要“给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其中“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争取人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党提出“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反动的特务机关和特务活动,取消集中营;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

  党“要求保护青年、妇女、儿童的利益,救济失学青年,并使青年、妇女组织起来,以平等地位参加有益于抗日战争和社会进步的各项工作,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儿童得到有益的学习;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要求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要求保护因被日本侵略者压迫而逃来中国的外国人民,并扶助其反对日本侵略者的斗争”。在人身权利方面,党提出:“对于敌方投诚的、反正的、或在放下武器后愿意参加反对共同敌人的人,一概表示欢迎,并给予适当的教育。对于一切俘虏,不许杀害、虐待和侮辱。”

  这一时期党吸取了大革命时期的经验教训,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阶段特征和人权需求,扩大了人权主体的范围,增加了争取人权的内容,这有助于巩固和扩大革命统一战线,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保障人民权利的探索

  在探索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保障人民人权的过程中,党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成土地改革,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颁布实施婚姻法,促进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起省、市、县和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立劳动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党关于人权主体的认识也出现变化。毛泽东在1949年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周恩来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时强调“人民”与“国民”的区分:“‘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在改造成为新人以前,“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毛泽东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然而在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下,毛泽东发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给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留下惨痛的教训。

  这一时期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如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人权还缺乏现实经验。但也正是实践探索中的经验教训,促使国家改革开放,中国人权发展进入快速生长期。

  4.改革开放与人权保障主体、内容和方式的再次扩展

  从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中国人权理念出现了较明显的转型。改革开放以来,党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促使人权观念转型的最重要动力。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到社会更广大的成员,人权保障内容从生存权和发展权逐步扩展到各领域人权,人权保障方式从政策扩展到法治,中国人权理念和制度的发展进入快速生长期。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随着党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变化,人权保障的主体范围再次扩大。在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邓小平指出,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已发生“根本的变化”,“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一步提出,要“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补充进党章,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人权主体表述为“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更全面、更平等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更广泛内涵的“人权”概念在党的政策文件和国家法律中被置于日益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党的十七大修改的党章在总纲部分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9年起,国家先后制定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各项人权的保障提出全面和具体要求,标志着人权保障进入有计划、持续稳定、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社会成员的人权保障法治化。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也从政策主导转向法治主导。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前移到第二章,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且增加了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等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第七条建议提到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改案将其写入,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自1978年到2011年,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部法律法规,其中近60部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近30部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十几部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保障,十几部涉及环境权利保障,近50部涉及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4次修订,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次修改,刑法8次修订。1980年至2009年,中国加入23项国际人权公约,1984年承认国民党政府1930年至1974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90年批准两项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权理念和制度建设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中国人权保障理念充分发展,人权保障主体普遍化,人权保障内容不断丰富,人权保障方式日益法治化,人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人权保障内容方面,各项人权的保障需要建立新的平衡;在人权保障水平方面,仍然存在城乡、地区的不平衡;在人权的可行能力方面,不同收入群体和社会阶层还存在显著差异。这要求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更关注社会公正和结构平衡,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都能真正平等享有人权。

  四、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制度和实践走向成熟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人权理念和实践发展也进入新的更加平衡的阶段。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各项人权,“14亿多中国人民在人权保障上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新时代中国人权理念的发展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用以指导中国人权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二是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变革。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指明人权发展方向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历史经验,立足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新的历史时期,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它要求“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指导下,中国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新举措。

  一是在将生存、发展作为首要基本人权基础上,协调推进人民各项权利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提出人权“协调推进”原则,要“使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这意味着一方面继续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努力提升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各项其他权利的协调保障。国家制定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等权利的保障;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对环境权利予以全方位保障。

  二是平等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第三、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明确了“平等推进”人权的原则,要求“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强调权利平等保障,要求“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开展脱贫攻坚,使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贫困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获得更充分的保障;加强对特定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加起来有几亿人。这些都是特别需要关爱的群体”;努力实现共同富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真正享有民主参与的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指出:“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随着民主实践的发展和深入,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它“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四是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把维护人民权益“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党和国家通过科学立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体系,通过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通过公正司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与此同时,建立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保执政党成为维护人民人权的先锋队。

  五是强力反腐,确保人民人权不受侵犯。党中央领导全党强力反腐,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与此同时,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上述人权保障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促使人权保障在主体、内容、方式上更加全面、平衡和协调,在效果上更加务实,展现出具有成熟形态的中国人权理念、规范和举措。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变革

  在当今世界,人权话语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人权标准成为衡量人类行为的重要价值准则。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全球人权面临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发展权方面,除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平等实现问题之外,又出现了可持续发展与权利享有的代际公平问题。在和平权方面,除了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对人权的侵害,各种地区冲突带来的战争威胁也对世界和平与各国人民享有各项人权构成严重威胁。在环境权利方面,除了环境污染问题之外,气候变化对人的生存环境正在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新技术革命在为人权实现提供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面对新问题新挑战,全球人权治理的现存范式在许多方面无能为力甚至会激化各种矛盾。一些国家利用雇佣军进行代理人战争,采取单方面强制措施使对象国人民的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机制中代表比例失衡,国际人权机制中出现人权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一些国家不尊重人权道路选择的多样性,将自己国家的人权模式作为其他国家必须遵循的唯一标准,等等。这些情况严重威胁全球人权治理的公平公正实施,影响全球人权问题的有效解决。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权治理指明变革方向。它蕴涵着与现有的“排斥对抗”治理范式不同的“团结合作”新范式。

  第一,在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基础方面,现行全球人权治理理念将西方国家主张的价值作为“普适价值”,从而形成了人权的“价值悖论”。中国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它不是将某些国家或区域的地方本土价值强行作为全人类的“普适价值”,而是具有不同文化和价值信仰的国家和人民在全球化交往中凝聚形成价值“交叉共识”。它并不是要排斥和消除各国各地区文化价值的多样性,而是在多样性中寻求共同性,在相对性中生成普遍性。

  第二,在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权利构成方面,西方国家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核心内容。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人权规范不仅包括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各国人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还包括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平、环境权利。

  第三,在全球人权治理的适用标准方面,少数西方国家将自己国家的人权模式作为唯一标准,强行要求其他国家套用西方国家的模式,形成了“人权霸权”的异化奇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全球人权治理正视各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尊重各国在人权发展道路方面的自主选择和探索,反对绝对化的单一模式标准。各国由于政治制度、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不同,在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不可强求同一。

  第四,在全球人权治理体制方面,全球人权治理的主导权目前为少数西方国家所掌控,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没有得到合比例的表达,这使全球人权治理未能充分体现自由平等的人权民主要求,反而成为压制少数的工具。中国提出“国际关系民主化”主张,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决策,主权和尊严得到同等的尊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机制中享有公平的代表比例和平等的发声机会,以均衡民主限制强国霸权。

  第五,在全球人权治理机制方面,现行全球人权治理存在严重的政治化倾向。一些国家将人权当作推行国家地缘战略的工具,对与自己国家制度不同、利益不合的国家大泼脏水,用各种“侵犯人权”的帽子实施污名化,甚至侵犯他国主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全球人权治理机制以客观、公正、建设性来取代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不能将人权作为某些国家达到本国政治利益和地缘战略的工具。

  第六,在全球人权治理方式方面,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目的,利用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和自身的霸权优势,大搞“点名羞辱”、单方面制裁,甚至不惜动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使全球人权治理的舞台异化为各国政治角力的战场。中国倡导联合国人权机制成为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更多倾听、对话与合作而非排斥、对抗与强制,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多次被纳入联合国人权决议和文件。这一理念及其所蕴涵的“团结合作”的全球人权治理新范式,将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克服“排斥对抗”范式的局限,真正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

  五、中国式现代化对高质量人权保障和人权理论创新的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现阶段中心任务确定为“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和突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对中国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也对中国人权理论的系统化创新提出新要求。

  (一)中国式现代化对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未来中国人权事业将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要求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与人权事业发展的稳中求进。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事关14亿人口的人权保障,具有前所未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尽管中国经济近几十年来高速发展,但从人均收入来看,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方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不懈,持续推进;另一方面,中国人权保障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限制,需要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与低收入群体权利保障。面对仍然较大的人均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需要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创造必要条件。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关注低收入人口的权利保障,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要促进机会公平,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各项人权。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与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仅要努力促进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提高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水平,而且要着力拓宽人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渠道,提升发展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全面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与人权享有的代际公平。这要求中国人权事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动态平衡,在提升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水平的同时,加强对环境权利的保障,确保人权享有的代际公平。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与维护和平发展权利。这要求与各国携手合作,维护全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将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广泛的国际人权交流合作,发挥建设性作用,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在国际人权事务中维护公平正义。

  (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促进中国人权理论系统化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同样需要中国人权理论创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提出“七个坚持”,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这对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要遵循推进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防止人权理论创新“头重脚轻根底浅”。

  1. 回答人权的时代之问

  中国人权理论创新决不能从概念到概念不断内卷,而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回答现实问题。在世界时代背景下,如何克服贫困、战争、环境恶化、数字鸿沟等现实威胁,使每一个人真正得享各项人权?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如何消除城乡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使人权得到平等、全面和切实有效的保障,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协调发展?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如何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包容,使各国人民平等共享人权?回答上述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既是推动中国人权理论创新的现实动力,也是中国人权理论创新的核心内容。

  2. 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人权实践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权资源相结合

  中国人权理论创新要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思想发展不同时期提出的人权观点,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当代世界面临的人权问题;要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不断返本开新,从思想宝库的源头活水中汲取养分和启发;要汲取中国人权丰富的实践经验所提供的启示,坚持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用实践来实现真理、检验真理。

  3. 放眼世界、守正创新

  中国人权理论创新要胸怀天下,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权发展的世界潮流,借鉴吸收一切优秀的人权文明成果。中国人权理论创新不是要否定人类思想长河中已经提出的各种人权学说,而是要充分借鉴吸收其合理思想内核,精准分析其思想局限,通过理论创新超越前人的局限,使创新的中国人权理论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说服力和预见力,更精准地把握和引领人权的发展方向。

  4. 将人权理论体系化和学理化

  中国人权理论创新要坚持系统观念,推进体系化和学理化。人权理论的力量在于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权发展的规律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人权思想的科学性。在中国人权理论体系化和学理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将中国人权的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和制度话语转化和提炼为人权学术话语,理清话语间的逻辑关系,梳理出明晰的思想线索,形成观点明确、前后一贯、层次有序、论证严谨的人权学说。随着中国人权实践不断发展,中国人权理论创新空间将不断被打开,体系化创新的中国人权理论将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全面和深远的影响。

  (因篇幅较长,原文注释已略去。)

  【作者:常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高洁馨,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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