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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先园:当代中国人权观下的民生权

2024-03-28 14:01:22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作者:葛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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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同时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真实有效的人权。为了增进民生福祉,落实民生政策,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有必要构建民生权利话语体系,尤其是应当提出民生权概念。民生权是人们在自我经营生计的基础上,享有国家保障的实现正当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提出并确证民生权,学术上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实践中有利于构建人们广泛认同的“美好生活”标准,意味着在民生保障中坚持国家辅助责任原则。另外,民生权在涉民生疑难民事案件审理中还能够发挥司法衡平功能。

  关键词 当代中国人权观  民生权  正当生存  美好生活

  “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这一高屋建瓴的科学论断,“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这说明,一个国家具体的现实的社会政治条件,以及可信的共识的历史文化传统,是这个国家所体认的人权概念、人权性质、人权类型,以及人权内容的决定性要素。正因如此,我国人权学界普遍认同人权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制约的一种文明现象。“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新兴权利总是不断产生和被发现,如果否定不断涌现的新兴权利概念和理论,会导致权利话语失去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现实的解释力。新世纪以来,人们普遍感性地认识到民生权是新兴权利的群成员之一,不过,对于是否有必要提出民生权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是否有必要提出民生权概念?如何准确把握民生权的内涵?民生权概念具有哪些实践意义?循着这样的追问,本文展开这些问题,抛砖引玉,目的在于引发更多学者关注当代中国人权观下增进民生福祉的民生权利概念体系。

  一、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提出民生权概念的必要性

  新兴权利不断涌现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利概念的简化和权利话语的泛化。提出某项具体的新兴权利概念,务必缜密求证,确保所提出的具体的新兴权利概念不是一种简陋的冲动的泛化的权利话语的产物。因为“我们简化了的权利话语有规律地促使短视的作为胜过了长期的打算,危机的零星干预压倒了系统的预防措施,特殊的利益凌驾于公益之上”。提出作为一项具体新兴权利的民生权也是一样,不可图一时权利话语之快,过度拉长权利清单。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有必要提出民生权概念吗?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生保障政策和实践行稳致远需要明确的民生权概念。近年来我国民生保障政策和实践日趋成熟、完备和定型化,民生保障义务主体、民生保障制度内容等均已合理界定和形成体系。就具体发展历程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把民生保障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提了出来;十八大将之转化为具体的民生保障行动和措施;十九大完整地提出“七有”民生保障原则;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民生保障制度的概念,拓展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实现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超越;二十大进一步从“治国有常,利民为本”的高度来阐述增进民生福祉,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求着力从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落实民生保障措施。这种主流价值观、共同体道德、执政党政策,以及国家法律等已实质性认同和保障的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可笼统称之为“作为权利政策的民生权”。然而,在“作为权利政策的民生权”中并不存在明确的民生权概念,它仅是对民生保障政策内容的抽象和归纳。政策往往具有单向流动的特点,政策话语的对象也就处于消极和被动的角色。与之不同的是,权利概念和权利话语赋予权利主体较为积极和主动的地位。根据权利基本原理,权利与人的正当利益相关,是人基于社会文化语境和现实生活实践之正当利益的展现。权利是将这种正当利益转化为主体的资格来实现这种正当利益的,因为“权利概念的要义是资格”。这种以主体的资格去定义主体的权利貌似是同义反复,不过这种替换大有益处,它将注意力集中在权利的来源上,预示存在使主体的权利得以成立的条件和途径。同时,资格是一个“被赋予”的概念,某项权利概念能否生成,社会习俗、执政党政策、国家法律制度、共同体道德,以及主流价值观等对权利主体外他者角色的定位至关紧要,“任何人均不能仅凭其个人身份而享有一项权利”。权利资格的这种“被赋予”属性也构成了权利与政策之间天然的内在关联,从民生保障政策到民生权利话语和体系是一种必然趋势。

  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同时也强调要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这首先要求我们能够深刻体认权利概念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我们能够据之判断中国语境下的权利现象和权利需求。具体到民生领域,从民生保障政策中衍生出民生权利话语,使两者之间形成一种互动与平衡关系,这样更有利于民生保障政策落地生根、行稳致远,更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保障政策的积极性和认同感。这说明,根据权利基本原理,中国语境下已然形成民生权利现象和民生权利需求,有必要提出民生权概念呼应民生保障政策和实践,实现民生保障向权利的转化。

  第二,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固有概念考察,民生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需求,这与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权利观念颇为类似;新时代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民生实质上已是公民权利,有必要明确提出和确证民生权。民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在汉语中有不同的释义,不过其最恒定的含义是人们的生存、生活和生计。此概念最早出现于《左传》“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中。“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还蕴涵了“民生不可匮”这样的潜在前提。这表明,“民生匮”意味着人们无生存的条件和生计的手段,更无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尊严生活的实现,民生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生存下去的自然需求。另外,“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还朴素地指明了实现“民生不匮”的路径:人们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自强不息,通常可以维持生存和生计,提高生活质量。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民生概念虽然尚无权利的内涵,但从“民生不可匮”、民生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需求的角度来看,其与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权利观念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所谓自然权利是指并非基于人定法律的赋予,而是基于自然法或曰人之本性,只要承认人之为人即应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的清单虽然很长,但主要包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无论是自然权利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还是民生的生存、生活和生计,撇开语词的字面含义和外延上的差异,它们都是植根于人之为人的自然本性,映射着人的自然需求,关乎和落实在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民生是人的自然本性的需求,对人来说具有极端重要性。同时,人是社会的、政治的存在。为政者在治国理政中,民生状况是极为重要的政治影响要素。中国历朝历代清明的为政者均非常重视保护百姓的民生,“民为邦本”是传统儒家政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到了清末民初,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了民生主义,言明“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是治国理政中政治经济文化等“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正是基于这样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同时亦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我们党向来十分重视民生问题,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历次报告均将民生保障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加以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九部分更以“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题,专章论述民生的政策规划与制度安排,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二十大报告还要求从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着力落实民生保障措施,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意味着民生的权利化。这与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为了应对社会危机而强力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境况明显不同。“与社会保障不同,民生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公民提供的、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基础上不断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保障。”随着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民生权利话语与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和实践成为一体两面的关系,两者须臾难以分离,因此,有必要明确提出民生权概念作为当代中国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和实践的对应物,两者在核心理念、根本目标等方面是一致的。

  第三,现有基本权利概念体系中没有能够涵摄或等同民生权的基本权利概念,有必要提出民生权概念,以填补民生保障权利化后的基本权利概念缺失。说在现有基本权利概念体系中没有能够涵摄或等同民生权的基本权利概念,只要能够区分人们普遍认为与民生权最为接近的基本权利即可说明问题,没有必要将民生权与庞大的基本权利概念体系中各个基本权利进行比较。具有权利科学基础认知的人都会想到,若能区分民生权与社会权概念,即可达到目的,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权是与民生权最接近甚至等同的基本权利。然而,民生权与社会权在生成语境、权利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社会权并不对应民生权,更不能涵摄民生权。这里先比较民生权与社会权生成语境的实质性不同,至于两者在权利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本文在界定民生权内涵后的说明中再作交代。

  理解一项基本权利的的生成语境,一般而言“包括体现自然法思维的自然路径、基于法律的实证路径以及带有法社会学色彩的社会路径”。然而,对于民生权,自然法路径或法律实证路径不能恰当说明其生成逻辑。具言之,自然法路径没有看到民生权发生发展的文化与实践语境。与数据权、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不同,民生权不是科技进步直接诱致的权利,而是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结果,是文明社会特有的人文精神的产物。基于法律实证路径论证民生权更难以谈起,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民生权条款。按照法律实证路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在有法律规定之前不存在权利。甚至可以更进一步,不仅在有法律规定之前不存在权利,且权利概念也是可有可无的,只要制定法律规则适用于人的各种行为就可以了。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先驱奥斯丁就说:“在没有深入考究‘权利’一词的含义的条件下,依然可以顺利地予以实现。”真正能够说明民生权生成语境的是“带有法社会学色彩的社会路径”。按照法社会学路径检视,民生权生成语境的要素有二:一是中国传统民生思想文化。“民生权”者,乃“民生+权利”之意也。对于我国民众来说,如前所述,民生概念早已有之,民生内涵早已识之,“民生+权利”是易于理解的概念组合,提出民生权概念有着绵延不绝的历史文化和思想基础。二是当代中国的民生保障政策、话语、制度及其实践,尤其是执政党的要求和宣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反观社会权的生成语境,与民生权的生成语境不可同日而语。与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就已形成并被确认的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20世纪初才形成的基本权利类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英国为领头羊的西方国家奉行古典自由主义,国家是“守夜人”角色,那时英国已制定了《济贫法》对“穷人”进行救济,但那种“济贫”机制不可能催生社会权概念。那时英国的“济贫”观念认为,“穷人”的贫困是由于其自身的行为怠惰或意志消沉等因素造成的。“济贫”是国家管理和改造“穷人”的手段,“穷人”是国家“济贫”的对象,是“济贫”法律关系的客体。20世纪初生成社会权并嵌入基本权利谱系,“与19世纪下半叶由德国俾斯麦发端的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进一步考察还会发现,俾斯麦强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缓解当时激越的工人运动对国家管理秩序的冲击,应对社会危机。俾斯麦借鉴商业保险的方法,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工具性色彩。社会权嵌入基本权利概念谱系,理论上主要得益于法国宪法学家狄骥社会连带主义学说“法的社会化”理论。可见,社会权概念主要是理念的构造物,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实现方式等”抽象概括的结果,其外延模糊不清,现在只能依靠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或区域人权文件所确定事项的嫁接和归纳。可见,社会权的生成语境归纳起来就是“两个脱节”:一是早期的“济贫”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理念的脱节,“济贫”机制不可能催生出社会权概念。二是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权理念并无必然关联,社会权是俾斯麦社会保险制度的“意外柳荫”,主要是理念的构造物。概而言之,民生权与社会权的生成语境相异,两者不宜也不可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基本权利概念。

  二、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民生权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关于民生权概念,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只研究民生保障实践,不提民生权概念。这样的成果居多。二是不针对民生权概念展开论证和界定,直接把民生权视为当然的新兴权利之一,研究民生权所涉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三是努力针对民生权进行概念界定和法理论证。最为典型的界定是:“民生权即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和实行保障的权利。”形式逻辑上这是一个规范的定义。不过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这样的界定实际上认为公民仅凭其个人身份即享有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和实行保障的权利,忽视了在民生权发生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社会道德、主流价值观等所决定的对他者的定位与安排,即没有充分考虑民生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另外,这样的界定有与社会权概念混同之嫌,甚至可以说,把上述概念中的“民生权”替换为“社会权”,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因为尽管关于社会权的概念林林总总,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同的社会权标准概念,但关于何谓社会权,人们在其核心方面是有坚实共识的。即社会权是“人民请求国家保障其基本福利与社会安全的权利”,社会权意味着“国家有义务提供人民必要之生存照顾及生活条件,使人民享有实质的人类尊严与价值之经济、健康、福利、教育与文化的生活条件与环境”。

  当代中国人权观下界定民生权,首先不能脱离中国传统文化中民生的固有含义。基于前文对民生固有含义的展开,笼统而言,民生权是人们的生存、生活、生计的权利。“民生在勤”则说明民生权的实现应当坚持个人自我负责原则,主要依赖个人自我的积极作为,依赖个人自我的勤奋与努力,具体内容就是个人积极维持生存,经营生活和安排生计。习近平总书记曾就脱贫问题深刻地指出:“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这是个人自我负责原则通俗且哲学化的表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坚持民生个人自我负责原则就是要求“个体参与市场活动,通过发挥个人的才能与潜力,获得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与积累”。其次,界定民生权不能忽视民生权与民生保障两者之间一体两面的关系。民生权的实现首要的是应当坚持个人自我负责原则,然而事实上并非只要个人积极努力即可获得生存的条件和体面的生活,很多人由于生理上、机会上、能力上、境遇上等客观不利因素必然沦为弱势人群,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是无法实现其实际享有民生权的。为了增进民生福祉,国家推进民生保障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建立健全民生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生保障实践不断制度化、法律化,民生保障制度正在“走向共富型民生保障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民生保障制度,走向中国特色的民生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发展机制,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就是说,我国民生保障就是要在发展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实现民生公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于上述理由,民生权可以定义为:民生权是人们在自我经营生计的基础上,享有国家保障的实现正当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以下对这个定义作三点说明。

  第一,民生权以人们自我经营生计为基。这说明民生权首先是一种人们自我保全、自我生存、自我负责的权利。“生存下去”是人最强烈的本能,是人的第一需要。民生权最为重要也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指明人们“生存下去”的行动逻辑,同时为这样的行动逻辑提供理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能够生活”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这说明,人要能够生存下去,首先就要能够获得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条件。而如何获得这些基本生活条件,霍布斯经验主义的“身体哲学”生动地论述了人们为满足这种“第一需要”采取行动的逻辑:自我保全、自我生存、自我负责。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无论是在丛林状态下“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还是为了构建“利维坦”让渡部分权利达成社会契约,每个人行动逻辑的基础都是在趋利避害的“身体激情”驱动下的自我保护身体和生命的本性;人的理性和意志不过是对“身体激情”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结果而已。概而言之,以“生存下去”为首要目标的民生权具有浓厚的原始性和神圣性的特征,每个人努力生存下去,自我保全的“身体激情”与自我负责的“身体理性”浑然一体。这种“浑然一体”表现为:人们总是积极作为、自强不息、不依不靠、勤勉自律,努力经营生活、安排生计以维持生存条件、提高生存质量。

  第二,民生权是人们享有的生计公平的权利。这里的“生计公平”是对“人们自我经营生计”和“国家保障的实现正当生存、追求美好生活”本质要求的综合,汲取了我国传统历史文化思想的营养。民生语汇自出现在《左传》中的“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以来,其核心关注是人们的生计。按照权威汉语字词典的解释,生计有两层意思。一是“生活(livelihood)”;二是“生活的办法(means of livelihood)”。据此,“民生权是人们享有的生计公平的权利”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人们应当普遍享有基本体面生活的权利,以及享有获得这种体面生活条件保障的权利。特别需要言明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美好生活需求”已成为此种意义“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创造丰富高质的物质条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追求充实丰盈的精神世界、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以及营造绿色优美的生态环境”等是此种意义“生计”的内容构成,“生计”的标准也随之提高。为了保障以“美好生活”为内容的“生计”的实现,一种构建美好生活实现场域的政治实践蓬勃展开,民生法治得到了长足发展,民生权概念与民生法治建设之间也形成了良好的互促关系。“民生权是人们享有的生计公平的权利”的第二层含义与民生保障实践紧密关联。党的二十大报告等重要文件中关于民生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论述,体现了对这层含义的深刻认识。(1)人民的生计与公平密不可分。这是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是人民不断提升的“正义感的能力”的体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人民衡量民生保障水准的基本尺度。(2)生计公平既是期待生计初始条件公平的机会公平,也是追求共同富裕结果的实质公平。一方面,“只有保证初始条件上人们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大致相当,才可望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生计公平也应追求共同富裕结果的实质公平。要“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3)生计公平不可能自然实现,国家应当承担保障生计公平实现的义务。国家保障生计公平的重点是加强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国家制度、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生存可能、发展机会”。譬如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就是国家保障公民生计公平权利的经典条款。

  第三,民生权具有现实制约性,是一种渐进递升的权利。民生权定义中“国家保障的……权利”与“国家保障……权利”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表述,两者的语法逻辑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定模式,后者是承诺模式。虽然承诺模式非常重要,譬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就以国家根本法具体条款的形式,郑重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据此国家自然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宪法法律在规定某项具体权利时,不必重复此项承诺。但是需要坦言的是,国家尊重人权可以是无限的,国家保障人权的能力却要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定义民生权概念采取限定模式,而不是承诺模式,意在指明国家保障民生权的能力是渐进的,不可能只要属于民生权利范畴就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只有在国家保障的范围内,才是民众真实享有的民生权。实际上,民生权属于那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罅隙较大的权利,因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没有止境,社会客观条件却又总是有限。质言之,民生权的保障范围和程度都具有现实制约性。有鉴于此,对于民生权的保障范围和程度,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国家公权力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做到“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另一方面,也是更具体的方面,国家要能够“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这种对现实制约性的认识也体现在我国宪法之中(例如第14条第4款)。正因如此,要把民生权定义中“实现正当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理解为一种具有渐进性、递升性内涵的概念,说明民生权一方面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具有无限可能的权利。按照“实现正当生存、追求美好生活”渐进的内涵,民生权大致可以分为温饱生活权、体面生活权和美好生活权三个层次类型。温饱生活权是底线,体面生活权是当下的诉求,美好生活权或曰幸福生活权是民生权的最高形态和完全实现。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民生权概念的实践意义

  当代中国人权观下提出并阐明民生权概念内涵,学术上是为了说出中国声音,“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提升我国在国际人权科学领域的话语权。提出和确证民生权概念更是实践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确证民生权概念及其内涵,意味着在民生保障过程中要坚持国家辅助责任原则。我国民生保障目前还主要是政策推动的政治实践,其有一个显著特点:行动坚强有力,敏锐抓住民众需求的要点和痛点,感召力强。然而,政策推动民生保障往往难以抑制政策父爱主义的冲动,在民生保障过程中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国家责任的扩大并非总是好事,政策父爱主义需要基本权利思维的衡平。基本权利思维认为,在国内法层面,国家责任仅因“保障公民权利、义务之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文明”而生,它是且仅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手段。基本权利是具有多维功能的,首要功能是自我作为、自我保全、防御国家权力干预的功能。具体到民生权,其首要性质是一种公民个人自我生存、自我保全、自我负责的权利,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仅需对民生权负有尊重的责任,因此民生保障不能包揽提供人们生存、生活和生计的条件。就算在人们自我经营生计力所不逮的情况下,民生保障第一步要做的也仅是辅助民众提升经营生计的能力。关于民生保障坚持国家辅助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指导精准扶贫工作时就已作出了深刻论述:“脱贫攻坚,群众动力是基础。必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扶贫和扶志、扶智相结合,正确处理外部帮扶和贫困群众自身努力关系。”民生权概念要求坚持基本权利思维,国家和社会仅在面对那些由于各种客观不利因素导致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获得正当生存条件的人,才提供给他们生存条件方面的帮助。

  第二,通过民生权概念能够构建人们广泛认同的美好生活或曰幸福生活的标准和样态。通常情况下,何谓美好生活仅是只可描述却无法定义和确定标准的存在。这就是说,构成人们美好生活需求的要素非常庞大甚至可谓非常庞杂,难以从统一的标准言之。比如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本文提出和确证的民生权,是以人们自我努力经营生计为基础的享有国家保障的实现正当生存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样的民生权概念指出美好生活是民生权的最高形态和完全实现,同时构建了美好生活的标准和样态。如下场景就是美好生活的场景:人们勤勉自律,自由、平等、安全地经营生计,不断提高生存、生活质量;当因客观因素导致人们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实现正当生存条件沦为弱势群体时,国家辅助责任原则出场,提供弱势群体正当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帮助。这样的民生权概念构建的美好生活样态,并不仅在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物质需求的极大满足,而在于根据幸福感之“情感平衡”指标,把美好生活夯实在“幸福劳动权”的实现上,强调人们的自主、自由、勤勉、自律、平等、安全等要素在美好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具有现实可得性。

  第三,作为基本权利的民生权能够在涉民生疑难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衡平功能。从法律关系上看,民生权对应的是国家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义务;从政策指向上看,民生权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日常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和保障的义务。不过并不能据此认为涉民生案件都是公法诉讼,在我国大量涉民生案件都是由民商事主体之间纠纷引起的,属于民事诉讼。在涉民生疑难民事案件中,为了避免案件审理结果引发明显不合理的结果,需要民生权发挥司法衡平功能。民生权在涉民生疑难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衡平功能的法理,可以层层递进地来理解:民生权是国家保障的公民享有生计公平的权利。按照事物本质,它关乎公民的生存和尊严。按照权利位阶理论,民生权属于具有原始性和神圣性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在与其他一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受到优先保障。在现代国家,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的冲突并不限于公法法律关系场合,在私法法律关系场合同样存在大量这种不同位阶权利间的冲突。如此,基本权利优先保障原则必然要求基本权利效力及于私法法律关系主体,即约束私权利主体。这就是所谓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或曰水平效力。涉民生疑难民事案件,其疑难之处往往积聚在按照民事法律处理案件,结果会导致弱者更弱甚至危及其生存的境况。这种境况下,具有第三人效力的民生权必须出场,衡平保护弱者权利。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人权观下应当明确提出并确证民生权。民生权在我国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化、法律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民生权概念“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学术上有利于提升我国人权学界在国际人权科学领域的话语权。

  (原文刊于《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12期,注释从略,引用以原刊为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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