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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发展:基于“大人权”观的中国贡献

来源:《人权》2024年第4期作者:武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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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发展:基于“大人权”观的中国贡献

武文扬

内容提要:西方自由主义全球治理观已无法有效应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挑战并回应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与发展领域的诉求,联合国人权与发展议题也存在其局限性。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跳脱了人权对抗与文明冲突的陷阱,将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树立了人权与发展相辅相成、积极互动的典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讲话,更是将中国的人权发展推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的人权理念与路径不仅切实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也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大人权”观为世界人权与发展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倡议的大框架下,中国为提升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人权与发展 大人权观 全球人权治理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人权与发展议题,包括发展权形成的初衷,就是促进人权与发展齐头并进,正视和解决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最终通过发展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然而,部分国家仍将发展作为人权的对立面,将人民享有的发展权视为对个体人权的挑衅,将有别于西方主流人权观的提议冠以有违普世价值之名,将任何偏向发展的话语和实践都作为对现有人权体系的侵蚀。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和面向全球提出的理念与倡议,体现出了“大人权”观的格局。一方面,“大人权”观与联合国的目标和精神相契合,即《联合国宪章》序言所载之“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这说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权,对于联合国来说并不应该是一个边缘化或低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大人权”观带有中国包容互鉴的优秀文化底色,融合了中国基于国情积累的发展经验,注定有别于部分西方国家对人权和发展路径的理解。其并非对现有联合国和其人权体系的挑战,也不是对他国人权理念与道路的同化,而是一种对多元文明和发展中国家诉求的表达。这种多元性正是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

“大人权”观传递了以下核心理念:第一,人权与发展可以相互推动,而非相互对立,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有重要作用;第二,确认将个人和人民作为主体的发展权,与其他各类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应被予以同等的重视;第三,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权发展模式适用于所有文明和人民,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人权发展道路。这些理念将进一步丰富人权与发展议题,使发展中国家和其人民能充分自主发展,成为全球发展的平等参与者和受益者,而不是被俯视、被说教和被改造的对象。

一、国际“人权与发展”议题及其局限性

作为联合国的两大支柱,人权与发展间的关系已得到国际层面的承认。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动发展权成为国际人权规则的一部分,人权与发展在联合国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议题。但此高潮过后,受西方人权话语主导的影响,人权与发展关系的瓶颈开始显现,发展权的内涵和实际价值尚待论证。人类在后疫情及后“2030年议程”时代面临的人权与发展挑战亟须更有效的解决路径。联合国提出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human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试图将发展置于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之下,但无法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万能的答案。因此,人权与发展议题需要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需要更具多元性、创新性、拓展性的突破,以及能切实落地的方案。中国的“大人权”观将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视角出发,从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的智慧和经验出发,为此领域增添新的声音与活力。

(一) 国际“人权与发展”议题的形成

20世纪50和60年代,联合国人权与发展议题逐渐显现。随着亚非拉新独立国家的大量涌现,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经济发展、反对干涉的呼声日益高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发展议题得到大力推动,1961年至1970年成为联合国第一个“发展十年”(Development Decade),其为密切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促成发展权的形成作出了铺垫。人权与发展的关系在1968年于伊朗德黑兰举行的国际人权大会上得到了正式的认可。会议通过的“经济发展与人权问题”决议案承认,实现人权与经济发展间存在“深切之相互关系”。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发展中国家的倡导和推动下,以发展权为代表的第三代人权开始得到更多的关注。不过,在冷战期间的意识形态对抗中,西方国家明显更偏向于其认为源自英、美、法等西方宪法性文件的第一代人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非旨在应对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代人权,即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对第三代人权也普遍持警惕和质疑的态度。固守第一代人权成为一种应对所谓共产主义国家威胁的方式。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第三代人权会对现有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带来负面影响。即便如此,发展权还是随着第三世界的崛起应运而生。

正如有学者指出,第三代人权是第三世界人民所需,是时代所需。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开创性地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认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此后,人权与发展的关系在多个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得到了阐述和肯定。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来自171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并承认“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这种关系也得到了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2005年和2010年世界首脑会议的认可。联合国于2015年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更是显现了各国对后千年目标时代人权与发展的愿景。此文件以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为依据,以《发展权利宣言》等文书为参照,确立了有关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方面,即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的17个大目标,旨在“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世界。201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2届会议通过了不结盟运动和中国共同提交的发展权决议。决议决定,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要求,继续“推动将发展权提升到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样的高度和地位”,并推动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文书草案”。此项决议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

与此同时,联合国体系自1997年开始推广的“人权主流化”使“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得以成形,人权与发展的关系更为清晰、密切。对发展的理解,也从“经济发展”转向更广义、综合的理解,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人权主流化的倡议下,部分联合国机构开始将人权纳入其议程和活动,并于2003年达成了一项基于人权路径发展合作的共识。此共识提出,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技术支持都应进一步推动《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所载权利的落实。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在报告中呼吁,让人权主流化在关键的政策和资源决策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并强调发展、安全和人权三者密不可分、互为推动。作为对人权主流化倡议的回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1998年提出将人权融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发布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更被视为联合国机构将人权与发展结合,并进行话语转变的一个重要节点。此报告指出,人权和发展都旨在保障人的自由、福祉和尊严,无论是促进人类发展还是尊重人权,都要清楚认识到两者间愈发紧密的关系并采取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总体来说,此路径要求确保人的发展进程在规则层面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在实践层面促进和保障各类人权,包括发展权。

(二) 现有国际“人权与发展”议题的局限性

虽然人权与发展的关系已得到了国际认可,但随着全球面临武装冲突、食物短缺、气候变暖等传统和非传统的安全威胁,此议题的现有讨论和实际成果并没能有效促进两者的进步,反而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倒退,加剧了全球南北差距和发展不平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全球极端贫困率不降反升,消除多维贫困的进展预计会倒退8至10年。在俄乌冲突及西方国家对俄制裁的影响下,发展中国家面临能源和食品价格上涨、通货膨胀加剧等困境。多重危机叠加,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复苏、促进发展、提升人权保障能力等方面的需求更加迫切,如期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愈发艰难。西方主导的人权秩序和全球治理显然不能为有效解决人权与发展的问题提供万能钥匙。代表发展中国家在更公平的国际秩序、更有利的经济环境下消除发展阻碍,应对饥饿和贫困、国家间不平等问题的发展权,仍被束之高阁。发展中国家的处境和诉求没有得到正视,且常处于一个只能先接受人权输出再发展的被动位置。

首先,有关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推动。虽然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发展权被载入多项重要的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成为追求人权与发展融合、南北发展机会均等的典范,但有关发展权利的宣言尚未能转变为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仍然反对将发展权转化为国际法律体制,西方学术界也对发展权的内涵和落实,以及集体人权的性质等问题提出诸多质疑和否定。2023年10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发展权的决议,决定将所附的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给大会审议、谈判和通过。草案明确提出,“发展是与其他所有人权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一项人权”,“发展促进所有人权的享有”。此决议得到了29票赞成(包括所有非洲和亚太成员国)、13票反对(所有东欧、西欧成员国与美国)和5票弃权。可见,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割裂。

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发展权引发的分歧早已超越了对法律权利的讨论,成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对更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诉求。因此,早期围绕发展权的讨论并不是为了促进对人权与发展关系的理解,且将全球南方和北方国家、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分成了两个持对立观点的阵营。已处于优势地位且无意重新分配资源和技术的西方国家,以经济自由、避免贸易领域的管辖权冲突等理由,坚持发展权仅是一种道德而非法律义务,或发展权仅是其他现有权利的组合,并不产生新的法律义务。不过与美国不同的是,大部分人权理事会欧洲区域的成员国曾在2010年至2014这五年间就“发展权”决议投出赞成票。虽然此后除俄罗斯以外的欧洲成员国都转到了反对阵营,但这也说明西方及发达国家内部对发展权的态度并非是从始至终的一致,也不是一以贯之的反对。

原因之二是,发展权突破了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成为集体的人民向国家,甚至一国向另一国主张的权利,这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带来巨大挑战。《发展权利宣言》对国家提出的“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的义务,以及在履行义务时着眼于“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等要求,对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具吸引力,甚至让其担心发展权会变成一项囊括所有的权利,使个人或国家有机会对其提出申诉。在此背景下,概念较为模糊且缺少西方国家政治意愿支持的发展权,无论在其诞生时还是现在,都没有获得其他人权一样的地位和重视程度。只有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丰富此项权利的理论和实践,突破发达国家在政治和学术层面的人权话语垄断,才能让发展权鲜活落地,并使其在未来得到推进。

其次,追溯历史,联合国提出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深受西方发达国家影响,其最初主要针对发展援助提出,即“基于人权的发展援助路径”(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assistance)。该路径主张将国际发展合作与官方发展援助置于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1995年一澳大利亚组织发布的报告《发展的正确方法:基于人权的发展援助路径》被认为是此路径的早期倡议。虽然《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联合国文件强调了人权与发展不可分割、积极互动,但部分西方国家或组织的理念与实践明显带有政治动机,或完全是从固有的人权偏见和偏好出发。其实质仍然是将人权与发展分离或对立,强调基于受援国人权义务的援助,这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议题下主张的集体获得发展援助之诉求完全不同。在此语境下,被援助国家,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常被认为存在人权和民主化、自由化等问题,需要接受人权帮助和改造。对一些西方组织来说,只有先推动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活动,如开展选举,才有可能促进被援助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如解决贫困等问题。这不仅是带有西方固有思维和偏见的观点,也是西方干预他国政治和发展道路的人权外交手段。

相较之下,中国的“大人权”观充分认识到发展权的重要性,及其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但发展权的实现并非只是为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而是为了全体人类,不平等、不平衡的全球发展不可持续,也没有国家能在其他国家和区域面临贫困、冲突、难民危机等挑战时独善其身。而且正如“发展权”决议指出,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南南合作是对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取代。发展中国家在此领域的共识与合作,并不是要减少或打破南北合作,抑或是挑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立。此外,中国“大人权”观的核心理念植根于联合国文件和人权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现有的国际人权共识。其不是对“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的否定,也不是对人权普遍性的否认,而是强调各国在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下,根据自身需要和文化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和优先事项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也是对各国人民发展权和自决权的尊重。

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突出特色和优势

人权与发展议题在经历了《发展权利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高潮后,如想在后“2030年议程”时代有所突破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需突破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人权理念与路径之局限。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总以发展权“不是个人享有的普世人权”,不宜“夸大发展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间的关系”,不能采用“以人为本的发展”“加深互利合作”等由中国单方提出且未形成国际共识的话语为由,来解释其在联合国有关发展权决议中的反对立场。这种立场不仅表现出人权只能是个人的、普世的、西方的狭隘理解,也表现出人权(即便是发展权)和发展只能二选一,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过程只能谨遵人权而不能“过于发展”的局限。

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并没有执拗于追随一个通用的“国际模版”,而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仁爱包容、追求大同大义的精神与中国的发展实践相结合,展现了人权与发展良性互动的可能。中国以一种“大人权”观的视野与格局,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在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同时,促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不仅突破了集体与个体人权之争,突破了人权的代际之争,也突破了人权文明的高低之争。这种不局限于某权利、某群体、某文明的人权观,为人权与发展议题注入了新的思想和实践,彰显了中国的大国智慧与文化自信。

(一)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突破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之争

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全面促进和保障广大人民,包括特定群体的权益,使其皆能参与并受益于发展。这一特征打破了自由主义中个人主义在人权主体问题上的局限性,跳脱出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对立,肯定了“人民”作为主体不应是发展权以及整个人权与发展议题的阻碍。

第一,凸显人民性。虽然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件已就发展权、民族自决权、享受及利用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权利等集体人权作出了规定,但有关集体和个体人权的争论依旧存在。部分西方国家和学者对集体人权仍持抵触和怀疑的态度,坚持“只有个人才是享有人权的主体”。相比之下,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这种“人民性”特征肯定了集体人权的价值,也肯定了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相统一的重要性,有助于充分确保所有人,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等群体的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这种人民性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其继承和丰富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理念中人民性的外延范围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范畴不断扩大,阶级已不再作为区别人民与非人民的主要标准,公民普遍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在不断丰富。这也说明,集体与个体人权是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的。

第二,广泛参与、共享成果。从人权与发展的角度来说,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将集体与个体人权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在于,人民不仅充分参与发展的过程,也共享发展的成果。“权利共享”是集体人权最重要的特征。在《中国发展新起点,全球增长新蓝图》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首先,参与发展过程体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行使民主权利,完整、持续地参与民主,参与到发展进程当中。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依法民主选举产生277万名各级人大代表,彰显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广泛性和真实性”,人大代表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共享发展成果主要体现在全体人民,包括特定群体福祉的增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此理念和路径下,中国大力促进和保障所有人得以享受发展的成果,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普遍幸福感。中国已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提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下降,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在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人权进步的同时,特定群体的需求也得到了重视。中国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42名,占代表总数14.85%;民族地区已全面普及从小学到初中9年义务教育,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地区等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化了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进一步确保妇女免受交叉歧视、实现全面发展。残障人士的人权保障成就突出,“十三五”时期,城乡新增就业残障人士180.8万;残障人士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辅助器具适配率均超过80%。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总数达36万个。所有人民,包括老弱病残都能享受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中国切实践行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承诺。

(二) 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突破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

在本国国情基础上,中国提出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同时促进和保障其他各类人权的全面发展。首先,中国的人权理念和路径丰富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研究和实践,体现出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包括发展情况的结合,展现了人权与发展议题因地制宜的必要性。其次,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全面促进和保护各类人权,超越了人权的代际之争,为世界展现出各代人权、各类人权共同推进、全面发展的“大人权”前景。

第一,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温饱、摆脱极端贫困,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人权发展面临的严重阻碍。这决定了在人权与发展领域,发展中国家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发展需求和人权诉求。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为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不受他国干涉地选择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启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

对于生存权,其是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和国情提出的,其国际向度和国内向度都是中国自身需求的体现。生存,作为享受其他人权和尊严的基础,曾长期困扰着饱受苦难的中国人民,也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且紧迫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虽以全新面貌立于世界面前,但也面临着内忧外患、一穷二白的严峻挑战。1991年11月,中国发布的以人权为主题的第一部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其还指出,“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此部白皮书肯定了生存权的重要性,打破了人权被视为禁区的局面,开启了中国人权话语的建构,象征着对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的探索。

对于发展权,其是中国不断将社会发展与人权进步最大化的体现。1995年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提出“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中国作为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为发展权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作出了积极贡献。首先,中国对发展权的理解是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统一,即:“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其次,发展权是追求实质平等的发展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发展才是社会主义,发展必须致力于共同富裕。”这不仅代表着集体中的个体享有发展权,还代表着对特定群体的关切与帮助。学者指出,平等发展权应给予发展水平较低者、发展机会较少者和发展能力薄弱者特殊保护,侧重于贫困人口、农民和农民工、残障人士、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

第二,促进和保障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但这并不代表忽视其他人权会造成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的集体人权侵蚀个人人权的情况。首先,中国坚持各项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几代人权并无高下之分,同等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因此,无论是通过推进全过程民主保证人民有投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还是通过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来促进人民的适当生活水准权,都是中国认真对待各项人权,根据人民的实际需求和不断变化的人权挑战作出回应的表现。其次,中国不断拓展人权议题的广度与深度,推动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2022年中国举办第13届冬残奥会,再次让大众看到残障人士参与体育活动、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同年,中国发布《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白皮书。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通过多项规定保障了残障人士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一步促进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这说明发展是动态的,发展权的实现没有终点,需要依据国情与时俱进。

(三) 以包容姿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突破人权文明优劣之争

任何对人权路径的选择和对权利的解读,都无法脱离特定的文化、历史、宗教和社会背景。西方的自然法学和宗教哲学虽具影响力,但并不是也不该成为人权领域的唯一正解,成为排斥其他人权文明的理由。将儒学思想引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张彭春就曾在该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提醒其他代表,世界上不仅有西方的哲学理念,也并非所有人都遵循基督教西方传统的伦理道德。美国等国对中国提出的任何人权话语和理念的否定,以及借此理由对发展权决议的反对,只会进一步排挤和边缘化非西方人权观,打压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多元声音。

习近平主席提出:“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不同文明的存在,并非要陷入文明高低之争或通向人权对立。多数文明都会在互动中交融发展,并在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也是为何纵使存在文化差异,国际社会仍通过努力在人权领域达成了诸多共识,而中国也参与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的讨论和起草工作。中国为国际人权规则与机制提供了东方智慧,也在积极落实国际人权义务的同时不断探索和形成了基于自身文化底蕴的中国式人权文明,展现了多元文明与全球人权治理的相互促进。

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与时俱进地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智慧和人道主义精神融入到当代中国人权观,以及人权与发展的积极互动中,为世界展现了一种超越文化差异和文明之争的人权道路选择。其中,以民为本、群体理念、友善包容等思想,以及由此形成的根植于中国人内心的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扶弱济贫等理念和美德,有别于西方个人至上、鼓励对抗和竞争、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特征,体现出一种“世界大同”“天下为公”的“大人权”观。

第一,以民为本,立君为民。首先,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君王应当“爱人”,保障人民的生活和安全,这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尚书·五子之歌》有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子贡问政,孔子答:“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其次,君王只有得民心、行仁政才能维持统治。孟子提出:“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由此足可窥见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仁政”和“民本”思想。除儒家外,其他各家也将“民”视为其理论的根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民心对政权巩固与国家安稳的重要性。

第二,群体意识,家国天下。在儒家文化中,个人通常被置于群体内,是家庭、社会、国家,甚至天下中的个体,需要妥善处理与他人和集体的关系。孔子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这种“爱”鼓励每个人善待他人、为群体着想。《礼记·礼运》曰:“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可见,天下一家立足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通性,其关键在于天下之情、之义、之利、之患皆若一人,兴天下之公利、除天下之公害。从个体与家人的关系,到与社会陌生人的关系,再到与国家、天下的关系,这种心怀社群公利、家国天下的意识和情怀注定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对个体的理解。

第三,尊老爱幼,扶弱助残。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贯注重对老人、幼童、残障人士等群体的照顾,而不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孟子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则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由此可见,大道下的理想社会是弱势群体皆有依托,每个人都像爱护家人一样爱护他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

第四,和睦友善,仁爱包容。“仁”与“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概念,这其中蕴含的友善待人、推己及人、和而不同等理念,为中国人权发展理念和路径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左传·隐公六年》亦有载:“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无论是家庭、社会之中,还是邻邦之间,和睦、和谐、和平都是宝贵且值得推崇的。这种和的关系还包含着一种推己及人、平等相待的精神。即真正的和既非强迫他人同化,也不是盲目附和于他人的观点和做法,而是相互尊重,和谐共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都体现了和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使中华文明得以吸收和吸引周边文化,而不是强行对外扩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只有充满自信的文明,才会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同时包容、借鉴、吸收各种不同文明”。

三、中国为全球人权与发展增添新动力

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体现了中国对人权与发展议题的重视,展现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权事业发展的成就,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的动力。安德鲁·赫里尔提出,一个稳定且形式正当的国际社会面临三个核心挑战:把握共同利益、调节不平等实力,以及调和差异和价值冲突。中国的人权理念和路径对以上三个挑战作出了回应,展现了各国及利益攸关方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在一个平等和包容的环境下,实现共同利益、一道促进人权与发展的可能。可见,中国的“大人权”观虽然来自中国,但可以惠及全球,尤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表达诉求、分享经验和开展合作,激发其在人权与发展领域的潜力。

(一) 树立起人权与发展良性互动的世界典范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脱贫减贫领域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正是人权与发展良性互动最好的典范,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最大的贡献。中国的脱贫减贫事业切实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从多方面改善了人民的生活环境,使人的权利和尊严都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习近平主席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种通过发展推动人权保护,又在人权保护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路径,不仅打破了人权与发展对立的观点,还为那些面临贫困与饥饿问题、发展瓶颈、和平与安全挑战的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贫困一直是推动人权进步、破解全球发展不平衡的阻碍。贫困,尤其是极端贫困,不仅有损人的生命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还会影响健康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人权的享受,阻碍个人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为何消除贫困和饥饿不仅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也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正如《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载,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极端贫困,是世界最大的挑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长期积累的脱贫减贫实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脱贫攻坚,不仅是对生存权、发展权的促进和保护,也是对各类人权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推动。

改革开放后,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把“小康”作为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提出力争20世纪末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同年,为解决部分最困难地区群众的温饱,国务院开启覆盖甘肃河西地区、定西地区和宁夏西海固地区的“三西”农业建设扶贫工程。1994年,为帮助更多群众摆脱贫困,国务院颁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力争用七年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而“扶贫”一词也随即出现在1995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自此之后,扶贫话语在每年的白皮书中都占据较大篇幅。可见,从政策、实践、话语等各个方面,中国都在不断的调整和创新中摸索推动人权与发展的最佳路径。

步入21世纪,继“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章,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公布等一系列进展后,人权在党的十八大后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脱贫攻坚被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写入大会报告,并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此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诺“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就此拉开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的序幕。2013年11月,习近平在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村考察扶贫工作中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并对其进行了不断丰富和完善。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将精准脱贫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承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正是脱贫攻坚的努力,让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了70%。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提到:“中国发展不仅增进了13亿多中国人的福祉,也有力促进了全球发展事业。”2020年年底,中国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提前十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相关减贫目标,成为全球减贫的典范,也证明了发展对人权享有的贡献。

与此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被推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2021年12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一书,并在全球发行。此书包括“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内的九个专题,涵盖了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等160多篇重要文献。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权工作的高度重视,系统阐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及其实践。其中,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使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就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举措”;“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从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再到走向共同富裕,中国在人权与发展事业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证明,中国的人权道路符合人民需求、符合时代潮流,是适合国情、与时俱进且行之有效的,是对全球人权与发展事业的巨大贡献。

(二) 积极助力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全球治理

全球人权治理中人权与发展议题举步维艰,甚至不进反退,暴露出西方自由主义主导的局限性。在其主导下,人权与发展似乎无法并肩同行,甚至是对立的概念。美国就多次表示,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决议会将发展的进程提升至人权之上,有损人权体系。先人权还是先发展,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优先,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优先的老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达成人权共识的阻碍。不同区域、国家及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地区,依自身发展阶段和需求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与西方主流人权观的摩擦,也被拖入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纵使像《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样的全球性发展文件,也难逃过于发展而非人权的诟病。中国的“大人权”观,及面向全球提出的理念和倡议,为克服此种困境带来新的视角与方案,有助于突破西方人权话语模式,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十年来,此理念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彰显了大国“大人权”观的胸怀和眼界。“五个世界”的总体布局,不仅为全球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全人类的发展提供了答案,为通过发展跳脱人权观点对立、取得各方合作共赢提供了可能。中国所倡导的发展,不是部分国家和人民的发展,而是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其不仅需要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也需要平等互信的精神和包容开放的胸怀,而这也是人权与发展议题最初的愿景。在《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书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争取公平的发展,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各国都应成为全球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

在这样的理念下,同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时,分别提出了与相关国家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此倡议跨越了不同地域、文化、宗教、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以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与人权评判的合作与援助取代对抗与博弈,以文明互鉴、平等相待取代“文明优越论”和“文明冲突论”。十年来,中国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举办了一系列国际经贸盛会,统筹推进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一带一路”的民生工程,无论是马尔代夫的桥梁建设、毛里塔尼亚的供水项目,还是南苏丹的医院建设、维修与技术培训,都切实增进了共建国家的民众福祉,将以发展促进人权、以人权成就发展的模式分享给有需要的国家。通过建立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全球减贫与发展伙伴联盟、国际民间减贫合作网络、全球发展促进中心、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联盟等具体措施,以及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发计划署、妇女署等国际机构开展的项目合作,中国积极助力人权与发展领域的全球治理,应对贫困、饥饿、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23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所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开辟了各国交往的新路径,搭建起国际合作的新框架,汇集着人类共同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2021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讲话中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在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时为人权与发展领域再添新动力。此倡议的六个坚持,即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不仅回应了经济复苏、粮食安全、全球抗疫、气候变化等问题,还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呼吁对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给予支持。2023年6月14日,习近平主席向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致贺信,主张践行全球发展倡议,提高发展的包容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以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之路保障各国人民公平享有人权。在中国的推动下,全球发展倡议所倡导的将发展置于突出位置、在发展中促进和保护人权、解决全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更广泛地融入国际人权体系与合作中,为推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合作、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话语权作出了贡献。

在国际人权体系方面,中国通过推动相关人权决议,在联合国开启了有关发展促进人权的讨论。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此决议确认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享有人权,并呼吁各国实现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2021年7月12日,人权理事会通过同名决议,呼吁各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促进发展机会的平等享有。决议要求在全球五大地理区域围绕此主题组织研讨会,为各方参与讨论、分享经验提供平台。委内瑞拉、巴基斯坦、古巴、喀麦隆等国代表都赞赏中国提交这一重要决议草案,感谢中国发挥的领导作用,并强调发展对于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2023年7月14日,人权理事会第四次通过同名决议,获得47个成员国中30个国家的支持,包括非洲全席13票赞成,亚太区域国家(除印度弃权外)12票赞成,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5票赞成。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共8席)则是5票赞成,3票弃权。该决议呼吁所有国家推进可持续发展以更好享有人权,并请联合国有关人权机制和程序在各自工作中纳入发展视角。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通过推动发展中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全球发展共同体凝聚合力,为讨论和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提供了平台。2017年12月7日,首届“南南人权论坛”在京开幕,来自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员代表、专家学者300余人参加了论坛。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人权与发展议题最为紧密的相关方,也是在区域和国际层面推动此议题形成和保持活力的关键力量,但却长期缺乏国际人权话语权和有效的交流与发声平台。“南南人权论坛”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开展人权交流与经验共享、围绕人权与发展议题凝聚共识提供了平台,还提升了人权与发展议题的全球关注度。2021年“南南人权论坛”的主题是“人民至上与全球人权治理”,彰显了中国对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作用的重视。习近平在给2021年“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表示,中国“愿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这正是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也是对改善全球人权治理、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承诺。

结 语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鸿沟扩大、人民重返贫困等多重挑战,现有人权与发展议题及全球人权治理亟需突破西方自由主义主导的人权话语局限和路径局限,开拓新视角、新思想和新路径。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以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底色,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其特有的“大人权”高度和跨度,摒弃人权对抗和冲突,全面促进各类人权的实现以及多种文明的互鉴与共存,为推动中国和全球的人权与发展进程作出了贡献,为构建一个充满大道大义、包容并济的世界,一个有利于各国可持续发展、实现全人类幸福的世界作出了贡献。

(武文扬,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24CXTD01)。】

Abstract:The Western liberal view of global governance can no longer effectively address the challenges facing the world today or respond to the deman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fields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Meanwhile,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agenda also has its limitations. Against this backdrop,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has avoided the trap of human rights confrontation and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It has set an example of complementarity and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by unifying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with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and integrating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speech at the 37th group study session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elevated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to a new historical height.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China’s concept and path of human rights in the new era have not only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human rights cause,but also contributed Chinese wisdom to the global cause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with a larger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cept of“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Global Development Initiative,China has contributed to enhancing the discourse power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human rights and building a fairer,more just,more reasonable and more inclusive system for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Keywords: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A Larger Concept of Human Rights;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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