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无障碍环境,让身体有缺陷、身患残疾或有特殊需求的困难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有8500多万各类残疾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近3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广泛而迫切。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障人士、老年群体等相关人员融入社会、享受平等权益、实现经济价值的基石,能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有尊严、有质量地生活,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参与经济建设。同时,它不仅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受益者实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因为多数人虽然并不存在肢体功能障碍,但在某些生命时段,同样需要无障碍环境的支撑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客观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与现状,进一步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事关人民幸福、事关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并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的中国式现代化图景中,也包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擘画。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残疾人、老年人”作为保障对象,并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一年多来,不仅以“小切口”立法展现“大价值”,创造条件使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也推动了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注、重视与参与,更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夯实基础。截止到8月31日,中国残联已指导地方完成102.44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占“十四五”总任务数的90.34%。工业和信息化部累计发布近30项信息无障碍标准,对2726家与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和手机App完成升级改造,持续优化长辈模式、语音搜索、全键盘操作等适老助残功能。
在充分肯定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等客观存在,一些地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对法律贯彻落实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够细化、人财物投入不足等问题。个别地区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不到位,部分老旧建筑无障碍改造难度大、进度滞后,特别是在残疾人设施建后维护,残疾人设施标识安装铺设,电子终端、小字说明书适老化改造等方面仍存在差距和不足。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助于提升特殊群体的生活质量,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深刻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多措并举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建设更加便利、安全、舒适的无障碍社会,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更加可感可行、可期可待。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提升组织力。为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科学性与实绩实效,必须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和协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国情实际,推动解决残疾人、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紧密协作机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新建设施预算,加大现有设施无障碍改造财政支持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成功经验,比如美国制定完善的无障碍政策和法律体系,提高社会大众对无障碍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公共设施无障碍设计普及率高;日本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通过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确保了设施的质量和效果。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各地取得的实际成效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推动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消除区域发展差异带来的无障碍环境差异,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形成推动无障碍建设的强大合力。
其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无障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基本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主体,包括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在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体系,各地政府也积极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措施,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更加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清晰界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同时加大对违反无障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无障碍环境的持续优化。从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两个方面,制定并实施统一且科学合理的无障碍建设标准,确保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道路等无障碍设施的设计与实施能够全面满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学校、道路、服务窗口等公共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执行。此外,应致力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的监管与维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更新。
最后,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更美好的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要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和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公众对无障碍设施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推进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重视社会参与,完善参与机制,建设参与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汇聚更多智慧和力量。在学校、社区等深入开展无障碍意识教育,针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制定科学的无障碍素养测评标准,建立常态化的无障碍素养评估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优化无障碍素养教育和培训方案,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作者:焦璨,系深圳大学心理健康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