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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及前景

来源:《人权》2024年第3期作者:高志平 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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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及前景

高志平 王璞

内容提要: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目标一致,行为准则统一,且理念相通,双方有着开展合作的坚实基础。双方均强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努力将发展权提升到人权的主流位置,共同主张将发展权置于议程的中心位置,合力提升了发展权的战略地位。双方参与《发展权利宣言》的制定,合力完善《发展权利宣言》,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协力支持拟定《发展权公约》,共同推动了发展权的法制化。双方坚持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与合作,建立保障机制,协同促进了发展权的国际合作。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打破了以往人权建设中的西方主义色彩,拓宽了人权事业的国际视野,对国际人权规范建设起了关键性作用。未来双方的合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前景广阔。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体系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中国 不结盟运动 发展权 人权合作 南南合作

引言

发展权一直是南北人权理念冲突的焦点。发达国家的人权理念形成于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植根于资产阶级标榜的自由、平等的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以推行“民主与自由”为核心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殖民主义运动兴起,促进了全世界人民尤其是殖民地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与提高。长期以来,其人权一直是发达国家的特权,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被重视,人权得不到保护和承认。新独立国家建立后,为改善生存条件、实现经济独立以巩固新生政权,在人权体系下提出了以个人、民族和国家共同作为主体的发展权。

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将“发展权”列为基本人权。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86年5月,国际法协会通过的《汉城宣言》将发展权作为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认为“发展权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人权法的原则,其基础是人民自决权”。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申明“发展权是每一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一致确认“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总体而言,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经济发展为核心,全面综合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对发达国家施加了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责任。

国内外学者对于发展权的确立及推广过程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和发展权上。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聚焦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权理念的差异,以此探析发展中国家提出发展权的理论背景;阐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历程及贡献,尤其以发展权为主体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部分学者探讨了国际组织对人权规范建设的贡献,重点放在联合国相关的人权机制,以及非洲统一组织、东盟、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国内外相关研究忽视了不结盟运动在人权领域所做的贡献,而对于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更是鲜有涉及。本文基于不结盟运动最新会议文件、联合国文件和学界相关研究成果,探讨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基础及其成果,总结中国与不结盟运动,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人权规范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探索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前景。

一、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基础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行为准则的统一性以及理念的相通性等共性。志同道合成为双方在发展权领域开展合作的坚实基础。

(一) 目标的一致性

中国与广大不结盟国家在历史上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侵略和压迫,在取得民族解放斗争胜利后,普遍面临国内社会经济水平落后、经济结构不合理、国际上缺少话语权的发展困境。因此,它们虽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发展上仍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正如第一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宣言》所揭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是国际紧张局势和冲突的一个基本根源,因他们危及世界和平和安全”,“殖民主义势力利用新近解放与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和问题,干涉它们的内政,企图保持不平等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方面不平等的关系,这一切构成了对这些年轻国家的威胁”。不少新独立国家的人民还为温饱问题所困扰,生活在赤贫之中,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国际政治秩序仍然存在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不公平现象;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发达国家单方面享受着技术发展和生产进步所带来的“红利”。

共同的历史遭遇与现实问题使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国家的斗争目标具有一致性,即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发展国内经济,摆脱发达国家的束缚,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结盟运动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组织,二者有着建立平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共同使命。为达成上述使命,中国与不结盟运动需要加强团结与合作,壮大发展中国家队伍,增强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使各国都能自主地选择发展道路和经济模式,自主地开发本国资源,保障国内人民生活的正常发展。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中,国际人权领域同时兴起了确立和实现发展权的运动。发展权在实现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强调从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出发,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以增进全人类的共同福祉为最终目标。因此,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展开合作是双方在历史上反殖、反帝、反霸和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合理延伸。

(二) 行为准则的统一性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都以坚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决议和宣言为行为准则,积极参与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的各项提案,推动发展权的确立和《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行为准则的统一性成为双方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坚实基础。

1969年,阿尔及利亚的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概念。1970年,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在斯特拉斯堡演讲中正式将发展权定义为一项人权。但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不依靠政府解决,不应纳入权利范畴,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会剥夺个人的公民、政治权利,因而,它们普遍不承认发展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蓄意贬低发展权的地位。并且,部分西方国家认为发展权不过是对传统人权的补充或是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相加,将发展权塑造为“抽象的人权”。随着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席位的增加,其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逐渐得到提升,在联合国公开会议上不断强调发展权的概念。

1977年,发展中国家在第三届人权委员会上首次提出将发展权纳入人权范围。1978年,中国提出支持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政策主张。1979年第六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申明“为经济发展权利而斗争”。1981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委员会同意人权委员会建立政府专家工作组,该工作组由15名政府专家组成(10名来自不结盟运动和发展中国家:阿尔及利亚、古巴、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拉克、巴拿马、秘鲁、塞内加尔、叙利亚、南斯拉夫,3名来自发达国家:法国、荷兰、美国,2名来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波兰),负责研究发展权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同年起,中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政府专家工作组的历次会议。

1985年11月,在《发展权利宣言》制定过程中,不结盟运动国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提交了题名为《关于发展权的宣言草案》,该《草案》强调:“发展权是各国人民及个人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均等的发展机会是各民族及各民族个人的特有权利。”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对该草案表示支持,中国代表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美国则对草案持反对意见,认为“人权是由个人行使的,发展权不像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1986年12月,在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国家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大会以133票赞成(其中包括中国及104个第八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的成员国、观察员及来宾)、1票反对(即美国,其认为发展权会降低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屡次在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决议表决中投反对票)、9票弃权(丹麦、芬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冰岛、以色列、日本、挪威、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该《宣言》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申明发展权对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全面阐述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原则内容。这样,经过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展权从目标人权成为应有人权,由一种追求经济发展平等的思想理念正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

(三) 理念的相通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发达国家出于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需要,对发展权逐渐接纳和认可,但仍主张发展权应由各个国家负责,而不由国际社会共同负责,并且将一些传统的人权概念与发展权概念杂糅,实质上是不愿承担对发展中国家应负的发展及援助责任,还要借人权之名行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之实。中国与不结盟运动一致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且坚持发展权的主流人权及独立人权地位,强调发展权的个体和集体的双重属性,主张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负责。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理念的相通性,成为双方合作的理论基础。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为发展权的确立都作出了一些努力。1991年中国颁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申明:“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个人享有的基本发展权,社会努力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做到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自2009年起,中国在有关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将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016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声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2017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倡导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再一次在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发出了“中国声音”。2021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时向全球发出“将发展作为第一要义”的倡议,强调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发展权,进一步拓宽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中国关于发展权的立场和主张与不结盟运动所倡导的发展权理念不谋而合。

不结盟运动自《发展权利宣言》颁布后,一直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各国发展权的实现,强调发展权作为人权重要部分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认为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组成的“信念”,呼吁各成员国将充分实现发展权作为优先事项。1992年9月,第十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特别申明:“不结盟运动长期遵循的原则立场是,各国都有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尤其是发展权)的自由,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它表明,不结盟运动主张发展是所有国家和人民应享有的权利,为人民更好地享受发展权创造有利的环境是各国应尽的义务。不结盟运动将发展权的个人层面和集体层面有机结合,抨击了西方国家企图以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而不把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行为,是对西方人权“双重标准”的有力回击。在2003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上,为使发展权在国际社会得到进一步的认可、落实和实现,不结盟运动着手制定相关的措施和政策,提议各成员国有义务通过合作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创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并主张“将发展权纳入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国际金融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政策主要目标”,反对在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经济压力,剥夺人民生存和发展途径的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妨碍发展权的全面实现。不结盟运动的上述主张打破了人权领域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的鸿沟,拓宽了从经济建设角度解决人权问题的新视野。

由上可见,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经济需要,将发展理念变为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出了发展权的人权新概念。在此基础上,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进行了密切合作,在提升发展权的战略地位、推动发展权的法制化建设以及促进发展权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二、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合力提升发展权的战略地位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强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努力将发展权提升到人权的主流位置,共同主张将发展权置于联合国议程的中心位置,合力提升了发展权的战略地位。

(一) 强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

中国和不结盟运动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开始在国际社会强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1992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第十次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最后文件》中首次增加“人权”条款,“进一步强调包含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强调任何分割人权的处理办法无助于促进人权的充分享有”,并认为“联合国大会1986年第41/128号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对联合国将人权领域法制化的倡议是极为重要的。他们重申发展权利是基本人权组成部分的信念”。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开篇第一部分即为“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发展权视为与首要人权——生存权同等重要的权利。1998年,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共同提出了关于发展权利问题的决议草案,重申“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对于每个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有人民的重要性”。

(二) 努力将发展权提升到人权的主流位置

《联合国千年宣言》颁布后,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努力将发展权提升到人权的主流位置,使其达到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相同的水平。西方国家虽然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承认了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仍然认为发展权不过是对传统人权的补充,是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子权利。《联合国千年宣言》则强调“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中国和不结盟运动为促进实现联合国千年目标,使人人真正享有发展权,努力使国际社会承认发展权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同等地位。2003年,不结盟运动在第十三次首脑会议中主张“将发展权纳入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国际金融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政策主要目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该主张纳入其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项目,并提出了题为“将发展权纳入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政策的主流”的研究。2004年2月,不结盟运动代表在实施发展权问题的高级别讨论会上提出“国际文书虽然对发展权作出了明确的概念界定,但是并没有将发展权纳入人权的主流位置”,建议促进联合国机构将确保实现发展权作为一项优先任务,争取发展权在国际一级得到更多国家接受。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基于第十四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的建议,决定“商定一个工作方案,使发展权达到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相同的水平”。

(三) 共同主张将发展权置于联合国议程的中心位置

发展权为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有利环境。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共同主张将发展权置于联合国议程的中心位置,推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程中将发展权主流化。基于《联合国千年宣言》各项目标完成不佳的情况,联合国2015年提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联合国千年宣言》中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拓展至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2016年10月15日,中国和不结盟运动针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问题联合订正决议草案,宣明:“《发展权利宣言》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了参考依据,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发展权应当处于中心位置”。这一草案阐明了发展权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内在联系,延伸了发展权的新时代内涵,并呼吁发达国家、国际金融机构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有效的合作以达到全球共同发展。

2019年11月12日,中国和古巴(代表不结盟运动)、萨尔瓦多共同在第七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提出发展权订正决议草案,再次强调“发展权对充分实现《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至关重要,在执行《议程》时,发展权应当处于中心位置”。

2023年10月1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总部与不结盟运动协调局共同举办以发展权为主题的边会。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大使发表主旨讲话强调实现发展、促进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使命和责任,呼吁增强紧迫感,真正将发展问题置于国际议程的核心位置。与会各方强调,实现发展权对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至关重要,国际社会应推进多边主义,推进落实发展权。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将实现发展权置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中心位置,使得发展权的内涵由以经济为核心拓展至关乎人类福祉的全方位社会发展,促进了经济全球化朝着普惠共赢、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合作不断提升发展权的战略地位,增强了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重视程度,加强了不结盟运动以及全球南方国家内部的团结。全球南方国家之间同样存在经济、利益、需求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平等,新兴经济体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已经远超部分欠发达国家,新时代南南合作应警惕全球南方内部的分化。通过将发展权作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中心内容,可以对南南合作概念框架中所包含的诸多原则予以补充和强化。首先,新时代的发展权强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平等、正义、公正、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将全球南方中最弱势、最边缘的行为体也纳入群体之中,所有国家都能有效地获取发展信息,切实参与到南南合作的进程中。其次,新时代的发展权提倡坚持发展透明和问责制原则,在全球南方国家内部建立基于团结、平等和共同发展目标的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保证所有利益攸关方都能风险共担、惠益共享。最后,新时代的发展权不仅需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应有责任,也需要新兴经济体承担起对欠发达国家的责任,建立责任机制,实行更具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全球南方国家之间的不平等。

三、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共同推动发展权的法制化

《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发展权的重要国际文书,它在发展权的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参与《宣言》的制定,合力完善《宣言》,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支持拟定《发展权公约》,推动了发展权的法制化,对国际人权体系的规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 合力完善《宣言》

发展权政府专家工作组在拟定《宣言》过程中,为了照顾所有利益攸关方的不同诉求,作了相当程度的妥协。因此,《宣言》既没有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也缺少强制效力和法律约束力,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宣言》仍然强调个人的公民、政治权利,没有满足发展中国家长期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愿望。如第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和威胁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战争威胁和拒绝承认人民享有自决的基本权利等情况而造成的对人民和人的人权的大规模和公然侵犯。”其次,《宣言》部分条款很模糊。比如:第3条申明“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未对各国所需负责的具体责任作出详细解释;第4条强调“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并未表达国际社会应建立怎样的合作机构来保障发展权的实现。最后,《宣言》没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目标,对发达国家的援助义务缺少法律约束力,更多地表达了一种愿景和道德承诺,在第10条中提出了“应采取步骤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进发展权利,包括拟定、通过和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但并未付诸行动。为此,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开展了紧密的合作,共同促进其法制化建设。

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共同向联合国提交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草案,合力完善《宣言》。1998年4月20日,在联合国实现发展权利问题的会议上,中国和哥伦比亚(时任不结盟运动轮值主席,代表不结盟运动成员国)共同提出实现发展权利问题的决议草案,并就完善《宣言》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各国要加强对《宣言》的宣传力度,并定期召开正式会议就《宣言》的贯彻落实问题进行国家间的磋商;二是要建立一种后续机制,确保《宣言》的促进和执行;三是要改善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与合作,动员一切必要的资源保障《宣言》的实施。这是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开展合作的第一步,对发展权的法制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国支持不结盟运动对《宣言》关于实现发展权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补充和解释。2010年1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其第十五届会议中提出了《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草案》,该《草案》对《宣言》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同年,埃及代表不结盟运动(时任不结盟运动轮值主席国)提出对《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草案》进行补充,以便国际社会更好地落实和实现发展权。作为不结盟运动的观察员国,中国对埃及代表不结盟运动提出的相关标准持一致立场,并在国际场合多次对其进行公开支持,扩大了该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在201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19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对“埃及(代表不结盟运动)提交发展权标准设想文件的建设性态度和不懈努力表示支持和感谢”。2017年4月,不结盟运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落实和实现发展权的一套标准》的建议,该《标准》在国际社会保障方面对《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草案》进行了补充,包括:发展和实施国际合作机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技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以维持国家和全球经济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合作制定国际发展政策等,并被纳入联合国文件。中国通过支持不结盟运动对《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的补充,进一步明晰了发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增强了《宣言》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全球范围,发展权只是形成宣言,没有形成公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所谓‘软法(soft law)’,致使发展权落实不够”。因此,国际社会着手起草发展权公约草案,推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是应有之举。

(二) 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较早在起草发展权公约方面作出了努力,双方多次在联合国合作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草案。2010年9月24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十五届会议上,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埃及代表不结盟运动)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经记录表决,以45票赞成、1 票弃权获得通过。决议草案决定:继续采取行动确保其议程促进并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将发展权提高到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相同的地位;应酌情用高级别工作组编写的发展权标准及相应的次级实施标准制订一套落实发展权的全面和一致的标准;工作组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遵守和实际应用各种形式的上述标准,包括关于落实发展权的指导方针,并通过协作参与进程,逐步形成可据以审议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标准的基础。

2019年9月27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上,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委内瑞拉代表不结盟运动)共同提出发展权决议。该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每项人权的组成部分;强调发展权为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有利环境;确认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是促进和实现发展权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最大的全球性挑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而可持续发展又要求采取多层面和综合性的方针;决定建立一个附属专家机制,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就发展权问题向理事会提供专题知识,以寻找、确定并向成员国分享最佳做法,同时促进在全世界落实发展权;欢迎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将如何通过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并停止所有可能对发展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从而为实现所有人的发展权作出贡献。2019年11月12日,中国、古巴(代表不结盟运动)和萨尔瓦多在第七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共同提出订正发展权决议草案,再次促请会员国协助工作组开展工作,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草案。该决议以27票赞成、13票反对、7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获得通过。

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陈旭大使表示,发展是实现和享有人权的重要前提。缺乏发展是当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充分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各国应推动实现共同发展,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提供坚实基础。中方呼吁所有国家以实际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落实发展权。委内瑞拉(代表不结盟运动)等国家代表纷纷表示,发展权具有极端重要性,对实现其他人权具有核心作用。没有发展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各方应在落实发展权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发展权领域国际合作,加快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国际文书。

(三) 协力支持拟定《发展权公约》

从2019年开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始着手起草发展权公约草案。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共同支持拟定发展权公约草案,并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赔偿或援助设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

2016年9月,出席第十七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的不结盟运动国家首脑们强调指出,有必要优先落实发展权,包括由有关机构参考相关倡议提出的建议,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2016年11月,中国、古巴(代表不结盟运动)和帕劳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第三委员会共同提出关于发展权的订正决议草案,强调“有必要优先落实发展权,包括由有关机构拟定《发展权公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对中国和不结盟运动的建议进行了采纳,决定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条约。

从2019年开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始着手起草发展权公约草案。2020年5月4日至8日,人权理事会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发展权公约草案》。该《草案》规定: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发展权,根据这项权利,他们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符合并立足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发展。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权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和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公平分配。2022年5月16日至20日,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发展权公约草案修订版》,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可适用的贸易和投资协议的定义,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加强向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支持”;“鼓励根据最需要帮助的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非洲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计划和方案,向其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流量和外国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任何已有承诺”。《发展权公约草案修订版》向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不再停留在道德层面,并且在援助过程中不能含有政治目的性,不得对被援助国的内政进行干涉。

四、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协同促进发展权的国际合作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坚持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与合作,建立保障机制,协同促进了发展权的国际合作。

(一) 坚持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实现发展权,需要发展中国家内部加强团结。2003年2月23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在不结盟运动第十三次首脑会议上发表讲话,就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发表看法:“首先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存在使得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并未得到公平分享,其次经济和金融动荡也对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加强南南合作是非常紧迫的现实需要”。不结盟运动在第十三次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中强调“加强与中国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中国和不结盟运动一直强调南方国家应该联合自强,优势互补,深化合作,针对南方国家内部的差异性提出了“多双边结合,扩展合作渠道”的解决办法,建议南方国家可以根据各国实际需要探索多种方式、不同层次的合作模式,进行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从南方国家自身发展角度考虑,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建议南方国家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发挥市场功能、增强自主发展的能力。除此之外,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均建议南方国家努力扩大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和投票份额,形成合力,共同发声。

2023年10月11日,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举办以发展权为主题的边会。阿塞拜疆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利耶夫代表不结盟运动协调局出席会议并致辞,俄罗斯、南非、塞尔维亚、乌干达、斯里兰卡、尼泊尔、塔吉克斯坦、苏丹、尼加拉瓜、多米尼加、柬埔寨、巴拿马等80多个国家常驻代表、副代表和联合国官员与会。这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不结盟运动之间的一次重要合作行动,凸显南南合作在促进发展权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性。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大使强调“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南方的一员,中国始终致力于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我们在全球发展倡议下落实了200多个合作项目,成立了总额40亿美元的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中国金融机构即将推出100 亿美元专项资金”。这次边会是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协同促进发展权国际合作的一次重要活动,它的召开促进了发展权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 推动南北对话与合作

南南合作不是取代、而是对南北对话与合作的补充。实现发展权,需要发达国家拿出政治诚意,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共同强调南南合作是对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替代,因此不应导致南北合作减少或者妨碍履行现有官方发展援助承诺方面的进展,并鼓励各会员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合作进程的设计、筹资和实施中纳入发展权;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共同呼吁发达国家承担起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应负的责任,履行承诺,采取实际行动,强调“发达国家的援助,要真心实意,不附带政治因素和苛刻条件”。发达国家除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财务援助之外,还应“减免债务、开放市场、转让技术”,从发展的各个层面解决南北不平衡问题。

2022年10月,中国、古巴(代表不结盟运动)、所罗门群岛在联合国第七十七届会议第三委员会共同提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决议草案,强烈谴责部分国家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时推行单边强制措施,强调单边强制措施违反《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联合国宪章》以及国家间和平关系准则,呼吁各国合作加速新冠肺炎诊断、治疗和疫苗的开发、生产,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得安全、优质、灵验、有效、易得和负担得起的新冠疫苗。中国和不结盟运动的共同倡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正是在中国和不结盟运动的共同推动下,联合国专门设立了疫情防备和应对独立小组以及国际疫情融资机制,并督促“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确保人人都能获得疫苗和治疗”,消除单边强制措施所导致的疫苗在生产、分配的不平等,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对发展权的实现构成的障碍。

实现发展权,更需要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共赢共存。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联合国大会以及人权理事会会议中共同发声,针对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等重点问题为国际社会在保障发展权实施的合作路径提出具体的建议,呼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消除贫困,将减贫作为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作用”。中国和不结盟运动针对阻碍发展权实现进程的重点问题所提出的各项建议,被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和人权委员会纳入了历年的年度报告,作为指导国际社会在发展权领域实现互利共赢的行动指南。2023年10月,在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共同举办的以发展权为主题的边会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大使强调:强化伙伴关系,为促进共同发展携手努力。发达国家要切实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和气候融资承诺,加大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国际金融机构改革要真正动起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加大向发展中国家融资力度。

(三) 建立保障机制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还通过建立保障机制来推动发展权领域的国际合作。1998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共同建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一个后续机制,其中包括一名在发展权领域具有很强工作能力的专家以及一个不限人数的工作组,负责监督和审查国家和国际一级在促进和执行《宣言》所阐述的发展权方面的进展,分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审查由各国、联合国机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针对具体国家提出的援助请求提供方案建议。人权委员会完全采纳了中国和不结盟运动的建议,在第1998/72号决议中决定设立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并对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的设立为发展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机制。此后,该工作组对各国发展权的实施情况和实现进程进行监督,这对发展权的国际合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发展权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

2019年9月,在中国和不结盟运动的共同提议下,联合国决定:“为协助人权理事会落实发展权,建立一个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的附属专家机制,就发展权问题向人权理事会提供专题知识,以寻找、确定并向成员国分享最佳做法,同时促进在全世界落实发展权。”人权理事会附属专家机制的建立,大力推动了发展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向前发展。一方面,它搭建起了国际社会在发展权领域沟通的桥梁,促进了各成员国之间关于发展权的互动讨论和协商,增强了信息共享程度;另一方面,它通过对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提供促进发展权的最佳建议,使政府间工作组得以完善和补充,从而为发展权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机制。

五、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前景

“世界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既充满各种机遇,又面临诸多挑战。长期以来,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推动发展权规范建设方面持续努力,实践证明推进发展权工作是一个长远而艰巨的过程。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未来的合作中应该总结经验、抓住机遇、正视挑战,共同为发展权建设和全球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 经验及启示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历程,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群体自主意识形成并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国与不结盟运动突破冷战后世界格局的局限性,转化“强国控制世界”的思路,强调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以“合作共赢”的方式构建国际秩序的新图景。发展中国家从人权治理的旁观者到参与者再到贡献者,是发展中国家人权意识不断觉醒的体现。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拒绝西方中心主义和西方话语体系的裹挟,为世界人权建设和全球治理提供借鉴意义,在新的动态平衡中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

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合作对加强全球南方国家的内部团结起到了示范作用。全球南方国家众多、地域广泛,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背景上都存在广泛差异,所面临的发展问题各不相同。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中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问题和核心问题,如:贫困、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反对单边强制措施等,形成了契合发展中国家共同需求的发展权理念。因此,全球南方国家应在合作中超越发展水平和体制差异,关注重点问题,解决核心议题,淡化领导权概念,避免部分发达国家对全球南方国家的分化,在国际社会中形成合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权益。

中国与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也为中国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提供了参考。中国在与不结盟运动的合作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权原则,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并提出了“一带一路”“全球发展倡议”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中国在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之时,也应坚持基本原则,求同存异,贡献中国智慧,发挥“引领”与“先导”作用,承担起大国责任。

(二) 面临的挑战

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的法制化建设任重道远。当前发展权相关的国际文书普遍存在政治宣示性浓、法律执行力弱的问题。国际社会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发展权负责机构,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惩戒,也欠缺除发展权问题工作组和发展权专家组机制外有力的国际机构对发展权的实现进行监督和保障。虽然联合国早已形成了《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草案》,但该标准一直未得到正式通过和实行,无法有力约束发达国家履行在经济援助、技术转让、债务减免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承诺。另外,截至2023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展权公约》也仍处在审议阶段,还没有正式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条约。这说明,发展权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全球治理赤字、南北发展失衡仍然是阻碍发展权实现的最主要问题。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改革未能得到有效推进,贫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发达国家仍在国际金融机构中占据主要投票份额,在发展权实现中回避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企图将发展权政治化、抽象化,将发展权概念与公民政治权利混为一谈,借发展权之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

气候变化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也对发展权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挑战。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荒漠化都对发展权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发展中国家因在气候问题上的参与不足、技术有限以及信息获取不足,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同时,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网络技术的拥有、应用程度和创新能力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发展权中形成了“数字鸿沟”,加剧了南北发展的不平衡。

(三) 未来合作的方向

首先,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应扩大提升发展权战略地位的国际共识,加大投入、积极促进全球共同发展。从国内角度,各国政府应增加对科技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国内的法律法规,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为实现发展权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国际角度,双方应进一步在国际社会强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和首要人权地位,明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双方应着重向国际社会强调发展权的根本是解决南北不平衡问题,而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内政问题;强调发达国家不能通过模糊发展权概念,贬低发展权地位,弱化国际合作来逃避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责任。

其次,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应进一步加强发展权领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双方应合力推动《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草案》和《发展权公约草案》的正式通过和施行,积极配合发展权的普遍定期审议,提议设立发展援助委员会。应使发展权得到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真正认可,通过法律条文监督发达国家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15%至0.2%用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

再次,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重点应是解决贫困、气候变化以及数字化对发展权实现进程的影响。要着力推动国际社会根本性解决贫困问题,积极开展国际减贫合作、培训和交流,共享减贫经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欠发达国家提供直接援助。要督促发达国家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气候适应型经济,履行《巴黎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弥补其因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增进数字发展权,积极推进网络技术信息共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全球数字化环境。

最后,中国和不结盟运动应进一步加强发展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双方应在全球发展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保障发展权的实现进程,构建命运与共的伙伴关系,共同创造惠及全人类的幸福生活。要强化全球南方国家的群体性身份认同,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机构(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中的投票份额,提升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的话语权,共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普惠的方向发展。要继续充分用好在发展权领域建立的各项机制,让沟通的桥梁更顺畅,让合作的道路更宽广,排除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各种障碍,不断巩固双方在发展权领域合作的纽带,为发展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更多南方智慧。

(作者简介:高志平,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璞,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不结盟运动文献资料的整理、翻译与研究(1961~2021)”(项目批准号18ZDA205)。】

Abstract:China and the Non-Aligned Movement share the same goals,common code of conduct and similar ideas in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the two have a solid foundation for cooperation. Both emphasize tha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a basic human right,strive to elevat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a mainstream human right,and jointly advocate plac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t the center of the agenda. They work together to enhance the strategic statu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Both of them have participated 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collaborated to improve the Declaration. They have also jointly proposed the resolu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supported the drafting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advance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Both of them uphold South-South cooperation and promote North-South dialogue and cooperation. They have established a support mechanism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a coordinated manner.Th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Non-Aligned Movement in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broken the past Western-centered paradigm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broadened the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f the human rights cause,and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the 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In the future,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coexist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with promising prospects. China's cooperation with the Non-Aligned Movement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accumulated valuable and inspirational experiences for the human rights caus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buil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

Keywords:China;Non-Aligned Movement;Right to Development;Human Rights Cooperation;South-South Cooperation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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