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动态

韩大元|“人权”入宪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2024-05-29 09:54:43来源:北方法学公众号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人权”入宪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主持人:韩大元 教授

2024年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周年。1982年《宪法》实际上包含着较为充实的基本权利条款,体现了国家对基本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0日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指出的那样,“中国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2004年“人权”概念入宪并形成“人权条款”,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彰显了宪法的核心价值,即宪法就是保障人权之法。“人权条款”实施20年来,学术界围绕这一条款展开了多方位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必要对此进行学术梳理,以进一步凝聚基于“人权条款”的人权共识。《北方法学》编辑部为此组织了四篇论文,围绕“人权条款”的意义、实施经验与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韩大元教授和肖峻峰博士在《我国宪法上“人权条款”的规范效力》一文中认为,宪法上的“人权条款”作为原则与规范,一方面可以作为强化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基准,发挥约束公权力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为普遍人权观念进入宪法规范体系提供了衔接点。“人权条款”的规范效力一方面外化为对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在宪法文本下凝聚基于人权保障的宪法共识。为了落实好“人权条款”,需要依托宪法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国家人权保障体系并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事业,不断完善“人权条款”发挥规范效力的体制与程序机制。

杜强强教授在《强制婚检与婚姻自由的宪法保障》一文中讨论了宪法上的婚姻自由这一具体人权,涉及人权条款上“人的图像”问题。该文认为,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应当是一个自负其责、能够自我管理、作出自我决定的人。在人权概念入宪的背景下,对个人能够自主决定且无损于社会和他人的事项,国家就没有必要以强制的方式介入。这种理念的转变以及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王建学教授和高强博士在《国家保障人权:思想溯源与规范重述》一文中试图从世界来看中国,为理解和解释宪法上的“人权条款”提供更为广阔的智识背景。该文认为,“人权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个人与国家、个体与集体的宪法关系,并向国家赋予新的正当性来源。通过实现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共生共存,“人权条款”既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又重塑了个人,体现了近代以来的立宪价值传统。

钱坤博士在《论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基于中国宪法变迁的考察》一文中认为,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原则具有紧密关联,存在着以民主权利诠释基本权利的理论传统。2004年人权概念入宪后,宪法中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的规范关联发生了变迁,其核心是人民民主由实质同一性模式变迁为相对同一性模式。这从根本上拓宽了对于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解,为基本权利发挥其作为宪法规范的功能提供了基础。应充分重视基本权利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关联,保障包含民主权利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