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环境权司法保障的新发展
唐颖侠
摘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化和低碳化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助力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促进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持续落实。完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中国的司法机关归纳“双碳”司法规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两高”指导性案例,为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加快推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双碳”目标 环境权 司法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部署,迫切需要将实现“双碳”目标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一、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现实意义
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涌现出一批新业态新模式,与“双碳”相关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双碳”案件是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国家战略的司法回应。作为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程序规则还是实体法律适用都可能突破传统法律定义和边界,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相比域外日益增多的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规模和类型,我国的涉碳诉讼总体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个案裁判面临的困难较多。由司法机关制定“双碳”规范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助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立法提供补充和参考。气候变化问题复杂多变,通过“双碳”政策先行先试有利于发挥灵活性优势,但国家层面的立法缺失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偏离法治轨道的风险。此时,司法政策和实践可以起到弥补立法的不足的作用。
第二,对气候变化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指引。实践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行政执法存在不足,有碍“双碳”目标的顺利达成。司法保障可以为气候变化执法提供参考,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促使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双碳”司法裁判发挥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作用。公开的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提升和培育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价值认同和实践指导。
二、“双碳”目标下环境权司法保障的规范进展
(一)顶层设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3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二)地方性文件
2023年11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有二十一条,分别从提高政治站位、发挥审判职能和深化改革创新三个方面,对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的审判指引。《实施意见》是贯彻《意见》内容,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是全省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双碳”工作的纲领性、指引性文件。
三、“两高”落实“双碳”目标的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双碳”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意见》的同时公布了11个“双碳”典型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加大了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有利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碳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5日发布10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涉及破坏林地湿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非法排放温室气体、违规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倾倒污泥等问题。
四、问题与展望
(一)“双碳”目标下环境权司法保障的主要问题
第一,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至今尚无全国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而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之中,法律条文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多困难。
第二,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由于我国法律中未明确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相关立法也均未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做法,制约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影响了“双碳”目标的实现。
第三,碳排放权管理和司法执行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主要存在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企业清缴履约义务、碳排放权司法执行措施和计量单位、排放权委托执行机制等方面的不足。
第四,在审判执行领域尚存在一些问题,专业化审判机制尚未建立。
(二)“双碳”目标下环境权司法保障的展望
第一,加快“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程。系统规制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把已经形成并行之有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和重大制度、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职责与举措上升为法律。
第二,以双阶理论为视角定义“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
第三,完善涉碳集中管辖体制机制。鉴于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市场设立于上海和武汉,建议依托两处市场而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由上海法院和武汉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法院一审,涉及地方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则由基层法院一审。
第四,尽早发展我国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目前气候变化诉讼成为推动气候治理的重要途径,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已多达2507件。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总体发展缓慢,致力于推动气候治理的诉讼不多见。因此,为落实“双碳”目标保障公民环境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适应气候变化诉讼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范,引入气候变化科学领域关于因果关系和归因原则的新发展,提升诉讼能力。
作者简介:唐颖侠,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