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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数字时代妇女权利保障:机遇、挑战与措施

2024-03-28 14:53:11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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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妇女权利保障:机遇、挑战与措施

(中国)戴瑞君

“妇女的权利是人权”。30年前,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提出的这一口号实质性丰富了“普遍人权”的主体和内涵。人人得享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数字时代的到来为实现这一理想创造了机遇、带来了挑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数字时代保障妇女人权的机遇

人们普遍认为,数字转型为妇女和女童发展提供了机遇。以数字化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带来巨大的科学红利,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服务和数字化公共服务为改善妇女生活创造了条件。

具体而言,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更多脑力劳动岗位,体力和生理的差异不再构成女性参与工作的障碍,机械化、自动化、人机协作等使得女性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在参与方面,数字平台可以发挥关键性作用,成为所有妇女都能倡导、动员并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公共生活的空间,促使决策纳入全体妇女和女童的利益、需求和视角,有助于营造性别友好的数字环境。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数字技术在加强出生登记制度方面具有潜力,而出生登记对于实现各项人权,特别是受教育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均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数字时代的到来为性别平等创造了新的机遇。人们也期待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打造一个消除性别壁垒的全新的社会空间。

二、数字时代实现妇女人权的重重挑战

由于既往的治理赤字,数字红利并不会自动惠及所有人。相反,数字鸿沟以及基于既往不平等状况的数字化发展,很可能固化、放大既有的权利保障赤字,让原本弱势的群体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一)性别数字鸿沟阻碍妇女平等受益

性别数字鸿沟主要指两性因对信息、技术拥有程度、应用程度和创新能力的差异造成的社会分化。妇女并不能自动从技术创新中平等受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全球仍有30亿人没有接入互联网,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和女童;在全球范围内,妇女和女童仅占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专业学生的1/3;在科技行业,男性人数是女性的两倍,人工智能领域的女性员工数量更是只占到约1/5;在科学类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当中,女性的比例仅有3%。”在最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妇女在数字化中的边缘化程度更高;在妇女群体内,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障妇女的边缘化程度更高。妇女和女童在科技领域“掉队”了。

性别数字鸿沟是既有父权制和性别刻板印象在数字时代的反映。研究表明“男子继续被错误地描绘成天生比妇女更有技术天赋”,这限制了女性接受科学教育进而参与技术创新的机会。甚至有观点认为女性接触科技和互联网是不道德的、不必要的,从而为妇女获得和使用互联网套上了道德枷锁。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希玛•巴胡斯(Sima Bahous)说,世界现在面临一种新的“贫困”,一种“以毁灭性方式将妇女和女童排斥在外的数字贫困”。2023年5月,巴胡斯提出“数字权利是妇女权利”,强调如果不首先缩小性别数字鸿沟,就无法实现性别平等和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复苏。

(二)数字工具固化和加剧既有不平等

无视性别差异的数字化治理模式缺乏对妇女需求的应有关照,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性别偏见或是促进性别平等,反而可能导致间接歧视、结构性歧视。正如2023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7届会议通过的《创新和技术变革以及数字时代的教育,促进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全体妇女和女童权能》的商定结论(下称《商定结论》)指出的,数字技术虽然可以用于促进妇女权利,但也可用于使性别成见和消极社会规范永久化,并造成恶性循环,使不平等现象通过数字工具得到放大和固化。

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工具在人们工作生活的众多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看似不会存在偏见和歧视的“中立派”,可能正在成为性别歧视的推手。性别数字鸿沟背景下,编程者大多数为男性,男性视角毫无疑问会成为主流并忽视对女性权利的考量;大数据样本不可避免被烙上既有歧视性社会现实的烙印;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需求无法被纳入数据样本从而导致样本代表性不足;经过带有性别偏见或无性别意识的程序员的算法编排、算法训练,得出的结果运用于决策,只会进一步固化既有的歧视情形。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经过算法程序得出的结论是客观和科学的,这返过来又加深了偏见,制造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难逾越的性别鸿沟。

古特雷斯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7届会议开幕式上不无担忧地说,“我们不能让硅谷成为妇女权利的死亡之谷”。他指出,“妇女权利在过去几十年来取得的进展正在消失殆尽。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的评估,按照目前的状况发展,实现性别平等还需要300年”。

(三)数字技术催生性别暴力

技术助长性别暴力问题逐渐引发关注。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是指基于性别原因,使用通信技术或其他数字工具实施、协助、加重或放大对某人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例如网络性犯罪、人口贩卖,网络跟踪、骚扰和霸凌,隔空猥亵,非法入侵女性社交媒体账号或个人电脑,盗取、传播或威胁传播女性个人信息和私密影音资料,恶意篡改女性图像和散布谣言,发布关于女性的虚假错误信息和仇视言论等等。

在数字时代,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受害者众多、传播迅速、影响恶劣,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同时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项权利。而数字技术的加持,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更难追责。

少数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女性,首当其冲地面临数字化带来的歧视和暴力侵害风险。并且,网络性别暴力呈现出低龄化特点。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指出,少女是有史以来数字化程度最高的一代人,却不成比例地面临通过使用技术而发生或加剧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这妨碍了她们充分享受数字技术的惠益,并会造成和加剧不平等。

三、让性别平等纳入数字决策主流:数字时代保障妇女权利的重要战略

数字时代,如何让技术和创新真正成为实现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所有人的发展和人权的强有力的“加速器”,是当下社会亟须探讨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议题。为此,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一)数字时代促进性别平等的国际努力

2023年3月6日-17日,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7届会议将“创新和技术变革以及数字时代的教育,促进实现性别平等及妇女和女童赋权”确定为优先主题。会议通过《商定结论》,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利用创新、技术变革和数字教育赋权妇女和女童提供了行动指南。

1.把性别视角纳入数字决策主流

性别观点主流化被公认为一项促进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重要战略,也是数字时代国际社会和各国推动性别平等、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战略。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即提出,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妇女人权应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必须在妇女充分参加下,设计、执行和监测在所有各级实施的、有利于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切实有效而且相辅相成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和方案。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将社会性别视角/观点纳入主流”作出定义:通过在任何领域和各个层面对任何行动计划(包括立法、政策和规划)对男女影响进行评估,使妇女和男子的关切和经历成为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和方案在设计、执行、监测、评估时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使男女平等受益、终止不平等现象。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

妇女地位委员会《商定结论》重申,促进、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童的各项人权“应被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具体到数字时代,必须确保在技术的构想、设计、开发、部署、评价和监管过程中促进、尊重和实现人权,把性别和年龄因素纳入国家法律、数字政策、方案和预算的主流,消除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科学、技术和创新机会的障碍。

2.促进女性参与,发挥女性主体意识

2015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2月11日确定为“妇女与女童参与科学国际日”,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地接触和参与科学。

2023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商定结论》强调各国应采取行动,促进妇女在技术和创新领域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发挥领导作用并充分就业。具体而言,包括倾听妇女和女童的声音,使她们能够获得平等和有意义的学习权利和上网机会,能够获得关键服务;消除职业隔离,创造优质就业,特别是平台经济中的就业,支持妇女拓展自己在STEM领域和经济部门的教育和就业机会;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和领导数字和技术部门,包括政策、监管和治理进程。

3.通过性别平等教育和数字教育赋权妇女和女童

利用创新、技术变革和数字教育赋权妇女和女童,是国际社会实现性别平等的紧迫任务。北京《行动纲领》指出,投资于女孩和妇女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培训,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高,已证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持续的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的最佳手段之一。

2019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通过成果文件《北京共识——人工智能与教育》申明,与会者“致力于在教育领域开发不带性别偏见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并确保人工智能开发所使用的数据具有性别敏感性”,“通过提升女童和妇女的人工智能增强她们的权能”。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人工智能与教育:政策制定者指南》,为政策制定者如何利用人工智能促进性别平等、排除算法偏见提供指南。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将“性别”议题作为一个专门的政策行动领域,要求会员国制定旨在支持女童和妇女的相关政策,例如劳动力教育政策,以确保她们不会被排除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经济之外;为妇女和女童参与STEM领域,以及为她们的就业准备、就业能力、平等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提供更多机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商定结论》也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在数字时代推动性别平等的数字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投资推动数字和数据素养教学,并纳入国家各级课程;投资于老年妇女的数字技能,为她们提供普遍和负担得起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新技术的获取和使用,以及有意义地使用数字服务,以缩小性别数字鸿沟。

4.打击网络性别暴力,创造安全数字环境

妇女地位委员会《商定结论》将防止和消除由技术催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作为各国的一个重要行动方向,从预防、打击犯罪、保护受害者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建议。在预防方面,探索新技术、加强机构培训,加深了解和跟踪网络性别暴力,以指导循证决策和方案拟定,并全面衡量其影响;通过确保服务提供机构配备适当的保障措施,及早预防和干预数字环境中针对女童的性侵犯。在打击犯罪方面,各国应促进多部门协调一致,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行为实施者,结束有罪不罚现象;提供可及、保密、有效的支持性报告机制,确保妇女和女童诉诸法律的机会。在保护受害者方面,各国应通过提供服务应对措施,包括全面的社会、保健、护理和法律服务及求助热线,向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支助,避免再次遭受创伤。

(二)数字时代促进性别平等的中国努力

1. 立法促进性别主流化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2022年,中国全面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该法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一规定是性别主流化在中国法律中的直接体现,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分析、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性别影响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指导,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建立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基本遵循,中国正在采取多项措施,让妇女对数字时代的贡献被看见、让妇女的需求被听见,激励妇女成为数字时代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和平等的受益者、共享者。例如,2023年2月中国科技部印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惯例办法》明确“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设立奖项。又如,2023年4月1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这些规定体现了数字决策中纳入性别视角的努力。

2.推动数字时代的女性参与

智慧农业、智能工厂、互联网+服务化延伸,为妇女创业就业提供了新模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就业,随着网络直播、直播带货、网络电商的兴起,中国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比已达55%。数字经济所营造的数字化生态,为妇女职场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中国女性在数字中国建设中的出色表现也会对男性产生积极的性别影响,推动他们走出传统性别观念的束缚,强化在数字化过程中与女性合作的意愿和实践,逐步扭转传统的性别分工和性别刻板印象。

3.以教育实现女性赋能,释放女性在STEM领域的潜力

中国注重通过教育赋能妇女和女童。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2021年统计监测报告,中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消除性别差距,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为1308.1万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50.2%,连续7年保持在50%以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显示,国际专利申请人中,中国女性申请人所占比例为24%,高于17%的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妇女百年发展报告(1921-2021)》显示,1982-2017年,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1012.6万人增加到1529.7万人,女性比例由38.3%提高到47.8%。科技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科技工作者中女性占比约45.8%。

但是也应看到,中国高等教学学科类别和专业选择上依然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偏好,“男理工女文艺”现象依然突出。想要彻底改变女性在STEM领域中的劣势,需要从儿童抓起,特别是培养女童的科学意识和创新能力。为此,中国教育部等部门在2023年5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培育科学家潜质。该份意见还特别强调注重利用先进教育技术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

结语

时代,“技术中性论”不再理所当然,技术变革对人类社会全面深刻的影响使得从源头上加强数字治理势在必行。为充分释放前沿科技对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无限潜能,数字治理应贯彻人权主流化、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战略,努力打造一个普惠、包容、非歧视的数字时代。

(作者戴瑞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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