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的本原证成
(中国)龚向和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与人们生活、社会生产深度融合,人们开启了全新的数字化生存模式。自2019年6月张文显教授首次提出“数字人权”概念后,学界对于数字人权的概念证立、价值理念、体系定位与功能向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然而,也有学者针对数字人权概念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认为“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本文认为,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的本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人权产生的正当性根源,即人权的本原。数字人权形成最根本的动因根源于人的数字属性。数字化时代人的“数字属性”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外延拓展结果,属于数字化时代人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了人们在数字社会中的存在形态、生活方式、生产活动所引发的社会关系新样态,是数字人权产生的正当性根源。
一、数字化时代的人具有全新的“数字属性”
无论是在以土地为依托的农业时代,还是以工厂为依托的工业时代,人们都是以“血肉之躯”存在于社会之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生物人”的存在形式成为了千百年来人类认知中的唯一形式。进入数字化时代,在信息技术维度下人的存在形态已非传统的“生物人”,而是成为了具有“数字属性”的“信息人”,人的存在形式具有“数字属性”。不仅从生物人到“信息人”的剧变使人的存在形式具有“数字属性”,而且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活动等方面都出现了全新的“数字属性”。
(一)从现实社会到虚拟社会:人的生活方式具有“数字属性”
人类的生活方式往往取决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的生活方式会存在较大差异。农业时代属于自给自足的熟人社会,人们的交往娱乐与物质生活局限于熟人圈、土地产出与集贸市场购买。进入工业时代,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再受限于脚力所及之地,由熟人社会进入到生人社会,物质生活虽然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火车、轮船与飞机的塑造力并未超出物理空间限制,精神生活也仅限于书籍、报刊、话剧等传统形式。进入数字化时代,信息科技对人类生活方式由早期平面化技术影响转变为立体化空间影响,造就了虚拟社会。虚拟社会的去边界化、熟人化、中心化等特点,让人们有了强烈的表达欲望,利用网络沟通的超时空表达与瞬时性传播,大大加快了人们的办事效率。“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愿意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数字生活也逐渐成为人们真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在精神生活方面,数字化信息的表达、接收与情感交流,让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数字化表达始于web2.0时代,维基网、博客等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互联网成为了人们另一个交流互动平台,每一个网民不仅是读者,同时也成为了作者。囿于早期信息技术具有专业性,使用新型社交平台的主体属于精英型、小众型群体。而在便携式、易操作的手提电脑与智能手机问世后,QQ、微信、抖音、B站、微博等新型社交APP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的媒介,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手机以文字、照片或视频等形式分享自己的动态以及与他人交流互动。
进入web3.0时代,人与互联网呈现出交动性、精确性、个性化样态,精神生活再一次升级。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模糊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边界,3D、VR、AR等虚拟现实技术使得人们在倾听与观赏艺术作品、音乐、电影方面更具立体感、直观感与真实感。人们真正体验到了尼葛洛庞帝所预言的,“阅读巴塔哥尼亚高原的材料时,你会体验到身临其境的感觉,你一边欣赏威廉·巴特利的作品,一边可能直接和作者对话”。另一方面,在面对海量数据信息茫然无措时,智能化推送也让人们获取信息更为精准、有效、集中,甚至在深度学习、万物互联与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融合发展下,出现了能够随时应答、远程控制的人工智能助手,例如小米AI音箱、天猫精灵、苹果语音助手(Siri)、小度音箱等智能软件,人们无需检索,直接将指令发送给智能软件便能实现精准查找。
其次,在消费生活方面,数字化商品的筛选、交易与支付,使得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物质生活需求不再局限于温饱层面,高质量、个性化的生活品质成为了一种新的消费标准。进入数字化时代,网络既是一种联通媒介,也是一个交易场所。作为一种媒介,人们可以利用网络空间沟通交流,便利物理空间中的消费生活。例如在美团、网约车、12306等平台上,人们可以在旅行之前通过网上沟通,安排好行程中的衣食住行。
最后,在政治生活方面,数字化投票、监督与决策,使得人们的政治参与呈现出直接性、广泛性与多样性。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的政治参与不再仅局限于当面交流、现场投票、代为投票或邮寄等传统形式,而是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或场域,通过网络会议、语音电话、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方式表达诉求、参与决策。随着数字政府、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等数字化平台构建,各种财政预算、政府公报、司法判例等包含大量公共信息的电子文件在数字空间公开,人们可以随时浏览查阅。而且,在数字平台中有大量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对这些文件进行深入解读,人们对于关乎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把握更为精准,增强了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同时也更加便捷了人们实施其所享有的监督权。因此,在数字社会中人们政治参与热情、参与度都得到了极大提升。
(二)从实体经济到数字经济:人的生产活动具有“数字属性”
随着科技成果不断推陈出新,人们对以数字化、虚拟化、智能化产品提升生活质量的需求日益高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显示,2019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对GDP增长贡献率达到67.7%,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引擎,推动着互联网与传统实体产业深度融合,使人的生产活动从土地、工厂转向了数字空间,这种生产活动的“数字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们所利用的生产要素具有“数字属性”。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了“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已得到全面认可,成为继“土地、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之外的第五种生产要素。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们既可以通过对各种数据要素进行采集、存储、加工与分析,对消费者的喜好进行归纳统计与趋势预测,制定下一步商品研发计划,也可以直接利用数据合成各种图片、视频、音频等数据制品,作为一种文化商品发行与出售;还可以直接将数据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评估、融资贷款以及投资转让实现其经济价值。
二是人们经营的网络平台具有“数字属性”。数据要素与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的两大基石,缺少网络平台的数据要素将无用武之地,缺少数据要素的网络平台也将面临“无米之炊”的窘境。随着大数据与算法深度融合发展,平台已由“网络集贸市场”转变为具有科技支撑的数字化组织。在宣传与销售两个关键环节基本都实现了科技化,一方面网络平台在掌握大量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消费者的兴趣、购买力与消费习惯,在消费者上网时采取网络广告与精准推送等手段,达到商品宣传的目的;另一方面将传统商品销售活动由物理空间转移至虚拟空间,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平台中的网店进行宣传、销售,形成了由市场与店铺、宣传与销售、销售者与消费者全数字化的线上模式。
三是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控制具有“数字属性”。网络平台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就业形态产生了巨大冲击,一方面新生代劳动者注重劳动自由与生活平衡,期望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与价值,摆脱科层制管理下的流水线工作模式;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编制压力,也开始利用网络空间寻求与劳动者建立了灵活雇佣、外包、代理、加盟等非标准劳动型关系,在劳动者与企业的“合力”之下,催生出了企业“去劳动合同化”与劳动者去雇主化的新型网络劳动关系。
二、人的“数字属性”的内涵阐释与归属定位
关于人的“数字属性”内涵界定与归属问题,有学者从“生物——数字双重人性”建构角度出发,认为人的“数字属性”是指“人们的社会活动形成的一系列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语言数据和行为数据,构成了人类生活数字化表达。人们在天然的生物属性之外获得了数字属性,实现了‘生物人类’向‘信息人类’的跨越。”这种界定在方法论与内容方面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对于理解人的“数字属性”具有积极促进价值。但有两个问题还值得深入思考,一是将人的本性划分为人的生物属性与数字属性,与人权学界大多数人认可的将人的本性划分为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分类法有何区别,还需加以阐释论证;二是在人的“数字属性”内涵阐释方面,提出人的“数字属性”是人们社会活动数字化所形成的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语言数据与行为数据,并提出了“生物人类”向“信息人类”跨越,整体偏向于人的“数字属性”造就的静态“信息人”,而对于人的“数字属性”造就的动态“信息人”内涵解读略显不足。
人性论是对“人是什么”的追问与思考,具有深厚的哲学根基。需要注意的是,物理空间中的人性论建立在生物人的基础上,而进入数字化时代,人们化身为“信息人”在数字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数字空间中人性理论是否需要重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由线下的生物人所操纵,不同的是“信息人”使得生物人跨越了物理空间,也可以说“信息人”是具有“离身性”的生物人。既然人性理论立足于“人”的本质,则无论是生物人,还是具有“数字属性”的“信息人”都应该广泛适用,因此,人性理论在数字空间中不必重构。但是,由于数字社会并非是以物质作为基础,传统人性理论在进入数字空间时必然面临着外延扩大的局面,人性理论中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也会受到冲击,而人的“数字属性”正是人性理论外延拓展的结果。
而关于人的“数字属性”内涵解读,我们倾向于以动态的“信息人”为研究对象。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提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动态的“信息人”属于生物人操纵“信息人”在数字空间中进行社会活动的结果,触及了人性理论的根本。社会关系并非形成于各种具有身份属性与个性特征的数据信息,而是由人们利用其拥有信息身份开展的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因此,人的“数字属性”应当是人们以“信息人”的形态开展日常生活、文化娱乐与生产经营等社会活动,在这个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建构、人格尊严维护以及个人价值实现都有赖于信息、数据与代码的描绘与表达。脱离了数据信息,人们将无法进入数字社会,更不能作为数字社会中的主体开展社会活动。
人性作为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有人认为包含了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分别表现为生理的、社会的与心理的需要。而在当代科学背景下,“物理学、生理学、脑科学与认知科学都已经清晰地表明,精神活动完全是物质的、生理的”,代表生理的自然属性与代表心理的精神属性二元对立结构已然崩溃。如前所述,“数字属性”的出现并未改变人固有的属性,而是某一种属性外延的拓展。那么,人的“数字属性”是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呢?通过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方面的深入分析,本文认为,人的“数字属性”不属于人的自然属性演进范畴,应当属于人的社会属性外延拓展结果。一般而言,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的生理或生物方面的属性。如果认同人的“数字属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延伸,便是认可了人的血肉之躯带有“数字属性”,即利用科技改造人,而这是应该受到批判的。信息科技化浪潮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人性理论中社会属性的“社会”也分化为物理社会与数字社会,传统语境下的人类社会外延发生了变化导致人的社会属性延展的结果。
三、数字人权的两种类型
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并非完全与传统人权割裂开来,而是在对传统人权转型升级的同时,又拓展出了新的人权内容,并形成了其独有的理论体系。根据权利内容的新旧程度可以采取二分法形式建构数字人权内容框架。
(一)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
数字社会在信息科技推动之下,从早期封闭性、单向性、静态化的联接状态发展成为交互性、精确性、个性化的智慧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断得到便利的同时,也不断被数字化“侵蚀”。一方面,以自由权为核心的传统人权出现了数字化升级。自由权作为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言论自由权、个人隐私权、平等权、通信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众多权利,在数字化时代下呈现出了全新样态。另一方面,以社会权为核心的传统权利也受到了数字化“侵蚀”。数字化时代人们开启了数字化生存模式,生产工作都具有了浓厚的数字属性。在受教育权方面,数字鸿沟进一步放大了城乡教育差距,优质的数字教育设备、环境、师资以及学生使用数字科技产品能力等因素所形成的教育马太效应日益凸显,互联网+教育、智慧教育等新兴教育模式正在重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时代内涵。因此,数字人权二元架构中的一部分应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所形成的,具有数字化形态的传统人权。
(二)新兴的数字权利
数字社会出现之初,大量传统权利通过扩张解释得以保障数字空间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数字社会与物理社会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必然也会生成数字化时代所独有的新兴权利。网络接入权(上网权)是数字生活开始的起点,也是一项新兴的数字权利,由2010年爆发的中东“茉莉花革命”事件而备受各界关注,目前网络接入权在国际社会中已被确立为一种基本人权。而数据权作为数字化时代最耀眼的新兴权利,也分化出各种新兴权利,像物理空间中从摇篮到坟墓一样,在数字空间也存在从出现到消失的一系列新型权利,人们既有权要求在数字空间中以人为中心地位、获得高质量数据、技术支持以及侵权救济等基本权利,被称之为“数据生存权”(right to digital existence)。有2017年Google Spain诉AEPD和Mario CostejaGonzalez一案时,欧洲联盟法院所确立的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通过搜索其姓名获得的搜索结果的权利,被称之为“数据遗忘权”。此外,还有数据可携权、数据用益权、数据迁移权、数据资源权、算法排他权等各种新型权利,并且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数字空间中人权体系还会出现更多数字权利。因此,数字人权二元架构中的另一部分应当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所形成的新兴数字权利组成。
(作者龚向和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