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建设中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
齐延平 朱家豪
摘要:数字经济的建设成果与新兴增长点在2023年持续涌现,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公民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的基本背景。数字经济凭借庞大体量和辐射效应覆盖了生存权、发展权的广泛权域,有效缓解了生存权的结构性保障困难,提升了公民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面对数字经济实践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不当使用、弱势群体权利空间受限、深度参与者面临技术控制等权利保障问题,各方均进行了积极回应。总的来看,从源头上增强数字经济发展普惠性,使之与公众福祉密切耦合是权利保障的关键。对于严重的权利失序应通过国家依法干预进行矫正,而常态化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有赖于多方参与的柔性治理。
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字普惠 柔性治理 生存权 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不论环境如何变化,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不变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业态更加繁荣,数字元素渗透进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背景下,及时审视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情况的动态变化,总结权利保障经验,反思权利保障不足,对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一、数字经济建设提升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整体水平
数字经济促进了国内整体经济发展、提升了可分配资源总量、畅通了公众获得资源的途径,极大助力了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整体水平的提升。数字经济以其庞大的体量和可观的增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显著提升了公众的物质水平和生活体验。
(一)数字经济发展全面覆盖生存权发展权权域
数字经济已成为塑造社会风貌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借助网络平台介入公众生活,还通过庞大的物联网体系与现实充分连接。目前我国的产业数字化可覆盖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1个大类、1256个小类,覆盖率超百分之九十,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已与数字经济进行了深度绑定。个人信息、数据、算法使得数字经济的发展成果可以个性化地适配到具有不同需求的群体。在这种情形下,易于被传统规模化经济所忽视的少数群体得以更充分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共享社会发展的红利。
(二)数字经济建设巩固生存权保障屏障
作为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成果,公众生活水准不断提升,“体面地生存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既有的生存权保障措施在实施方式、惠及人数等方面实现了升级,从而更有效地巩固了生存权保障成果。同时,数字经济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近年来新职业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近1亿,且数量持续增加,成为供给公民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此外,数字经济建设扭转了残疾人等部分群体生存权结构性保障困难的局面,拓宽了不同群体提升生活水准的渠道。
(三)数字经济建设提升发展权保障水平
数字经济的发展显著提升了城乡居民生活环境的便利性,使公众更充分地享受到了发展的红利。在政策鼓励下,智慧社区、智能安防等数字设施加速推广,提升了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而智慧路网监测调度体系的完善、共享交通工具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公众跨区域流动的意愿。此外,数字经济使公众可以更充分地享受文化进步带来的成果。基于平台的自媒体传播具有极高的社会互动性,公众不仅是文化发展的享受者,也是文化发展的推动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民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内生动力。
二、数字经济建设中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风险与实践应对
2023年是数字经济新业态涌现的一年,也是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水区的重要一年,相应地,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也持续显现。对此,有关方面进行了积极应对,并在一般公众、传统弱势群体、数字经济深度参与者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数字经济建设中的一般权利风险及实践应对
潜藏于数字经济运行中的线上信息操控行为造成了信息失真,影响了公众对事物的客观认知。2023年,最高院将以提供信息操控服务为目的的“负面压制”条款认定为无效。该判决促进了信息流通生态的优化,保障了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权益。此外,电信诈骗也是数字经济发展中严重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针对电信诈骗手段趋于复杂化、智能化的问题,各层级国家机关积极干预,通过反诈预警等手段显著降低了诈骗案件发案数。
(二)数字经济建设中弱势群体的权利风险及实践应对
在数字经济建设过程中,部分弱势群体受制于自身的固有条件与劣势地位,权利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对此,各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避免弱势群体与社会脱嵌。2023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提升数字金融普惠产品易用性的目标,以保证更多群体能借助数字金融实现自身经济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而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困境,市场手段较政策手段更高效且更具可持续性,目前已有企业开始探索“银发经济”的发展蓝海,主动提升产品的适老性。
(三)数字经济建设中深度参与者的权利风险及实践应对
在深层次的参与中,数字技术的支配力度增大为参与者带来了权利侵害风险。例如,在零工经济中,竞赛算法对劳动者形成了更隐蔽、更强势的控制。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推动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此外,通用人工智能也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但它可能使人在长期依赖中产生认知偏差等现实问题。对此,2023年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人脸生成、合成人声等都进行了明确约束。
三、数字经济建设中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的多元化路径
为使数字经济建设紧扣提升公众福祉主题,有必要总结其中的权利风险与权利保障实践经验,从而归纳出可行、高效的权利保障路径,以实现数字经济与公民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的同步发展。
(一)数字经济均衡发展是保障权利公平的关键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指向提升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引导数字经济向权利普惠的方向发展,在发展之初将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步保障纳入规划范畴。数字经济建设还应注意受众群体的差异,对处于弱势的群体进行适当倾斜。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辐射效应和长尾效应,是保证权利保障效果最大化、避免产生新的权利鸿沟的良方,有利于使不同群体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二)国家权力直接介入是解决权利失序的有效手段
数字权力、数字宰制和智能利维坦等概念的出现深刻体现了公民权利与数字权利之间的差距。在这种条件下,公民作为独立个体被裹挟,基于平等协商的权利失范矫正方式在效率与效果上越来越难以奏效。此时,国家以第三方身份介入,便能平衡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格局,进而形成系统化、长效化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宏观规划与一体统筹是数字经济建设中国家履行生存权、发展权保护义务的重要方法。针对具体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失序问题,国家机关也应根据权利价值位阶进行阶梯式介入。
(三)多方参与的柔性治理是权利保障的长效机制
基于数字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可能使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处于风险中,但过早、过严的刚性规制措施则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创造性。因此,在数字经济的发展期,对待新技术宜首选柔性而非刚性措施。概言之,国家主导的柔性治理措施兼具前瞻性、公平性,对后续公民权利保障动向具有预告作用,而在市场推动与政策激励下,数字企业可以成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推动者。
作者简介: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家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