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的“责任先在”伦理基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齐延平
摘要:在世界人权文明传统面临个人极化、社会分裂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人权从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出发,以“责任先在”伦理为核心取向,为世界人权文明发展提供了一种“责任先在”新范式。中国人对人的理解,不同于西方将人理解为原子化的独在个体,而是基于关系共在的。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中,中国文化以个体对他人、对群体的责任优先于自己的个性需求和利益需要为内核。体现在人权上,就迥异于以抽象的原子化意义上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为优先的西方人权观,而是强调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强调个人不能片面极端追求自己的权利,而要在关系共在、责任先在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以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为主题的近现代中国,责任先在伦理构成了中国人权的基础逻辑,执政党和国家从自身现实需要出发统筹促进人权发展,强调人权发展的国家积极责任先在于个人责任,开辟了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相结合的人权新形态。
关键词:中国人权;责任先在伦理;权利与责任统一
在当前国际学术界,讲到人权,似乎存在一个先验的理想范本,世界各国发展人权似乎就是归一于这个理想范本,一个国家的人权发展似乎也必须以这个理想范本为唯一尺度进行衡量。这种观点导致了国际人权舞台上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的争论不休,甚至尖锐对立。中国人权观念、人权思想与人权实践是受西方人权的刺激与启发而发展起来的,但它并不是对西方人权的直接照搬和移植。中国人权本质上源自于中国人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实践生活需要,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中国人权以自身历史文化传统为底层逻辑,以自身现实实践生活需要和体验为根本依据,以责任先在伦理为核心取向,其不仅塑造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更构成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为中国人权制度理念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坚实的道德支撑和实践指南。
一、责任先在伦理是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核心取向
中西人权差异建立于对“人”之形象认识的差异之上。西方人权以孤立的抽象个人为前提,将私人生活中的利己心设定为普遍人性,将社会共同生活作为满足私人生活需要的手段。西方人权是基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发展起来的,以私性人权为本位,以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中国人是基于关系而共在的,这与西方原子化独在的个人形象设定有着本质差别。“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在生活世界中“关系”是先在于“我”的,“关系”塑造了我的存在和主体性,“关系”确立了“我”的责任。在中国文化中,从来没有如西方般强烈的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对立二分观念,即使在今天也不存在个体利益先于全体利益而至上的观念。西方人权中的人是抽象而独在的,所以往往是只讲自己的人权而罔顾责任,但中国文化观念中的人从来都是具体而共在的,所以断不会只讲自己的人权而不讲责任,这为中国人权超越西方人权的极化私性提供了伦理支撑。
中国文化传统从“关系”出发,塑造了一种基于互动关系的“共在存在”的人的形象,人在中国文化中是基于“关系/伦理/责任”的“共在”人,而非先验抽象的“独在”人。人的关系共在而非原子化独在,实质上就是主张对群体、对他者责任先行,而非个体权利在先。因而,当代中国人权的伦理公式是“由个人对他者的责任推导个人权利”,这与西方的“由个人权利推导个人对他者的责任”有着根本的不同。质言之,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强调在“关系”中的个体对群体的责任,超越了西方片面强调个体权利与自由的理念定型人权。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不同于西方静态的个人本位人权模式,而是一种面向“全体”、面向“责任”、面向“发展”的实践性人权。
二、责任先在伦理构成了中国人权的基础逻辑
责任先在伦理是中国文化传统的源代码,型塑了全体性、经验性和发展性的人权文化,其在个体与群体两个面向上均构成了基础性逻辑。从个体面向看,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中,中国文化以个体对他人、对群体的责任优先于自己的个性需求和利益需要为内核。体现在人权上,就迥异于以抽象的原子化意义上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为优先的西方人权观,而是强调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强调个人不能片面极端追求自己的权利,而要在关系共在、责任先在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从群体面向看,近现代历史开启,无论是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三民主义还是中国共产党选择的马克思主义,都是以责任先在伦理为首要理论内涵和实践方向,以实现社会平等为原则和目标。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首要历史任务是民族生存、国家统一和现代民主国家的构建。这一时期的社会历史运动面向“责任”而非“权利”,面向“全体”而非“个体”,注重凝聚个体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外敌,改造国民散漫性、建立民主共和的公共精神和观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基础。这一任务的完成,同样是沿着面向“责任先在”逻辑进行,要求执政党和国家积极促进、保障人权的责任先于人权的个人自我实现,积极创造供给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夯实人权实现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人权的实现机制上,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意味着要求执政党和国家统筹促进人权发展,人权发展的国家积极责任先在于个人责任。西方自由主义奉行愿赌服输原则,认为生活境况的改善是自己的事情,所以西方人权是建立于私的单一伦理维度上的,强调人权是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消极权利”,要求国家以“不干涉”“不侵害”和“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竞争型政党,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中国人权不仅注重对私性的个人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注重平等共享人权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条件改造。在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充分平衡发展,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和机制。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观将使命型执政党和国家的人权责任置于个人主观救济之前,在宪法制度体系和人权实践上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人权形态,即全体面向人权积极促进与个体面向人权司法保障双制度形态,形成了“客观利益积极促进”与“主观权利司法救济”双规范体系。
三、责任先在伦理人权观是对世界人权文明的贡献
近世以来,各国人权文明往往以西方人权为参照基准,西方人权似乎成为世界人权文明的理想图景。实际上,西方人权只是世界人权版图中的一种罢了,其既没有实现福山所谓的“历史的终结”,也不可能封闭人权发展和进步的空间。西方和东方都是普遍人权理念、共同人权价值的特殊性的呈现,这是多中心的呈现,而非先验人权的单一呈现。
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是中国悠久文化传统、中国近现代历史际遇和当下社会实践行动偏好共同作用的产物。当代中国人权不是简单地面向世界人权,而是以主体性身份在世界人权中存在。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时,从责任先在伦理出发讨论人权,有助于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找到更多的共同点,也能克服人权走向极端化,防范以人权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当前,我们倡导以“关系”“他者”抵御“个体”“我者”的极化倾向,倡导重拾人权的批判精神,在“责任”与“权利”的张力关系中确立新的人权观,以寻求人权价值的升华之道。在人类命运与共的时代,责任先于人权应成为人权的新伦理基础。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负责任的大国,其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对全球人权格局具有重要影响。责任先在伦理取向的中国人权,不仅为中国自身的人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更为世界人权文明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