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现代个体的人权
——再思哈贝马斯的双重批判与主体间性重构
杨畅
内容提要:人权不仅是展现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要点,也是面向现实的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人权与个体的自我认同密不可分,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却揭示了,对个体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实践性与历史性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哈贝马斯从德国古典哲学出发,分别对实践性和历史性作出了考察:费希特把对象性思维融贯在了自我认同中,他揭示出了个体的实践性,却忽略了个体的现实要素;黑格尔在同一性思维下阐释了自我认同,他从历史性维度考察了个体,却让理性法则统治了现实。最终,哈贝马斯通过批判主体性哲学的桎梏,从交往理论重构了现代个体自我认同的过程,他不仅调和了自我认同中实践性与历史性的分歧,也阐释了人权蕴含着的主体间性内核。
关键词:人权 自我认同 实践性 历史性 主体间性
人权不仅揭示着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一与多”的关系,也展现着个体面临着的现实生存境遇。如今,人权已然成为政治哲学密切关注的话题,但许多学者往往根据一些抽象的条例来理解人权,使得人权并不能反映现实个体的真正需求。事实上,对人权的理解离不开个体对自身的理解,因为只有依据个体的自我认同,我们把握到的人权才不会是强加在个体上的外在条例,人权才能真正彰显现代个体的自主性特征。时至今日,我们在理解现代个体的自我认同时,仍然存在着很多分歧,其中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无疑是备受关注的焦点。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部分自由主义学者就把自主决定视作是个体的内核,认为社会的规范不应该遮蔽个体性的自由;同时,以泰勒、麦金泰尔为代表的许多社群主义学者则看到了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认为我们在理解自己时,更应该考察社会对个体产生的影响。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观点针锋相对,却引出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说,在理解人权以及个体的自我认同时,我们究竟应该注重个体能够自主决定的实践性,还是应该注重个体受环境影响的历史性?
对于以上问题,哈贝马斯没有简单地在实践与历史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通过反思我们理解个体的思维(Denken),从主体间性的视角进行了重构。哈贝马斯非常重视自我认同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由于现代社会已经让个体的主体性觉醒,我们不能再通过外在的方式来定义人权,相反,我们应该通过个体对自身的理解,即通过自我认同的过程来进行把握。而在现代个体自我认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强调个体能自主决定的实践性,还是强调个体受社会影响的历史性,它们都是现代个体应当具备的本质特征。我们之所以认为实践性与历史性存在矛盾,是因为我们还处于主体性哲学的桎梏之中。在主体性哲学中,实践性与历史性是由不同的思维方式产生的。一方面,对象性思维在自我认同中展现了个体的实践性,但它“难以摆脱掉工具性的权威特征,它把自身与周围的一切都看成对象(Gegenstand)”,个体成为抽象的实践性个体,忽视了构筑个体历史性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同一性思维在自我认同中昭示了个体的历史性,但它“难以摆脱掉囊括性的总体化特征,它吞噬一切,最终用同一(Einheit)克服掉了所有的差异”,个体的历史形象最终被理性法则所把控,实践性从而遭到了矮化。可以看到,主体性哲学虽然对自我认同过程有着深刻的阐释,但因为思维方式存在缺陷,无法让个体的实践性与历史性得到真正和解。为了批判地吸收主体性哲学中的思想成果,哈贝马斯分别以费希特与黑格尔为例,探讨了对象性思维与同一性思维对自我认同的过程产生的影响,梳理了其中的价值与缺陷。哈贝马斯的这种做法,不仅揭示了实践性与历史性相互矛盾的原因,也有助于我们从主体间性的视角重新理解现代个体的人权,以便能更好地思考现实社会中的价值尺度与规范体系。
一、对个体实践性向度的考察
众所周知,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让我们的思维不再受教于自然,个体的自主性得到了提升,强调自我决定的实践性特征也随之得到凸显。在此之后,费希特通过思维的设定(setzen)来把握各种事物,将对象性思维的运用“推向极端”,进而促成了一种以对象性思维为主导的自我认同。
(一)费希特哲学中自我认同对实践性的析出
哈贝马斯以费希特哲学为例,展开了面向对象性思维的分析。他认为,在费希特的理论结构中,“如知识学和道德论,费希特都把一切意识哲学的循环作为自己的出发点”。费希特在个体自身之内(知识学)与个体相互之间(道德论)两个层面讨论了自我认同的过程。那么,我们也就可以通过考察思维在这两个层面的运作方式,来解读费希特理解个体的核心原则。
在知识学的层面,费希特通过思维不断设定的方式确证了作为独立主体的自我。首先,费希特从“A=A”(A是A)这一必然正确的判断展开了思考。虽然就形式而言,“A=A”无疑是正确的,但肯定了“A=A”形式上的必然性,也就肯定了区分主词与谓词的设定行动(Handlung)的必然性,进一步说也就是肯定了对象性思维的必然性。其次,由于对象性思维不过是我的思维,那么肯定了对象性思维也就意味着肯定了作为思维主体的我,我的存在就成为事实(That)。再次,通过以上过程能够看到,行动的自我通过对象性的思维,能够必然地确立事实的自我;而事实的自我作为对象性思维的主体,实质上也就是行动的自我。行动的我与事实的我达到了自为与自在的统一。“设定着自己的自我,与存在着的自我,这两者是完全等同的、同一的东西。自我就是它将自己设定成为的那个东西;而且他将自己设定成为他所是的那个东西。”通过思维对自身的确证,费希特把我看作是不断设定的主体,我是事实行动(Tathandlung)、是绝对主体。最后,在费希特的整个知识学中,无论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规定的理论自我,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实践自我,我们都能够发现,费希特一直在重复着让自我与非我相统一的设定循环。对于不断“想象”、不断“努力”的自我而言,“人的绝对的和理论的层面总是通过实践活动连接起来”,自我总能通过不断设定、不断回归自己的实践性,将自己确证为能够自主决定的独立主体。
在道德论的层面,费希特同样通过思维不断设定的方式确证了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限制的自我。首先,费希特认为,“我设定自己是理性的,也就是设定自己为自由的”。我对自己的理解是我对自己的设定,自我不应该反过来被设定对象所限制,设定的自由就成为我的本质。在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我的自由同样值得保护,自由也便成为法权关系考察的主题。其次,因为我实质上只是“一个”个体,是与他人相同的个体,所以我的自由也就应当与他人的自由相等,不应该越界并对他人形成侵犯。我不能够将自己的自由无限放大,“不能把物品设定的全部自由都归于我自己,因为我还设定了其他的自由存在物,也必须把一部分自由分配给他们”。最后,“由于我也留给其他人自由,所以,我就把自己限制在我拥有的自由范围中”。我对自己的设定变成了我对自己的限制,实质上也就是设定了个体在相互关系中的活动空间。可以说,在费希特的理论框架中,个体之间的法权关系仍然由自我设定的实践能力主导,自我最终与他人一样,都是具有设定自由的实践性个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在个体自身之内还是在个体相互之间,费希特都把实践性看作是人的基本属性。费希特用对象性思维来阐释个体的自我认同,把个体的内核与对象性的设定活动绑定在了一起。在他看来,“设定自己,和是(或存在),这两者由自我来使用,是完全等同的。”强调个体自由设定、自我决定的实践性,便因此成为个体的本质属性。
(二)费希特哲学阐释个体实践性的意义与不足
在哈贝马斯看来,由费希特哲学的自我认同所凸显出来的实践性,就是现代个体理应具备的一个特征。现代(die Neuzeit)是“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向未来开放”的、充满各种可能性的时代。现代个体也就应该是具有主体性的、能创造未来的实践个体。实践性事实上为我们揭示了现代生活应有的状态:我们应在个人领域里追求自我实现、在社会领域中追求公民自主。
费希特哲学虽然能够揭示现代个体的实践性内核,但它同时曲解了个体。具体来说,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的做法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一方面,费希特用绝对主体统摄了个体的现实要素,把个体的个性看作是依附于思维的非我,个体实质上被理解成了抽象且同质的人。哈贝马斯认为,个性(Persnlichkeit)是让个体能够区别于其他个体,进而成为一个独立个体的性质。个性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性(Menschlichkeit),它包含着个体具体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生活需求等现实要素。而费希特哲学把个体理解为不断设定的主体,现实要素被视为思维的对象,进而使个性成为依附于思维设定过程的非我。这样一来,个体实质上是统摄现实要素的绝对主体,它不仅因为凌驾在了自己的个性之上而变得抽象,也因无法和其他个体相区别,成为同质化的人。此外,如果把对个体抽象且同质的理解带入社会关系之中,即使个体相互之间充斥着相互限制的法权关系,个体的个性仍然得不到体现。由于费希特把“主体间性关系分解为一种主客体关系”,把法权关系下的个体理解为抽象个体,我们就“只能把个性定义为自我约束(Selbsteinschränkung),定义为对实现自身自由的可能性的放弃,而不是对自身本质力量的积极培育”。也就是说,费希特仅仅通过自我设定的抽象关系就构筑了个体之间的法权关系,忽视了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现实基础。最终而言,个体作为不断设定的主体是抽象的,个体相互之间是同质的。
另一方面,费希特矮化了个体具有的交往能力,忽略了语言本身包含的思想文化,进而不能解释清楚个体相互之间的交往过程。在哈贝马斯看来,仅仅通过思维的设定,或者说仅仅通过对象性的主客关系,个体是无法互相达成理解的。我们无法仅仅通过观察一个人的行为就确定这个人的意图,观察他人的行为只能猜测其意图。而只有与这个人交流,去聆听他的想法,我们才能确定他的意图究竟是怎样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语言交往才能达到真正的理解,而非言语行为“不会让人们认识到它们是一种有意图的行为”。这意味着,费希特通过思维的设定来构筑人与人之间的法权关系,这实质上是忽视他人意图、淡漠他人具体诉求的做法。除此之外,费希特把语言媒介视作要求他人、影响他人的工具,认为语言“不过是一种脆弱而且没有个性的媒介”。这种做法无疑矮化了言语的丰富内涵,进而“无法解释主体间共同持有的特殊语言观念,以及第一人称与第二人称之间的特殊交往关系”。可以说,费希特只根据对象性思维的设定行动,就解释了个体相互之间的法权关系,忽视了个体相互交往对达成共识的重要性。语言当中包含的丰富文化与情感舒张变得可有可无,人与人的相互理解被曲解为人对物的理解。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在自我认同过程中勾勒出的实践性,的确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现代个体的实践性特征。但费希特在个体自身之内与个体相互之间,都通过思维的设定来达成自我认同,没有将包含现实要素的个性纳入考察范围。个体最终被理解为抽象的设定主体,历史性失去了现实要素的支持,也就无法在最根本的绝对主体中得以体现。个体变得空心化,进而变得抽象且同质。为了避免对象性思维对个体的矮化,并让个体展现出自己应有的风貌,我们就不能只根据对象性思维来理解自己。我们需要把现实要素切实地纳入自我认同的过程中,进而展现出人权蕴藏的丰富现实内涵。
二、对个体历史性之维的审视
从德国浪漫主义运动以来,赫尔德、洪堡和施莱尔马赫等人就开始注重同一性,但哈贝马斯认为,直到黑格尔才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完成了自我认同。黑格尔哲学把同一性思维“推向极端”,并成为运用这种思维的典范。
(一)黑格尔哲学中自我认同对历史性的昭示
哈贝马斯通过分析黑格尔哲学,探讨了同一性思维的运作方式。他认为,黑格尔在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时,深刻反思了费希特哲学中对象性思维的不足之处。在黑格尔看来,对象性思维是有限的思维,它无法阐释出个体的丰富历史性内涵。“费希特所谓自我,似乎并不是真正地自由的、自发的活动。因为这自我……永远是一个有限的存在,永远有一个‘他物’和它对立。”对象性思维的自我认同只是抽象自我的同一,自我之外的现实要素变成了非我,个性不得不漂浮于个体之外,成为与个体自身相互对立的对象。
为了让现实要素在自我认同中真正得以出场,黑格尔试图通过思维向“无限”的运动来克服对象性思维的局限性。黑格尔认为,对象性思维的主客对立不过是思维的一个阶段,而真理不应该局限在主体设定对象的过程中,更应该通过“把对立的双方包含在自身之内,作为两个观念性的环节”来获取丰富的内涵。也就是说,真理应该看到主体与对象的依赖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思维进一步认识自身,看到主体与对象都不过是思维的对象,思维便超越了主体限制,进而成为无限。众所周知,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思维的辩证运动在不同阶段展现出了不同的内容。虽然我们很难逐一厘清,哈贝马斯所关注的个性分别在黑格尔哲学的哪些部分得到了体现,但我们能看到,黑格尔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克服了主客之间的绝对对立,让现实要素能够不断作为思维的内容来被考察,个体的个性从而真正获得了在自我认同过程中出场的可能。
进一步来说,黑格尔通过思辨活动来展现个体,让现实要素得到了表达,自我认同也相应获得了历史性的基础。实质上,在黑格尔哲学中,同一性思维不断构筑着理性与现实的同一。就以《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阶段而言,经由纯粹的自我意识、个别的自我意识和普遍的自我意识三个环节,黑格尔把个体不仅理解为抽象的与现实的同一,也理解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一”。可以看到,同一性思维的这种做法与对象性思维是不同的,同一性思维总是在扬弃自己的限制,但却并没有把限制看作是异于自己的。“真正的无限必须包括有限。”从欲望的自我意识开始,现实要素就切实地纳入了自身之中,现实不再只作为否定主观意志的力量,更构成了个体的历史性基础。这样一来,同一性思维也就不再只把个体自己看作是不断设定的主体,个体本身同时也是实体。通过把现实要素作为个体的内容,我们能够看到个体的关系性与复杂性,进而能够以历史性的维度来解读个体具有的丰富属性。
(二)黑格尔哲学阐释个体历史性的优势与缺陷
哈贝马斯高度认可了黑格尔哲学理解个体时展现出的历史性维度,在他看来,历史性不仅考察到了个体的现实要素,也在尝试着兼顾个体的实践性特征。可以说,历史性其实包含着两层蕴意。一方面,当历史被看作是背景性的时候,历史是塑造个体的环境。在这个意义上,自我认同不仅是个体对自身现实要素的发现,也是个体对影响自己环境的自主选择。“只有当生活历史被这样一种自我选择的行为转化为自我负责的存在形式时,生活历史才能成为个体化的原则。”另一方面,当历史被看作是时间性的时候,历史是个体把握自己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自我认同将自己看作是“一种历史形象”,是个体对自己不断的把握与塑造,是长久以来自我实现的结果。
对于自我认同的历史性原则,黑格尔的理解无疑是非常深刻的。马克思曾说道:“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生产看作一个过程……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哈贝马斯同样肯定了历史性对自我认同的重要意义,他也认为,“只有当个体通过批判把握住了他自己的生活历史。自我才有可能在一种充满悖论的行为中必须选择我是谁和我想成为谁”。
但哈贝马斯认为,由于黑格尔哲学仍然处于主体性哲学的框架中,作为隐蔽性主体的思维决定了历史的走向。我们对个体的历史性解读变得僵化且封闭,个体的实践性特征也遭受了扭曲与遮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黑格尔哲学的内在逻辑来展开分析。
首先,黑格尔哲学对内容的展现一直依赖于思维的辩证运动,思维自身成为实质上的主体,并用理性法则约束了现实。在黑格尔哲学中,“精神和自然的这种辩证统一首先是在意识的自我反思经验中形成的。因此,黑格尔根据自我反思的模式来想象绝对精神的运动”。这就是说,思维用认识自己有限性的方式来把握内容,让内容时刻被思维所引导、思维成为辩证运动的真正主体。这样一来,黑格尔哲学仍旧处于主体性哲学中,它对以往主体性哲学的批判,也就只是在“主体性哲学范围内克服主体性”。在思辨的过程中,作为主体的思维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构筑解读内容的法则,内容就会逐渐被思维的逻辑所支配。
其次,由于自我认同过程被思维的法则主导,展现内容的历史就变得封闭且僵化。黑格尔把现实看作是存在与本质的同一,把现实的(wirklich)与有理性的(vernünftig)等同起来,思维自身的法则便成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对于具体事物来说,如果它们不被思维的法则所看重,那么“这些无限的材料及其调节,并不是哲学的对象”,事物就会被看作是无关紧要的东西。也就是说,黑格尔哲学所展现的历史成了理性的历史(Geschichte)而非表现事物丰富现实的历史(Historie)。“历史经过升华,成为了历史的反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体解刨对于猴体解刨是一把钥匙。”我们对事物的理解不应该建立在矮化事物的现实性上。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试图将现实纳入了考量,但仍然难以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具体特征。“同一性以既定的方式预断了精神形成过程的统一”,历史就成为既定的历史,丧失了能够根据新事物变化发展的可能,从而变得封闭且僵化。
最后,由于历史被理解为封闭的,历史性就对实践性造成了遮蔽。个体虽然能在思维的辩证运动中获得历史性的表达,但由于历史是封闭的,我们对个体的历史性解读也就变成了封闭的解读。换言之,由于思维的法则决定了历史的走向,历史的既定目的就凌驾在了个体自主决定的能力之上,个体的实践性就被理性法则所压迫。黑格尔用精神的自由取代了个体的自由,这就导致在《精神现象学》中,普遍的自我意识相较于个别的自我意识来说就是更加现实的,在《法哲学原理》中“更高层次的国家主体性则优先于个体的主观自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哈贝马斯肯定了黑格尔哲学所昭示的历史性维度,但也发现黑格尔的理性法则支配了历史,致使对个体的历史性解读变成封闭的解读,个体的实践性也遭到了扭曲。哈贝马斯认为,尽管同一性思维有着缺陷,但由于辩证的同一是包含着差异性的同一,我们对同一性思维的批判决不能简单地诉诸它的反面。因此像阿多诺那样,强调与同一性相对立的非同一性,用模仿(Mimesis)来对抗同一性思维的统治力量,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在阿多诺那里,和解与自由的思想终究还是受到了黑格尔思想魔力的影响,否定的辩证法只是在徘徊,仍需进一步的解释。”非同一性既不能为我们提供有效的现代性规范准则,也不能阐释清楚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正因如此,哈贝马斯认为,对同一性思维的反抗必须深入同一性思维的内核之中,也就是要超越其隐蔽的主体性。只有通过批判主体性哲学,我们才能摆脱同一性思维的统治,才能把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从实践性与历史性的矛盾关系中解放出来。
三、调和实践与历史的个体构想
如何克服费希特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各自的不足,又能在倒掉洗澡水时不把孩子倒掉,这无疑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作为回应,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交往理性既不是像建构世界但本身没有世界的主体能动性那样抽象,也没有把为了调节绝对的历史精神而建立起来的历史扭曲为循环而封闭的目的论。”可以看到,交往理性不是对主体性哲学的简单补充,而是试图用主体性哲学之外的思维方式重构自我认同的过程。
(一)交往理性对主体性哲学自我认同的颠覆
事实上,交往理性是在理性的去先验化(detranszendentalisiert)过程中揭示出来的。哈贝马斯认为,在主体性哲学中,“我们把理性‘在理论上的运用’看作是‘根据原则的判断能力’”。理性被看作是主体自身的能力,并固化在了判断对象的主客关系之中。而随着皮亚杰认知心理学与韦伯合理化(Rationalisierung)理论的发展,宗教与形而上学世界观不断去中心化,我们开始独立地理解思维的运作规律。理性(Vernunft)开始失去了先验性特征,进而逐渐转变为合理性(Rationalität)。与理性不同的是,合理性“更多涉及的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合理性不再将主体认识世界的法则与自己绑定,不再将自己看作是阐释整个世界时恒定不变的工具。理性的去先验化规避了主体性的统治力量,使我们在熟知的工具理性之外,还能发现个体具备着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的能力。
进一步来说,交往理性开辟了主体间性的视角,让我们发现了在主体性哲学之外新的思维方式。在主体性哲学中,思维总以主客关系的模式来把握事物。无论是费希特的绝对主体还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它们作为自己哲学体系的真正主体,都用自己把握对象的法则来解读现实世界的丰富关系。哈贝马斯认为主体性哲学解释世界的方式太过独断,时常曲解了现实世界。而交往理性让我们看到,在主客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平等对话的你我关系,其蕴含的主体间性能够让我们摆脱主体性哲学的统治。“交往理性源于不受强制力量干预的商谈经验,在商谈过程中,不同的参与者为了达成共识,通过克服自己的主观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肯定,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也就是说,交往理性让我们开始注重他者的影响,让我们在平等交往的你我关系中阐释世界。我们会自发克服自己认知时带有的主观倾向,并进一步通过他人的肯定来确保认识内容的客观性。通过给他者的看法预留空间,我们把自己对事物的理解看作是可被批判的有效性主张,克服了主体性哲学解读世界的独断色彩。交往理性让我们在对话状态下解读世界,我们就在主体性哲学之外找到了主体间性的思维方式。
此外,交往理性不仅在个体相互之间产生影响,也同样在自我认同的过程中发挥着效力。在主体性哲学中,我们通过内省的方式,在主客关系的视角下解读自己,致使自我认同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个体对自己的物化把握。而哈贝马斯认为,“自我作为第一人称,在通过与第二人称的关系来调节的自我关系中对自己的对象化,和通过内省对自己的对象化,其方法是不一样的”。在主体间性的视角下,个体为了与作为他者的自己达成共识,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交往参与者。这样一来,“他就会在交往行为中遇到作为社会客体的自己,而自我意识的自我就是这种客体”。在主体间性的自我理解过程中,被理解的自我与作为主体的自我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与主体性哲学不同,“那个客观的‘自我’便摆脱了物化的直观”,进而也就避免了主客关系视角对自我的曲解。
更重要的一点是,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只有通过交往理性,并在主体间性的视角下认识自己,才能对自己形成稳定的理解。在主体性哲学中,自我认同依赖于主体自己的判断,通过切换判断的根据,主体可以随时对自己形成新的理解,自我认同便是随意的、不牢固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需要稳定的自我认同。“如果完整的认同结构要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维护,它们就必须扎根到主体间性的承认关系中。”人们只有持续地面向一个他者,或者面向一个作为他者的自己,才能时刻保持住自己的一致性。这意味着,交往过程的他者实质上也是保持自身稳定的力量。只有在你我关系的模式下,我们对自己的理解才是可以持存的。因此,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绝不是对主体性哲学自我认同的简单修补,而是在更具现实性的意义上,在社会关系之中重构并保障了个体的自我认同。
(二)交往理论对实践性与历史性的调和
哈贝马斯从主体间性的视角重塑了自我认同的过程,但他并没有完全割裂自己理论与主体性哲学的关系。我们知道,虽然哈贝马斯广泛地吸纳了皮尔斯、塞尔、达米特等人语言哲学方面的思想成果,在构筑自己理论时也一直受到分析哲学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哈贝马斯在探讨个体概念时就完全倒向了语言的规范性分析。事实上,他认为“语言学转向把主体哲学的遗产清除得一干二净,其方法十分粗暴”。在主体性哲学中,强调个体能自我决定的实践性与彰显个体丰富内涵的历史性,仍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特征。这就是说,尽管哈贝马斯根据交往理性重构了主体性哲学的自我认同模式,但他也继承了主体性哲学的思想成果,从主体间性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实践性与历史性的深刻价值。
首先,对于个体的实践性来说,哈贝马斯用“达成理解之实践”取代了费希特的设定行动,进而克服了自我认同的空洞性理解。以费希特为代表的对象性思维把人设定的能力看作是人的本质特征,沿着这种思路,让实践能力得以尽情发挥的个体自由便具有了最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费希特把现实要素置于绝对主体之下,致使自我决定往往成为主观的片面臆断,个体自由也沾染上了独断性的色彩。哈贝马斯不同意费希特把实践性局限在主客关系的做法,他认为,“只有当实践的自我关系中的自我从作为他我的他者的视角出发回到自身,它才能够对自己作出确证”。在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过程中,为了与作为他者的自己对话,我们一开始就会根据现实需求、社会关系等这些他人也能够理解的要素,来形成可以相互理解的有效性主张。这意味着,主体间性视角下的自我理解,既继承了实践性中自主决定的基本特征,又将个体的现实属性纳入了考察。个体具有了决定历史形象的现实要素,自主决定就不再是独断且主观判断,个体自身也不再是凌驾在现实要素之上的抽象主体。
准确来说,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不再把对象性思维当作是自我认同的唯一途径,相反,它更通过个体在生活世界中的交往活动来形成对自己的理解。通过主体间性的视角转换,实践性不仅在继承自主决定的基本形式时,克服了思维中的独断性色彩,也在考察个体的现实要素时,同一些忽视能动性的物质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换句话说,哈贝马斯是在脱离现实要素、片面强调自主决定的抽象自我与忽视个人努力、片面强调外界影响的消极自我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在主客关系的对象性思维之外,从现实的交往活动来把握个体的自我认同。这种做法把我们对实践性的理解从抽象的思辨关系带回了现实之中,我们在他者的注视下、或者说是在社会关系中理解自己,实践能力就不再局限于认知活动中的判断能力,更包含了生活世界中的现实要素与非同质化的交往能力。
其次,对于个体的历史性来说,由于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不再被黑格尔哲学的理性法则支配,历史性也因此变得更加开放。虽然黑格尔发现了解读个体的历史性维度,但由于思维的辩证运动仍然处于主客关系之中,使得个体被思维的法则所主导,并因此丧失了改变自身的可能性。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试图用主客关系的辩证法来消解主客关系的矛盾,试图在主体性哲学内解决主体性哲学的问题,这样的做法是难以成功的。相反,在主体间性的你我关系中,我们既能够继承历史性的理解模式,将自我看作是通过不断自我实现形成的历史形象,又能基于你我关系的对话需要,把对自己的理解看作是可以批判的有效性主张,自我认同从而能时刻为他者的影响、为可能出现改变的未来预留空间。我们便可以通过交往的努力与实践,改变对自己理解,对自己的历史性解读也能克服主体性哲学封闭的模式。
进一步来看,正是交往的语言让我们的历史形象有了客观化的基点,才能让实践性在自我认同过程中获得发挥的空间。由于交往理性拒斥了思辨哲学的理性法则,自我认同的历史形象便失去了相应的判断标准。可是,如果没有标准的话,自我认同“永远都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观念,甚至是一种不确定的观念”,我们仍然需要稳定的自我理解。而在交往过程中,我们能够在他者的注视下把对自己的理解稳定下来。为了与他人达成理解,我们会用语言来更准确地把握自己,会用诸如真诚性、正当性、真实性等有效性要求把我们对自己的理解固定下来。这样一来,我们便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历史形象只是自我现阶段的主张,我们就可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践,通过改变自己的客观现状,来形成新的自我认同。可以看到,语言不仅通过有效性标准让自我认同稳定下来,也破除了主体性哲学自我认同的封闭色彩,自我的历史形象不再由理性法则决定,实践与努力也因此获得了解放。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哈贝马斯通过重新阐释个体的自我认同过程,进而促使了实践性与历史性的和解。在主体性哲学中,由于实践性与历史性分别是由不同思想决定的,它们相互之间便难以协调统一。而在交往理论之中,通过主体间性的解读,实践性与历史性便成为自我认同展现出来的局部特征。这样一来,实践性不再是抽象的,个体具有了决定自身历史形象的现实基础,同时历史性也不再被理性法则所把控,个体也有了展现自主选择向度的实践空间。可以说,哈贝马斯通过运用主体间性的视角,调和了自我认同中实践性与历史性的矛盾。
四、阐释人权的主体间性尝试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作为一位富有调和色彩的哲学家,在思考现代个体的自我认同以及人权诉求时,并没有在费希特与黑格尔、实践性与历史性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在交往理论之中发掘出了一条中间的道路。
哈贝马斯从主体间性的视角重构个体的自我认同,不仅包含着对以往主体性哲学的批判,也包含着对其成果继承。诚然,哈贝马斯的看法也面临着许多争议,无论是试图解构主体、宣称“人”死了的福柯,还是回归德国古典传统、重申意识自我的亨利希,他们都对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方案提出了富有见地的质疑。虽然这些批评值得重视,但我们也要看到,许多批评者并不能像哈贝马斯那样,在面对相对主义与形而上学的挑战时,尽可能地调和事实与规范的多种矛盾,并提出一套相对完善且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批判理论。
对于人权来说,主体间性自我认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权概念,它不仅能克服当今许多自由主义学者主张的原子式解读,也能进一步厘清人权的认识过程、形成方式与诉求内容。虽然基于现代性与主体自律的紧密联系,哈贝马斯把人权看作道德性的私人自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哈贝马斯的思考就完全停留在了自由主义的、道德性的层面。事实上,由于哈贝马斯在理解个体时就不断尝试调和实践性与历史性的对立,让实践中有历史、历史中有实践。这使得他随后在构建其法理学说、思考人权的相关问题时,就充分认识到了自由主义学说的不足之处。首先,对于人权的认识过程来说,由于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阐明了个体要想获得清晰、自明的理解离不开交往的对话过程,离不开他者力量的保障。因此人权在展现着个体的基本权利时,同样不可能通过原子个体的抽象设定就得以展现,人权的显现离不开他者的影响。其次,对于人权的形成方式来说,哈贝马斯从主体间性出发,看到权利来自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因此人权必然不能是原子个体的孤立主张,人权在获得效力时不仅需要他人的承认,同时也要承认他人的诉求。最后,对于人权的诉求内容来说,权利主张要能够实现,则不能是空洞抽象的,权利主张离不开对现实的具体诉求。因此人权在形成具体的主张时,必然需要考察个体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必然需要考察个体组成的现实社会关系,从而人权在形成主张时本身就需要克服原子式个体的理解。综上可知,主体间性的自我认同对哈贝马斯理解人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并没有因为人权代表着个体自主决定的诉求,就把个体的实践性上升到凌驾于历史性之上的高度,相反,他认为人权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脱离主体间性的他者影响。
不仅如此,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对于人权而言同样具有着调和性的意义。一方面,哈贝马斯反对自由主义抽象地把人权看作是唯一至上的,是因为“个人之道德自主的人权,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自主才能获得实证的形式”,人权的体现离不开主体间的相互肯定,离不开对现实境遇的具体考量。另一方面,哈贝马斯也不赞同共和主义对人民主权的无上强调,因为公共法规(öffentliche Gesetze)“只有作为自主和联合的公民的公共意志的行动,才可能要去承认其合法性”,人民主权及其法律规范只有关照现实个体的自由主张、依托于现实个体的承认,才能摆脱外在强制的性质。哈贝马斯把人权看作是自由主义式的道德诉求,把人民主权看作是共和主义的伦理诉求,在他看来,我们并不能侧重于其中一方,说人权或人民主权、私人自主或政治自主孰轻孰重,它们之间应当是同源共生、相互依赖的关系。“权利体系既不能被归结为对人权的道德诠释,也不能被归结为对于人民主权的伦理理解,因为公民的私人自主既不能至于他们的政治自主之上,也不能至于他们的政治自主之下。”我们能够发现,无论是人权与人民主权,还是自我认同中的实践性与历史性,哈贝马斯都通过主体间性的视角进行了调和。哈贝马斯的做法使得这些区分不再是绝对对立的,而只是现代个体的能力或权利在不同侧面的体现。可以说,交往理性对实践与历史的调和绝不只局限于个体的自我认同之中,在规范性问题上,交往理论同样调和了人权至上的自由主义与主权至上的共和主义。从实践性出发的私人自主与考量历史性影响的公共自主看似相互对立,实质上也具有同源共生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哈贝马斯通过主体间性的视角来解读人权,并尝试用具有“君子和而不同”色彩的商谈理论来处理个体与他者之间的现实关系,这就与当今许多单方面注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相区别,将问题进一步深入对现实社会、权力结构的考量之中。如今,在许多国家中,个体自主性的现实境遇或许正如霍耐特所见:在表面形式上,“发达国家社会结构的转型,大大提高了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以至于个体差异和集体差别的经验成为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动力”,个体因多元的文化运动获得了满足感与充实感;可在实质上,社会对个体的影响仍然是十足且难以抗拒的,“自我实现,曾经是一个需要为之奋斗的重要理想,如今在一种管制宽松的经济制度中,发展成了一种意识形态和生产力”。可以说,如果我们与哈贝马斯一样,把人权理解为道德性的私人自主,那么这种理解决不能满足于某种抽象的规范层面。那些忽视社会深层现实问题、单方面注重某种条例的规范性分析,必然难以把握人权的现实诉求以及社会规范的丰富历史性。在我国工业化逐渐升级、生产力与信息化程度不断发展的今天,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愈加复杂。我们在思考现代个体的自主性时,在权利义务、自由平等、分配关系等方面,更需要进行现实层面的思考,既要有效保障个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也要尽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性与可行性。而哈贝马斯同时从实践性与历史性来理解个体,同时用“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来看待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这就使得“哈贝马斯对政治规范的证成,为理解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也许,哈贝马斯在思考现代个体的自我认同、思考人权及其相关概念时,并没有做到详尽完备,但他开辟的理论路径仍然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个体的具体内涵,以及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尺度与规范体系。
(杨畅,中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讲师。)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话语研究”(项目批准号:22XNA006)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Human rights are not only pivotal in depic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 but also a focal point of political philosophical concerns oriented towards reality. The inseparability of human rights from individual self-identity reveals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practicality and historicity in understanding individuals,as highlighted in the debate between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In order to reconcile this contradiction,Habermas,drawing from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examines practicality and historicity separately:while Fichte intertwines objectivity in self-identity,revealing the practicality of individuals but neglecting their real elements,Hegel interprets self-identity under the concept of unity,examining individuals from a historical dimension but letting rational rules dominate reality.Ultimately,Habermas reconstructs the process of modern individual self-identity from a communicative theory by critiquing the shackles of subjective philosophy. He not only reconciles the divergence between practicality and historicity in self-identity but also elucidates the intersubjective core inherent in human rights.
Keywords:Human Rights;Self-Identity;Practicality;Historicity;Intersubjectivity
(责任编辑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