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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体系构建

来源:《人权》2024年第5期作者:汪习根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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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体系构建

汪习根 张倩倩

内容提要: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围绕人权理论进行系统构建,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观点和学术命题,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内涵,在构建当代人权理论体系中实现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在本体论上,以政党、政府、社会与人民四位一体人权观超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人权观;在要素论上,以实质主义人权观超越形式主义人权观;在范畴论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超越个体自由权本位论的人权观;在运行论上,以“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超越“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在实践论上,以积极法治主义人权观超越消极法治主义人权观。

关键词: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 人权理论 原创性 当代中国人权观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创构当代中国人权观贡献了全新的理论智识和系统的思想引领。在学理上深入探析习近平关于人权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全面阐释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构造与创新价值,对于构建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始源性意义。从基本属性来看,理论的原创性在于其提供新的学术命题、概念架构、思想内涵、理论思维和实践智慧。为此,本文从人权的本体论、要素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实践论五个维度全方位揭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体论构建

近代人权概念肇始于西方,伴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而形成发展,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理论根基。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人权观沿着“自然法”—“自然权利”—“人权”的理论脉络不断演进。但是,古典自由主义人权观立基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法来解析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个人对抗政府的权利,将对立性、斗争性和抗争性当作人权的本质属性。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近代人权概念的发生史就是一场斗争史。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是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理论范式。无论是古希腊的人与自然二分,还是中世纪的教权与世俗权力对立,抑或是近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人权的对抗性在批判和解构旧制度方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自由主义人权观过于推崇个人权利至上,强调人权的对抗性而忽视共同善和人权的统一性。当代中国人权观则超越了这种绝对对立主义的思想藩篱,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绝对对立主义转向政党、政府、社会与人民四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理论格局,强调党和政府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根本使命,坚守执政为民、行政为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中全面融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思维和实践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价值旨归,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要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基本原则,从而实现了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论向政党、政府、社会和人民四位一体的根本飞跃。

首先,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揭示了执政党与人权发展的内在逻辑。其一,人民为本是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的基本立场。“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为人民谋幸福。”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的基本点,人民的权利诉求是否得到满足是评判人权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2007年中共十七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其二,人民中心是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的战略导向。“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共享人权发展成果。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切为了人民”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在“一切依靠人民”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在“一切造福人民”中保障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的满足感;在“一切保护人民”中强化人权保障的制度依托,增进人民的安全感。其三,人民利益是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的价值旨归。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利益是权利的核心构成,人权是利益的具体外化,法律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利益的制度性载体。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人民利益是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既包括组成人民的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利益,也代表了共同体中人民的总体利益。其四,人民主体是党领导人权事业建设的逻辑基点。“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民主体论从根本上区别于近代以来的“民有民治民享”和三民主义,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人权运动、推进人权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的最新成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公权力存在的理由。人民主体论将人民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状况的评判主体,回归人权保障的中心和基点,将人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目的而非手段,是对马克思关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最新发展。

其次,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阐明了政府治理与人权保障的内在关联。“只有政府认真对待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民才会认真对待政府、法律和秩序”。传统政府治理模式自上而下的主导型特征较为突出,会导致政府权力不当扩张,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因此,法治政府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转型的最优选择。一方面,在政府治理中确立人权推定原则。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设定公权和私权边界,对政府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显然是一种以人权为导向的思维模式,而非以公权为中心的政府逻辑。“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因此,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以权力配置和机构改革、重组为着力点,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责任清单是行政机关自我规制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实践表达”。责任清单制度有效厘清了行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责任范围,是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解决事关民生福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负面清单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有效地限制和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治理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人权保障模式。一是尊重义务。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履行尊重公民消极人权的基本义务。“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将尊重人权从政府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定义务”。二是保护义务。政府应当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为导向,采取措施排除国家权力或者第三人对公民权利的妨碍,并通过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制度对已经造成的人权损害予以弥补。三是促进义务。通过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社会救助、推动教育扶贫、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等制度性举措,政府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对全体公民尤其是特定群体进行持续赋能,不断提高人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最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揭示了社会治理与人权保障的核心要义。社会治理不同于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是指多元治理主体以合作、协商的方式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满足日益多样的社会需求的持续性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在社会治理中加强人权保障,核心在于激发每一个人权个体的主体性,使人民从被动的人权事业参与者转变为主动的人权事业建设者。社会治理是一种互动型治理。互动型治理不是一味强调以社会或国家为中心,而是通过企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人民群众与政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保障多元治理主体能够平等、充分地参与人权事业建设的全过程。社会治理是一种自治型治理。“只有在自治基础上,才能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城乡治理中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独特优势,培养自觉、理性的人权事业建设者,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自主地管理涉及自身利益的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治理是一种参与型治理。参与型治理通过“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发挥公众参与之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与威权型治理存在根本区别。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保障人民依法、有序、广泛地参与利益表达、资源分配、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能力,实现人权建设与参与型治理的耦合式发展。社会治理是一种共治型治理。共治型治理主张通过多元主体的沟通、合作,以民主的方式处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均衡。“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人民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监督权、民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充分实现,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治理是一种共享型治理。共享型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的基本原则,构建权利共享机制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发展机会,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增强人权的普惠性。因而,应当“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新时代人权事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使每一个个体都能够成为人权事业的建设者、人权成果的享有者和人权发展的评判者。

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要素论构建

人权的构成要素和内在价值究竟为何,是构建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论基点。西方古典自然法学以“天赋人权”为逻辑起点,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公权力合法性,重在强调人权的解构性和批判性,最终停留于形式化和表象化。当代中国人权观立足中国人权实践的现实需求,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以人权发展的共时性和整体性为着眼点,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内在价值。这一总体性、实质性人权观,克服了西方人权话语体系中人的异化的固有弊端,着眼于建构性和前导性,旨在实现人权的制度化和实质化,全方位科学回答了人权的系统构架和内在要素,是对西方形式主义人权观的根本超越。

首先是人权主体的复合性,即揭示了个人主体和集体主体的互动并存并最终回归给每一个个人。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忽视了人权主体的复合性和人的“类本质”,而仅仅追求个人本位。当代中国人权观不是简单地将人权主体定义为个人或者集体,而是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三位一体的角度创造性地论证出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人权主体概念。国家、民族、人民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集合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个体人权,实现“中国梦”最重要的是将人权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人权主体。国家这一复合主体在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国家富强助推人权保障。“中国梦与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中国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权梦。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个人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和条件。“中国近代社会的屈辱史表明生存权发展权之于中国的极端重要性”。离开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无从谈起。民族作为一个集合主体,在当代中国人权观中的集中体现就是提出和论证了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原创性概念。“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一体多元”的基本特征,其中一体是根本,多元是要素。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充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幸福”。但是,“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是基于公共利益而结成的有机整体和具有公共理性的人的集合。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必须要关照到每一个人权主体具体的、现实的权利需求,“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除此之外,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为代表的特定群体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中极具特色的复合性人权主体。特定群体基于特定的生理或社会原因而更具脆弱性,在人权保障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代中国人权观立足于实现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不断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致力于激发特定群体中每一个人的内在潜能,“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

其次是人权客体的全覆盖,即揭示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人权客体价值。“人权客体是指人权所指向的各种机会、资源、利益、福利”,全覆盖则意味着客体范围不断拓展。在人权法哲学中,人权本身是一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深受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影响,分化和消解了人权的整体性本质,将人权客体指向以自由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忽视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权利。当代中国人权观致力于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个维度全面实现人权。从经济维度看,经济权利是人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所承载的适足生活水准权、就业权、教育权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益可以为人民在环境、住房、收入、医疗等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提供物质保障。从政治维度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保障人民依法、有序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解决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从文化维度看,文化权利能够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发展文化事业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全面推进教育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构建覆盖全面、种类齐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确保人民共享文化发展红利。从社会维度看,以社会公平为理论基础优化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人民福祉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收入、医疗、卫生、教育、养老问题,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人、贫困人口等特定群体权利保护,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人权主体进行持续赋能。从环境维度看,生态环境权利为其他权利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条件。“环境就是民生”。生态环境是影响健康权实现的关键因素。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基本原则,破解环境发展难题,以多样化、高品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的美好环境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生活指数。

最后是人权内容的广域性,即揭示了所有人权的全面协调增进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是纯粹地指个人能力的全面提升和权利需求的充分满足,而是代表了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状态——“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昭示着一种实质主义人权观。人的发展包含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两个层面。人的自由发展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克服了基于社会分工带来的人的异化现象,使每个人能够自主、自觉、自由地行使各项权利,实现人的个性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从二者的关系来看,人的自由发展是全面发展的动力和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是自由发展的目的和归宿。当代中国人权观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助推人权发展,认为所有人权的全面协调增进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等重要,不能简单地对某一人权所涵盖的具体权利区分高低、先后,开创了一种实质主义的人权发展进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所有人权的全面协调增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包含“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五个层面,既不是聚焦于单一的物质维度或精神维度,也不是单单着眼于自然领域或社会领域,而是站在人权整体性保障的战略高度,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旨在塑造多维度、立体化、全景式的人权保障体系。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的范畴论构建

对于在人权这个具有高度的母体性、盖然性的概念之中,究竟涵摄了多少种具体的权利形态和形式,国际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以自由权为核心构建主流人权话语体系;发展中国家主张将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国际人权两公约将人权集中归纳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两个大类。当代中国人权观的范畴论创新在于批判继承既有人权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从三个方面突破和发展了国际权威人权观:

第一,厘清了人权理论的重心定位,首次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原创性命题,从而在人权史上首次明确了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对基本范畴的始源性地位。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构建人权话语体系,是中国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的原创性贡献。从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上看,“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但是,生存权既是对人的底线性需求的满足,使人能够活着,也蕴含了更高层次的追求,使人能够健康、有尊严地活着。根据内容不同进行细化,可以将生存权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物性生存权。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人最基本的生命权、身体权得到保障,才有实现其他人权的可能。二是经济性生存权。经济制约性是人权的基本属性。劳动权、休息权、就业权、财产权等经济性权利在人通过劳动获取财产,维持基本生存的过程中必不可少,能够为人的生存提供物质支撑。三是政治性生存权。生存权是一个开放性概念,“不仅涉及经济生活,同时还包括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物质产品更加丰富,更加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成为生存权发展的新方向。四是社会性生存权。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人关于生存的权利诉求只有在相互关联中、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中才能得以实现。五是生态性生存权。人在获取财富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人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成为生存权发展的新要求。六是数字性生存权。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技术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数字化生存正在成为人类基本生存方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数字化时代加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数据安全权等数字性权利保护成为生存权发展的新议题。从全球人权治理上看,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承认了发展权的人权地位,为发展权主流化注入中国力量。发展权究竟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社会饱受争议。中国率先将发展权纳入人权话语体系之中,通过长期的人权实践证明了将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厘清了人权理论的逻辑起点,首次提出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这一原创性命题,从而正式确立了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一对人权范畴的基石地位。在人权价值谱系中,生命、自由、平等、效率、公平等价值不可或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提及人的生存问题,首先面临的就是安全问题和健康问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享有其他一切人权和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目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潜在因素主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急性传染病以及其他外在危及生命安全的侵权行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优先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人民安全的关键之策。人民健康权得到充分实现能够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健康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没有健康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就无法充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重大疾病预防、建立全民医保,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权益,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的重要举措。

第三,厘清了人权理论的未来愿景,首次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全新命题。在中国权利场域中孕育形成的幸福生活权,并不是追求个体幸福的简单相加,抑或是功利主义法学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幸福观指导下寻求人民关于幸福的“重叠共识”。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充分保障,为人民幸福生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权利的表现形态不仅存在于有形可及的现实维度,还存在于无形可感的精神维度;权利的保障水平不仅停留在物质文化领域,还进一步拓展到美好生活领域;权利蕴含的价值目标不仅聚焦于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还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民幸福生活权应运而生。从实践脉络看,幸福生活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的高阶形态。不同的人权类别在内容构成上存在质的不同,更有甚者会基于物质制约性在不同的人权话语体系中存在根本区别。作为高位阶人权的幸福生活权,具有高度概然性,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实践产物,并不排斥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具体的权利形式。以人权白皮书为例,199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首次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2016年发布的《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进一步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随后在《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在人权体系内,难以区分何为第一性人权、何为第二性人权,不同的人权类型都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共同的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现实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就是人的幸福生活。”从“首要人权”到“首要的基本人权”,再到“最大人权”,蕴含了不同时期中国人权实践重心的转变,共同型构着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递进式人权实践体系。“幸福生活权”作为一个标识性学术命题,定位更高,形式更丰富,涵盖了“健康生活、安宁生活、体面生活”等具体的子权利形式。这三者是由低向高、依次递进的权利形式,从而在基础性人权、底线性人权和上位性人权三者之间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的理论辨析,以严谨的逻辑、科学的方法赋予当代中国人权观以崭新的时代内涵。

四、当代中国人权观的运行论构建

当代中国人权观在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在人权的运行路径上,开辟了一条“基于发展的人权”新路,在本质上超越了国际社会提出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从而保障中国人权事业行稳致远。围绕人权与发展的关系,究竟是以发展促进人权还是以人权促进发展,在全球人权话语体系中存在重大争议。有的主张先讲人权再讲发展,有的认为发展在先人权在后,将人权和发展对立起来。“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主张先有人权后有发展,将重心置于人权之上,以自由权为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然而,在国际人权语境下,这一人权发展路径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仅以法律上规定的自由权利为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强调政府的消极尊重义务,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对个体自由的强调可能会与其他人权个体以及公共利益产生冲突;西方国家以此为标准评判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状况,否认了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发展权方面的重要贡献;以自由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路径根植于西方,并不完全契合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现状。“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把发展作为实现人权的手段、衡量人权状况的标准和人权事业建设的目的,主张:“人权与发展不可分离,发展本身就是人权,以人权看待发展和以发展看待人权同等重要”。1969年联合国《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将人权问题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1979年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明确“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在明确发展权的人权地位的同时,在内容方面对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随后发展权也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联合国官方文件中得到反复确认。

当代中国人权观在重视人权之于发展的意义的基础上,将重心置于发展对人权的价值功能,以“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超越“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出发,紧扣“发展”主题作出了一系列经典论断,系统阐述了“以发展促人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新路径,在本质上优化了人权理论的价值意蕴。2015年,习近平在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2016年,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强调:“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017年,习近平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出了“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典论断。2018年,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明确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21年,习近平在2021·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出“以发展促进人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023年,习近平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的贺信再次强调“以发展促进人权,践行全球发展倡议,提高发展的包容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以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之路保障各国人民公平享有人权”。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克服了西方人权话语体系中“先人权后发展”的历史局限性,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无论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还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目的都在于通过发展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强调在发展与人权双向互动的过程中,不断拓展权利的运行空间,丰富既有的权利类型,推动人权的纵深发展。随着新时代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转变,人的基本权利诉求也从传统的物质、文化方面延展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领域。此外,在数字化浪潮下,权利的运行场域也从有形可感的现实生活发展到复杂、虚拟的网络空间,既有的权利类型或内容难以完整准确全面地适用于新型权利场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因此,必须坚持以发展促人权,在发展的过程中拓宽人权覆盖的广度、强化人权发展的深度。一方面,“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从横向上提出了人权保障的量的要求。在既有的权利体系中,“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在新型权利场域中,通过两步走的发展战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满足人民在更高层次上的美好生活权利需求;大力发展数字技术,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充分释放数字技术之于人权发展的内在效能,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数字发展权”。另一方面,“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在纵向上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实现了从过去重点关注人权的数量、种类和范围到重视人权的质性和水准的转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全体人民对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品质要求大幅度提升,追求“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通过发展民生事业、优化分配结构、完善分配制度、扩大内需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不断满足人民在教育、工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环境等方面的新的权利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五、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践论构建

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认为,政府在人权保障中担任“守夜人”的角色,只要政府消极不作为、不予侵犯,人权便可自动实现。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在国家干预主义影响下,人权保障的焦点从自由权逐步转向社会权,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以自由权为重心的消极法治主义人权观,法治保障人权的核心在于事后司法救济。对消极尊重义务和事后救济义务的强调,使政府丧失了加强人权保障的主动性,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村贫困人口等特定群体无法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实际上,人权不仅是被动的消极人权,更应当是国家予以保护和促进的积极人权。当代中国人权观在实践上秉持一种积极主义的人权保障理念,通过战略规划、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政策与法律等全方位发展人权事业,强调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保障人权,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存在本质区别。国家将依法推进人权保障作为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先后颁布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加强对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的保障,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共享发展成果,其中第四期人权行动计划“将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而人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离不开国家和政府充分履行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保障的基本义务。在实践方案体系中,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到重视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再到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随后在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化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当代中国人权观从法治体系建设这一总抓手上构建起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在法治模式上,以促进型立法为前导,以保障型立法为核心,以救济型立法为防线,正在不断形成独特的人权法治制度规范类型和实践机制。

通过促进型立法督促国家积极作为,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不同于强制型、惩戒型立法,促进型立法更多地是采用相对柔性的调整方式,以鼓励、支持、提倡、促进的形式对人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充分发挥法律的正向激励功能,通过增强外部驱动力激发人参与法律事务的自主性、能动性。我国目前已经颁发的促进型立法在横向上涉及经济、文化、环境、教育、医疗卫生、乡村、农业等领域,在纵向上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各个层级。促进型立法蕴含了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能够通过外部激励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抑制人的惰性因素,强化其行为的内在动机,让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积极活动”,为人的体面和尊严创造条件,具体体现在:一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诉求。促进型立法从人民切身利益出发,为解决“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等”等公共性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普惠性型、互助性养老,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调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的国家义务,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权保障水平;《就业促进法》设置专章“公平就业”来消除就业歧视,保障人民的平等就业权。二是寻求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的平衡点。“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市场调节低效甚至失灵的情况下,耗资大、周期长、公益性强、基础薄弱的文化、环境、医疗卫生等产业或者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单单依靠市场手段进行调节,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地分配各类要素。“促进型立法属于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正的新型立法。”为了应对市场失灵带来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201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则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可持续发展;2012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表彰、奖励、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

通过保障型立法实现道德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增强人权法治保障。从逻辑形态来看,道德人权不是依附于特定的国家或者法律存在的权利,而是基于人的道德身份所应当享有的应然权利,承载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道德理想,彰显了人的尊严与价值。但离开了国家和法律,道德人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经过法定程序将道德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将国家人权保障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人权才能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型立法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将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国家保障义务予以具体化,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障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在社会保险型立法领域,目前在法律层面仅有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应当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重要领域的分支型立法工作,增强人权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社会救助领域主要依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进行调整,立法力度较弱、法规位阶较低。在现有的法规体系基础上,适时地推动立法条件成熟的行政法规转化为法律,制定《社会救助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将生存权保障落到实处。社会福利型立法较为成熟,涉及粮食安全、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住房、医疗、儿童福利等人权重点领域的社会福利型立法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适足生活水准权,实现普惠正义。社会优抚型立法以对国家或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为保障对象,是一种带有褒扬性质的社会保障型立法。我国的社会优抚型立法加较为薄弱,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形式,缺乏监督、责任条款和配套性规定。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片面化、分散化、重复化等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增强人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开创保障型立法赋能人权发展的新模式,追求实质正义和结果公平。

通过救济型立法加强人权司法救济,构筑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促进型立法和保障型立法实现了从人权到基本权利再到具体权利的转变,而救济型立法通过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综合权利的全方位保护,将文本上的权利转化为实践中的权利,实现了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变。在实体权利方面,以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重点进行司法适用。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型立法凸显了国家保护义务,“司法是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以刑事诉讼为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被告人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保障,重点惩治暴力活动、黑恶势力、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人权司法保障的执行力。在程序权利方面,通过救济型立法实现从人权到诉权的转变,全过程保证当事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的各项权利。实施立案登记制,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保证人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综合权利方面,救济型立法强化国家或社会组织的救助义务,增强特殊主体寻求人权司法救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为当事人寻求人权司法救济提供多种途径。

六、结语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构建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的理论表达。本体论从法理基础和理论本原两个维度,对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人民中心进行最深层次的法理溯源,科学回答了当代中国人权观“为什么”的问题,为要素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实践论构建奠定思想基础。要素论从人权主体、人权客体、人权内容三大层面搭建起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整体框架,范畴论则以生存权、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民幸福生活权为依托,筑牢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支柱,要素论和范畴论系统诠释了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什么”的问题,为本体论、运行论和实践论构建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作用。运行论以“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揭示了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动力机制与运行路向,实践论则以积极法治主义为重心阐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战略选择,二者探明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如何实现”的问题,昭示着从应然人权到法定人权再到实然人权的转变过程,与本体论、要素论、范畴论共同呈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内外一体、动静融通的基本特征。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一个开放而复杂的理论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它必将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断推进而日臻完善和发展。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2JZDZ002)。】

(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华中科技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倩倩,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Centering on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ories,Xi Jinping´s discourse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creatively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original theoretical viewpoints and academic propositions,profoundly revealing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and realizing all-round and deep-level innov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ntemporary human rights theoretical system. In ontology,the four-in-one view of human rights of the political party,the government,society and the people goes beyond the dichotomy between the political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In element theory,the substantive view of human rights surpasses the formalist view of human rights. In category theory,the view of human rights focusing on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ranscends the view of human rights based on the individual´s right to freedom. In operation theory,the“development-based human rights path”goes beyond the“human rights-based development path”. In practice,the positive view of human rights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surpasses the negative view of human rights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Xi Jinping´s Discourse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Theory;Original;Contemporary Chines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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