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两源”:“两个结合”视域下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
刘 明
内容提要:中国人权道路受外在动因和内在动因的双重驱动,既受到世界范围内人权的一般性规律的影响,又遵循中国自身的内生逻辑。“两个结合”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国情不断推动理论创新的具体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中居于“核心”位置,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本身的规律性认识;“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构成中国人权事业不断推进的“活水源泉”。“两个结合”是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其展现的“一核两源”的逻辑结构解释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性,既是对中国人权道路的动力进行的阐释,也是对中国人权道路的合理性进行的辩护。
关键词:“两个结合” 人权内生性 “一核两源” 中国人权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即“两个结合”)。“两个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总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道路指引。中国的人权事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篇章”,一方面,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另一方面,需要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并从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马克思主义对中国人权的系统阐释,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根本指导,在中国人权事业中居于“核心”位置;“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成中国人权事业的两个“本土源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权事业的指导理念,也是对中国人权实践的科学认识和规律性总结。
一、人权内生性的“核心”:马克思主义
任何国家在选择自身的人权道路时都无法忽视其内在因素的影响,即本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现状等因素既影响着该国在选择人权道路时的合理性,也影响着该国人权道路在实践过程中的合理性。在这种意义上,人权的内生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两个结合”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性,并将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人权道路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人权道路的内生性特征
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具有内生性,即受本国传统文化、现行公共政治文化、具体国情等内部因素的激发和影响。一个国家在选择人权道路的过程中,遵循人权的内生性逻辑是必要前提。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基础、历史语境和国情,这些因素既是一个国家在选择人权道路时的“原因性变量”,也是其人权道路的“辩护性变量”。换而言之,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既是对一个国家选择某种人权道路的原因进行的解释,也是对该国人权道路的生成过程进行的阐释,为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选择提供了合理性辩护和合法性辩护。具体的历史、社会和文化因素解释了不同国家在人权道路上的差异性。
遵循内生逻辑是中国的人权道路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总结中国人权道路的经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表明了中国人权道路在发展过程中的双重动因,也是“两个结合”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运用。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借鉴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外在动因,人权具有普遍性,从全人类的人权发展中借鉴合理要素,是人权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人权又具有特殊性,不同的国家根据国情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人权道路。人权作为一个实践性要求极强的观念,其内在动因更具根本性。与西方国家强调人权普遍性优先于特殊性不同,中国的人权道路强调特殊性先于普遍性。
“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论述,既是对中国人权道路的生成逻辑的说明,也是对中国人权道路的合理性进行的辩护。“马克思主义”“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构成“两个结合”的基本要素。其中,马克思主义在“两个结合”的结构体系中居于中心和根本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权事业的核心指导思想。“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人权道路提供了“活水源泉”,是中国“本土资源”的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只有与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保障中国人权道路的合理性。“两个结合”所展现的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是“政治性”和“原生性”的结合,“本土资源”展现了“原生性”,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权道路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了明显的“政治性”。
“政治性”在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中起主导作用,是中国人权道路的重要特征。从人权观念的生成学视角看,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往往是多种文化和多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和相互融合的结果,甚至在社会层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多元性和竞争性。与人权观念的生成逻辑不同,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是主流意识形态观念与人权实践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执政党和整个国家的意志选择,即执政党将自己的人权意识形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指导国家的人权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中国人权道路的生成中居于根本地位。主流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并被社会多数成员广泛接受和自觉认同。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主流意识形态。
(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人权道路中的核心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人权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是由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权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也与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规律性认识密切相连,而且,中国人权道路的历史实践不断印证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其一,马克思主义是中国人权道路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道路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权道路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道路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道路的主要规划者和引领者,与西方国家的人权道路不同,中国的人权道路不是“自下而上”的分散治理模式,而是自上而下的集约型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以及中国政府强大的执行力,是中国人权道路的主要推动力量。党和国家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政府工作报告”等方式自上而下地统筹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与中国的人权事业始终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主流人权观念的主要生成者和阐释者。通过不断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中国,人权理念不仅具有文化属性,更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创新人权思想来形成人权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
中国共产党对人权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马克思主义的指引而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总纲领,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各项事业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中国的主流人权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道路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道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党和国家的目标与使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前进的根本保证。
其二,马克思主义是对人权本身的科学化认识和规律性认识。长期以来,人权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是欧洲启蒙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然而,这种源自西方文化的人权观念并不具有普遍性,更不能垄断对人权的科学认识,甚至其本身内含明显的局限性。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和伪科学性,构建了其对人权的科学化认知。首先,马克思将历史性视作人权的基础,用“历史人权论”取代了启蒙哲学的“天赋人权论”。启蒙哲学以及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均将人权视为是“天赋的”,是一种“自然权利”,然而,这种形而上学的人权观念明显是“反历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形式,受到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其次,马克思用“关系性”的人权代替启蒙哲学中“原子式”的人权。启蒙哲学将个体视为人权的价值主体,强调个体自由权的至上性。马克思则认为,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有价值,“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最后,马克思用真正的“普遍平等人权”代替了资产阶级的“特权”。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是纯粹个体的私权,是同他人和共同体相分立的个体权利,资本主义国家市民社会中的自由权是“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互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念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建构了其对人权的科学化和规律化认识。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西方人权传统中从抽象观念的视角论证人权普遍性的方式,主张人权具有历史性,需尊重不同国家具体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现实。另一方面,马克思从共同体和个体相结合的关系视角看待人权的基础,既暗含了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相协调的观念,也为个体的平等自由和人性解放的实现指明了道路。马克思人权观念中的这两个方面,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体现了对人权的科学认识,也为中国今天的人权实践提供了价值指引和道路指引。甚至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马克思关于人权的科学化阐释也代表了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追求的是人人基于平等的自由。具体的人的自由、权利与利益之实现,无疑是一切人类合作与政治行动的目的与归宿,也是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终的目的与归宿”。
其三,中国人权道路的历史实践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通过实践验证思想的科学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中居于“核心”位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行”,这是中国的百年实践所验证的结果。中国共产党一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法治建设、减贫脱贫、社会保障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推进。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贫困问题和吃饭问题是困扰中国几千年的难题。1978年,中国的贫困人口仍有7.7亿,2020年年底,中国实现了全面脱贫,这是中国人权道路的胜利,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巨大贡献。
二、“两源”:中国人权道路的“本土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基本价值认知和思维逻辑。首先,人权具有历史性。人权的历史性主要指人权观念以及人权实践活动在时间上是变动和发展的。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人权观倾向于认为人权是绝对的和不变的,是超越时空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则认为人权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是历史的产物。其次,人权具有具体性。人权的具体性主要指人权观念以及人权实践在空间上是特殊化和语境化的。西方主流人权观念认为人权是抽象的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存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则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和人权实践在根本上由一个国家的具体实际所决定。最后,人权具有现实性。人权的现实性主要指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的形成以及人权道路的选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该国的人权现实问题,人权的现实性是由人权的历史性和具体性所决定的。
一个国家主流的人权观念和思维逻辑决定了该国人权道路的选择逻辑。“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这三个思维逻辑的现实反映,是中国在选择适合自身人权道路过程中的条件分析和情境分析,为中国人权道路的特殊性提供了合理化辩护。情境分析的逻辑是析出范式比较对象在发生学意义上的不同要素和前提条件。概念建构的基础之一是特定的情境,“任何概念建构都不可避免是特定场合和特定意图的产物,都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试图超越其特定背景来理解概念,‘都是很天真的’”。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人权内生性的两个“本土源泉”,是中国人权观念建构和人权道路选择的两个前置情境条件,脱离这两个情境条件的人权道路如同“无源之水”。
(一)“中国具体实际”:中国人权道路的现实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权“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进一步指明了“中国具体实际”在中国人权道路选择过程中的具体内涵,即中国人权道路的选择受中国具体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一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和社会条件决定了一个国家人权观念的形成和人权道路的选择。17、18世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形成的人权观念和人权道路也仅是对当时欧美特定时空语境下政治、社会和文化条件的反应,而不是人权的普遍模式。在这种意义上,“人权不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超时空概念,不是凌驾于人类不同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历史及现状之上的抽象权利,也不是一经思想家发现就能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而丝毫不发生变化的权利”。
中国具体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现实起点和约束条件。人权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决定了相关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呈现出差异;甚至,在同一历史时期,相关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在说明某一特定时期人权道路的内生因素时,需要分析某些具有根本地位和基础作用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政治条件或社会条件决定着中国人权道路的选择,是“中国具体实际”对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的现实约束。
其一,中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中国人权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既构成中国特色人权道路最根本的政治条件,也是中国人权道路的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占多数是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中国的人权道路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决定了中国的人权道路在政治层面的特殊性。
其二,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构成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的基本社会条件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特点:“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这五个方面与中国人权道路紧密联系,“从人权的维度认识和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上述五大特征,正是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实践上的主要内容”。其中,“人口规模巨大”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条件进行的阐释,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其他四个特征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和价值进行的阐释。中国的人权事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目标之一,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条件约束和价值约束。“人口规模巨大”同样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社会条件约束,决定了中国人权道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
其三,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构成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的另一基本社会条件。人权的现实性要求国家在选择人权道路时将人民最关切的问题放在首位。一方面,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广大人民最为关注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制约着人民群众的这一目标,甚至成为影响中国人权事业的最大问题,“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影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保障和促进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既体现在不同的阶层、区域、城乡等领域,也体现在人权的内容和结构中。“美好生活”一方面是以物质和收入为基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美好生活”的首要内容,“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物质资料的生产永远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美好生活”也包括公民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的人权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或“人的繁荣”。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和充分发展,既是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人权道路的应有之义。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的“具体实际”或“国情约束”。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人权道路进行选择时的“政治条件”,中国现代化道路的特点以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构成新时代中国人权道路的“社会条件”,这三个方面较为集中地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一个国家的人权“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三个方面的社会政治条件构成中国新时代人权道路的第一个“本土源泉”,影响着中国人权道路的生成和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和人权现实性,决定了中国新时代人权道路需要遵循中国的“具体实际”,这也是中国人权内生性的重要方面。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人权道路的历史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权“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人权内生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既对一个国家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具体内容产生重要影响,也对一个国家人权道路的选择和人权的实现程度产生重要影响。从词源学的角度讲,人权的概念产生于17世纪前后的欧洲,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的具体观念和具体内容便因此而“定于一尊”。在很大程度上讲,西方主流的人权观念脱身于欧洲特殊的宗教和文化传统。中国具有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掘人权资源是人权内生性的内在要求,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另一个“本土源泉”。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诸多因素与今天的人权观念相契合。但另一方面,现代人权的核心特征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能否从特定的传统文化中发掘人权的普遍要素,是鉴定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能否相融于现代人权观念的必要前提。现代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理念基础、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三个方面。从理念基础上看,现代人权观念的普遍性要求对“人性”有一个普遍主义的理解。人权是关于人的权利,且是每个人均应享有的权利,这要求人权的观念须建立在对“人性”的普遍理解之上。其次,从形式要求看,现代人权观念的普遍性要求对整个人类有普遍主义的关怀。人权并非仅针对某个国家和某种文化,而是针对整个人类和每一个人类个体的。最后,从内容要求看,现代人权观念的普遍性要求关注任何个体最为紧迫的利益。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内含中国国情下对人权的特殊理解,且在一定意义上内含现代人权中的普遍主义特征。首先,从理念基础上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含对“人性”的普遍主义理解。西方主流人权观念以“理性”“个体性”等人性假定为理念基础,是西方文化对“人性”的一种普遍主义理解,在此基础上西方国家建立起个体自由至上的人权观念。与之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的“仁爱”本性和“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如孟子提到的“仁而不爱,不足以解人;爱而不仁,不足以立者”(《孟子·公孙丑下》)和中国几千年强调的“家国情怀”。其次,从形式要求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富含对整个人类的关怀,如儒家讲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最后,从内容要求看,中国传统文化关注到了人类个体最为迫切的利益,如中华传统文化提到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强调了物质条件在每个人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华传统文化中所内含的这些普遍主义要素,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现代世界人权观念中的一些普遍成分,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重要根基的中国人权道路,也是符合世界意义的人权道路。
任何国家的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都无法完全脱离其自身文化根基。在中国人权道路的选择过程中强调“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以上客观事实的尊重,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文化诉求和心理基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在强调“优秀传统文化”对中国人权道路的影响时,也应该避免“文化本体论”的误区,即认为“优秀传统文化”构成人权的主体和本源。从人权的现代特征看,现代人权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和现代政治文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在一个国家人权道路的选择过程中的功能主要是解释性功能,而不是构成性功能,即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一个国家选择某种人权道路的合理性,但不能构成现代人权的具体内容。
三、“一核两源”的内部互构及其内涵的四个“具体结合”
一个国家的人权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国的政治文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两个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提供了理论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则是“两个结合”在中国人权道路问题上的具体应用,展现了中国人权道路内生性的具体逻辑。简而言之,中国人权道路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马克思主义在“两个结合”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和主体地位。“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成中国人权道路的两个“本土资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活水源泉”。
(一)“一核两源”的内部互构
“马克思主义”“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结合”的三个要素。这几个要素之间并不是分立的,而是内部互构的,在逻辑上是彼此关联和支撑的。“第一个结合”是实践唯物主义的体现,“第二个结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现,将“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人权道路的两个“本土源泉”,则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的结合。
首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第一个结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还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都反对教条主义和抽象观念,而是将实践作为理论的首要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一特性是实践性,它在实践中发展,在实践中修正”。实践活动的对象是外在世界,而外在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只有同不断发展变化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理论才有生命力,实践活动才能向善而行。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脱离具体实际的教条主义和实践活动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沉重灾难。“第一个结合”要求新时代的中国人权道路不能脱离当前的具体实际,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格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和目标”等“具体实际”既决定了中国人权道路的性质和具体内容,也反过来塑造着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其次,“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第二个结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强调在历史进程中把握外在对象和社会发展等问题,“历史唯物主义以历史的眼光理解存在,在对象性关系和对象化过程中把握事物的存在及其观念”。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要素是与现代人权观念相背离的,如“男尊女卑”“臣民观念”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则是代表现代文明的人权观,强调“人人平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过滤效应,去其糟粕,留其精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着国家的公共政治文化和国民性格,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和人权道路能否有效“落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不仅受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影响,而且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体现为不同样态。人权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也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文化环境”。一个国家在选择自身的人权道路时,如果完全脱离自身的传统文化而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人权道路,终将会因缺乏人民的心理根基和实践土壤而失败。
最后,“中国具体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人权道路的两个“本土源泉”,体现了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不是割裂的,而是具有极强的内在关联性,“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实践性。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不是空中楼阁,其既具有实践来源也具有实践功能”。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具体实际”不仅是对现实的反映,也是具体历史的体现,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是中国历史的构成要素,也是“中国具体实际”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是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的人权道路如果只强调“第一个结合”,则忽视了历史因素对实践活动的影响,是将历史唯物主义同实践唯物主义的割离;如果只强调“第二个结合”,则是过分夸大了历史的决定作用,没有看到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首要品格,是将实践唯物主义同历史唯物主义的割离。
(二)中国人权道路中的四个“具体结合”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两个结合”塑造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性,并决定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即习近平总书记阐释的以下六个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六个方面实际上也是中国人权道路的具体内容,体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有机统一。其中,前四个方面强调了中国人权道路中特殊性的面向,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后两个方面则强调了中国人权道路遵循人权普遍性的一面,依法治国以及尊重联合国体系和国际法体系是大多数现代国家都会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从人权理论本身所展现的逻辑看,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中国人权道路的特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1)中国人权道路的实现主体是党的领导和人民性的结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个体与公共权力的对抗分别视作实现人权的条件和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限政府”,这决定了西方国家的人权道路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推动力量。与之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党和人民的关系决定了中国的人权道路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共同推动的,人民和执政党之间、个体和国家之间不是对抗的关系,而是融合的关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人权道路的政治性和社会主义性质,人民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主要参与者和促进者。中国人权道路中的“人民性”不仅强调广大人民是权利的享有者,也强调广大人民是中国人权事业的推动者,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中国人权道路的特色。
(2)中国人权道路的权利主体是个体与集体的有机结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将权利的享有主体限定于个体,认为只有个人才能拥有人权,进而否认了集体权利的存在。这一主张否定了国家、民族等集体拥有和平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方面的集体权利。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看,以上主张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国家独立和自决地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即便从理论上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一人权理念也遭受到了其内部的质疑,共和主义的理论家认为,自由的国家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独立”和“自治”是一个国家应有的权利。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人权道路不仅承认个体权利的存在,也承认集体权利的存在,这既由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也遵循了权利理论本身的逻辑。一方面,中国曾经长期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识到国家独立和国家自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从权利本身的理论逻辑看,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重要前提,只有确保国家的独立和自主,人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此外,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中,还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集体”的观念一直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将个体与集体同时视作权利的主体,也是由中国人权的内生性所决定。
(3)中国人权道路的权利内容是利益型权利与选择型权利的有机结合。权利通常指一个人(或集体)有资格享有的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或事态,这些有价值的东西或事态构成了权利的具体内容。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存在利益论和选择论的区分。简而言之,利益论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能够给人带来幸福和快乐的实质性利益,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满足;选择论则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人的自由和自主。前者主要包括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后者则主要包括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西方人权传统一直强调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甚至否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人权道路立基于中国国情,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强调保障人民群众的实质性利益,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中国也主张协同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和政治权利,利益型权利与选择型权利的有机结合,是中国人权道路的重要特征之一。无论从人权的实践历史看,还是从国际人权法的内容看,利益型权利与选择型权利构成人权的两大核心范畴,缺一不可。不同的国家在选择适合自身的人权道路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难免会有不同侧重,但也不可偏废其一。
(4)中国人权道路的实现形式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西方国家主流的人权传统强调普遍主义,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优先于特殊性,并试图将西方的人权理念和人权道路推广到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与之不同,中国的人权道路强调特殊性先于普遍性,“两个结合”本身所体现的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即是对中国道路的特殊性的强调。此外,中国的人权道路也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在不断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同时,在联合国和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在理解人权普遍性的实现方式方面,中国的人权道路强调在特殊性中把握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其一,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普遍性,不同的国家有其各自特殊的历史、政治或文化背景,对人权的内涵必然有不同的理解,在选择何种人权道路方面更会有所差异。其二,在人权的全球治理层面,人权普遍性的达成,必然不是通过向其他社会或文化强加某种特殊人权观来实现,而应尊重不同文化、不同宗教甚至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现实。在强调人权特殊性的同时,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人权的普遍性并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也是中国人权道路在前行过程中的“长久课题”。
四、结语
无论是作为思想领域的意识形态,还是作为实践领域的道路选择,人权的内生性都是无法忽略的客观事实。人权内生性强调从本国具体的政治社会情境和文化情境出发,发掘适合本国人权道路的要素和逻辑。人权内生性为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选择既提供了动力学意义上的辩护,也提供了合理性辩护。人权的内生性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在特殊性的基础上遵循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实现路径。“两个结合”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体现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性和内生逻辑。“两个结合”的三个要素,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彼此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其中,“马克思主义”是“核心”,这是由中国人权道路的“政治性”决定的;“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本土“源泉”。此外,这三个要素并不是分立的,而是在逻辑上互构的,三者统一于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原则当中,“一核”为“两源”提供原则“指导”,“两源”为“一核”提供实践“源泉”。“两个结合”中的“一核两源”体现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
(刘明,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人类共同价值’视域下世界共同体观念的政治哲学研究”(项目批准号:22BZX009)、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项目批准号:AS2120)的阶段性成果 。】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 is driven by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factors,influenc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human rights worldwide while also following China´s own endogenous logic.The concept of the“Two Integrations”reflects the continuous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CPC)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significantly illustrating the endogenous logic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 Among these,the“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occupy a“core”position within the endogenous logic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and to some extent,embody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inherent laws of human rights. Meanwhile,“China´s specific realities”and“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serve as the“living water sources”for the ongoing advancement of China´s human rights. The“Two Integrations”represent an intrinsic requireme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practical materialism.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One Core,Two Sources”explains the endogenous nature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offering both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riving forces behind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 and a defense of its rationality.
Keywords:“Two Integrations”;Endogenous Nature of Human Rights;“One Core,Two Sources”;China´s Human Rights Path
(责任编辑 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