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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权蓝皮书 | 徐爽 杨璇: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新进展

2024-11-28 19:37:43来源:仁之言作者:徐爽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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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新进展

徐爽 杨璇

摘要:新业态是劳动者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从事劳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在新一轮信息技术条件下,新业态发挥了就业“蓄水池”作用,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亦要求得到充分保障。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将保护对象扩展到传统劳动关系之外的新业态从业者,国务院多部门、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政府等发布政策文件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平等就业权、最低工资、职业安全、职业伤害保险、养老医疗保险等。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仍然面临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劳动者维权难度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劳动权利保障立法,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司法指导案例制度。

关键词:新业态  劳动权  平台企业  劳动关系

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实体经济,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为代表的新业态应运而生,持续释放新动能。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增长点,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一)新就业形态之“新”及其带来的新问题

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从事劳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本质上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引发的生产要素重构,在雇佣、劳动管理、劳动报酬获取方式和劳动关系认定等方面与传统标准大为不同。

新就业形态体现了劳动者全新的就业观念,要求自主性与协同性并重。与传统用工关系相比,新业态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性弱,导致劳动关系模糊难以认定,从业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构成复杂,责权利关系不清晰,容易引发劳动关系纠纷,超越了传统劳动法所能解决的劳动争议范围,需要法律政策及时作出回应。

(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框架。此外,专门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保护对象扩展到传统劳动关系之外的从业人员。

政策层面,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形态出现的新动向、新趋势。早在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及“新就业形态”;2016至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7年均提出“支持和发展新就业形态”。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作出重要部署,并且强调“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加强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利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针对外卖送餐、网约车等重点行业,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府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2023年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进展

2023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一)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

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的内容、订立方式及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共同发展。

7月,全国总工会发布《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工会的工作目标主要是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和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重点工作在于引领思想政治、推进建会入会和提供形式多样的维权服务。

(二)各地制定的政策措施

各地贯彻落实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中央政策文件的举措进一步深化、细化,出台若干专项保护细则,探索创新保护模式,主要涉及:规范平台对劳动者的用工模式、消除就业歧视、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健全和落实劳动安全健康责任、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等。

三、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着力点与前景

(一)当前仍面临的问题

1.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指导意见》中首次界定“不完全劳动关系”并对其进行规制,但界定标准尚不明确。在实践中,“众包”形成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平台企业在其中处于强势地位,容易对从业者形成不平等支配关系,在难以准确认定劳动关系的同时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2.劳动者维权难度仍然较大。新业态用工方式中的“平台+个人+注册”模式,导致从业者个人与平台连接弱,平台企业往往会逃避其作为雇主的法定义务。且新业态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维权意识弱,在劳动权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3.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就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而言,目前关于新业态劳动者保护的政策性文件多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或者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权威性、统一性、全面性和保护力度方面亟需加强。

(二)推进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路径

健全劳动权保障立法,构建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障权责任划分、工伤认定等的认定标准;打破各自为政,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加强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监督,局部地区可试点成立新业态专题调研组;完善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司法指导案例制度。

作者简介:徐爽,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法学;杨璇,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人权法学。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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