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哲学根基
(中国)韩庆祥
人权,一定意义上是人的自由、平等、尊严、价值、人格和主体地位的价值确证。人权,既是人作为人与生俱来应当拥有的权利,不分国籍、族裔、种族、性别、语言、宗教、身份、地位等,这是人权的人类普遍性原则;也是每个人因所在国家、民族与社会、环境之现实条件不同而不断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这是人权实现的现实特殊性原则。科学理解和把握人权,需要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不能彼此割裂。
世界自近代以来,西方的人权观适合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冲击了压迫、特权、偏私、迷信,对整个世界产生较大影响,对推进人权进步的历史积极作用值得肯定。然而,西方却利用他们所谓的人权“优势”,自己制定他们心目中的“人权标准”,且用这种标准剪裁非西方世界的人权状况,然后挥起“人权大棒”,行使资产者的自由意志,维护其利益,进而对非西方世界进行围堵打压。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根本原因,与西方人权观的哲学范式有关。这种哲学范式在根基上,就是注重“主客二分”,把西方世界看作“主”,把非西方世界看作客,客随主便,主统治客,认为西方世界掌握着“人权标准”的制定权和“人权裁定”的话语权,非西方世界应服从西方世界的主导,若不服从,就对其进行制裁。
西方的人权观已暴露出种种历史局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高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不断发展,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拓展了新的途径,为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而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新的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式现代化也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在这种背景下,当务之急,中国需要建构起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未来的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确立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哲学新范式。
一、人人主主平等的“平等人权观”
这是从哲学根基来讲的。
西方的人权观首先在根本上是“一元主导”的人权观。它强调:西方世界处在整个世界历史发展进步的制高点上,是最讲人权的,他们应当掌握制定“人权标准”的话语权,而且要求整个世界都应当向西方“人权标准”看齐,西方的人权观应当主导世界。这种人权观的根本局限,就是人人不能享有平等的人权,一些人用自己所谓的人权践踏别人的人权。西方资本扩张和殖民掠夺的历史表明:西方往往是以牺牲他国人民的人权为代价来保障自己所谓的人权。
新时代中国的人权观,在根本上强调人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平等的人应当拥有平等的人权,此可谓人人主主平等的“平等人权观”。这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哲学根基。这种人权观强调:人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人人都是享有人权的平等主体;一些人不能以牺牲、践踏另一些人的人权来换取自己的人权利益,反而应积极促进和维护他人的人权。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逐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就是如此,在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问题上也是如此,习近平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方面,更是如此。这是一种真正的人人主主平等的“平等人权观”,是世界历史上先进的人权观。
二、人民至上的“民本人权观”
这是从价值取向来讲的。
西方人权观是相对注重资本和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人权的“资本至上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在名义上虽注重每个人的人权,但实质上是更加注重资本的权利和资本家的人权。于是我们就看到西方存在许多无家可归的人,许多失去工作的人,许多民生得不到保障的人,许多践踏他国民众人权的人。
新时代的中国人权观,是坚持人民至上的“民本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强调:“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理念体现了人权的人民性,确立了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价值取向,明确了发展人权事业的根本点,赋予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全新意蕴。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权,提出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推进人权理论和实践创新,从而使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因如此,习近平主席强调要更高水平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是世界历史上具有人民性的人权观。
三、人得实惠的“普惠人权观”
这是从追求目标来讲的。
西方的人权观是“两极分化”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强调:一些人应当占有物质生产资料、物质生活资料与社会物质财富,另一些人应接受另外一些人的经济统治和奴役,此可谓资本占有劳动并控制社会的人权观。这样一种人权观,使一部分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这样的人权观使一部分享有的人权建立在践踏他人人权基础之上,不是“普惠人权”,是利己主义的人权观。
新时代的中国人权观,是人人都得实惠的“普惠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强调: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使人民群众能普遍得到实惠,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使世界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生活。这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追求目标。习近平主席指出:要把人民放在心目中最高的位置,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而且也是切切实实不断推进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锚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不仅使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而且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人权治理。这种“普惠人权观”具有至高无上性和崇高道义性,它高于并优于任何一种人权观,是世界历史上进步的人权观。
四、和合共生的“共生人权观”
这是从总体方略来讲的。
西方的人权观是“单向度发展”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注重资本至上、利润至上、金钱至上、物质至上,崇尚物质万能;注重的是占有型人格,一切以我拥有或占有为目的。这样的人权观使人在整个世界往往以“占有”为目标,在国内以“我有”为目标,是一种物质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人权观。
新时代的中国人权观是“和合共生”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强调物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相协调、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人的发展和保护自然相协调、人的身心发展相协调;注重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重走和平发展道路。其实质就是“和合共生”。这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总体方略。中国共产党强调精准脱贫“一个都不落下”,共同富裕“一个都不落下”,强调使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即使难度再大,中国共产党依然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不懈奋斗,以求一步步实现。这是世界历史上最得人心的人权观。
五、人类、群体、个人相统一的“系统人权观”
这是从崇高境界来讲的。
西方的人权观是相对注重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人权的“单数人权观”。这种人权观未能解决人作为类所应拥有的类权利、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和人作为个人的具体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多注重的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如资本家利益集团的人权,而不是整个人类的人权、不同阶层群体的人权和每一个人的人权。
新时代的中国人权观,是复数的“系统人权观”。它从类、社会性、个人三方面来理解,既强调全人类的解放,注重的是整个人类的发展进步、和平发展;也强调人权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强调不同阶级、阶层群体的发展权,反对一部分群体人权的发展以牺牲另一部分群体的人权为代价;还强调每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中国共产党强调中国梦就是造福全体人民,就是人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的机会。这样一种人权观克服了单数人权观的局限,注重人权的普遍性,让人人都有共享人权事业发展成果的机会,因而它具有崇高境界,是世界历史上最为崇高的人权观。
六、依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逐步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观”
这是从现实基础来讲的。
西方的人权观是注重抽象的人权标准的“抽象人权观”。它不从具体客观实际出发,不大注重实现人权的现实社会物质基础和社会经济根源,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认人权的阶级性质,并把他们所谓的人权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用他们制定的抽象人权标准剪裁他国现实,抨击他国人权。
新时代的中国人权观,是依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逐步推进人权事业、实现人权奋斗目标的“发展人权观”,它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这种人权观既注重实现人权的现实社会基础,依据现实社会进程从而提出相应的人权标准和实现人权的目标;同时更注重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不断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创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提升人权发展和保障水平奠定物质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因而,这是一种依据现实社会基础同时注重不断发展的“发展人权观”。这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现实基础,是基础性人权、现实性人权、发展性人权。在改革开放之初,依据当时的现实社会条件,中国共产党较多强调人的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步入大国成为强国即实现强起来新的历史方位,中华民族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依据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国共产党又进一步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是世界历史上具有优越性的人权观。
上述“平等人权观”“民本人权观”“普惠人权观”“共生人权观”“系统人权观”“发展人权观”,构成新时代中国人权观的哲学新范式,具有现实性、真实性、科学性、实践性、具体性、客观性和全面性。需强调的是,这种新范式正处在由“应然”到“实然”的征途中,正处在建构进程中。
【作者韩庆祥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