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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与未来

2024-05-13 11:29:25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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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与未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红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已三十年。该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国家赔偿制度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回顾过去三十年,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赔偿实施效能也不断增强。

司法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是对司法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为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数十部,涉及司法赔偿立案、审理全过程,涉及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等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很多司法赔偿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开展司法赔偿工作提供了指导。

这三十年里,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大量司法赔偿纠纷。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吴春红等一大批刑事冤错案件相继得到纠正,受害人依法获得了赔偿,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司法赔偿制度逐步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消除了认识误区,实现了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在刑事赔偿领域,实行混合归责原则,违法拘留实行违法归责原则,错误逮捕、刑事错判实行的是结果归责原则。

二是,拓宽了司法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司法赔偿责任。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不仅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而且也意味着诸如放纵等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亦应承担责任。还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司法赔偿责任范围。

三是,完善了司法赔偿程序,畅通了救济渠道。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清除了司法赔偿程序的“拦路虎”。完善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特别是明确了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四是,细化了国家赔偿标准,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

当前,我国的司法赔偿工作在“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工作理念指引下,取得了人民较为满意的成绩。我们同时也看到,现有国家责任体系发挥救济功能的作用存在局限,国家赔偿的原则和标准也亟需顺应时代发展变化予以调整,国家赔偿程序也有待优化,国家赔偿费用保障和支付机制尚有待改进。

新时代新征程,实施好国家赔偿法对于谱写尊重和保障人权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国家责任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相信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将会更加完善,人民权利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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