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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实践

2024-12-12 11:39:27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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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  来源:求是网

藏族春蕾女童在故宫里跳起了民族舞蹈。  来源:新华网

制图:田园 黄蝶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2015年至2022年)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6-2021)》,国家卫生健康委

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妇女论坛的嘉宾步入会场。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杨睿/摄

在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新闻中心彩塑京剧脸谱体验区,一名外国媒体记者展示自己手绘的孙悟空脸谱。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杨睿/摄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0月30日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实践”课题通过梳理中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实践,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经验,展现中国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实践伟力,形成了《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实践》报告。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本期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全文刊登《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实践》报告。

  目录

  序言

  一、新时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创新发展

  (一)公共参与权利的切实保障

  (二)人身人格权益的全面加强

  (三)教育权益的平等保护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持续增进

  (五)财产权益的多向度保障

  (六)婚姻家庭权益的稳步增强

  二、新时代中国儿童权益保障的积极进展

  (一)儿童生存权的严格保障

  (二)儿童受保护权的不断强化

  (三)儿童发展权的充分实现

  (四)儿童参与权的具体落实

  三、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经验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

  (三)坚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四)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业

  (五)坚持多元共治协同促进妇女儿童权益发展

  四、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贡献

  (一)坚定履行公约义务

  (二)坚持倡导交流合作

  (三)有力推动全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四)积极传播中国经验

  结语

  序言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成功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促进男女平等写在奋斗的旗帜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1949年,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以生产为中心,更进一步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方针。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落后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彻底否定了旧中国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启了新中国法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篇章。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被写入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逐步构建起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参与权和发展权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中国儿童的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水平普遍提升。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实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需要愈加迫切。1978年,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发出“四个现代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个现代化”的号召;1990年,国务院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男女平等”被正式确立为中国的基本国策;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为中国妇女、儿童人权保障奠定了根本法基础;200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中国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显著提升;中国儿童在教育、健康、福利等方面的保障亦得到了加强和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性地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使其正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彰显出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此后,这一理念在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中持续得以强调与重申。中国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妇女的特殊利益以及儿童发展的现实需要。得益于全方位的不懈努力,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彰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我国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一、新时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2024年1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十五届会议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了第四轮审议。在本次审议过程中,与会各国充分肯定了中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高度认同中国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作出的积极贡献及取得的显著成效。

  (一)公共参与权利的切实保障

  1.推动妇女参与决策的政策举措

  中国重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目标要求纳入党的执政方略和国家战略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制定了积极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在此过程中,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不断拓展,参与水平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相关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女干部重要作用”。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的关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女干部成长的高度重视,也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此外,国家层面的纲要、政策等对妇女参与决策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例如,201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发展农村党员工作应“注意吸收妇女入党”,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着重提出要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要培养选拔更多女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要稳步提高,大力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协商议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中国共产党女党员要保持合理比例、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等十条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举措。2023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明确提出要“突出‘关键少数’的政治训练”,重视对女干部的政治培训。

  2.妇女在公共生活各领域的全面参与

  妇女的公共参与体现在政治、经济、科技等多个方面。在政治领域,妇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机会不断增多。2024年,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2977名代表中,女代表有790名,占代表总数的26.54%;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女委员有487人,占委员总数的22.4%。此次,女代表和女委员的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为26.5%,比1954年第一届女代表比例提高了14.5个百分点。各级女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女干部成为参与国家管理治理的重要力量。2022年,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为55.2%,比2000年提高20.6个百分点。2022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6.1%和54.3%,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4.0个和5.5个百分点。在经济领域,妇女参与企业管理的比例持续提高,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2022年,企业职工董事中,女性比重为37.1%;企业职工监事中,女性比重为40.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为30.3%。在科技领域,女性科技人才已成为建设科技强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女性科技工作者总量约4000万人,占比达45.8%,且增速超过男性。女性在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库中女性评审专家超过7.8万人,占比近30%。

  案例1:科技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3个部门印发文件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

  科技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3个部门2021年印发了《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明确在“十四五”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要坚持性别平等、机会平等,为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进步、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环境,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女性科技人才。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如在若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探索设立女科学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适当放宽女性申请人年龄限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鼓励提名更多优秀女科学家作为候选人,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女性优先入选;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等。

  (二)人身人格权益的全面加强

  1.完善妇女健康权的保障体系

  中国高度重视妇女的健康权益,建立了完善的妇女健康保障体系。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围绕“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两大核心,提出开展15个重大专项行动。其中,“妇幼健康促进行动”聚焦我国出生缺陷多发、妇女“两癌”高发的现状,针对婚前和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早期各阶段分别给出妇幼健康促进建议,并提出政府和社会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对妇女提供孕产育全方位全周期健康保障。2022年,《宫颈癌筛查工作方案》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以农村妇女、城镇低保妇女为重点,为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其中,筛查对象由农村适龄妇女扩大为城乡适龄妇女,优先保障农村妇女、城镇低保妇女。到2025年年底,要实现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以上,乳腺癌筛查率不断提高。此外,全国妇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开展各类健康行动,如“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多渠道、全方位普及健康知识,优化健康服务,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创新完善妇女健康权保障体系。

  2.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升

  中国通过妇女健康保障体系建设,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具体表现为:①女性预期寿命持续提高。从2010年到2015年,中国女性人均预期寿命由77.37岁提高至79.43岁。到2020年,进一步提升到80.88岁,相比世界女性平均水平高出4岁。②孕产妇健康服务的覆盖人群持续扩大。2015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达到99.7%;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降低至1.25%,比2010年降低0.55个百分点。2022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4.8%,相较于2021年提高了3.9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与产前筛查率分别为93.6%和88.7%,较2021年分别提高0.7个和3.0个百分点;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始终稳定保持在99.9%的高水平;产后访视率达96.5%。③孕产妇死亡率呈持续下降态势。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0.1/10万,比2010年降低近10个十万分点。④艾滋病母婴传播稳步降低。2021年,中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从干预前的34.8%大幅下降至3.3%;2022年,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为3.0%,较2021年又降低了0.3个百分点。在用药率方面,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率分别为98.7%和99.6%,相比2021年分别提高了1.2个和0.1个百分点。⑤妇女常见病筛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不断优化完善的医疗体系与医保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宫颈癌、乳腺癌等常见妇女疾病的筛查范围,加大了筛查力度,极大地提高了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效率。我国妇幼健康核心指标已位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被世界卫生组织评定为“全球十个妇幼健康高绩效国家之一”。

  3.妇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针对社会上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妇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第六章的“人身权利”提前至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保障的重要地位。

  针对家庭暴力,2015年年底颁布、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创新告诫制度、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立体式全方位救助。为了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印发实施《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联动机制等,提升女性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2022年,针对女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为3792件。

  针对性骚扰,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人格权编中首次对性骚扰的定义予以明确,在侵权逻辑的基础上融入性别视角。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性骚扰难以识别和界定的问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效解决了性骚扰认定困难的问题。通过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方式,实现了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民事权利保护的实质平等。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防治制度加以完善,增加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处置性骚扰现象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机制。

  针对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多项创新举措,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预防、打击和救助工作。如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发展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预防工作;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完善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2022年,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年破获拐卖妇女案件数970起。

  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强化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如加重对性侵害犯罪的惩处力度,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2022年,公安部门破获强奸案件数3.7万起;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件数1.7万起。

  (三)教育权益的平等保护

  1.促进妇女教育公平的创新举措

  中国通过资助帮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等方式,持续提升妇女和女童的受教育水平。针对女童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诸如实施“春蕾计划”等项目,有力地帮助了农村和边远地区女童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已基本消除。此外,中国积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切实保障女童能够平等地接受公平且优质的义务教育。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妇女教育领域的拓展运用,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科技保障,打破了传统教学的时空界限,助力欠发达地区女童接受优质教育。在职业教育领域,中国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妇女以创造、创新的积极姿态为自身开拓人生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妇女在新兴领域和新型业态的职业发展,推动实现从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多种教育领域的男女平等。2023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4.14%,相比2022年提高了1.21个百分点,呈提速增长趋势。其中,女性科学素质持续快速提升,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分别达到15.66%和12.53%,相较于2022年分别提高了0.89个和1.55个百分点,性别差距缩小0.66个百分点。

  2.中国妇女教育平等成绩斐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和小学学龄男童净入学率均为99.9%,二者之间基本无性别差距。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为7408.9万人,占在校生的比重为46.7%。妇女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高中阶段教育的在校生中,女生人数为2117.7万人,占全部在校生的46.7%。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为1353.0万人,相较于2021年增加了44.8万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49.9%,男女比例保持基本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出台和修订以及2022年12月《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为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各类职业教育在校女生因此增加。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中女生为750.7万人,比2021年增加了24.1万人,占在校生的42.1%。高等职业本专科在校生中女生为791.5万人,增加了43.4万人,占在校生的46.7%。在高等教育领域,男女比例基本实现均衡。高等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得到了有力保障。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生为2903.3万人,占在校生的50.0%,男女比例保持均衡。其中,女研究生为187.1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51.2%;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在校生中女生分别为1831.2万人和531.4万人,占比分别为50.0%和56.9%。由此可见,中国妇女教育平等方面成绩斐然。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持续增进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创新行动

  中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防止和治理就业性别歧视,让妇女就业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一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如2017年,《“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2019年,《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纠正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为男女共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保障。2022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规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待遇;将招录(聘)、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社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持续出台创新政策,推动妇女创业,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激发妇女的创新活力和创业精神。例如,2015年扶持创建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妇女手工编织基地、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5万多个。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列举并禁止招聘环节可能出现的若干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妇联支持妇女在电商、直播带货、云客服等新业态就业增收,帮助女农民工、低收入妇女、因生育中断就业妇女及其他特殊困难妇女多渠道就业。促进乡村旅游、手工、家政、电商等妇女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带动更多妇女在新产业新业态中创业致富。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工作场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消除性骚扰等核心内容加以规定并列举了处置措施,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了具体行为规范操作指南。

  2.妇女就业比例不断提升,就业结构优化升级

  高等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为中国妇女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妇女在各个行业和职业中的就业比例呈逐步提高之势。从行业分布状况来看,妇女在第二、第三产业就业的比例有了大幅度提升。妇女不仅受益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也对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科技、金融、管理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女科技工作者占比达45.8%,在数字贸易、电商、直播等新业态中,妇女约占1/3。诸多杰出女性脱颖而出,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和佼佼者。

  案例2:“不负韶华 奋斗有我”国聘行动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活动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教育部共同举办的“不负韶华 奋斗有我”国聘行动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活动在中华女子学院正式启动。“国聘行动”属于大型线上云招聘活动,在5G新媒体平台“央视频”上,搭建起企业资源和求职者需求的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创业就业答疑解惑。其中,“国聘行动”开展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活动,邀请企业走进高校展示企业文化,精准定位求职需求,高效匹配求职信息与岗位要求,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同时邀请优秀女企业家、女科学家等提供就业指导、讲述奋斗故事,激励女大学生到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就业创业。多家企业参与专场活动首场宣讲,求职者只需登录“央视频”并进入“国聘行动”专区,即可畅享“云招聘”的便捷服务。

  3.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新时代,中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整合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推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障。2022年年末,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6.5亿人,比2013年年末增加4.0亿人;占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48.5%,比2013年年末提高了5.0个百分点。

  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女职工平等享受养老保险保障。随着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妇女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23年年末,全国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2亿人,比2016年年末增加了1.8亿人。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立生育保险专章,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新时代,生育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妇女生育保障水平明显提升。2022年年末,全国女性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亿人,是2010年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的2.0倍。

  中国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帮助困难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23年,全国城市、农村低保人均保障标准分别为每月785.9元和621.3元,分别是2011年的2.7倍和4.3倍。

  (五)财产权益的多向度保障

  1.财产关系中涉及的妇女权益保障

  中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在财产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时,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仍有发生。中国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并大力推动妇女在婚姻家庭内外实现财产权益的平等保障。例如,《民法典》物权编与继承编均有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规定。物权编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平等保护,继承编明确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对其公婆的第一顺位继承权等内容。

  2.进一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的财产权益

  从土地改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到农村承包地经营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国始终重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2013年起,中国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明确要求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载到权属证书上,实现了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2016年,《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增加了“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等规定。同年,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2024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资格确认、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为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为畅通受害妇女的救济渠道,《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村规民约,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六)婚姻家庭权益的稳步增强

  1.对婚姻家庭权益的整体法律政策保障

  国家出台和修订了多部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有力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特别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明确夫妻平等决策的原则,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增设“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致力于树立契合时代发展的家庭观,促进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升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状况有明显改善

  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观念的持续进步,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状况有了显著改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为夫妻财产权益提供清晰依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并且,女方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助;在存在法定情形时,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既包括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共同承担着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也包括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和家庭事务处理中,妇女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意愿和需求得到更多地尊重和考量。

  案例3:全职太太离婚,获20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夫妻负有共同责任,当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时,另一方需认可其劳动价值。江苏省镇江扬中人民法院依《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该案全职太太获200 万元经济补偿。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经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2023年3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夫妻财产均分。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

  二、新时代中国儿童权益保障的积极进展

  新时代,中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成就令人瞩目。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保障儿童权益的国家行动计划有序落实,两者共同推进使得政策与规范的协同互动,在儿童权益保障领域的中国经验成果遍地开花。儿童权益保障的新成就包含完善儿童保护的服务体系、儿童健康权的保障机制、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特殊儿童的特别保障措施等成果。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持续颁布实施儿童发展纲要,分阶段制定目标措施,推动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各方面权利,儿童医疗保健、教育、保护和其他社会服务取得了长足进展。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5个领域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围绕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7个领域提出了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充分展现了以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思路新举措。

  新时代,中国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对儿童权益的制度化保护体系。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年,民政部出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民政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并和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厅,指导全国检察系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福利、救助保护等政策拟定、指导和实施机构。这些政策确立了儿童保护和服务与基层政府和社区管理、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专门性的儿童服务和活动场所不断增加。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构建并不断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与参与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体系。既有《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律的广泛保障,也有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专门保障,凸显了儿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优先性。程序方面,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2021年设立少年法庭办公室,2018年设立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以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同时,围绕“六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构建起一个全面、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该体系不仅遵循了儿童成长发育的规律,也体现了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坚定承诺。

  (一)儿童生存权的严格保障

  生存权是儿童最基本的人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从法律层面为保护儿童生存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直以来,中国积极采取措施力求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得到充分保障,切实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利。

  1.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中国儿童健康水平涵盖了从新生儿到儿童成长的各个时期。在婴幼儿时期,中国通过专门的妇幼保健机构为婴幼儿提供专业建议、养护和诊疗。2024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目前全国共有儿童医院158所、妇幼保健机构3082家。中国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升,2023年全国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4.5‰和6.2‰,和2012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6.3%和53%,实现了历史的最优水平。此外,出生缺陷防治网络的建立也为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建立了完备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系统,包括婚前、孕前一级预防,产前、产后二级预防,新生儿筛查三级预防三方面内容。2024年3月,全国孕前检查率达到91.8%,孕期产前筛查率达到88.7%,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筛查率都已经达到了98%以上,各项指标的提升彰显了预防系统的成效。

  在儿童成长时期,中国确定了重点疾病防控的制度,对于重点疾病疫苗予以免费或补贴接种,以提高疫苗接种率,增强儿童对疾病的抵抗力。2022年,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有效守护了儿童的身体健康。2024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构建高质量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现代化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配套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系统部署,为促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和方向引领。

  2.关爱儿童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儿童生存权在健康权领域主要有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两个维度。

  首先,在身体健康领域,中国高度重视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对儿童健康权的保障全面涵括了儿童成长中不同阶段的营养计划。一是,为切实改善儿童因营养不良导致的发育迟缓等问题,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将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该项目覆盖832个原国家级贫困县,截至2021年累计受益的儿童人数达到1365万人,有效提升了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状况和健康水平。二是,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中明确了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实施的规划,完善妇幼健康服务设施,积极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及设施,为儿童健康成长构筑起坚实的防护屏障。三是,为满足儿童从保障生命安全守底线上升到全面健康促发展的更高需求,《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密切关注出生人口质量、儿童近视、超重肥胖等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和发展目标,推动儿童健康事业向更高质量、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其次,中国不断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工作。中国高度关心儿童成长的心理健康,积极协调身心健康保护工作,通过普及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健康知识等方式,促进儿童身体素质提高和心理健康发展。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试点地区96%的村和社区,包括100%的高校和将近95%的中小学都设立了心理辅导室或者社会工作室。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并详细规定了教育人员、心理健康辅导室等保障方式,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开展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和中小学生健康促进行动等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机制与服务体系,为儿童提升心理健康水平、接受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设置目标等,全方位守护儿童心理健康。2022年,小学、中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学校比例分别为33.2%和58.6%,分别提高了3.1个和4.4个百分点,为儿童心理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就儿童健康权的保障机制而言,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主要依靠法律规范和政府政策的支持。《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2012年)、《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等法律法规政策清晰地规范了儿童用药信息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置专门章节规划儿童事业发展,为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夯实了基础。同时,加强儿科教育和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儿科专业,不断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不同阶段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专项规划均将儿童发展有关目标任务纳入其中,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政策体系,共同推动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

  案例4: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时,要重点研究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心理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有爱心有经验的心理教师或思政课教师作为成长导师,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结为互助伙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并主动与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二)儿童受保护权的不断强化

  1.明确家庭保护儿童的责任

  家庭是孩子生活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针对家庭教育环境的营造,中国逐步健全了家庭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020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将家庭保护章的条款由7个增至10个,不仅细化了家庭保护职责,还明确、详细列举了监护人的10项应当履行的职责和11项禁止行为,使家庭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更加清晰明确。2021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其中明确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重点任务部分,特别要求强化对家庭监护工作的监督和依法处置,以确保家庭监护职责的有效履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新增“儿童与家庭”独立章节,着重强调家庭在儿童安全保护中的重要责任,明确了家风建设、家庭教育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为家庭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发挥提供了指导。此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在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主体责任、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确立了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制度,形成推动全方位保障家庭教育实施的体系。2024年第三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家庭保护职责,强化了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目前,中国在立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采取双向发力的策略,一方面不断提升对儿童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对虐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力为儿童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2.加大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力度

  中国在加大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力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在防治儿童性侵方面,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妥善处置中小学学生性侵犯事件等九条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山东省青岛市开展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以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的长效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持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2020年,《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拟聘人员授权后,可以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同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宾馆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罚。同时,针对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聘者,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

  在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等犯罪打击力度方面,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在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中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工作1600余次;开展法治巡讲7100余次。这些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保护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致力于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儿童发展权的充分实现

  良好的教育经历有助于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而在儿童发展权向度内,受教育权是儿童发展的重要基础。

  1.儿童受教育权的分阶段保护模式

  对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体现在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情形下的专门保护形式,从婴幼儿照护服务到义务教育普及,按照儿童成长接受教育的特点将0~6岁、6岁+的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共供给,多地启动普惠性托育试点工作。2023年9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从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年底,北京市将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普惠试点机构园所经认定后,将比照北京市现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享受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2024年3月,北京公布了首批普惠托育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分布在16个区,共计58所。广州已在11个区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全市33家试点机构提供1453个托位,市财政给予资金奖补。浙江首批选择17家试点,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探索工作。各地普惠性托育试点工作的推进,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全国普惠托育服务事业发展。

  中国一直致力于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主要通过法律保障、政策保障和经费保障实现了儿童受教育权益的巩固。在法律保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等,明确规定了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等。在政策保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政策,如义务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多路径选择等,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特殊教育覆盖规模不断扩大。在经费保障方面,加大了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教育经费的充足,并逐步提高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自2012年以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连续多年“不低于4%”,城乡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女童小学净入学率自2015年始终保持在99.9%以上,性别差距基本消除,学龄残疾女童超过50%在普通学校就读。

  2.推进儿童受教育权的深层发展

  中国始终高度重视推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深层发展,针对特殊儿童群体开展了专项扶助,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的保护措施。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儿童教育方面,2014—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5165亿元,积极支持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16]2016年,出台《“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7年,出台《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划,通过发展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等地区合理布局寄宿制中小学等,保障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关心和促进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权深层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2018年)等文件陆续出台,中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和保障力度。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农村留守儿童照料、流浪儿童转介处置建立了具体的工作机制。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建立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学杂费,从而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女童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

  总之,中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投入、资源配置、社会动员等多种方式,促进教育公平,让每一个儿童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案例5:新疆和田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近年来,新疆和田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的根本途径,建立政府统筹抓保障,教育牵头抓落实,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推动全县教育呈现出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

  和田县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持续用力改善办学条件,面对各学段在校学生变化趋势,县委、县政府未雨绸缪,提早谋划,增学位、强队伍,持续优化教育布局,多措并举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把握机遇,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目前,全县145所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均达到100%。

  (四)儿童参与权的具体落实

  儿童参与权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帮助儿童建立自信、培养责任感和独立思考能力,为他们未来成为积极的社会公民奠定基础。

  1.儿童参与权的制度保障

  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政策对儿童参与权给予了明确保障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基本原则中提出“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建立儿童友好城市

  中国大力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专门部署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任务。2021年,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22个部门下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中国将创建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重要指标,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方向引领。截至2024年,全国共有93个城市分三批进入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名单。

  在制度层面,深圳积极将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纳入顶层设计,出台了中国首部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地方纲领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战略规划(2018—2035年)》和全国首个关于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地方指导性意见《关于先行示范打造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意见(2021—2025年)》,并印发了两轮行动计划,制定了建设方案,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常州发布《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从医疗健康、托幼服务、场地设施、活动设计、帮扶服务等方面开展29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全面提升城市对儿童的友好程度。上海作为直辖市,全域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并发布了《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从政策友好、服务友好、权利友好、空间友好、环境友好五个方面扎实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品牌。

  在观念层面,2021年,深圳市提出“从一米的高度看城市”的理念,重视儿童视角和儿童参与,从儿童的需求和利益出发,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审视和优化,使城市的发展更加符合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2023年,浙江台州临海创新提出“文旅友好”理念,以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旅游资源,以“文旅友好”推动“儿童友好”,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儿童文旅品牌,为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文化旅游体验,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在儿童友好空间改造方面,2018年,长沙开展“儿童友好型校园”“儿童友好型社区”和“儿童友好型公园”建设试点,在学校门口划设“爱心斑马线”,在公共场所设置标准母婴室,树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标杆和样板,为儿童创造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2023年,南京遴选19家儿童友好试点单位,聚焦学校、医院、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儿童活动的高频场景,主要从政策制度、公共服务、空间建设、儿童参与等方面,发挥友好示范引导作用,树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行业标杆和区域样板,推动城市整体向儿童友好型转变。

  中国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面,通过政策引领、制度保障、理念创新、实践探索等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提升城市对儿童的友好程度,促进儿童参与权的实现。

  案例6:深圳跑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加速度”

  深圳高度重视儿童的参与权,提出“从一米高度看城市”,制定了儿童参与的深圳标准《深圳市儿童参与工作指引(试行)》和《深圳市儿童议事会工作指引(试行)》,这两个指引在国内均属首创,推动将儿童视角纳入城市治理决策体系。目前全市共建成各级各类儿童议事组织580个,其中福田、龙华、龙岗等区均已实现区、街道、社区各级儿童议事会全覆盖。深圳还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儿童参与活动,连续4年开通“深港澳儿童友好地铁专列”,连续9年举办深圳儿童国际论坛,还开展了儿童自然艺术季、儿童友好艺术节等多项品牌活动。深圳于2020年将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六定为本市“儿童友好社区日”,自开展以来,每年全市各社区共举办600多项活动。

  三、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经验

  进入新时代,中国更加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此,中国不断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持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不仅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创新理论始终指引着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妇女儿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促进男女平等和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推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实现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制度建设方面,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将妇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及目标任务纳入国家反对拐卖人口、人权行动、健康中国等专项行动规划之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在法治体系方面,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构建起全面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框架,确保妇女儿童在各个领域均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在教育方面,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为妇女儿童自身发展及社会进步筑牢了基础。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妇女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薪酬待遇,有力推动了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参与和贡献。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优化,让妇女儿童的权益更有保障。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面,中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创新,使儿童能够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有效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在国际交流方面,中国积极推动全球男女平等事业,展现出大国担当,为全球妇女事业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这些成就有力证明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动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

  保障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均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核心目标,并不断健全和优化相关制度机制。通过提供平等教育机会、改善医疗条件、促进就业公平、丰富文化生活,充分尊重儿童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确保妇女和儿童能够享有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将妇女儿童发展有机融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精准聚焦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保障儿童优先发展、加强家庭建设等目标,把握新时代妇女儿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为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绘制出清晰的“路线图”与“施工进度表”。

  (三)坚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发展是实现妇女儿童幸福的关键所在。中国积极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在社会发展中让妇女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多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并细化妇女儿童权益及其保障机制。截至2024年7月,中国已制定并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生动诠释了新时代中国致力于推动妇女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以及同步落实。

  (四)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业

  新时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指引着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业发展。创新发展方面,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创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创新、相关科技创新、教育理念与方式创新以及文化创新,均为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保障提供了动力和支撑,营造了良好环境;协调发展要求注重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和谐,补齐事业短板,统筹各方面资源,形成发展协同合力,实现均衡发展;绿色发展使妇女儿童成为绿色发展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为他们创造健康环保生活环境,培养环保意识与责任感;开放发展需要顺应国际妇女儿童发展潮流,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共享发展理念要求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调动积极性,确保每个妇女儿童都能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和资源,让发展成果广泛惠及全体妇女儿童。

  (五)坚持多元共治协同促进妇女儿童权益发展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坚持多元共治理念,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政府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均明确政府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中的主体责任,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公检法机关作为法律执行者和守护者,在确保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实施与人文关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群团组织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的代表,通过广泛的联系网络,积极与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沟通协作。

  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这一机制涵盖多个领域和部门,旨在通过协同合作,共同构建全面、有效的保障网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妇联等单位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建立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落实监督与评估机制,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例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持续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在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人民调解员选任、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亲职教育等方面沟通、协调和配合,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再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各地方在国家制度框架下也创建了适合地方发展情况的协同机制,确保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全覆盖。

  案例7:江苏省常州市反家暴多平台协同机制的建立

  常州市妇联主导,常州市公安局参与建设的智慧e家平台旨在通过前端公安管、后端妇联接的运作方式,对保护受家暴侵害的妇女儿童形成闭环式保障,切实落实对于受家暴侵害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常州市公安局在接警时,对于存在家暴的案件信息进行处理并推送至智慧e家平台,常州市妇联根据平台上推送的信息,电话联系受家暴侵害者进行评估,按照风险的类别为受害者联系社区进行多次回访,保障家暴受害者一次报警,多次追踪,维护其生命财产安全。

  四、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贡献

  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儿童权益得到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主动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在坚定落实人权公约义务、做好本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全球性别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促进交流合作、分享中国经验,为世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坚定履行公约义务

  中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及其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切实享有人权。在可持续发展议程、北京行动纲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中,中国持续关注妇女和儿童事业发展,积极为实现性别平等,增强妇女儿童权能作出承诺。新时代以来,中国举办“南南人权论坛”(2021年)、“北京人权论坛”(2022年)等国际会议和活动,推动各方在妇女儿童人权问题上扩大共识、减少分歧。

  1.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中国批准的第一个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国也是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严格履行缔约国义务,从法律、政策、社会等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妇女的地位,赋权妇女,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明确禁止“限制、排斥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中国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一系列政策贯彻落实《北京宣言》《行动纲领》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涉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主要内容。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提出,各国应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中国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并不断推进落实,贯彻性别平等主流化要求,率先在中国各省区市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2020年,在联合国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分别就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四点主张,并作出庄严承诺将“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彰显了中国在推进妇女权益保障、落实性别平等目标上的坚定政治意愿。

  在此基础上,2022年中国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将该制度写入法律,正式确立在国家层面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性别主流化的具体落实提供制度保障。中国制定性别统计监测方案,设置1300余项直接反映妇女发展的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分性别指标,定期公布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

  2.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中国采取一切适当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努力提升儿童福利水平,缩小儿童发展城乡和区域差距,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中国不断完善儿童权利保障体系。国家先后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四个周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各省区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国家儿童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统计部门、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对《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让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涉及儿童权利的所有政策、制度和具体方案、项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强化政府保护职责,细化家庭监护制度”。《民法典》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贯穿所有有关儿童权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专章,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儿童优先,强化政府和社会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二)坚持倡导交流合作

  1.与国际组织合作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中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计划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推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共同应对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挑战。在北京会议上,各国政府承诺推进本国儿童工作,在降低灾害风险改善儿童生活、儿童保护与儿童福利体系、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惠及所有儿童三个重要领域加深区域范围内的合作。在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框架下,中国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人口基金等国际组织合作,向埃塞俄比亚、肯尼亚、东帝汶、老挝等国妇女儿童提供营养、卫生、教育等领域援助,发挥国际组织“最后一公里”渠道优势,将最急需物资交到最基层妇女儿童手中。2015年,在中国政府的倡议和资助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女童和妇女教育奖”,这是教科文组织在这一领域设立的奖项。自该奖项设立以来,共有来自印度尼西亚、津巴布韦、南非、秘鲁、泰国、牙买加、埃及等多个国家的女童和妇女机构获奖,推动了妇女和女童教育工作的全球发展。2023年,中国“春蕾计划”获得该奖项,凸显了中国在保障女童教育方面的成就,为世界改善贫困家庭女童受教育状况提供了中国方案。

  2.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多双边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妇女儿童权益问题日益凸显。为此,中国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多边双边合作,尤其与东南亚、非洲、“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和地区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

  中国与亚洲各国在地理、文化等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双方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着相似的挑战和机遇。为了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2022年,全国妇联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开展首个少年儿童交流活动“湄童创自然角”项目;2023年,第十届中国—中亚妇女发展论坛等合作交流,促进了中国与亚洲各国分享各自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探讨解决跨国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与亚洲各国建立了司法协助机制,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进行信息共享、证据交换和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合作。这些合作有助于确保跨国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互派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等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提高中国与亚洲各国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合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同时,中国与亚洲各国还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策划和实施了一系列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项目,如建立妇女儿童庇护所、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服务等。这些项目旨在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通过合作,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成功破获了多起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解救了大批受害妇女儿童;同时,通过司法协助机制,跨国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得到了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理。此外,双方还加强了人员培训与交流,提高了各自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水平。这些成果不仅体现了多边合作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卫生健康一直以来都是中非合作的重要部分之一,中国不仅致力于保障中国儿童的健康成长,也致力于为非洲儿童健康成长贡献“中国力量”。2015年,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将公共卫生合作列为中非“十大合作计划”之一。同年开始实施的“100个妇幼健康工程”为包括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必需医疗器材、为当地开展了儿科适宜技术的培训与推广。2017年4月,以“中非卫生合作,从承诺到行动”为主旨的中非部长级医药卫生合作会议在南非比勒陀利亚召开,其间中国和非洲多国签署了一系列医疗卫生合作协议。中国对母婴健康高度重视的态度,以及通过大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改善母婴健康的经验,对帮助非洲国家应对妇女儿童的高死亡率很有借鉴价值。

  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政策交流与对话、司法协助与合作、人员培训与交流以及项目合作与实施等方式,共同推动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国还将继续加强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和方式,共同应对跨国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加入到这一事业中来,共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三)有力推动全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中国不仅是妇儿权益保障的践行者,更是传播者、倡导者、推动者。中国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实践,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妇女成长创造机会、为保护儿童赋能,为全球妇儿权益保障事业贡献中国力量。

  1.推动妇女议题纳入发展合作

  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积极为国际妇女运动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首先,2019年,中国妇女组织与145个国家的429个妇女组织、机构以及联合国相关组织和专门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全国妇联为98个国家培训了2000多名妇女骨干。在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国家交流机制框架下,建立妇女人文交流机制,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彰显大国责任担当。中国已与53个非洲国家100多个妇女机构(组织)建立联系和交往。中国在毛里求斯、莱索托、吉布提、津巴布韦和苏丹等国建立中非妇女友好交流(培训)中心。其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平台举办的女性论坛。与“一带一路”女性论坛相呼应,中国积极倡导在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框架下设置女性主题论坛,致力推动解决女性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2.助力全球性别项目推进

  在联合国框架下,中国助力联合国妇女署推进性别平等项目,完善全球妇女发展路线图。2015年和2020年,中国两次承诺向联合国妇女署提供1000万美元捐款,用于支持全球妇女事业和联合国妇女署工作;设立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女童和妇女教育奖”,支持全球女童和妇女教育事业。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提出为发展中国家实施“100个妇幼健康工程”,这些工程陆续在柬埔寨、塞拉利昂、马拉维、佛得角等国落地,有效保障了当地妇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津巴布韦开展妇女宫颈疾病防治项目,捐赠了一批用于宫颈疾病早诊早治的器械、药品,并派专家帮助当地医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通过组织妇幼健康、孕产妇保健等主题研修项目,提高有关国家产科、新生儿科等科室水平,惠及当地妇女。2015年,中国实施100项“快乐校园工程”,向贫困女童提供就学资助,提高女童入学率;邀请发展中国家妇女来华参加培训,并在当地为发展中国家培训女性职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同联合国合作设立的有关基金下,专门开展支持发展中国家妇女能力建设的项目。2013年—2020年,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实施了60余个妇女能力建设研修、技术培训项目,设置女性领导力与社会发展在职学历学位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女性官员参与国家和政治经济活动能力。

  (四)积极传播中国经验

  中国在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借鉴意义。在对外交流中,中国积极参与性别平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研讨会、培训班,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经验。2021年,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中国宣传周”,合作实施“支持女性应对疫情及后期经济恢复”项目。2023年,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共同主办“共创平等未来:性别平等法律政策专题研讨会”,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和新一轮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情况。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主办的“爱在开端:0~6岁科学育儿社区家庭支持”项目持续开展等。

  中国不但积极地将自身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所积累的智慧与方案与国际社会进行发展共享和互学互鉴,充分展现出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与气魄,而且还积极践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件所设定的相关目标,致力于促进妇女儿童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借鉴。这不但大大地提升了中国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更为全球妇女儿童的发展奉献出颇具价值的中国力量。

  案例8:中国援助发展中国家

  1.柬埔寨西哈努克省中柬友谊学校项目:中国援助柬埔寨建设的西哈努克省中柬友谊学校,是一所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的综合性学校。学校设施完善,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为当地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这一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柬埔寨的教育水平,促进中柬两国的人文交流。

  2.中国援阿医疗队实施高难度手术:在阿富汗,中国援阿医疗队成功为一位患有前置胎盘并恶性胎盘植入的孕妇实施了高难度手术。这种手术在全球范围内都极具挑战性,但中国医疗队凭借其专业技能和经验,不仅成功保住了孕妇的子宫,还确保了母婴安全。

  结语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妇女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和“半边天”力量,儿童更是未来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基础和保障。

  中国仍需要持续发力,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贯穿于法治国家建设全过程。在法律层面,不仅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更要依据社会发展的新态势和新需求,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订,确保妇女儿童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具前瞻性、全面且细致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与监督机制,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确保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在经济领域,要加大经济赋权力度,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平等就业与创业机会,消除职业性别隔离,防治就业性别歧视,助力妇女实现经济独立;对贫困家庭儿童,要不断优化和拓展教育和生活支持的方式与渠道,降低经济因素对其权益保障的不利影响。在教育领域,要持续深化性别平等与儿童权益保护内容的教育普及工作。从学校教育的课程优化到社会教育的广泛覆盖,全方位、多层次地培养尊重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丰富多样、深入人心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妇女儿童权益的认知与重视程度,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此外,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之一。利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构建更为精准、全面、动态的数据监测平台,为政策制定与评估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支撑。积极鼓励学术研究,支持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与创新,为妇女儿童保护实践持续注入理论活力与创新动力。最后,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要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展现我国在全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的责任担当,提升我国的影响力与话语权,与国际社会共同推动全球妇女儿童权益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携手并肩、共同努力,加快行动步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共享一个对于所有妇女儿童乃至所有人都更加美好的世界!

(《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中国实践》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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