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办。从人权观念于欧洲的产生过程看,西方国家人权观的基础是基督教文化与启蒙哲学,两者都试图借助“自然”观念来阐释人的权利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观念尽管与人权观念不存在直接关联,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的阐释却内含“自然”的要核,并直指人权的根基。
“中西文化在人权的‘自然’观念方面的一次直接‘碰撞’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近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刘明接受中国人权网“说人权”专访时表示,中国的传统文化一方面成为抵制西方启蒙人权观念的一股“力量”,另一方面也为世界各国寻求人权的共识基础提供了“导引”。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国人权网: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但是,这样一个令所有人都感到欢欣鼓舞的宣言,为何在起草过程中却面临挑战?
刘明:为了避免人类再次陷入世界大战的浩劫,并捍卫世界的和平、正义与自由,《宣言》作为全人类的“宪法”于1948年应运而生。然而,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的表决过程中,有48个国家投了赞成票,而南非、沙特阿拉伯以及前苏联的六个加盟国等八个国家则投了弃权票。
这些国家的犹疑,看似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事件,但其背后却隐含了很多值得反思和关注的地方。其中,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对抗这类现实主义的考虑,还涉及文化冲突和价值冲突等方面的考虑。这一点早在《宣言》颁布之前就引起了注意,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起草《宣言》时,美国人类学协会就指出,人权委员会所做出的这类“种族中心主义”的《宣言》是危险的,因为他们担心,这样一个源自西欧和美国社会的人权观念,很难应用于整个人类社会。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担忧,主要原因在于,在当时的背景下,主流的人权观念主要由欧美国家主导,这种人权观是立基于欧美特定的基督教文化和自由主义的启蒙哲学之上的,其他类型的国家或文化并不共享这种特殊背景的人权基础。无论从《宣言》的起草过程看,还是从二战之后半个多世纪的国际人权实践看,欧美国家均试图将这种特殊主义的人权观进行普遍化。这也成为《宣言》起草过程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中国人权网:出现这种担忧和挑战,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国家和文化对人权的不同理解和诉求?
刘明:《宣言》旨在为世界范围内的每个国家提供一个普遍的人权标准和行为准则,然而,其起草过程却面临一个巨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不同的宗教、哲学和政治传统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宣言》无论在原则还是内容上又力求普遍共识。体现这种紧张关系的一个主要的标志性事件是,一些以西方基督教和哲学观为背景的代表们试图将“本性”“上帝”“天赋人权”等带有明显西方文化色彩的观念纳入到《世界人权宣言》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则敏锐地意识到,这样的表述不能够被其他文化所接受。
1947年6月,当《宣言》的起草小组陷入激烈的哲学观交锋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哲学家委员会进行了一次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问卷调查。哲学家委员会的结论是,尽管不同宗教、哲学传统的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些权利其实暗含于人性中。哲学家委员会的结论清楚的表明,“人性”最有可能成为普遍人权达成共识的基础。这里的“人性”实际上是关于人类个体的一种“经验性”的自然主义理解,而这种“自然人性”的观念是不同宗教、哲学和政治文化都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最有可能成为《世界人权宣言》达成共识的基础。
张彭春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中国智慧,不仅巧妙地调和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代表们在人权问题上的冲突,而且还将中国儒家文化中的“仁”“良心”“家庭”观念纳入到《宣言》中,也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自然人性”观念植入《宣言》。从《宣言》的起草过程以及最终的成文内容看,《宣言》从多个方面修正了西方宗教和哲学背景下的自然观和人性观,去除了其特殊的宗教色彩和哲学形而上学色彩,将更丰富的人类经验纳入进来。
中国人权网: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对起草《世界人权宣言》产生的影响?
刘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人性观”渗透进《世界人权宣言》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贡献世界人权事业的直接力证,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的理解,实现了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念的修正,通过重构人性中的自然因素直接影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具体内容,并对后来的国际人权体系产生了间接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家庭”的观念被写进《宣言》当中,表明国际人权文书承认了人性具有“社会性”的一面。西方启蒙哲学将人视作原子式的个体,权利的主体是个体而不是任何集体。与之不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国一体”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个体的价值是融入到家庭和国家之中的。在张彭春的努力下,“家庭”的观念被写进《宣言》中,《宣言》第16条第3款规定,“家庭是社会天然而基本的单元”。“家庭”作为一个集体性概念被写进“人权宣言”,为后来国际社会中集体权利的提出和发展提供了原理性的依据,也在哲学本体论上修正了启蒙自由主义人权观念中的个人主义假定。
其二,“良心”的观念被写进《宣言》当中,表明国际人权文书承认了人性具有“利他性”的一面。西方启蒙哲学在建构现代权利的人性基础时假定人是自利的。与西方启蒙哲学传统不同,中国传统文化较为强调人性中的“善”“良心”等理念。在张彭春的坚持下,“良心”“兄弟般友谊”等观念被写进《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在“人权宣言”中承认人性中的“利他性”,无疑更接近经验事实,也为人们承担相应的积极义务提供了心理学意义上的支撑。
其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潜在影响,《世界人权宣言》承认了人性中的“脆弱性”。西方启蒙哲学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和自主的,能够通过自己的选择和努力实现自身的权利。在这种人性假定的支撑下,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传统主要承认自由权等消极权利,反对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积极权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之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政”“家国一体”等理念则认识到国家在保障民众生存权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像家长一般承担相关的责任。个人并非完全是理性自主的,而是有脆弱性的一面,个人有可能遭受诸如战争、自然灾害、残障等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宣言》的“序言”提到的“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以及第22条规定的“任何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暗示了人类个体的脆弱性和积极人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