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治理,既重视事后的处罚,亦重视事前的预防。中华法系本身具有的综合治理思想,能够促使预防与整治、教育与处罚多种手段协同发挥作用。
在古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思想主要有三项内容:以教令与立身来实现家庭预防;以启蒙与知道来实现学校预防;以礼仪与成人来实现社会预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愈发认识到未成年人有其特有的身心发展特点,必须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看待和处置。当代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应借鉴古代迈向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到更加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
中华法制文明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并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左传》有言:“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中华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治理,既重视事后的处罚,亦重视事前的预防。中华法系本身具有的综合治理思想,能够促使预防与整治、教育与处罚多种手段协同发挥作用。在古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思想主要有三项内容:以教令与立身来实现家庭预防;以启蒙与知道来实现学校预防;以礼仪与成人来实现社会预防。
家庭预防:教令与立身
《说文解字》中对父、母在教育中的不同作用进行了区分:“父,矩也,家长率教者”“母,牧也”。此处的父、母,并不简单指代与子女的生育关系,还含有管教的意味。中华法系以家族为本位,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家族预防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其前提就是家长的教令权,历朝历代往往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这一权利。例如,《唐律》规定了子孙违反教令罪:“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当孝作为价值信念在家庭中建立起来后,人内心的秩序感和责任感便油然而生,因而,在社会交往中容易把握分寸感,进而懂得敬重他人,这种人自然不会轻易铤而走险。因此,孔子认为:“孝慈则忠。”《颜氏家训》更是指出:“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由此看来,通过对孝道伦理价值的高扬可以为未成年人的言行建立一道坚固的堤坝。
教令权之运用得当,不但可以使本家族的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操守和教养,而且还能建立家训、家规,进而可以使得其因家族荣誉感而不敢胡作非为。在古代,由于家长的教令权被纳入了法律领域,故存在相当的惩罚措施,如训斥、罚跪、革胙、杖责、鸣官等。这些处罚,基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能够依据未成年人不同的过失程度进行处理,既能建立家族内部的惩罚阶梯体系,也能通过鸣官这一方式实现与国家法的对接。例如《浙江洛塘周氏家乘》规定:“初犯,责打三十;再犯,加罚;三犯及与外姓斗殴者,由族长鸣官。”有些家族还对特殊犯罪规定了自己的处罚措施。例如,包拯就曾立下《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由于古人对归葬家族一事的重视,此种惩罚立竿见影,能有效遏制人的不轨之心。古代的孝并非简单的服从父母,而是还有更高的人生境界,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古人的孝道,是培养仁心的起点。首先,是保养身体;其次,是善事父母;最后,是洁身自好、建功立业。可以说,从教令到立身,是古代家庭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建立的重要藩篱。
学校预防:启蒙与知道
《周易》蒙卦指出:“《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学记》指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中华民族对教育事业十分看重,在周朝时,“塾”“庠”“序”“学”皆为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都有所助力。这些学校首先强调的都是德行教育和立身处世之道,例如,《周礼》载,有师氏一职,“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这三种道德的教育,首先培养的是学生的与人相处之道,而不是简单的重视技艺与才能。此外,学校还从具体行动上给予学生处世方法:以孝行爱惜父母,以友行和睦亲朋,以顺行尊重师长。可见,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以灵魂和品性的提升为首要,从而使其道德行为能够由自发逐渐发展为自觉。
至于宋元之后,蒙学的发展,进一步彰显了教育的犯罪预防功能。在此之前,庶民小学并不发达;在此之后,由官府举办的地方小学日益兴起。如《元史》记载,在地方路学和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这些蒙学不单单要学习文化、体育知识,还要进行洒扫、应对等事,以此学习各种烦琐的行为规矩。此外,大儒朱熹、程端蒙、董铢编纂的《童蒙须知》《程董二先生学则》对读书写字、衣服冠履等繁杂事项进行了细密的规定。关于教育的内容,蒙学和先秦教育一脉相承,明代王阳明就在《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中指出:“今教童子,惟当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专务。”通过学校的修行和训练,可使青少年利于仁、安于仁,进而产生慈爱之心,远离罪恶的渊薮。
社会预防:礼仪与成人
《曲礼》指出:“教训正俗,非礼不备。”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因此,社会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制离不开具体的礼仪规定和典章制度,既有家礼,又有国礼。谈到礼仪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以乡饮酒礼最为重要。乡饮酒礼,成名于周代,是“乡”这一行政单位实行的饮酒礼仪,是古代乡党之间举贤才、宴德人、尊老者的重大活动。在此活动中,尊让不争、絜敬相接的君子风范得到贯彻。乡饮酒礼对不听从教导者有教化作用,这里当然包括未成年人。根据《王制》相关规定,周代各乡有不服管教、不守孝悌的人,应当请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学校集会,选定吉日演习乡射礼,以射中者居于上位,进而行乡饮酒之礼。此礼以老者居上位,以大司徒带领国家选拔的俊能之士共同参加演习礼仪之事。如果这些人仍不悔改,就要逐步流放到其他的乡、郊区甚至较远的地方,依旧按照礼仪教化他们。若最终仍无法改变,就流放到远方,永不叙用。
由此看来,乡饮酒礼并不是简单的宴饮之礼,而是社会通过饮食中的议论交谈,体现尊老者对卑幼者的慈爱,进而唤醒卑幼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对社会秩序充满温情和敬意。乡饮酒礼还伴随着乡射礼等体育活动,在其中更贯彻了“射不主皮,为力不同科”“揖让而升,下而饮”的古人韵采。此后历朝历代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礼仪,而且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例如,西晋时,“帝临辟雍,行乡饮酒之礼”。延续到明清时期,乡饮酒礼增加了读律的做法,又具有了普及法律的功能。例如,洪武初年,朱元璋“使民岁时宴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孔子认为:“勇而无礼则乱。”未成年人血气方刚,常有争斗之心,以上种种礼仪,既能强健体魄,又能使人内心的激情、欲望与理智致乎中和,达到一种完美的平衡状态。可见,在引导青少年的性情,使其合乎社会上的礼节规矩从而避免犯罪,进而成人树德的这一功用上,社会礼仪必不可缺。
继承转化:传统文化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统社会基于“国家、社会和长者对少年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少年实行一种迥异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主张对少年给以更多的关爱”的基本立场发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在汲取其价值、理念、目标、原则、技术等方面精华的基础上,可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愈发认识到未成年人有其特有的身心发展特点,必须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看待和处置。当代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应借鉴古代迈向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到更加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意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职应当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最高检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让“1+5>6”。新时代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深化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契机,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流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领域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推动“四大检察”有机融合,将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在促进诉源治理中推进融合履职,最终达到逐步构建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标。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项目《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履职实证研究》(GJY2023D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