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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2024-09-29 15:16:46来源: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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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9月24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京举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座谈会。会上,人权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相关负责人,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等50余人围绕相关议题展开研讨交流。“仁之言”将逐篇登载与会嘉宾发言,以飨读者。

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

张文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具体部署完善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改革时强调指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对这一重大论断和实践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化理解。

第一,坚持正确人权观。“正确人权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概念。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正确人权观”这个原创概念,并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场合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教育和人权知识普及。

如何理解正确人权观?我认为,人权观是关于人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有关人权问题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科学方法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人权观,首先是科学的人权观,它正确反映人权的本质、人权发展的规律、人权内在的属性,体现对人权的真理性认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真理观。

正确的人权观,其次是文明的人权观,它正确把握人权与文明的必然关系,揭示人权的文明内涵,以文明定义人权,视人权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崇高追求,把人权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文明观。

正确的人权观,再次是历史的人权观,它正确指出人权的时空局限,认为人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人类历史进步中动态发展的,只有现在时,没有完成时,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历史观。

正确的人权观,还是实践的人权观,它正确认识人权的渊源,认为一切人权理念、人权形态、人权制度都是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变革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并非天赋的,更不是上帝赐予的,它坚持实践是人权的价值所在,实践是检验人权理论和制度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实践观。

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正确人权观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是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标志性成果。其核心要义在于:第一,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第二,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第三,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四,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第五,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第六,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发展;第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第八,把法治作为实现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方式;第九,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和人权发展。这九点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发展人权事业的经验总结,是对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的科学概括,也是对世界各国人权观之精华的借鉴和超越。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语境下,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就要把以人为本、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等人权理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方方面面。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具有鲜明的现实问题意识。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促进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但是,我们也清楚知道,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前,在人权法治保障尤其是执法司法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制度机制短板,在具体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当使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刑事辩护率仍有待提高,从2017年开始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但据统计仍有约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进行辩护,而且律师辩护的质量、效果也有待评估和提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就是针对上述突出问题而提出来的,可谓“有的放矢”。

第三,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相统一。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需要系统布局、精准发力、高效谋成,这便需要在思想、实践、制度上共同发力。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针对人权执法司法上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等。要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人权保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着重加强对公安、民政、社保、卫健、税务、市场监管、法院、检察、监狱等执法司法人员的人权观、人权知识、人权法律法规培训,促进他们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树立正确人权观,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意识、素质和能力。三要加大法治改革力度,切实健全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法治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主要有对关乎人权的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判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我们要推动这些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以深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改革为抓手,为人权保障创造良法善治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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