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兴权利看人权的历史性
毛俊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份普遍性的人权清单。这一系列普遍人权的早期形成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形成,始于17世纪至18世纪,重点是保障个人自由;第二阶段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形成,出现在19世纪,重点在于社会平等;第三阶段是20世纪形成的集体人权,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其内涵仍在不断丰富。可见,人权概念的觉醒与得到社会承认是一个过程,普遍人权清单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不断丰富。
普遍人权清单形成的历程显示出人权体系扩大的趋势,随着新兴权利的不断涌现,人权概念新的外延将不断出现。新兴权利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什么?第一,新的社会需求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第二,新的社会需求缺乏法律保障,需要制定新的权利规范加以应对并且在法律技术上成为可能。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会对人的尊严提出新要求。而当这些要求逐渐普遍化,就形成新的社会需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新兴权利概念及其法律规范是对应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新兴权利的出现同样表明,权利概念并非与生俱来。早在工业革命之前,就有不少国家开展了社会保障实践,但彼时获得社会保障并不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当大规模生产带来残疾、贫困和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才开始作为基本人权得到重视。自决权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二战后去殖民化运动推动的。总之,人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事实上,普遍人权清单上的大多数权利最初并不“普遍”,它们的普遍性取决于国际协商一致。如果一项权利只得到个别国家的承认,显然不足以被列入普遍人权的清单。普遍人权清单条目的增加,意味着许多权利正逐渐从不被普遍接受的相对性,转变为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普遍性。但同时,人权清单的扩大也面临更多的矛盾,国际社会就某一具体要求是否属于人权进行的辩论日渐增多。一些国家的一些学者热衷于主张新兴权利,并认为它们对于维护人类尊严不可或缺。但在实践中,要一国所立法承认的权利得到其他国家承认存在多方面考虑。
人权清单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对人权普遍性的意义也受到一些质疑。一方面,许多权利从相对性走向普遍性,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共识程度;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即使被纳入国际人权公约,也很难被所有国家与社会接受。这无疑使普遍人权清单的地位受到质疑。虽然普遍人权清单中如禁止酷刑、禁止奴隶制、禁止种族灭绝等内容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打折扣”,但确实有不少权利的普遍性存在争议。综上,一项权利的普遍性并不只取决于该权利的正当性等属性,而更有可能取决于某一特定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共识。无论是早期人权的形成,还是新兴权利向普遍人权的演化,都符合这一点,也为我们理解人权的历史性与具体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作者系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
选自《新湘评论》2024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