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持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由于投资多集中在人权敏感行业,东道国政治环境复杂,大国地缘博弈,在这些因素交织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的人权风险陡增。“一带一路”倡议来自中国,成效惠及世界,旨在造福各国人民。预防人权风险、注重企业人权责任的承担,既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之义,更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重要一环。
01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的人权风险
(一)敏感行业附带的人权风险
从行业角度来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重点集中在能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采掘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这两方面的投资活动具有工期长、用工人数多、对周围环境改造大、风险高、回报慢等特点;一般涉及征地和补偿、雇佣劳工、环境评估以及建设、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活动都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日常生活、工作权益,从而牵涉人权范畴,因而均属于极为敏感的投资领域。
例如,工程前期的征地和补偿环节需要人口迁移,涉及当地民众基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项目如果位于生态和人文保护区,还将涉及当地民众的健康权和文化权利;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包括造成公共供水污染或者供水减少,污染土壤,侵害当地居民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在开采和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不仅应当注重解决当地民众的就业问题并且对劳工权益予以保护,包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而且需要处理同当地工会的关系。此外,由于缺乏对东道国社会风俗习惯、传统传承、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文化方面的了解,中国企业在东道国也可能面临来自当地居民主张文化方面权利的人权风险。
(二)政治环境带来的人权风险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已经同一百四十个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亚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占65%。这些地区中的许多国家属于高政治风险国家。某些国家常有国内武装冲突,社会不稳定,种族和宗教矛盾激烈,部分国家地缘政治复杂,政权更迭频繁,或法制程度较低、治理结构虚弱,或缺乏有力的当局保障国内和国际法律的实施。
此外,一些国家仍然是军事独裁者把握政权,政治腐败积重难返。面对这类无能或者腐败的政府,外资企业往往成为该国民众表达愤怒的出口之一。缺乏监管意愿或者监管较为宽松的国家,容易引发当地人民对外资企业的抗议和不满。对跨国公司而言,此类政治高风险国家可能会进一步转化为人权高风险国家。2021年2月,缅甸发生了军事政变,政局动荡、内部矛盾累积,民众对军政府的不满殃及在缅甸经营的外资企业,发生了大规模的抗议和暴力事件,引发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投资者的担忧。与中国签订“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区域分布,见图1。
(三)外部因素引发的人权风险
随着国际社会的目光聚焦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受到的监督乃至人权考验也愈发严格。在一些投资项目中,东道国当地社区和劳工对中国企业的一些做法表达了不满情绪。这些摩擦通常被西方媒体用夸张的标题大肆传播,令中国企业的投资饱受非议。这种不负责任、刻意煽动的言论容易增加东道国民众和社会团体对中国企业的不信任感和不满情绪,从而引发人权风险。一些西方国家企图抓住中国企业的不良经营记录,据此不断以西方大国的殖民经验解读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债务陷阱论”“地缘战略论”“环境污染论”“规则替代论”“新殖民主义论”“新朝贡体系论”“经济渗透论”等经不住推敲的负面言论,给“一带一路”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02 “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下的企业人权责任
“企业人权责任”,始于20世纪70年代对跨国公司有害行为在国际层面进行规制的争论,随后围绕如何令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问题形成了“规制主义”和“共治主义”两种主张。20世纪90年代初,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同期,作为企业有害行为的敏感领域,人权受到了更多关注,“工商业与人权”成为全球政策议程的常设问题。“规制主义”和“共治主义”的僵局在21世纪初逐步白热化,直到《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开始向“多中心治理”迈进才有所缓解。
(一)规制主义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大规模不道德的、非法的跨国公司活动逐步激起了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国际规制的声浪。作为“国际经济新秩序”规范项目中的一部分,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于1973年成立跨国公司委员会,旨在对跨国公司活动的后果进行调查,加强东道国的谈判能力。跨国公司委员会在1977年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首次尝试为跨国公司提供全球性的、具有拘束力的社会与环境准则,人权在此阶段尚未受到更多关注。由于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抵制,《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几经修改仍未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获得通过,于1992年无果而终。199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设立“跨国公司工作方法和活动工作组”,以明确和审查跨国公司对人权的影响。2003年,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了由工作组起草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基于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尝试筛选出与工商业最相关的人权义务,在其影响范围内对它们直接适用。《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对工商业企业有强制性的执行机制,要求工商业企业应当通过传播和执行符合《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的内部业务规则,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纳入与他方签订的合同中,以确保遵行。由于规定了几乎与国家同等的国际人权义务,《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在商业界和人权倡导者之间引发了激烈争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上遭受了成员国的极度冷遇,最终被宣布不具有拘束力。令企业承担国际法上的直接人权义务与责任,这种看似简单直接的思路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国际法效力基础,而且在不同时期都遭到了不同国家群体的反对,也无法获得企业界的认可,因而不可避免地都以失败告终。
(二)共治主义
共治主义倡导依靠“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令企业承担人权责任。内部约束,体现为企业行为守则和社会责任报告,却往往成为企业装点门面的“橱窗道具”(WindowDressing),因此必须同时引入外部监督——主要来自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倡议,鼓励企业自愿将符合人权的良好做法纳入经营管理。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一些人士将这一非约束性举措视为一种拖延战术,以阻碍在联合国层面达成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框架。国际劳工组织(In 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于1977年通过了《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号召企业尊重《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其他相应人权公约的规定。这两个非约束性的文件只关注劳工权利,范围较为有限,这一阶段并未形成普遍的企业人权责任意识。
20世纪90年代初,李维斯(Levi’s)、耐克(NIKE)等知名品牌因在海外开设血汗工厂而恶名昭著,消费者抵制来自“血汗工厂”的商品催生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由于政府的行动力度不够,人权倡导者开始跨越国家的界限,将人权作为抨击跨国公司有害行为的武器。这些社会运动促进了企业和行业自律,李维斯制定了世界范围内第一份“企业行为守则”。行业组织或者标准化组织也通过制定各种标准来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例如《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s)、社会责任标准SA8000(World Economic Forum,WEF)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等。
为了动员全球跨国公司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推进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正式提出了《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促请商业界领袖一道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于2000年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要求各企业在其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举措。签署《联合国全球契约》的企业必须保证将这一契约纳入企业经营战略以贯彻实施各项原则,并且确保长期和持续的提升。《联合国全球契约》在本质上是一个学习框架,用于共享和传播最佳做法,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
共治主义的核心在于令跨国公司承担道德性质的人权责任,使跨国公司逐渐将国际人权原则和规范内化为公司的价值和行为规范。共治主义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被人权倡导者认为不足以制止跨国公司侵害人权,因此受到诟病。
(三)多中心治理
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了解决工商业企业与人权问题,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走向国家政府、企业、利益相关者等多方参与的多中心治理路径。
围绕《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的争议,陷入了在跨国公司和人权问题上选择“强制”方式还是“自愿”方式的僵局。为了打破僵局,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杰勒德·鲁格(John G.Ruggie)为“工商业和人权”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2008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通过了约翰·杰勒德·鲁格提出的《保护、尊重和救济:工商业与人权框架》,该框架建立在三大支柱基础上:国家保护人权义务、公司尊重人权责任、受害者享有有效救济。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约翰·杰勒德·鲁格制定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指导如何具体实施框架。
约翰·杰勒德·鲁格认为,必须突破“强制”和“自愿”的两分法,通过三个系统共同影响企业的行为:公共系统的法律和政策;公民治理系统,包括外来的利益相关者或感兴趣的跨国经营者;公司治理,这是对另两个系统要素的内化,从而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既未突破现有国际法理论将企业上升为国际法主体,又为国家和企业界在人权方面各尽其责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支持并且被企业界积极采纳。依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1年修订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许多国家通过了实施《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行动计划;许多行业标准化组织和企业内部的行动准则也纳入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约翰·杰勒德·鲁格断言“没有银子弹”,即不存在一种单一或简单的方法能够解决如此庞大而又复杂的问题。多中心治理的路径在于调动所有治理系统,推动工商业企业尊重人权。除了承担国家的法律义务之外,工商业企业还要承担有效的人权尽责(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设置一系列流程来管理企业卷入不利人权影响的风险。以往人权通常规定在企业社会责任举措中而被认为是社会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的企业人权责任更多地强调以人为中心而基于人权的方法,同传统社会责任的区别日益突显,给固守企业社会责任思维定式的企业履行人权责任带来了挑战。
03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承担人权责任面临的挑战
许多自愿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纳入了人权,人权因此通常与环境、劳工等问题一同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中国企业早已对企业社会责任不再陌生,并且在一些议题上扮演领先者的角色。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人权议题上仍然属于追赶者,并且对人权责任不同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缺乏认识,表现为一些中国企业不了解、不重视国际人权标准,以致对企业人权责任缺乏理解;有些中国企业尽管明白负责任的行为能够减少纠纷,但是并不认为尊重人权是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未将企业尊重人权的原则整合到管理战略和行动守则之中;一些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逐步学习和接受国际标准,具有人权责任意识,却在具体执行方面存在问题,或不重视落实,或固守履行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模式,缺乏同当地利益相关者的直接对话。
因此,除了少数例外,当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从企业人权责任的承担角度而言,在能力建设、行为模式转换、同利益相关者关系建设等方面面临着挑战。
(一)承担企业人权责任的能力挑战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面临高人权风险,缺乏对人权不利影响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总体的企业人权责任意识,对人权问题处于反应模式之中,只是对经历或者目击的外界动向做出回应,既不具备全面的人权战略,也缺乏应对人权问题的能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多数中国企业仍然将企业人权责任视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即将承担企业人权责任作为可由企业选择采取或者不采取的自愿性举措,以及旨在提高自身声誉或者处理危机的一项企业经营战略。
事实上,工商业和人权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话语植根于管理和商业学术,工商业和人权总体上起源于法律学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市场营销和提高声誉的工具,企业的经营方式几乎没有任何改变;企业尊重人权大多被视为一个遵守法律的问题。约翰·杰勒德·鲁格认为,工商业和人权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不当行为方面,他倾向于企业承担消极的责任,即不干涉义务和“不伤害”,企业必须通过人权尽责来确保经营的各个环节不损害人权以抵御人权风险。因此,企业人权责任应当成为任何公司战略的主流,而不仅仅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部分。对比简单地让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处理社会问题,人权问题需要公司做到更好的内部整合和协调。企业的人权责任关涉法律、风险、人力资源、采购、销售、商务拓展、政府关系等部门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不仅仅是某些企业决策者需要制定和颁布企业的人权承诺和政策,如果员工不了解企业的人权承诺和政策,或者根本不认真对待,任何一个员工都可能无意中使企业受到不利的影响。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要求企业的人权政策承诺应当体现在整个业务政策和程序之中并且传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员工和商业伙伴,评估、跟踪监控、报告人权风险,建立申诉机制。人权责任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能力建设是落实和承担企业人权责任最重要的一环。
(二)适应企业人权责任的行为模式转换挑战
学者研究发现,中国早期理解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国际主流相比内容偏差较大,国际主流标准与人权、反腐败相关的部分内容并未包含在中国企业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中。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 26000”这两大国际主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主要涉及尊重人权、保障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公平运营、保护消费者权利、反对腐败、健全管理体系、促进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中国政府和企业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严格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
中国企业将这种认识带到投资东道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表现为十分重视自身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把促进所在国经济发展、提高该国人民生活水平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却极少关注人权、透明度、反腐败。中国学者认为,这或许是中国长期奉行的“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体现。
企业社会责任通常被视为是锦上添花或者企业主动为之的慈善行为,是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选择和自上而下的举措。相比之下,企业的人权责任则是一种基于权利的举措,更加关注企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风险。这并不是说公司社会责任活动不值得进行,而是锦上添花的公司社会责任活动无法替代对人权影响的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方法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公司决定想要处理什么问题。也许在促进社区教育、医疗、艺术发挥作用,或对国外救灾进行捐赠,或采取步骤鼓励员工多样性,或减少污染,这些自愿的举措应该受到欢迎。人权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的,人在中心,而非公司。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要求企业在发展新的活动和关系时就启动人权尽责,为防止、缓解、消除人权影响采取持续的行动。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待人权议题必须转变传统的行为模式。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经常使用国内经营的思维模式,而非“因地制宜”,这种思维惯式不十分符合《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对企业人权责任的要求。
(三)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建设挑战
跨国直接投资具有长期性和渗透性,相关经营无法脱离广泛的社会背景。跨国公司的活动能够影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员工、所在社区、消费者等。《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指出,工商业企业应当同利益相关者建立广泛的联系,包括同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提供透明度、获得利益相关者对消除不利人权影响的反馈等。现实中的大多数企业只重视从东道国政府获得经营许可,缺乏测量方法用以评估同当地社区发生冲突的成本或者建立良好关系的利润,从而漠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当前一些案例证实了企业获得所谓“社会许可证”(Social License)的重要性,即社区对企业运营的广泛认可。一些外资企业在人权争议发生前漠视这种社会许可,将人权问题完全归因东道国政府,当东道国政府不能或者不愿采取行动时,来自民众的抵抗最终令投资项目难以为继,企业才追悔莫及。
例如,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在尼日利亚的石油开采遭到当地社区的抵制,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不得不退出尼日尔三角洲。2011年,康佳铁矿项目这一秘鲁历史上最大的单项投资,终因民众的大规模抗议而被搁置。这些前车之鉴,警示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时注重同当地利益相关者建立广泛的联系。
在现实中,“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也表现为更愿意同东道国政府和官员打交道,而不是同当地民众与社会组织接触和协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受访企业对企业在海外遇到的社区问题表示,最主要的三个原因分别是对当地文化习俗的不了解、中方雇员与当地居民因文化不同而产生误解和矛盾、缺乏同当地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在“一带一路”倡议受到外部更多人权监督的情况下,受舆论影响,一些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不信任给中国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严峻挑战。
04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对策
(一)国家层面
约翰·杰勒德·鲁格提出的多中心治理之中的公共法律系统,要求在个体国家层面制定法律和政策,这里的“国家”既包括东道国也包括跨国公司的母国。目前,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国承担保护域外人权的义务,各人权条约机构已经建议跨国公司的母国采取措施防止设在管辖权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实施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中国批准和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在内的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二十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中国作为母国有人权义务和责任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行为予以监管。中国自2011年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赞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来,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并且在各种场合做出承诺,监督和确保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尊重人权。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复杂的投资环境和现实的人权风险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影响,中国政府还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改进方式方法,保证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尊重东道国的人权,引导中国企业妥善化解各类人权风险。
1. 制定并且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中国发布的众多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体现了政府为保障中国企业在海外负责任投资行为做出的努力,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11年制定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的《绿色信贷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于2018年联合印发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均包含要求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遵守东道国法律,保护劳工权利、注重环保等负责任经营的规定。这些由各部委发布的以“准则”“指引”“意见”“办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具有权威性,但是内容上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落实主要由企业自己主导,或者仅要求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既无惩罚措施,也缺乏关于责任的规定和对受害者的补救措施,在制定的目标与实际实施之间存在差距。
中国政府应当提高规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的相关文件的层级,出台正式的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中国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对在境外项目中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可以获得救济的申诉机制和获得补偿的机会等;除了司法机制之外,还应当建立针对企业具有补充性质的非司法机制,以服务于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社区,使申诉得到早期解决,提供直接救济。
此外,法国、英国、瑞士等国家以及欧盟层面均通过立法关注本土大型企业在海外投资和供应链方面的人权尽责,要求企业披露非财政信息,包括面临的人权风险和采取的措施,中国可以借鉴这类立法。
在人权政策层面,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均提及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尊重人权的问题,可以看出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从2016年至2020年的“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投资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到2021年至2025年“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这一最新承诺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中国政府下一步可以考虑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建议,制定专门的“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促进全面有效执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工具,当前有四十多个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制定并且发布“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发布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指导原则》从制定过程到主要内容均提供了方法和路线,可以作为中国制定“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的工具。中国已就促进对外投资企业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作出承诺,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可以进一步澄清该计划同“一带一路”倡议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规定逐项讨论当前和已经计划的活动,明确指出执行方式,包括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时限、评估成功的指标,注重对计划落实的监督和计划的更新等。
2. 强化对企业人权责任的宣传
国内对《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采取的方法是将人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一些企业对国际人权标准不熟悉,也缺乏对人权议题特殊性的认识,有些企业在制定行为守则时虽然将人权标准纳入其中,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目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逐步完善,在国家安全、法律文本、政治风险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需要加强主动应对劳资关系、人权、环境等方面的挑战的能力。
中国政府接下来应当进一步向企业界普及企业人权责任,包括如何履行人权尽责,由国家部委开展相关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比企业“临时抱佛脚”疲于应付更为积极有效,也能够树立起东道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中国企业的信心,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是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政府部门,能够提供更多机会或者搭建平台供中国企业学习和交流包括同其他国家的相应机构保持合作,交流企业人权责任方面的经验。
例如:瑞典驻华大使馆企业社会责任中心与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在2014年成功地对二十个重要的国有企业组织了有关《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培训。中国还可以推动在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智库、企业之间建立桥梁,促进企业学习如何尊重人权,落实人权尽责。
(二)企业自身层面
1. 提高人权风险的防范意识,履行人权尽责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人权议题而言,中国企业同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全球性企业相比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和改进,有很多经验需要借鉴和积累。企业人权责任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者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来践行人权责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文化背景复杂,中国企业尤其要注意“因地制宜”,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避免经常使用国内经营的思维模式,注重方式方法的转换;提高防范人权风险的意识,认真学习并且实施《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的人权尽责方法,注重人权责任的承担。
首先,中国企业应当确认和评估可能卷入的负面人权影响的范围,了解自身活动或者供应链中作为商业关系的结果可能参与造成的任何实际或者潜在的负面人权影响,确定受影响的人和关涉的人权标准,以防止或者预防负面人权影响并且对此影响负责。
其次,中国企业在衡量人权风险,确认和评估不利人权影响的过程中,除了借助内部和外部的人权专门知识之外,还要根据工商业的规模及其经营的性质和背景,酌情同利益相关方进行切实磋商。
再次,中国企业应当同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工会建立广泛联系。相关企业应当提前做足“功课”,加深对当地知识文化的了解。就“一带一路”倡议而言,有学者指出我们自身相对缺乏沿线国家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沿线国家包括习惯、习俗、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文化性制度即内在制度了解得严重不足,这是我们和平走出去的最大阻碍。“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当抛开固有的思维定式,把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置于中心地位,充分了解当地的知识和文化,善于同当地的利益相关者和有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避免做无用功。
2. 增强能力建设,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尊重人权
如前文所述,人权责任是企业的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的各个部门和职能都应该有所准备,并非简单的社会捐赠或者慈善就能解决问题。为履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所要求的人权尽责,企业应当全面提升应对人权问题的能力。
首先,企业应当熟悉国际公认的所有人权,需要具备识别、解决、沟通与任何国际公认的人权相关问题的能力,包括聘请专业顾问或者设置人权问题专员,将尽责调查的回应纳入企业内部政策体系,追踪企业的行为和不利的人权后果,持续改进行为方式,及时向利益相关方传达企业应对后果的方法。
其次,划分监督和实施职责。上层定调对确保相关信息的有效传达与实施至关重要,应当由高管人员或者董事会成员负责监督人权问题以及清楚地传达公司的人权政策声明,包括相关的政策、流程、责任。鉴于人权问题涉及企业的整个管理流程,相关部门可以组建跨职能工作组负责人权政策的实施,跨职能工作组应当涵盖销售、采购、运营、法律、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的高管负责领导。
再次,企业应当不断培养员工识别和应对人权风险的能力,员工需要了解公司的政策承诺,接受相关培训和操作指导。《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人权议题衍生了一些新的术语,诸如“权利持有人”“人权尽责”“补救”“申诉”等,人权专家熟悉这些术语,其他人却可能很陌生,为此需要将与人权相关的概念“翻译”为操作语言,确保员工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与人权问题相关的信息。
此外,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或者运营环境的不同,一些类别的人权可能比其他种类的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为了开展有效的人权尽责调查,相关职能的员工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知识和能力以满足不同行业与运营环境的不同需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尽责管理指南》在2018年出台之后,更多的全球企业在内部践行人权尽责。中国企业自身要加强学习,找准定位,不断借鉴先进经验,一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中承担人权责任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推广。
05 结语
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承诺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特别是促进工商业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和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人权尽责,体现了国家进一步监督和强化“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履行人权责任的坚定决心,以及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行动共同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企业全球化搭建了新平台,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新机遇。中国企业不仅要充分了解当地文化,尊重东道国的人权,学会适应海外投资环境,注重防范人权风险,而且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权议题的特殊性,积极进行能力建设,履行人权尽责要求,在赢得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尊重的同时,扩大中国企业的国际美誉度和影响力。
(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7月第48卷第4期。)
(作者:隽薪,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工商业与人权、国际投资法、数字法治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