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9月24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京举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座谈会。会上,人权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相关负责人,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等50余人围绕相关议题展开研讨交流。“仁之言”将逐篇登载与会嘉宾发言,以飨读者。
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人权法治保障领域的各种问题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中国人权研究会召开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座谈会,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国家历史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次重要会议,不仅全面部署了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举措,也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原则、重大任务、根本保证。《决定》还专门有一段涉及到了人权方面的内容,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甚至更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相关文件比较,应该说这是第一次专段论述关于加强人权司法执法保障的内容。这对中国人权研究会而言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机遇,使我们能够有机会认真面对、深入研究当前人权问题,特别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各种问题。我谈三点个人认识。
第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需要坚持六大原则。这六大原则中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人权保障领域,就是要用法治的方式推动人权事业,将人权事业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强人权保障。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是时代的要求。
第二,《决定》部署了在人权法治领域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的一些实际问题。一是提出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这是一个总原则。在人权的执法司法事业中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就要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人权事业,所以要加强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二是完善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纠正的工作机制。很多年前有学者就提出了所有涉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都应该设立相应的人权保障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就是防止在强制措施过程中的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要及时撤销变更相关的强制措施。事后纠正就是如果发生了侵犯人权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执法司法活动并造成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要事后及时纠正涉及的冤错案件。三是完善制度。制度是关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原则中也有“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我理解的就是要对已有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和实践还存在问题。我从事行政法学研究,非常理解全会的精神是要在这些领域里杜绝侵犯人权的现象、减少侵犯人权的可能性,要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在强制措施中出现侵犯人权现象的可能性。四是查处犯罪《决定》要求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因为这些是在我们的执法司法中的顽瘴痼疾。《决定》重点点出了这三大类犯罪,因为这都是实际在基层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的,所以要查处这类犯罪行为,遏制这种犯罪现象。五是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国家从宏观战略的角度去提供资源支持,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六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上是防止我们说的“连坐”,防止因为轻微违法犯罪影响家庭,影响个人的未来发展。七是加强执法司法保护。防止、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冤错案件的机制。十八大之后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仍然要继续确保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对企业人身财产权、个人企业家的人权的司法保护。八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现在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其本质还是一个人权保障法,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侵害之后能够接受弥补救济,获得相应的补偿赔偿。这个制度实施了很多年,但是赔偿金额、赔偿案件的数量、赔偿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实际上就是要修改国家赔偿法。
第三,要抓好落实,深化人权法治保障领域的各项重大课题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的闭幕会有句话“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做善为抓落实。那么对于我们人权研究领域的同志而言,就是要把前面讲到的这些涉及人权领域的各种机制制度和法律修改完善健全,把研究工作做好,推动人权法治领域的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不断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