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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实施20年:成效、意义与课题

来源:《人权》2024年第3期作者:韩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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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实施20年:成效、意义与课题

韩大元

内容提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概念“入宪”是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人权条款”实施不仅宣示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同时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塑造人权文化,并赋予法治以丰富的人文精神。20年来,围绕“人权条款”的宣传、研究与实践,使国人认识到,人权不仅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更是人类分享的共同价值。在百年变局中,人权发展虽面临着各种挑战,但“人权条款”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内在动力。重温“人权条款”意义与价值,有助于我们认真总结“人权条款”实施20年的经验,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容态度,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中国的智慧与经验。

关键词:人 人权 宪法 人权条款

一、凸显“人权条款”中“人”的意义

“人”的概念和定义是困扰人类知识的永恒命题。历史上曾出现众多种关于人的概念和定义,也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学说与学派。当人权只停留在政治概念、法律的一般原则时,探求“人权”中的人的价值是有局限性的。当“人权”进入宪法规范形成“人权条款”,成为具有法属性的规范形态时,我们可以透过宪法文本的含义以及解释方法对“人权”进行历史、规范与现实的融贯性解读,概括和提炼“人”的内在属性。回到人本身的自然性,从人的尊严出发重新思考“人权条款”,有助于坚守人类的本质与道德,以人权精神应对各种挑战。写入宪法的“人权条款”,在“人”的解释上自然与西方的人权学说存在差异。

在西方宪法史上,一般认为,基督教发掘了“人”这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概念,基督教确认、主张和传播个人的独特和不可重复性的原理。“文艺复兴”对“世界与人类的探索”“启蒙运动”呼吁人们“相信理性并敢于求知”,“人”的价值得以被重新发现,由此形成个人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世界观。在此背景下,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法国宪法陆续问世,个体意义上的“人”正式进入宪法世界,并成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主体。随后,不同形式的宪法文本均以“人”为核心范畴来设计不同的宪法体制。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直接以“人”的概念命名,其中第16条中宣称,“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在中国的历史上,人的概念由来已久,贯穿在丰富的文化与制度演变的总体进程中,人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被文献视为珍贵的存在。例如,《说文解字》中说:“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中人的形象发生了重大变迁,中国传统法律中人的形象与西方法律中人的形象,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中人的形象的相互影响,共同形塑了当前我国宪法法律中人的形象。人权中的“人”,首先是自然意义上的人,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人”的价值辐射范围在不断拓展。

东西方文化虽然都谈“人”的重要地位,但仍有较大的差别。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形象并未转变为西方先验的、原子化的、独白式的平面人形象,而是转化为现代的、公性与私性并在的、基于“关系/他者/责任”化的共在人形象。随着人权概念的出现,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形象得到重新塑造和发展,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人也具备了权利主体的规范性特征,能够在秩序与自由的平衡中展现其个体价值。

人权概念入宪前,中国宪法文本中已经有丰富的关于人的表述。早在《共同纲领》中就存在对“人”的表达,主要是以“人民”等概念形式予以表达。据统计,2004年修宪以前,现行宪法文本中与“人”相关的表述为490余次。“人”字单独出现共有五次,分别是: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6条第3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而诸如以国别划分的“外国人”、以职业划分的“工人”“农民”等则为数甚多。但这些“人”各有具体强调的内容侧面,按照特定标准划分出的具体类型的“人”,其本身的涵盖面具有局限性。人权概念入宪后,随着“人权条款”的形成与实施,宪法文本上的“人”,表现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表达和规范形式,具备了超越公民等仅停留在有限范围和意义层面的“人”的可能。人的词汇的演变与人的价值的社会认可是一个过程。在中国,人的词汇中的某种社会价值转化的载体是人权概念的出现与发展。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离不开特定社会环境与价值共识。

可以说,伴随着“人权条款”的实施,国家、社会与个人关系得到调整,从制度上凸显人的主体性价值,强化了人的平等地位,树立了人的主体性。

二、人权从政治概念转化为宪法概念

“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2004年,但作为法治原则与国家价值观的追求,人权概念形成与发展则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人权入宪”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应当表述为“人权概念入宪”,否则容易限缩人权发展的历史空间。在中国,根据学界一般理解,“人权”一词是在1900年前后传入中国的。如康有为于1897年在《日本书目志》中最早将日文汉字“人权”介绍到中国,其中提到“人民相互拥有自己的权利,这叫人权”。1899年梁启超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中提到“欧洲自今世以来,学理大昌,天赋人权平等同胞之声,遍满全洲”,比较准确地描述欧洲人权观念。随后,1902年康有为《大同书》详细地阐述了包括人权保障在内的理想国家图景。

新中国成立后,从《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基本权利形态体现人权的基本价值。改革开放以后,人权作为政治概念,成为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早在1985年6月,邓小平就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人权观。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阐明了人权在中国社会的意义。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概念第一次进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鲜明的人权观,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标与价值追求。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影响下,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分别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使中国人权发展融入国际人权事业之中。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阐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推动了人权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人权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的进程。

随着“人权条款”的实施,政治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内涵一定程度上被转化为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内涵。但从宪法的规范性质、功能等方面看,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并不等同于政治意义上乃至法律的一般原则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因此,人权概念入宪不仅意味着政治意义上的人权概念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概念,而且意味着人权概念在不同领域的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规范公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入宪和“人权条款”使得人权具有了明确的规范意义。可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需要不断实现和满足的基本义务,为国家政治生活注入人权的元素与内涵。

三、“人权条款”丰富基本权利体系

如前所述,人权概念入宪前,新中国历部宪法中都规定了基本权利,人权价值转化为基本权利的进程已经逐步展开;而人权概念入宪之后,人权的基本权利化有了宪法规范依据。“人权条款”的实施,以其开放性为基本权利理论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同时为“人的尊严”等宪法价值扩展了新的解释空间。

1982年宪法建立了完整的基本权利类型与体系,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与监督权与请求权等。从比较宪法视角看,1982年宪法建立确立的基本权利体系包含自由权、社会权与请求权等的基本内容,既继承传统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内容,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基本权利内容的多样性。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大体上反映了当今世界宪法基本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其内容与体系的概括具有一定的特色。

2004年“人权条款”的出现,不仅带来了国家价值观的变化,同时为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提供了新的规范依据。在同一部宪法的基本权利章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概念时,需要借助于解释学的原理,克服其内在的张力,寻求其相互融贯的规范构造。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可作如下三种理解:一是作为宪法原则上的人权,二是作为价值观意义上的人权,三是转化为基本权利内容的人权。当人权概念入宪之后,人权实定化具备了规范基础,人权价值通过“人权条款”不断向基本权利体系辐射,不断形塑和发展基本权利体系。

20年来,在基本权利体系的演变中,“人权条款”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也丰富了基本权利的理论,活跃了学术研究的民主氛围。学者们对“人权条款”的理解并不一致。有学者将该款视作“概括性条款”,认为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条、第19条相似,我国“人权条款”包含着基本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对国家的拘束力、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关键因素,认为“可以通过解释起到框架搭建的作用,有助于从价值上和规范的内在联系上统摄整合各个基本权利条款”。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概念写入宪法,其意义不仅在于国家价值观的宣示,更在于它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在“人权”一词所蕴含的本质价值中,能够为“人的尊严”找到新的解释空间,使之得以摆脱《宪法》第38条的解释困境。还有学者从“人权条款”开放性的角度出发,结合该条款在宪法规范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中国法文化背景与当前时代条件,强调“人权条款”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提供了“安身之所”。这些“人权条款”的理论研究展现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形成了学术争鸣的新气象。

学理研究的共识在于,人权概念入宪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但在如何理解“人权条款”的实际功能方面,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在概括性条款的问题上,过去有些观点对其与德国基本法上人的尊严等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38条符合概括性条款的要求,因此主张将我国宪法“人格尊严条款”作为概括性条款来推动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主张“人权条款”作为基本权利概括性条款的观点,虽有一定的理由,但仍然过度依赖域外比较经验,而相对忽视对我国人权发展历史的深入挖掘,缺乏对该条款的本土化学理阐发。再如,对于如何保护宪法未列举的权利问题,各国的理论解释与判断标准是不尽相同的。中国宪法对基本权利采取列举主义原则,在文本中没有规定“未列举基本权利”如何保护的内容。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宪法上未列举基本权利”保护条款的国家中,其条款客观上主要起到限制公权力的功能。但人权条款与未列举权利保护的存在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如未列举权利保护条款具有独立的规范价值,而人权条款更侧重于表明宪法原则的意义;未列举的权利或基本权利是特定的范畴,在宪法文本中需要进行综合的价值权衡,不宜直接作为发现和提炼新权利的依据,它提供的是一套解释规范,旨在将相应的人权价值引入基本权利体系之中。

人权概念入宪形成了“人权条款”,不仅承载了学界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期待,而且宣示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价值。学者们虽然从不同角度对此加以解读,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基本权利体系,以更好地实现宪法的核心价值。

四、从人权的司法保障到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条款”20年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人权法治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与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从司法保障到法治保障,不仅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深化,同时表明了人权保障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人权的法治保障较之司法保障内涵更加深入与全面,集中反映了人权保障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扩大了人权保障的范围,将人权保障扩大至立法、执法、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整个法治运行之中,体现了全面的人权保障观。

伴随着“人权条款”的实施,在人权的法治保障领域,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与人的尊严理念。同时,我国充分认识到,“人权条款”并不意味着人权法治保障的落实;人权的法治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以宪法规范引领人权法治保障的具体落实。基于人权所包含的平等、自由、公正与人的尊严等价值,国家不断推进人权法治保障的体系化,不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人权的法治保障各个领域,使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成为法治发展的总体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死刑罪名;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的程序法治保障;2013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14年改革户籍制度;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人的尊严和生命的价值得到重视,自由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得到强化。由此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变革与改革的动力来自人权的维护,中国社会变迁也基于对人权的基本共识。

另外,“人权条款”的实施,使国家发展战略中形成了人权的整体性思维与平衡性思维,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凸显“全面的人权”,使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平衡发展。如在经济权利保障方面,通过改革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到国家发展的成果;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我国坚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文化权益保障方面,我国积极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精神生活水平,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在社会权利保障方面,我国致力于深化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改革,努力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社会待遇;在生态环境权利保障方面,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可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规范指引,人权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指导性价值和基础。在人权的法治保障理念下,国家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例如,在刑事法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权司法保障的进步。

五、弘扬人权精神,塑造人权文化

“人权条款”实施2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的挑战,如人权文化仍需要进一步建设,公务员的人权意识仍相对薄弱,公权力侵犯人权现象仍存在,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我们既要充分肯定20年来人权发展的成就,同时也要客观地正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人权条款”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权条款”的规范功能,持续培育良好的人权文化氛围,弘扬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人权文化,是一定的人权思想、价值、精神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反映。“人权条款”的形成是我国人权文化在法律规范上的集中体现,表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培育人权文化的职责义务和基本目标。人权的实现是一种国家价值社会化的过程,通过社会公众有关人权的讨论和评价,不断强化扩大人权保障的范围,使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权保护机构的活动切身感受人权的价值。从宪法学视角出发,“人权条款”首先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规范关系,而“人权条款”对人权文化的功效主要在于如何通过规范实施有效落实人权、凝聚人权价值共识、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氛围和观念形态。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是否保障人权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为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权保障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带来新的挑战与风险,如核武器和生化武器对人类的威胁,基因、繁殖性克隆技术对生命权价值的挑战,信息技术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矛盾,转基因食品发展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等。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人权发展面临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科技发展所形成的科技共识应当上升为宪法共识,以人权保障为依归,以人的尊严等价值理念塑造科技共识,规范科技发展,形成良好人权文化氛围。

不同文化传统下所培育出的人权文化存在差异。具有不同个性的人权文化之间同时也存在人类共享的价值共识。以往所谓的人权话语之争本质上就是人权文化差异所导致的论争。不过我们也要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的人权文化也具有普遍性意义。人权话语和人权文化之争产生的前提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认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不仅具有中国意义,而且具有世界意义。在“人权条款”实施的20年中,我国接续落实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文化发展和人类人权文明进步。伴随着经济地位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人权文化表现出办好自己的事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拾传统文化与引领人类文明发展等诸多相辅相成的显著特征。中国在实现自身发展、消除贫困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发展援助,帮助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丰富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全面客观反映中国在履约过程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问题及改革举措。在中国实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过程中,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将人权的普遍性与本国特殊性相结合,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和人权文化多样性。

总之,“人权条款”实施20年来,中国不断形塑中国宪法中人的内涵和形象,以人权价值丰富基本权利体系,不断提高人权的法治保障水平,使得国家、社会、公民深刻地认识到我国人权的重要性、广泛性和真实性,丰富了中国人权文化和人类人权文明。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理念、制度和具体机制等各个层面积极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使人权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与价值追求。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Abstract:On March 14,2004,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adopted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the most noticeable highlight of which is the addition of the paragraph“the state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as the third clause in Article 33 of Chapter II“Funda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itizens”in the Constitution. The inclusion of the claus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is considered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clause not only showcases the value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but also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shapes the culture of human rights,and endows the rule of law with a rich humanistic spirit.Over the past 20 years,the publicity,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the human rights clause have made the Chinese people realize that human rights are not only a“great term”,but also a common value shared by mankind. Amid the once-in-a-century changes of the world,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s facing various challenges,the humanistic spirit contained in the human rights clause has become the internal driving force for building consensus in the whole of society. Reinterpreting the significance and value of the human rights clause can help us conscientiously draw on the experienc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lause over the past 20 years,and contribute Chinese wisdom and experience to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with a more open mind and inclusive attitude.

Keywords:Persons;Human Rights;Constitution;Human Rights Clause

(责任编辑 李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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