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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空间正义:性别视角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来源:《人权》2024年第2期作者:张万洪 赵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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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空间正义:性别视角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张万洪 赵金曦

内容提要:空间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关系的生产者。空间领域长期存在着性别盲视,限制了女性的空间进入权和空间使用权,对女性造成结构性权利压迫,这种权利压迫生产了新的性别不平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破除物理障碍和生产社会观念的功能,与社会变革结合,可从多重维度进行正义矫正。然而,作为正义矫正手段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本身,也存在性别盲视问题,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环境仍有改进余地。针对这一现象,性别平等提供了一个新的批判视角。因此,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引入性别视角,关注女性,尤其是残障女性、老年女性等具有多重脆弱性群体的空间权利,有助于迈向空间正义。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建设 性别平等 空间正义 多重脆弱性

引言

人们普遍认同性别不平等的存在,但传统上,仅将其视为就业、家庭、教育、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的现象。20世纪80年代,随着空间社会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空间这一看似客观的所在,实际上不仅是先在的、自然而然的容器,而且是社会的产物。在性别视角下,空间与性别存在双向塑造的关系。已有的性别关系决定了空间资源的分配,而空间分配状况又巩固、生产着性别权力关系。空间中存在的性别盲视(gender blind)现象,是指在空间设计与决策、使用与反馈中忽略了性别因素,将男性标准视为中性标准,从而导致女性在空间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分配、权利享有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以性别审视空间,有助于理解和纠正空间生产过程中的性别盲视现象。空间正义理论关注“空间生产过程中空间资源的占有与分配、空间权力运作的制约与规范、空间权利配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而性别视角关注社会资源的性别分配,二者具有结合的可能性:首先,在理论关切上,二者都关注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平等分配问题;其次,在批判路径上,二者都关心身份认同,认为社会关系塑造了权力关系,并且这种权力关系巩固着新的社会身份;最后,二者都关注特定群体的正义实现问题,试图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变革措施。性别空间正义,就是空间资源在不同性别之间的平等分配。性别领域的空间不平等具体体现为女性空间权利的失落,受到结构性压迫。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实现空间正义的有效手段。然而,作为空间的一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本身也需接受性别视角的检视。因此,需要重点阐释两个层次的命题:第一,无障碍环境是矫正包含性别盲视在内的空间非正义的重要手段;第二,作为正义矫正手段的无障碍环境本身,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性别盲视问题,尚需进一步矫正。也就是说,存在两个层次的正义矫正:第一,建设无障碍环境,以矫正空间中的不正义;第二,矫正无障碍环境建设本身存在的不正义。

一、空间中的性别盲视

空间并非先在的,而是由社会关系塑造的产物,反映出某种社会观念。“我们的大部分环境都是根据对女性和男性的刻板印象、他们各自的‘适当’位置以及他们的相对重要性来设计的。”空间中的性别盲视是指在空间设计、使用的过程中,对性别差异视而不见,而对所有人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表面上,性别盲视要求在空间领域不考虑性别因素,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但实际上,性别盲视的结果是空间成为由男性群体、为男性需求而建造的“男造世界”(man-made world)。男性标准代表了中立标准,而女性标准被替代了,女性需求也被忽略了。在男造世界中,男性与女性分属中心与边缘的两端。女性的空间权利受限,主要体现在空间进入权和空间使用权两方面,由于社会与空间存在双向作用,女性群体遭受的空间权利压迫是结构性的,这种权力关系进一步巩固、生产着新的性别不平等。

(一)空间进入权受阻

空间理论经典作家亨利·列斐伏尔论证了进入空间的权利,他指出,资本生产着空间,资本的权力造就了“中心—边缘”结构。资本借助政治权力,占据了城市中心这一资源聚集地,从而,不享有政治特权的人们被排斥在外,屈居于边缘空间。“将群体、阶级、个体从‘都市’中排出,就是把它们从文明中排出,甚至是从社会中排出。”一部分人的空间进入权被剥夺了。列斐伏尔通过这种方式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异化了空间。从广义上看,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且是任何权力关系,都在生产着空间。

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女性空间进入权受到阻碍的方式更加隐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空间进入权的剥夺通常以女性主动放弃的面目展现;第二,女性的空间进入权缺乏稳定性;第三,在隐喻意义上,在社会矛盾浓缩体的城市空间中,女性特征缺失了。

由于以男性标准作为中立标准的公共空间设计往往忽视了女性需求,女性经常在妥协中使用公共空间。表面上,空间进入权被放弃了,但实际上,权利是被剥夺的。公共空间是陌生人之间共享的空间,往往对女性的安全、隐私、卫生需求考虑不足。在公共空间,由于容易遭遇性骚扰,女性会减少公共交通出行、单独出行的频率。女性更容易在深夜感受到危险,大量女性因此放弃了黑暗空间的进入权。在卫生方面,女性由于生理结构不同于男性,使用卫生间的时间更长,而很多地区不同性别卫生间的数量一样,这导致女性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排队,进入空间的时间成本更高。目前,这一情况已经得到逐步改善,不少地区要求对卫生间进行一定的性别比例设置。总之,许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是女性用来保障自身安全的“应对战略”。作为整体的男性掌控了公共空间,这导致城市空间尚未有效满足女性的正常需求,抑制着女性对空间的占有和使用。

通常而言,居住于空间的中心,就意味着享有更好的资源。所以,居住权可以看作空间权核心。空间资源,在不同的种族、不同富裕程度的人之间,同样有着中心与边缘的权力关系。例如富人和穷人总是居住在他们“应该”居住的地方,形成明显的穷人区与富人区的空间隔离。相对于其他特定群体,女性空间进入权的受限方式更隐蔽。现代人依然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作为家庭成员的男性和女性并未因性别而形成明显的空间隔离。然而,女性虽然表面上享有了空间进入权,但这种权利并不稳固。在房屋消费市场,与男性相比,女性的购买力普遍不足,这也导致女性往往相对于男性而言,更希望通过婚姻关系得到房产。房产,作为昂贵的空间产品,变成婚姻中的重要资产,成为个体弥合性别不正义的特殊手段。

“当代城市景观是典型的父权制运作的舞台”。城市空间,这一浓缩了现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空间场所,体现出明显的男性色彩,以隐喻的方式暗示了女性角色在空间中的失落。魏斯曼运用空间二分法,赋予空间以性别气质。其中钢筋水泥建成的高楼大厦有高大、威严的特征,被认为具有男性气质;洞穴、平房等圆形的建筑,具有圆润、平滑的特征,被认为具有女性气质。前者在现代空间占据了主导地位,备受推崇。这种隐喻中蕴含稍显复杂的过程:第一,赋予性别以某种气质;第二,赋予空间以某种气质;第三,气质等同于气质,则空间象征着性别。虽然性别气质观念正在经受女性主义者的挑战,但从这些观念也可看出,不少人认为男性特质相对女性特质而言更优秀,这也象征男性空间更受欢迎。

(二)空间使用权受限

空间中的身份认知由性别权力关系决定。即使男性与女性共享同一空间,两者使用空间的方式和程度也不同。女性空间使用权受限主要表现为:在公共领域,女性的身体更加拘束;在职场领域,女性在工作空间受到更多监视;在家庭领域,女性承担着为家庭服务的责任,其角色更多是空间的无偿服务者而不是真正使用者。

整体上,空间配置体现出男性和女性分属公共空间和家庭空间的特征。首先,在公共空间使用过程中,女性显得更为拘束,体现出更多的顺从。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女性被教导需要保有某些品质。女性在空间中的形象与活动被定义为拘谨的、私密的、精致的、被凝视的、善于服务的,而男性则被定义为开放的、豪爽的、粗犷的、凝视他人的、不善服务的。基于这些差异,女性在公共场合像男性一样的行为将被视为不合乎礼仪,女性对空间的使用程度和活动范围都因此而被大大缩小了。同时,这种性别印象也导致人们认为男性在大部分工作中都更加具有优势,而女性更加适合家务劳动、照顾者角色。

空间内的位置和角色也直观地反映出等级关系。一般而言,职位高者办公条件更好,拥有更好的位置、更大的空间,更方便监督下属、更具私密性等,而职位低者使用的空间则相反。由于性别分工观念,女性在职场使用空间中展现出弱势。世界妇女报告数据显示,在适龄女性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进入了劳动力市场,而其中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只占到不到30%。大部分女性承担的都是基层工作,在职场中扮演被管理的角色。在政治生活中,全球范围内的女议员仍未超过议会席位的25%。可见,基层员工大多是女性,而作为管理者的男性,承担着空间内监督的职责,暗示着性别之间的权力关系。这看似空间的不平等配置,其实是劳动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的安排。“空间的性别属性造成了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劣势地位,劳动的空间分工实则为性别分工,地理不平等的空间差异被高度性别化了。”

对私人空间的使用方式也反映着空间中的性别关系。在家庭领域,妇女承担了大量的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女性看似空间的主要使用者,实际更多是空间的无偿服务者。在这个意义上,女性的空间使用权受到了限制。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2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新冠病毒流行期间,尽管男性和女性的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都增加了,但平均而言,全球女性每天花费在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上的时间是男性的三倍,约为4.2小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北非和西亚地区,这一差距更大,女性从事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的时间是男性的7倍。劳动分工本身没有优劣之分,但是女性在这种分工中的空间权利遭受了贬抑。第一,家庭劳动是一种身体负担,女性并不都享受家庭劳动,在家庭中的劳作会导致女性缺乏更多经济机会,从而失去家庭中的话语权。第二,家庭劳动的价值被大大贬低了,女性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客观的经济估量,通常是低偿的,甚至有时这些劳动被认为是女性的义务。第三,很多女性需要家庭事业“一肩挑”,她们看似享有两个空间,实际上身体穿梭于两个空间之间,身体更加疲惫、社会机会备受挤压。

(三)结构性权利压迫

女性空间权利受到的压迫是结构性的,是作为整体的人类对作为整体的女性的压迫。空间在生产性别形象之后,又巩固着空间的性别权力关系,从而导致结构性压迫。空间作为观念的载体,向人们传达着关于性别的信息。由于女性空间进入权和使用权受限,人们认为女性“本应如此”。依赖与被依赖、拘谨与豪放、凝视与被凝视,男性与女性似乎应当分别享有不同的特质。经由空间生产出的性别形象,更加符合生产空间的社会观念。

对女性空间权利的压迫经常以合法律性的面目出现。看似合理对待性别差异的很多举措,反而加重了性别不平等。例如创造女性专属空间、生产更适合女性家务劳动的空间等,看似减轻了女性的负担,实际上强化了女性的受保护角色和照顾者角色。更进一步,这种不适当的区别对待将导致女性在争取空间权利的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自我压迫是指女性作为人类整体的一部分,参与了对女性的压迫。空间中的女性自我压迫主要体现为女性对于现有的空间安排产生了适应性偏好。适应性偏好是指行动者的欲望被有效选择范围塑造了,人们越是受到环境限制,就越倾向于认为这种限制是自己选择的结果。简单来说,在空间的资源分配中,女性没有受到平等对待,而基于这一事实,女性会认为自己并不欲求更多的空间资源。相反,她们倾向于认为空间资源是无关紧要的,或者争取空间资源不符合女性的道德。作为整体的女性通过适应性偏好的方式产生了自我压迫,并构成了人类整体压迫女性的最严重的部分。因为自我压迫是一种内在化顺从,导致女性对压迫的认同和接受,从而丧失反抗的可能性。

综上,基于男性标准而生产的空间,忽视了女性的空间需求,导致女性空间权利的失落。这种空间不正义是人为建构的,也具有人为矫正的可能性。正如饥荒的出现只是一种不幸,但让饥荒状态持续,则是一种不正义;生为女性需要承担育婴的责任或许是一种不幸,但让女性因此持续承担照顾责任、失去更多的社会机会,则是一种不正义。

二、无障碍环境的正义矫正功能

性别并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核心议题,那么无障碍环境建设如何有助于推进空间中的性别平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旨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体社会成员均可受益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性别平等亦是如此。首先,无障碍环境一定程度上关注性别问题,例如关心怀孕的妇女、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其次,残障人士、老年人中的女性,是无障碍环境的重点关注对象;最后,广义上的女性主义不仅关注女性,而且关心与女性境遇相似的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无障碍环境首先破除了特定群体进入空间中心的物理障碍,然后在空间生产机制中,生产出了新的社会观念,有助于实现社会平等。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属于空间维度的变革,和其他领域的变革相互作用,能够推进社会变革,具有多维变革功能。

(一)破除物理障碍

空间既是生产的方式与统治手段,也是一种反抗和行动的工具。空间压迫的背后是权力压迫,空间关系归根到底是社会关系,而空间的斗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斗争。不正义的空间,是被社会关系塑造的产物。那么,通过有意识的空间策略,空间本身也可以成为反抗空间统治的工具。

物理障碍是空间不正义中最明显的障碍,它阻断了人们进入某些欲求的空间的途径。女性经历的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导致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面临特定的物理障碍。无障碍环境建设旨在构建一个没有阻碍的、可及的环境,以保障不同主体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这意味着打破空间隔离,破除不同主体在空间中面临的物理障碍。第一,无障碍设施消除了不同主体进入空间、使用空间的物理障碍。第二,无障碍设施体现出对不同主体参与空间的普遍关切。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无障碍环境包括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是指各种物质设备的设计需要便于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设施无障碍最直观地体现出对空间正义的追求,通过对现有空间采取补救措施,或在建设设计之初就考虑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士,改变空间中本来存在或本可能存在的物质障碍,提升空间对于特定群体的可及性。信息无障碍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的差异,使任何人都能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和使用信息,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服务无障碍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公示无障碍设施信息,提供无障碍服务,主要是在政治、教育、医疗等领域,为有无障碍需求的人提供方便,例如在法律援助中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在抽象意义的空间上,也使社会不利者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边缘的位置,得到平等的信息和服务。总之,无障碍环境建设一方面有助于特定群体破除物理障碍,到达中心空间;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服务,使其得到中心空间所富含的资源,以及获得未来进入中心空间、得到平等资源的机会,体现出对不同主体参与空间的平等关切。

无障碍环境建设遵循广泛受益的原则,对所有群体而言,空间的可及性都增强了。人人都曾是、正是或将是障碍者。每个人都会面临障碍,只是种类、时间、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在物质空间上,无障碍环境建设打破了看得见的障碍,最大限度实现特定群体的空间进入权和使用权。当然,这并不是说,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消除所有的物理障碍,使每个人实际上同等程度受益。虽然无障碍环境无法实际上使每一个人同等受益,但它并不因此违背平等要求,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受益者。无障碍环境建设降低了部分空间的进入门槛,能够使一些人实际受益,另一些人则是得到了受益的机会,而并不一定实际上真正使用无障碍设施。但是如果无障碍设施仅仅在一个地区建设,并且缺乏足够正当的理由,那么这就反映了政策更加偏向该地区的人的利益,从而违反了空间正义原则。

(二)空间生产功能

空间同时具有自然特质和社会特质。自然特质是指空间先在的、自然的一面,自然特质先于人而存在;社会特质是空间进入生产关系领域之后,体现社会关系的一面,社会特质由于人而存在。空间的自然特质和社会特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空间越是进入生产关系,其中体现出的社会关系就越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自然属性就越衰退。这一过程就是空间的生产。城市空间,作为现代社会人类深深嵌入之所在,是社会活动所塑造、赋性和设计的产物,其社会属性远超自然属性,成为一种“社会产品”。性别权力关系是塑造空间的重要力量,在性别维度,男性权力主导着空间的生产,整体上忽略了女性需求,导致男性与女性分属空间中心与边缘的两端。然而,无障碍环境属于一种人为构造的空间,对于现有的空间具有改造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空间,无障碍环境也具有生产功能。首先,无障碍环境再生产了性别观念;其次,无障碍环境可以再生产不同性别的生活方式;最后,无障碍环境再生产了男性与女性的生产价值。

第一,无障碍空间再生产了文化观念和空间符号,巩固了平等参与的观念。空间不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关系的生产者。在性别生产空间的同时,空间也生产着性别。空间不仅是权力的容器,还是权力的手段与策略,权力通过对领土的移植、分配、分界、控制,以及对区域的组织的控制构成了某种地理政治学。也就是说,空间是一种权力控制手段。空间也在进行着生产,空间巩固了权力关系,并且再生产着文化符号。因此,空间社会学家们认同空间中体现出了权力关系,空间是权力关系的载体,同时,空间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权力关系。空间使其背后的性别观念变得更为巩固。由于女性在黑夜更容易遭遇危险,人们有了女性“不应该”在深夜单独出门的观念。实际上,不是她们不应该在晚上单独出现,而是空间“不利于”她们的出现,从而导致人们认为她们“不应该”出现。所以,空间也生产着观念。而无障碍环境,作为一种空间反抗策略,正在改变着这种性别观念。更加包容、共享的空间,正在传达包容共享的社会观念,包括女性在内的社会特定群体,将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而得到更加宽阔的空间。

第二,无障碍空间生产了特定群体的生活,使特定群体进一步参与社会生活,也使女性更容易参与到社会中。无障碍空间扩宽了特定群体的生活范围,在物质空间上,特定群体得到了进入某些空间的可能性,在观念上,这种物理设施也暗示着进入的合法性。对女性而言,无障碍环境建设减轻了女性负累,尤其是对于怀孕的女性、哺乳期的女性、负重的女性而言,无障碍环境建设减轻了她们在空间中活动的负担。

第三,无障碍环境再生产了男性和女性的生产价值。男造世界创造了一个二分的宇宙,让男性理所应当、更加方便地控制人类公共空间、管理政府机构、承担公共责任、掌握世界权力。女性则被默认应当局限于家庭领域,对人类的照顾、恢复、更新负有责任。而后者被认为承担着简单的、琐碎的、无关紧要的事情,被社会和历史淡忘了。无障碍环境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女性,尤其是特定女性在公共参与领域面临的诸多障碍,秉持着平等参与的观念,将她们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在这些条件下,女性活动将不再局限于家庭和私人领域。

边缘空间既是镇压之地,也是反抗之所。空间不正义是社会权力建构的,那么通过空间变革实现社会变革就是可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在边缘空间进行的空间反抗活动,它反对既有的空间秩序,通过改变对空间的安排,使处于空间边缘的群体获得进入空间中心的能力和权利。空间变革与其他变革相互作用,形成多维变革合力,推进了社会整体的变革。首先,作为观念的载体,空间变革使社会观念具象化,成为一种具有实体的变革。其次,空间变革本身是一种独立的变革,从单纯社会变革到空间与社会的双重变革,加快了社会变革的速度。最后,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个别矫正与整体矫正的结合。针对个别的空间障碍,无障碍改造对其进行个别矫正,而从广泛的空间视野来看,广泛的无障碍建设成为一种整体的矫正。空间变革与其他变革形成的多维变革,不仅有助于其他群体的空间权利实现,而且有助于改变空间中的性别盲视现象。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性别盲视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实现空间正义的手段。然而,作为正义实现手段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本身,也是空间的一部分,也可能存在性别盲视问题。也就是说,在平等理念到现实操作的转化过程中,性别因素被忽视了。在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三个方面,无障碍领域的性别平等都仍有可改进之处。

(一)物理无障碍设施不足

整体上看,现有无障碍环境设施数量依然不足。数据显示,全国无障碍设施的整体普及率为40.6%,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仅有56.58%的服务柜台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全国无障碍卫生间的普及率仅为17%。此外,残障人士在体育运动方面缺乏足够的设施,在文化教育方面缺乏足够的进入学校的机会,在就业中,也缺乏足够的劳动条件。这意味着从整体上看,由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依然不足,残障人士、老年人等人群在物理空间的进入权、使用权受到较大限制。

在性别视角下,可从多种主体的需求满足程度考察无障碍设施对性别问题的回应。例如,女性在携带婴儿、儿童外出时,会遭遇不便,虽然照顾婴儿的责任不仅仅属于女性,但一般情况下,女性实际上承担了对婴儿的照顾责任,对于母婴室、坡道等设施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但是,目前仅有一二线城市设有母婴室,小城市存在大量的母婴室缺口。又如,女性带男童外出,面对现有的男女两性二分的卫生间设置,只能将男童带进女卫生间,而这会冒犯其他女性。针对这一问题,已有地区设置了“家庭卫生间”,以便照顾异性亲属,这一经验可进一步推广。再如,以轮椅使用者为例,男性与女性的不同主要有生理构造、身体曲线和育婴需求。相对男性而言,女性久坐更有可能患尿路感染,因此对轮椅座椅的面料、使用时间、服装面料,应有更合理的安排;由于身体曲线不同,在选择轮椅时需要贴合身体的设计;女性轮椅使用者可能会有怀孕、哺乳的需求,所以需要调整轮椅座位。从空间理论来看,正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性别问题关照不足导致了她们的不便。

空间的位置、距离也是权力关系的体现。“场域中的位置是力量关系斗争的结果,反过来,这个位置也能带来相应的权力或资本。”例如,残障人士进出空间的方式是被安排的。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许多坡道的距离要更加遥远,位置偏僻,而在主流的出入口,却没有无障碍坡道,残障人士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达目的地。又如,母婴室的位置一般都默认了育婴是母亲的责任,因为很多地区的母婴室设置在女性卫生间,同时“母婴室”这一名字似乎本身已经蕴含了这一场所专为母亲照顾婴儿而设立的母职意味。实际上,母婴室的设计是为了携带婴儿外出的父母双方照顾婴儿,所以不应该安排在女性卫生间,而应该有单独的空间。

(二)信息和服务无障碍不足

除设施无障碍之外,在信息交流、社会服务领域,也体现出更多的女性空间权利受损。

在教育领域,以非残障女性和残障男性为参照,残障女性的受教育率都更低。这意味着残障女性更多地失去了教育空间的进入、使用权。首先,教育领域的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整体不足,导致残障女性相对于非残障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更少。其次,由于教育无障碍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女性的需求,相对于残障男性而言,残障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更少。例如,贫困的残障女性会因为特有的月经困难无法解决而被迫放弃接受教育的机会。性教育对于青少年来说至关重要,学校、同龄人和网络媒体是性知识的重要来源,对于学龄青年而言,与同龄人交往、使用社交媒体,常依赖于校园环境。在学校环境缺位、信息交流无障碍无法达到的情况下,性教育对于残障女性而言是缺失的,这导致她们在生理健康和卫生方面更加脆弱,且更容易遭受性侵害。

在司法领域,相对于非残障人士而言,残障人本身就很少进入司法程序。从性别视角看,数据显示,在进入司法程序的残障人士中,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男性残障人士都比女性残障人士有更高比例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可以看出,现有的司法无障碍也很难保障司法救济程序中的性别平等。不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注意到司法无障碍问题,要求在司法中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无障碍服务。然而,鉴于目前的性别状况,仍需加强对残障女性的司法救济。

在医疗领域,女性特有的经历之一是生育,继而成为母亲。生育本身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残障使这一过程更加危险,然而残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受到的保护恰恰不足。调查显示,在受访残障女性中,仅有45.26%的残障女性参与了全程的产检,而其他人要么完全没有参加(23.16%),要么仅参加过一部分(31.58%)。约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医院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导致她们在产检过程中遇到困难。除设施障碍外,社会观念是更深的障碍。残障女性在生育上非常容易面临两个极端:要么被认为无法生育、不应生育;要么被认为除了生育没有其他价值,尤其是在生育之后被剥夺履行母职的机会。

综上,残障女性,这一看似简单的身份结合,却面临更深的困境。残障女性具有双重脆弱性。脆弱性是指相对于其他人而言更容易遭受伤害,或者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更弱。然而,在性别理论研究中,残障没有受到妥善处理;在残障理论的研究中,女性身份又常被忽略。

正如前文已分析了空间对性别的生产,而具体到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结构性压迫则更加具体地导致了以下后果:首先,符号意义上,残障女性的“弱者形象”更加难以改变。其次,在生活上,残障女性可能会因为现状不如人意而产生自我压迫,承受更大的精神压力。最后,在生产价值上,残障女性的价值被忽视了,例如,在很多贫困地区,残障女性缺乏足够的无障碍支持参与教育与就业,后果是她们仅仅被看重生育价值,而在生活的其他方面都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上,每个女性的想法和需求并不相同,女性个体之间的差异甚至大于女性和男性之间的差异。对于一些人来说,生育、履行母职、妻职是幸福的自我实现,反而被剥夺生育权、离婚是痛苦的,并且,男性(丈夫、父亲)角色的配合,在很多女性的眼中也很重要。相反,另外一些人视育婴为负担、家庭为枷锁,生育是强行让生命诞生。而这两种完全对立的想法既可能发生在不同个体身上,也可能发生在同一个体的不同生命阶段。并非每个女性都因此而主观地感受到痛苦,甚至很多人感受到的是幸福,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改善女性境遇的努力。

四、性别空间正义的实现路径

为什么无障碍环境要纳入性别视角?因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性别视角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有助于保障具有多重脆弱性主体的空间权利,而且在广泛意义上推动着性别平等和社会发展。在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采纳性别视角,有利于迈向性别空间正义。

(一)实体空间权利:完善无障碍环境

作为群体的女性,其空间权受到了结构性压迫。而在女性内部,具有多重脆弱性的女性,受到的空间权利压迫更加严重。空间正义的实现在广泛意义上关注性别平等,其中也重点关注具有多重脆弱特征的女性的空间权利实现。因此,性别空间正义的建构针对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如何保障具有多重脆弱性的女性的空间权利,二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如何有助于推进广泛意义上的空间性别平等。

第一,逐步增加无障碍环境设施的数量、提高质量,尤其是关注具有多重脆弱性的女性无障碍需求。无障碍环境有进一步改造,以维护女性空间权利的余地。例如,针对前文提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加强对性别因素的关注,设置性别包容的无障碍卫生间,在异性亲子出门时方便儿童如厕,同时也能方便跨性别者、有其他照顾异性亲属需求的群体等。又如,在母婴室的设置上,考虑到育婴的现实需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增建母婴室,并且设置更科学的位置与名称。再如,考虑到照顾孙辈、照顾家庭的老年女性的现实需要,对城市坡道、台阶、智能设备进行适老化改造也非常必要。还如,无障碍卫生间也需要考虑女性的一般需求,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放置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家庭无障碍措施也需考虑女性的身材,调节通道扶手,为不同身高的人设计不同的通道扶手等。

第二,关注具有多重脆弱性的女性无障碍需求,需要推进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等组织的跨部门合作。由于每个部门有不同的分工,各有所长,而其弊端就是对于专业领域外的事务知之甚少。因此,对于多重脆弱性的女性,需要多维度的权利保障措施,需要跨部门的交流、合作。例如,残障女童的受教育问题,就需要妇联、残联、教育部门的沟通合作,针对不同维度的需求提供保障。在涉及残障女性的司法诉讼中,可能需要借鉴未成年人保护经验,跨部门合作,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在2023年妇女人权理念发展学术研讨会上提出,协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优先推进母婴室标准化建设,妇产医院以及女性残疾人集中就读、就业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借鉴未成年人保护经验,完善强制报告、社会支持等配套制度机制”。

此外,整体上看,女性面临着空间进入权受限和空间使用权受限的困境,无障碍环境建设可以帮助改变黑暗环境、完善照明设施。家庭往往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女性是通常意义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残障女性受到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在家庭空间和公共场合设置更加便捷的求救措施,增强女性的空间安全感,是保障女性空间权利的有效措施。在信息无障碍中,规制算法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的信息获取权利,也有助于间接保障女性的空间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不停进步,观念的不断改进,终究普惠社会所有群体。最终,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因民族、性别、宗教、社会背景、经济地位、出身状况等不同境况而受到空间歧视。由于女性比男性的寿命更长,因此,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然而,老年女性的照料缺口大于男性,因此,适老化改造中的性别视角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着重考虑女性标准,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展开设计,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适合的措施,以及增加个性化的无障碍设施。

(二)程序空间权利:保障女性参与权

包容的空间不仅要求结果的包容,而且要求过程的包容。空间建设过程的包容就是保障女性的参与权,允许代表女性利益的思潮批判不合理的空间安排,听取女性意见、考虑女性需求,将女性视为空间建造的主体。

一是允许对空间的批判,保障女性对于空间建设的平等参与。参与权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允许批判。“当女人拒绝这些世上通行的生活规则时,绝不该去责备她们,因为是男人在未经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制定了这些规则。”鼓励批判意识,提倡运用女性的经验,清晰地批判现有空间中的不合理之处,有助于清楚地行动。即使不能立即改正空间中的不正义现象,也能够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允许批判对于实现空间正义至关重要。

二是排除女性参与障碍,平等尊重男性和女性需求,平等考虑不同性别群体的意见。女性和男性一样,都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需要同等尊重女性的权益。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前期应该广泛听取女性的需求,考虑性别因素,搜集性别数据,更加有效地发挥无障碍环境的功能。例如,加拿大多伦多市在空间设计中运用的女性安全审计策略(women's safety audit)是一种重要的城市设计参与工具,旨在采取女性亲自体验观察的形式,审视公共空间的安全隐患和应考虑的安全事项清单。

三是增强女性参与的主体意识。空间中的女性参与主体意识首先意味着女性关心空间资源,认识到争取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参与空间相关的决策。探索女性空间参与的多种形式和渠道,可以通过妇联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女性空间权利的宣传,激发女性对空间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增强男性对女性的尊重,以及女性的主体意识。

保障女性的空间参与权,重点不仅是吸收更多的女性成为建筑师,参与空间建筑,而且是让性别平等融入空间配置。实践证明,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建筑师,也不一定更加注重女性需求,因为以男性为标准的建筑思想已经控制了整个建筑界,正如控制其他领域一样。因此,不假思索地吸收更多的女性建筑师,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需要做的是在建筑教育中引入性别视角,使建筑师认识到关注女性需求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地回应女性的空间需求。在此基础上,保障女性成为建筑师的就业权利,才能更好地在空间设计的过程中保障女性的参与权。

结 语

性别权力关系导致了空间建设过程中以男性标准作为中性标准,这就是空间中的性别盲视现象。空间中的性别盲视限制了女性的空间进入权、空间使用权,这种限制是结构性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广泛意义上可以矫正空间中的不正义,同时,作为空间的一部分,无障碍环境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关注性别因素,创造更加公平的空间。实际上,女性主义对性别空间正义的追寻孜孜不倦。无障碍环境建设当然不能解决所有的空间性别歧视问题,除了无障碍环境的改善,西方许多女性主义活动家针对性别中的不平等提出了空间改造方案,以求更大程度的变革。尽管女性主义对平等的薄概念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平等的具体实现方式依然存在巨大的分歧,甚至有时会提出截然相反的方案。他们提出的空间改造方案,主要有公共居住模式、女性中心模式、分离居住模式、灵活空间模式等。公共居住模式是为了将女性从繁重的家务中解放出来,于是倡导不同的家庭采取集体居住的方式生活,由女仆负责提供食物。这种模式不过是将一部分女性的家务转嫁给了另一部分女性,使女性中的弱势群体受到更重的限制与压迫,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女性承担繁重家务的角色。女性中心模式彻底改变现有的空间模式,一切以女性喜好与需求为主,建立女性特质与女性建筑理念的空间,一些学者根据这一理念提出了设计蓝图。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一种分离模式,主张性别分离,拒绝女性和男性一起居住,而是主张女性和女性共同居住,拥有一个女性单独的空间。魏斯曼提供了一种灵活性设想,认为空间应该在物理上是灵活的,在这样一个灵活的空间中,家具和墙壁都可以根据需求改变其用途,它们是可拆卸的、可重复使用的、多功能的、随时间变化的,可以适应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这样的设计也增加了动手操作的可能性和有趣性,降低了空间的经济成本。这些整体上的空间改造都代表了勇敢积极的尝试,为探索更加适合女性的空间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女性友好型城市也已进入中国的政策制定者的视野。首先提出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的是长沙,长沙2021年在其”十四五“规划中纳入了关于提供母婴室、男女卫生间的设置数量比例等规定。此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南京、上海、福建等多个地区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建设女性友好城市的政策。国际上,2016年,联合国人居署发布《新城市议程》,全文以性别视角作为价值原则与核心关注,倡议促进城市生活的平等包容、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创建人类社会的理想城市。可见,实践领域正在逐步落实关于性别空间正义的理念,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方案的逐步清晰,随之而来的实践改造也将逐渐改变现有的性别盲视现象。

(张万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赵金曦,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项目批准号:22ZD004)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Space is both a product and a producer of social relations.In the spatial domain,gender blindness has long existed,limiting women's rights of access to and use of space,leading to structural oppression of women's rights,and giving rise to new gender inequalities.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has the functions of eliminating physical barriers and generating societal norms,and when combined with social changes,can facilitate justice correction across multiple dimensions. However,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tself,as a means of justice correction,also suffers from gender blindness. There remains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the areas of facility construction,information exchange,and social services within the realm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In response to this phenomenon,gender equality offers a new critical perspective. Therefore,integrating a gender perspective into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focusing on the spatial rights of women,especially groups with multiple vulnerabilities,such as disabled women and elderly women,can contribute to the advancement towards spatial justice.

Keywords: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Gender Equality;Spatial Justice;Multiple Vulnerabilities

(责任编辑 陆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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