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人权理念和规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表达形式。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积极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一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指引阐述对人权事务的观点和主张,二是提出或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提案,三是参与制定、投票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宣言和公约。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中国主要扮演了四种角色,即积极倡导者、坚定维护者、内涵阐释者和共识凝聚者。中国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和阐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中国提出的决议草案越来越多地被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通过,中国提出和支持的许多主张被纳入联合国的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之中。
关键词:全人类共同价值;人权理念;国际人权文件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4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2015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讲话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021年10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
全人类共同价值对有效化解人类主体间的各种现实矛盾和冲突、促进具有不同利益的各国之间开展团结合作、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需要融入人类交往的各种具体语境并结合对人类行为的各种具体要求来展现自身的丰富内容。同时,全人类共同价值并不是一经宣布就完成,而是在人类主体的交往中不断建构的。这种价值建构不可能是一拍即合的简单共识达成,而是经历主体间各种碰撞和对抗,通过各方视域的扩展所逐步融合的过程。因此,不能消极地静待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形成,而应当以主动倡导来积极促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达成,通过具体的主张和行动来不断建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丰富内容。
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当代的重要集束表达形式,国际人权领域是当代凝聚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最重要舞台。本文关照这一体现当代人类价值取向的最重要语境,探讨中国是以何种方式来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丰富其内涵并促进其共识,以及这些努力所产生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是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最重要舞台。在联合国初创时期,时任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彭春被推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并担任国际人权法案起草委员会副主席,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中国通过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弘扬“和平”和“正义”等价值理念。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有了更广阔的交流和传播空间。从1979年起,中国连续多年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中国在每一次有资格参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时,均积极参选并高票当选。2023年10月10日,中国在第78届联合国大会上成功当选2024年至2026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这是中国第六次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本文将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及其人权机构所发表的主张为基本素材,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基本线索,分析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对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所发挥的作用和作出的贡献。
一、对“和平”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和平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特别是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人民更加珍惜和平,并力图通过制定人权规则来维护世界和平。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指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然而,二战之后,局部冲突和动荡不断,战争仍是人类社会的重大威胁。为了免除战争的恐惧,饱受战争之苦和威胁的各国人民积极推动联合国将“和平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中国在近代以来曾饱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践踏和蹂躏,深知和平来之不易。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全力维护“和平”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社会将和平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并积极倡导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和平权。
(一)倡导和阐释“和平”价值
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多次宣示在和平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即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致力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开展友好合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有效应对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携手建设普遍安全的世界。
首先,中国强调和平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人民热爱和平,深知和平安宁的珍贵,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其次,中国表示坚决走和平发展道路,永不称霸。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中国将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无论自身如何发展,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中华民族传承和追求的是和平和睦和谐理念。我们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侵略、欺负他人,不会称王称霸。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将继续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
再次,中国强调要发挥联合国在止战维和方面的核心作用。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维和峰会上指出:“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途径。维和行动给冲突地区带去信心,让当地民众看到希望。”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止战维和方面的核心作用,通过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性行动双轨并举,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中国强调维护和平要防患于未然,从源头解决问题。在2015年9月28日联合国维和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维和行动既要同预防外交、建设和平纵向衔接,也要同政治斡旋、推进法治、民族和解、民生改善等横向配合。”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进一步强调:“我们要推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国际合作齐头并进,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防战争祸患于未然。”中国代表团参赞在第72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大三委”)人权议题一般性辩论中指出:“战乱、冲突是导致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的主要根源。联合国应在预防冲突、重建和平和反恐方面加倍努力,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创造和平环境。”
(二)参与和支持有关和平权宣言和决议的制定
早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在起草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发言中就表示,希望保留第一条中的“All men are brothers(所有人皆为兄弟)”的表述。在 1948年10月7日联大三委第96次会议的发言中,他进一步指出,宣言第一条第2句呼吁人们以兄弟情谊的精神彼此相待,这种态度与中国人强调礼貌和善待他人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当人类的社会行为上升到这一水平时,他才是真正的人类。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对《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的表决中,中国等92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等34个国家投了弃权票。
中国也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和平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和平权利宣言》强调了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四点主张:第一,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不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国际关系中避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并有义务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第二,加强武装冲突预防,倡导预防武装冲突的文化,推广和平文化。第三,发展、和平和人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冲突后应以国家自主权原则为基础开展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第四,确认联合国促成和平、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活动对全球争取和平与安全事业的重要性。在人权理事会对《和平权利宣言》的表决中,中国等34个成员投了赞成票,英国、法国、德国等9个成员投了反对票,瑞士等4个成员投了弃权票。在联合国大会对《和平权利宣言》的表决中,中国等131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英国、法国等3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意大利、挪威、瑞士等19个国家投了弃权票。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维护和平权的决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历年通过的关于“促进人民享有和平权利”“恐怖主义对享有人权的影响”等决议中,中国都是投赞成票,而美国和英国等少数国家却经常投反对票(见表1)。
1985年至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3个关于“人民享有和平权利”的决议,中国等100多个国家投了赞成票,而美国等少数国家投了弃权票。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关于“促进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决议的表决中,中国等116个国家投了赞成票,而美国等53个国家投了反对票。2003—202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8个关于“促进和平作为人人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必要条件”的决议,中国等大多数国家都投了赞成票,而美国等少数国家却投了反对票(见表2)。
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人民自决权”决议的表决中,中国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而美国等少数国家却总是投反对票(见表3)。
为了维护和平,中国主张在人权方面加强国际团结。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关于“人权与国际团结”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中国除一次未参加会议外,始终投了赞成票,而美国和英国却经常投反对票(见表4)。
2022年7月7日,中国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对“人权和国际团结”决议草案(A/HRC/50/L.9)采取行动前的一般性评论中指出:“国际团结是各国实现和平、安全、共同繁荣的基础。”“中方赞赏提案国提出这一重要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反映了国际社会共同愿望,有利于在人权领域加强国际团结,造福各国人民。中方将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并呼吁人权理事会其他成员国采取相同投票立场。”
二、对“发展”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增长、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而且是人自身的成长和潜能的实现。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为人自身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联合国将发展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中国是发展权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支持者,不仅将促进发展作为本国第一要务,而且努力为促进全球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倡导和阐释“发展”价值
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明确表示,中国大力促进全球发展,积极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中国将与各国一道,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
第一,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022年5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要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人权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在第72届联大三委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下简称“人权高专”)的对话中,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希望人权高专办“平衡推进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在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领域加大投入。”
第二,中国阐明了发展与人权保障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第68届联大关于“人权和法治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贡献”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指出:“和平、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工作的三大支柱,三者相辅相成。发展是促进人权的基础,人权是实现发展的保障。只有促进和保护人权,才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中国表示要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分享者,促进各国共同发展。2022年6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上指出:“只有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人权才有基础。”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将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坚持走共同发展道路,继续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将自身发展经验和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发展‘顺风车’,一起来实现共同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致力于推动共同发展,从‘坦赞铁路’到‘一带一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断以中国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
第四,中国强调将发展置于国际议程中心位置。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强调要“坚持发展优先”。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上指出:“我们要把发展置于国际议程中心位置,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打造人人重视发展、各国共谋合作的政治共识。”在第72届联大三委人权议题一般性辩论发言中,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强调“发展中国家的正当诉求应得到关注”。他指出:“我们支持联合国将消除贫困和落实2030年议程作为首要任务,希望两类人权发展不平衡问题能得到纠正。”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讨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一般性辩论中,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应重温《行动纲领》精神,积极推动全球发展事业,切实保障人民的发展权。中方提出全球发展倡议,旨在为加速落实2030年议程和实现发展权注入新的动力。”
第五,中国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置于发展的中心位置。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推动发展、安居乐业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为了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发展,发展才有动力。世界各国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要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要增强人民发展能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环境,创造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的发展局面。”
第六,中国强调要特别关注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鼓励发展中国家走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第68届联大关于“人权和法治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贡献”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指出:“应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坚持将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作为核心,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注重解决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避免议程内容过多过杂而冲淡甚至干扰发展主题。应坚持发展模式多样化原则。各国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各不相同,要尊重各国对本国发展战略和目标的自主权,由各国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消除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发达国家应履行官方发展援助的承诺,切实提供发展援助,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力度。”
第七,中国强调要促进可持续发展。2023年3月29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76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作关于纪念《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的共同发言,指出“当前全球挑战凸显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强调要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公平发展。
(二)参与关于发展权利宣言和决议的制定
早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张彭春先生就提请委员会成员注意,人的文化发展很重要,要涉及“生命本身的更好发展”,因为只有物质存在是不够的。从中国文化出发,张彭春强调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重要性。在1948年6月10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7次会议上,他提议通过以下草案:“1.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免费基础教育和根据成绩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 教育的目的应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在1948年6月11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9次会议上,张彭春提出:“教育的目的应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促进国际善意。”
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在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对该宣言的表决中,中国等146个成员国投了赞成票,只有美国投了反对票,英国等8个国家投了弃权票。
1986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会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其中有12个决议未经表决获得通过,24个决议表决通过。在表决通过的关于“发展权” 的决议中,中国都投了赞成票,而美国都投了反对票(见表5)。
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 决议草案。2019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重申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具有重大贡献,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各国的优先任务,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人民中寻找发展动力,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呼吁各国推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见表6)。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介绍该决议时表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诉求和不懈追求。发展为实现各项人权创造了条件。只有更好发展,才能更好促进人权。”“当前,全球发展依然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充分享有人权造成消极影响。实现共同发展,携手促进人权,是各国的共同理想。中方呼吁各方与中方一道,支持多边主义,展现合作精神,将支持发展、促进人权的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
三、对“公平”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公平是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在合理的前提下得到平等的对待。从人权角度来看,一方面,它涉及对各种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和群体权利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它涉及在国际社会中弱小国家权利的平等尊重和保护。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将维护社会公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政府执政的最基本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强调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保障,使每个公民能够真正平等地享受各项人权。同时,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呼吁尊重和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促进人权条约机构成员名额在各地区间公平分配。
(一)倡导和阐释“公平”价值
首先,中国积极倡导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中国代表团参赞在第72届联大三委人权议题一般性辩论发言中强调“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得到尊重”,并指出:“联合国人权机构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利,致力于减少歧视、排外和不容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同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互动对话中,中国代表团指出:“中方愿同各国携手努力,为促进全球性别平等、保障妇女福祉和人权贡献力量。”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专题讨论会上,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始终是性别平等价值原则和目标的支持者、推动者和践行者,不仅推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还致力于为推动全球妇女事业贡献力量。”
其次,中国坚决反对各种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2002年10月24日,中国代表团在第57届联大三委关于民族自决权和反对种族主义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对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而言,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需要标本兼治。”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相近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上所作的共同发言中强烈呼吁有关国家“正视自身存在的严重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认真倾听本国少数族裔的呼声,全面审查和改变本国歧视性机构、法律、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彻底改革执法和司法系统,彻底调查暴力案件,问责施暴者,补偿受害者”。2021年2月18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举行“重塑平等: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特别会议,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阐述中方立场时指出:“种族主义威胁国际和平、稳定与发展,是全人类的公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一直是国际社会努力的目标。”“消除种族主义,必须标本兼治:一是要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解决贫困、就业、教育、卫生等问题,确保公平机会,从根源上减少冲突和不平等现象。二是要对各类种族主义做到‘零容忍’,拿出政治意愿,切实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三是要推动不同文明对话,消除分歧,增进理解。”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与土著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话会上,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观点相近国家作共同发言时,对一些国家严重侵犯土著人权利问题深表关切,并敦促有关国家“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废除针对土著人的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对侵犯土著人权利行为进行调查和问责,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还土著人一个迟到的历史正义和公道”。2022年6月22日,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期间举办“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主题会议。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大使表示:“各方应共同致力于解决殖民主义遗留问题,消除其对人权负面影响,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再次,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公平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中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会员国主导,以有效行动为导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更为有效地应对全球性挑战。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中国将继续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坚定支持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在联合国的一票永远属于发展中国家。”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指出:“单边主义没有出路,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由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要切实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联合国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意愿。”最后,中国倡导两类权利的平衡保障,使所有人都能真正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专题性人权问题一般性辩论中,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30余国作共同发言中指出:“我们呼吁各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所有群体,特别是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境地的人平等享有教育、医疗、住房、体面工作等基本权利,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2023年3月17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议题三一般性辩论作关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5周年的共同发言中指出:“经社文权利、发展权与公民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应予以同等重视、平衡推进,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023年3月29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代表76国所作关于纪念《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的共同发言中指出:“《宣言》明确强调各类人权拥有平等地位。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以及发展权应予以同等重视、平衡推进,应消除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不平衡现象。”
(二)支持维护公平的人权决议
2003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8个“采取具体行动彻底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以及全面执行和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球呼吁”决议和11个“彻底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以及全面执行和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球努力”决议,中国等多数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见表7)。
2021年10月8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上代表共同提案国介绍“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草案(A/HRC/48/L.8) 的发言中指出:“认识到殖民主义导致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对殖民背景下土著人人权受到侵犯深表关切,强调各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土著人,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恢复真相和正义,追究侵犯人权肇事者责任。我们呼吁各成员国本着对殖民主义受害者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的态度,投票支持决议草案全案。”
2022年10月7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对“从言辞到现实:关于采取具体行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全球呼吁”决议草案(A/HRC/51/L.28)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中方历来主张加强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对话交流,摒弃基于种族、肤色、语言的傲慢和偏见,呼吁确保人人享有发展的权利,铲除贫困、边缘化、社会排斥和经济差距等种族主义产生的土壤,打破社会不公与种族主义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
2004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7个关于“促进人权条约机构成员名额的公平地域分配”决议和2个“人权条约机构成员名额的公平地域分配”决议,中国等100多个国家投了赞成票,而美国等国家则投了反对票(见表8)。
2006年3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第60届联大以表决方式通过人权理事会第 L48号决议草案后所作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L48号决议草案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重新分配了各地区组席位,纠正了长期以来亚洲国家在人权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中国代表团对于上述表示支持和赞赏。”
2021年3月23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决议草案(A/HRC/46/L.13) 采取行动前解释性发言中指出:“中方一贯主张同等重视和平衡推进各类人权。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的投入,希望人权高专办等多边人权机构采取实质性举措,全力推动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的落实。”
四、对“正义”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在国际人权领域,正义关涉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选择权利,开展平等的对话交流来解决在人权方面的分歧,反对滥用单方面制裁,反对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采用双重标准,依仗霸权来推行自己的人权模式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积极倡导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反对各种违背正义的霸权主义行径,积极支持联合国通过维护正义的人权决议,并参与人权公约的制定。
(一)倡导和阐释“正义”价值
中国始终坚守国际公平正义,是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中流砥柱。《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指出,“中国将继续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世界需要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将继续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决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霸凌行径,坚决反对搞小圈子和集团政治。”
第一,中国主张公道正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人民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正义斗争。”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第二,中国强调用国际法治维护正义。2015年11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大会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
第三,中国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 , 反对滥用单方面强制。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我们必须完善全球治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与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对话中,中国代表团指出:“单边强制措施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与单边强制措施特别报告员对话会上,中国代表团指出:“中方一贯反对以政治、经济、军事或其他手段对他国实施非法单边强制措施,敦促有关国家立即取消单边强制措施,消除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专题性人权问题一般性辩论中,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30余国作共同发言呼吁:“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等应维护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的单边制裁,反对将发展权政治化和边缘化。”
第四,中国强调包容多样性。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指出:“国与国难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对话合作。一国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另一国必然失败,这个世界完全容得下各国共同成长和进步。我们要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扩大利益汇合点,画出最大同心圆。”2023年3月17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议题三一般性辩论作关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5周年的共同发言中强调要“相互尊重”,指出:“人权实践是多样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坚持人权普遍性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
第五,中国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习近平主席指出:“在人权问题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理想国’,不需要对别国颐指气使的‘教师爷’,更不能把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搞双重标准,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要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2021年2月2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指出:“保护和推进人权是大家共同的事业,全球人权治理要由各国共同商量,人权发展成果要由各国人民共同分享。人权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更不能成为向别国施压、干涉内政的工具。”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上,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观点相近国家共同发言指出:“各方应在人权领域促进多边主义,秉持普遍、公正、客观、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原则,共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在第72届联大三委与人权高专的对话中,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希望高专办“坚决抵制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双重标准,摒弃公开施压作法,尊重和维护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政府间性质和成员国主导原则”。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举行的一般性辩论中,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30余国作共同发言指出:“各方应避免在人权理事会搞政治化和双重标准。人权高专办应秉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和非政治化的原则,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议题三一般性辩论作关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5周年的共同发言中强调:“面对人权领域对抗性和极化加剧,各方应借此机会凝聚共识,积累互信,摒弃对抗分裂,避免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共同推进全球人权保护事业,为《宣言》注入新动力。”
第六,中国积极倡导对话与合作。中国代表团参赞在第72届联大三委人权议题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中指出:“各方应尊重他国人民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对话合作,妥善处理分歧。”在第72届联大三委人权文书执行议题一般性辩论中,中国代表团指出:“中方认为,条约机构体系改革的措施应以促进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为目的,确保条约机构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政治化和选择性做法。”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举行的一般性辩论中,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30余国作共同发言指出:“人权理事会应成为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平台。”2023年3月29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代表76国所作关于纪念《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的共同发言中指出:“《宣言》明确要求加强对话和国际合作,各方应在平等、团结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维护正义的人权决议
早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就指出,实施人权宣言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对人进行教育,促进人的发展。在1947年6月19日宣言起草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张彭春引用了中国谚语:“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他认为,制定和发布《世界人权宣言》的意图和目标“应该是培养更好的人,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那些侵犯人权者。权利必须由法律来保护。但法律也必须能够促进人的至善。他们应该强调通过教育和道德手段来促进人权的扩展和精细化。实施不能仅仅意味着惩罚,而且应该是人全面发展的手段。”在1948年6月9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1次会议发言中,张彭春指出:“重点不应放在约束人们上,而应放在教育他们上。所有社会和政治教育的目的是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委员会的理想不应该是施加限制,而是所有人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宣言应该表达的理想。”在联大三委第91次会议发言中,他指出:“一个人必须时刻意识到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其他人。唯有经历一个漫长的教育过程,使所有人都能意识到宣言赋予他们的全部价值和义务,这些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实现。因此,需要尽快通过宣言,使其成为人性化的基础和方案。”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大以表决方式通过人权理事会决议。根据该决议,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理事会由47个成员国组成,在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基础上,以大会绝对多数选出。包括中国在内的170个国家投票支持该草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表决后所作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案文在序言和执行段中数次提及以公正和非选择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促进人权领域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中国代表团认为,上述原则应成为未来理事会工作的指导方针,以避免重蹈人权会政治对抗的覆辙。”
1996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6个关于“人权与单方面胁迫措施” 决议,中国等大多数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见表9)。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决议时,中国等大多数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见表10)。
2021年3月23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对“单边强制措施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草案(A/HRC/46/L.4) 采取行动一般性评论环节的发言中指出:“中方敦促有关国家立即取消非法的单边强制措施,停止侵犯别国人民人权。中国代表团将对该决议草案投赞成票,呼吁其他国家也投赞成票。”
2007年至201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12个关于“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1个关于“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其中有9次是未经表决通过,有4次是表决通过。在表决通过的4次决议中,中国全部投了赞成票,英国、美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见表11)。
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2020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倡导坚持多边主义,呼吁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应在人权领域开展真诚对话与合作,分享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良好做法和经验,加强人权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实现合作共赢。
2021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关于“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草案。决议呼吁各国坚持多边主义,在人权领域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共赢,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倡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顺应国际社会普遍愿望,有利于各方增进了解和互信,切实开展务实合作,更好地实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标。
2022年7月7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对“加强人权领域国际合作”决议草案(A/HRC/50/L.1)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中方欢迎并感谢提案国提交L.1号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呼吁各方在人权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对话,重申人权理事会工作应坚持普遍、公正、客观、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原则,反对单边强制措施和基于种族、宗教等的仇恨言论,将有助于推动各方开展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鉴于上述,中方呼吁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共同支持L.1号决议草案。”
五、对“民主”“自由”价值的倡导和阐释
民主是人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是当代人权的重要内容。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积极倡导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反对少数国家的霸权,呼吁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自由是不受不合理的限制、自主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这一概念在联合国人权文书中得到了明确的认定,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积极倡导维护联合国人权文书中规定的各项自由权利,并对如何合理地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阐述中国的立场和观点。
(一)倡导和阐述“民主”和“自由”价值
首先,中国强调依法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性。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就高专办隐私权问题报告进行对话时,中国代表团指出:“非法监控通信和收集个人数据,不仅侵犯公民隐私权,还影响公民行使其他各项权利。”“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2020年9月,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方案。”“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探讨制定反映各方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数字治理国际规则,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上通力合作,积极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互动对话中,中国代表团对美国长期存在的任意拘留问题表示严重关切,敦促美方正视自身人权问题,停止任意拘留难移民等侵犯人权行径,向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是法治国家,坚决反对执法中的任意拘留行为,中国宪法及多项专门法都对此有严格具体规定。”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与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对话中,中国代表团指出:“强迫失踪、任意拘留是侵犯人权的极端行为,各国应予以依法打击和严惩。”
其次,中国反对将民主单一模式化。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主席指出:“民主不是哪个国家的专利,而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近期国际形势的发展再次证明,外部军事干涉和所谓的民主改造贻害无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指出:“国际规则只能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制定,不能由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来决定。国际规则应该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遵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
再次,中国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协调推进。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讨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一般性辩论上发言指出:“坚持人权的平等性和不可分割性相统一,是《行动纲领》的重要历史贡献。我们要平衡推进经社文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努力推动民主和民生协调发展,齐头并进。”
最后,中国强调对自由的保障要受到法律的必要约束。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同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特别报告员互动对话时,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享有集会和结社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与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互动对话中,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政府依法尊重并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二)提出和支持体现民主和自由价值的人权决议
早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在宣言起草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建议将第1条改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作为大家庭之成员,人人均有理性与良心,人人均享有自由,拥有平等的尊严与权利。”将第2条修改为:“他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彼此权利相互限制。人也负有对社会的责任,通过社会,他才能够在更大的自由中发展自身的精神、思想与体魄。”中国代表张彭春还参与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的制定工作。
2000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共通过19个关于“促进建立一个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的决议,中国全部投了赞成票,而美国都投了反对票(见表1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通过“促进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决议时,中国投了赞成票,而美国投了反对票(见表13)。
1976年至2011年,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通过9个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决议。2012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通过了10个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决议。2003年至201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2个关于“在反恐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决议,除了2003年出现了印度一票弃权,其他11个决议都是未经表决通过。
1998年至2021年,联合国大会未经表决通过了10个“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决议、 2个“执行《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个“《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二十周年和宣传”决议和1个 “宣传《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决议。2021年,联合国大会还未经表决通过了“打击虚假信息,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决议。中国对这些决议都持支持立场(见表14)。但中国也对个别相关决议投了弃权票。如在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上,苏联等38个国家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决议投了反对票,中国等20个国家投了弃权票。在2018年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上,中国等35个国家对关于“促进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权”决议投了弃权票。
2022年7月8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0届会议对“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决议草案(A/HRC/50/L.20) 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中方支持促进和保护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同时,自由和权利并非绝对,国际人权公约明确指出,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六、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上述对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所发表的主张所作的分析显示,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积极维护和倡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国际人权规范更充分、更全面地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不仅使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国际人权领域有了更加具体和丰富的规定性,而且推进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主要方式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联合国大会讲话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机构发言,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指引,阐述对人权事务的观点和主张。第二种方式是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或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提案,供成员国讨论、协商并形成决议,使联合国人权决议能够更充分体现和维护全人类共同价值。第三种方式是参与制定、投票支持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使全人类共同价值以人权宣言和公约的形式成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规范。
(二)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点
从倡导和阐释的重点来看,中国在倡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价值方面作出了积极和持续的努力。近年来,中国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并将 “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表明对“民主”“自由” 价值的倡导和阐释正在成为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促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新重点。
(三)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促进全人类共同价值所扮演的角色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主要扮演了四种角色:第一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积极倡导者,在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中积极宣传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团结合作的价值基础。第二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坚定维护者,对某些国家违反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主张与行为作出批评和谴责,要求及时纠正。第三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内涵的阐释者,结合各种相关情境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不断丰富。第四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共识凝聚者,积极参与和支持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通过相关的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来凝聚价值共识,形成共同的价值规范。
(四)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所取得的成效
中国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和阐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促进全人类共同价值方面采取了日益积极的行动,主动倡导和阐释新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新的决议草案,并更多地代表其他国家作集体发言。中国提出的决议草案越来越多地被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通过,中国提出和支持的许多主张被纳入联合国的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之中,这是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对全人类共同价值作出的贡献。
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聚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展望未来,中国将会在国际人权领域更加积极地倡导和阐释全人类共同价值,更加主动地与世界其他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交流,相互启发、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凝聚共识。
(作者: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高洁馨,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