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观
张恒山 冯洋
内容提要: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法学阐释权利的理论范式可以被概括为:以批判和改革现实社会的不平等为主旨、以土地私有权作为主要批判对象、以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为基本价值追求、以实现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为目的指向、以劳动权为核心内容、以利益获得的“应当/应当性”作为权利概念的主要内涵。这一权利观念引领了19世纪前期、中期的欧洲工人运动,增补了现代人权的内容,促成了法律变革,推进了社会进步。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概念的独特性使得它不能和其他学派的权利概念混用。
关键词:空想社会主义法学 平等 权利 应得
无论在西方的法学理论中还是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中几乎都无人重视过19世纪前期、中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观念。实际上,在权利学说和现代人权观念演进的历史画面上,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权利观应当占有浓墨重彩的一席之地。
19世纪初、中期在西欧兴起的空想社会主义(以下简称“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原则、倡导改善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下层民众的生活状况的社会改革理论体系,也是19世纪中期兴起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理论前驱。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学理论,但其包含着大量的对国家、法律现象的认识思考内容,就这一部分内容而言,我们称其为空想社会主义法学。其中关于权利概念的认识使用构成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后来社会民主主义理论资源之一部。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的理论主张的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自洽性都远远不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比。但他们关于权利的思考确实是表达着19世纪前期、中期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下层民众的权利观念,代表着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那个时代的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利益代言人围绕这一问题的思考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准。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西方法律的权利范围和法学权利概念的内涵。正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劳动、救济、受教育、养老等都是所有公民“应当得到”的,正是在“应得”之意义上,它们被视为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这一权利观念对于引领19世纪前期、中期的欧洲工人运动,促成法律变革,推进社会进步起着巨大的作用。这种权利观也引领了从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的与西欧的普遍工业化运动相伴随的西欧社会分配变革运动,为这种趋向于公正的变革提供了法学观念支撑。当今世界普遍昌盛的众多人权主张中所内含着的“权利”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这一理论流派的权利观。因此,对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对权利观念的贡献我们应当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关注。
通常,阐释人权并对人权作代别划分的法学家们将劳动权、救济权、受教育权、养老权等划为第二代人权,他们关注的主要是这些具体权利们的载体内容:劳动、救济、受教育、养老,等等,但几乎无人关注这些具体权利们中内含的普遍、抽象“权利(right)”之含义变化:它不是以“自由”为本义,也不是以“禁侵”为本义,而是以“应得”为本义。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法学阐释权利的理论范式可以被概括为:以批判和改革现实社会的不平等为主旨、以土地私有权作为主要批判对象、以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为基本价值追求、以实现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为目的指向、以劳动权为核心内容、以利益获得的“应当/应当性”作为权利概念的主要内涵。空想社会主义法学阐释权利的理论范式与目标指向决定了其权利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的以强制为主要功能特征的权利概念,也基本不同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的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概念。分析辨识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权利观念有助于我们辨清西方学界使用的权利概念的多义性,也有助于我们避免在理论探讨和法律实践中对不同义的权利概念的混用。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人数众多,但比较系统地阐释其权利观念、尤其是抽象权利概念的人并不多。可以说,19世纪前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权利观念主要以潘恩、欧文的权利思想为代表,19世纪中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权利观念主要以蒲鲁东、拉萨尔的权利思想为代表。本文主要以潘恩、欧文、蒲鲁东的权利思想作为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性权利观念加以评析。
一、潘恩的权利观念
潘恩的权利观念脱胎于古典自然法学的权利理论。当古典自然法权利观在18世纪后期就遭到边沁为首的实证法学的批判和抛弃时,潘恩的源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念却开启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权利思考,并在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下层民众中产生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潘恩撇开自然法概念,直接以造物主造人时赋予人以权利作为权利之起源。造物主赋予人的权利就是天赋权利。潘恩断言,造物主造人时赋予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并且后来出生者所享有的权利也和最初被创造者的权利平等。人的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思想上的权利,以及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
潘恩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后,保留一部分天赋权利,也放弃一部分天赋权利、并转而享有一些公民权利。人们保留的是那些凭借自己的个人能力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譬如智能或思想的权利、信教的权利。人们放弃一部分天赋权利是因为仅依靠个人能力不能行使、不能实现这些权利,以致需要将它们转交给社会,依靠社会合作、社会力量来实现这些权利。这些就是新产生的公民权利,它们是与安全、受保护相关的权利。
潘恩并没有关注抽象“权利(right)”的本义如何问题,而是关注于具体权利们(rights)的起源、分类和如何得到满足的问题。由于潘恩是在对各项具体权利们(rights)的阐释中体现出对抽象“权利(right)”的认识,所以,对潘恩所理解的抽象意义上的“权利(right)”需要我们加以辨识。
潘恩在1792年就呼吁需要实行普及公费教育,呼吁设儿童津贴和养老金(应当指出,他主张养老金从50岁开始领取,到60岁略为增加),呼吁采取公共措施为失业者安排有工资的工作,以及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为这些措施筹集资金。从潘恩的论述内容来看,他实际上是将人的各种利益视同为权利们(rights)。潘恩通过列举式地将人的一些具体利益说成是权利们,隐含性地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这些利益是人所需要的,从而是人所“应当得到”的或“应当具有”的。安全、获得保护确实是人们所需要的,也确实是人们应当得到的,但它们不是依据个人能力能够实现的利益。于是,只能由社会力量来提供这种安全、保护,而且,社会应当提供这种安全、保护。这样,潘恩的思路就显示了这样一种权利观念:由于利益是个人需要的,所以就是个人应得的;由于它们是个人应得的,所以是社会或国家应当提供的。简单地说,潘恩实际上是在对某种利益的得到的“应当性”的意义上来理解抽象“权利(right)”这一概念的。
二、欧文的权利观念
(一)以平等为价值根基的权利观
欧文的权利观念直接来自一切人的平等观念。欧文认为,“一切人生下来就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就是欧文的权利主张的价值依据。
由人的平等,欧文首先提出每个人都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欧文认为,人生来就被造物主赋予谋求幸福的欲望和自然倾向——维持生命的欲望、享受生活的欲望和繁殖生命的欲望,同时还被造物主赋予接受观念、获得知识的官能。“人类的一切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幸福。”人们获得幸福的条件主要是三点:身体健康、具备真正的知识、拥有财富。没有这三个条件,就不可能获得和享受幸福,而且不可能保全这种幸福。
(二)获得良好教育的平等权利是人们幸福的根本权利
人们要获得幸福的三个条件,就要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采取更为良好、合理的制度。现实社会中的工人和穷人们生活于祸害与苦难之中,这是各种教育与政治制度的错误所产生的后果——这种错误则是由于人们对人性完全愚昧无知而产生的。在欧文看来,人的本性都是他所生活于中的条件所造成的,人可以通过教育来养成任何一种情感和习惯,或任何一种性格。现实中,每个人从幼年就接受各种谬误的教育,没有正确的知识,缺乏理性判断能力,不能形成健全的人格。提供错误教育的包括某个教派的教育、某个阶级的教育、某个党派的教育和某个国家的教育。这些教育提供的都是谬误和偏见。教育的结果就是使人们愚昧无知、自私自利、观念混乱、看法对立、感情对立、厌恶、嫉妒、憎恨、愤怒、复仇、破坏,等等。依据这些无知、偏见所设计出来的社会制度就使得人们持久地生活在祸害和苦难中。要消除现有的祸害和苦难,就要改变建立在无知、愚昧之上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尤其要改变教育制度,让贫民与劳动阶级的儿童在幼年时就能获得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具备健康的身体、良好习惯、善良情感、健全理性和高尚品格。所以,欧文在管理新拉纳克纺织厂期间就出资创办幼儿园。晚年的欧文进一步设想打破工业化城市居住格局,建设四方形地区的花园式新村住宅,给一切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保障儿童的健康,让儿童根据年龄和体力从事相应的劳动。欧文坚信,就人们先天处于无知状态,只有在运用自己的自然本能方能获得知识而言,每个人都“天生就应当有平等的权利”。1849年,在他构想的社会新村的宪法第二条中,欧文设想,“人人从出生到成年,都应当用目前所知的最好的方式进行教育和培养”。
(三)终身获得必需品的权利
由人的平等,欧文提出另一项重要的权利是终身得到人所必需的一切东西。
欧文坚信,劳动和知识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而工人作为劳动者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欧文由自己管理工厂获取利润的经验发现,在既有的货币交换制度、工资定价制度下,工人并没有得到依据等价交换原则而应当得到的劳动成果。相反,既有的社会货币制度变成一种剥夺人们的构造精巧的工具,使实际生产财富的人失去他们合法的劳动成果,使少数人从多数人手中夺取、占有大量财富。欧文指出,英国大部分居民很久以来就是每天靠二又四分之一便士生活。这些人都是劳动人民,他们创造全国的一切财富。另一些人从来不工作,既不创造财富,又不创造知识,可是他们每年的收入达十万英镑,有些人甚至达三十万英镑。所以,欧文认为,“劳动者生产出剩余产品以后,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根据从公平原则出发以工人为主体的劳动者从其创造的社会财富中有权得到一个更大的份额这一认识,欧文竭力主张推进社会制度变革,用妥善的方式把财富公平地分配给每个人,使每个人都能在这种制度中得到照顾,使每个人都有可能享受到人类劳动所创造的财富。
在欧文于1849年构想的带有共产主义理想性质的社会新村的宪法中第一条规定:“每个人都应当通过公共措施,根据平等的原则,终生得到人所必需的一切东西。这些措施应使每个人的勤劳和才能得到最好的指导。”
在欧文构思的新社会宪法中还涉及男女应当受到同样的教育,享有同等的权利、优待和人身自由;应当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应当享有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共同拥有不动产等具体权利。
欧文没有像19世纪的代表官方法学思维的分析实证法学家那样对权利概念作解释,但是,从他对各项具体权利概念加以阐释、使用的语境、场域来看,欧文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人与人平等的价值观,指向着对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现实的批判,目的在于对经济社会制度模式重构,内涵在于表达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社会下层民众的得到、享有诸项基本利益的“应当性”。
简单地说,欧文使用的权利概念就其抽象、普遍意义而言,是指得到、享有某种特定利益的“应当性”。
三、蒲鲁东的权利观
蒲鲁东的空想社会主义曾经是19世纪中期在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工人群众中有着广泛影响的学说。蒲鲁东对私有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私有权)的批判是19世纪中期工人阶级中产生的、除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外的最精彩的权利理论。
(一)平等价值与所有权的矛盾
蒲鲁东的权利观同样建基于对平等价值的崇尚。面对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生活的艰辛和痛苦,蒲鲁东大声质问:“为什么社会上有这么多的痛苦和苦难呢?难道人类应该永远是不幸的吗?”蒲鲁东强烈主张消灭特权,废止奴隶制,实现权利平等和法治。
蒲鲁东认为,1789年人权宣言,1790 年的宪法、1793 年的宪法、1814年路易十八的钦定的宪章、1830年七月王朝颁布的由人民同意接受的宪章都写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都没有明确解释这种平等的内涵。并且,它们都是以几种公民权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即等级的不平等,财富上的不平等,选拔上的不平等。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平等,所以权利上的平等连影子也找不到了。尤其是,当人民通过宪法而赞同所有权时,人民就由最初对自由、平等的追求重新沦落到被特权奴役的境地。蒲鲁东认为,只要存在着个人财产所有权,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二)所有权不是自然权利
蒲鲁东从分析《人权宣言》所列举四种所谓天然(自然)的权利——自由权、平等权、所有权、安全权——入手,指出,这四种权利并不相同。根据蒲鲁东的分析,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都是既不能出卖、又不能转让的,所以,它们都是绝对权利。“自由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它对于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对于物质那样,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 non)条件;平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没有平等权就没有社会;安全权是个绝对的权利,因为在每个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别人的一样珍贵的;这三种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们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因为在社会中,每个成员给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换自由,以平等换平等,以安全换安全,以肉体换肉体,以灵魂换灵魂,永远如此。”但是,财产所有权却并非如此。蒲鲁东指出,所有权是一种可以进行某种交易和改变的权利,这是与天然权利的观念相矛盾的,所以,它不是天然(自然)权利。
(三)所有权是不可证成的
蒲鲁东指出,作为1793年法国宪法序言部分的《人权宣言》宣布所有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 544 条规定:“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它们都是源自罗马法的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在法律所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jus utendi et abutendi re sua,quatenus juris ratio patitur)。它们都强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的绝对的支配权利。但是,蒲鲁东恰恰认为,这样定义的所有权是不能得到证成的。
1.所有权不能从历史事实中得到证成
蒲鲁东反对格劳秀斯从历史的观点去研究所有权的起源。在蒲鲁东看来,无论格劳秀斯用历史上的战争征服作为所有权的基础,还是以条约、契约作为所有权的基础,都不能证成所有权符合正义,因为事实存在不等于符合正义。因为正义意味着人们相互平等,而所有权的现实是人们财富的不平等,尤其是它破坏了造物主赋予人们的平等地位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的财产平等,所以,它不可能得到正义性证成。
2.所有权不能从法律(民法)中得到证成
蒲鲁东猛烈抨击创造了所有权的法律。蒲鲁东批判性地指出,“所有权”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个法律使一个抽象观念、一个譬喻、一种虚拟现实化了;它保障了自私心;它赞成了荒谬的主张;它接受了邪恶的愿望。这是一种盲目的法律,愚人的法律,不能称为法律的法律。
蒲鲁东指出,创造所有权的法律最初依据的指导原则是平等。所有权起因于农业社会人们对土地的占有需要。为了保证农民得到他的劳动果实,为了保护弱者不受强者欺凌,为了消灭掠夺和欺诈,人们就觉得有必要在土地之间确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线。这样,由于需要得到为维持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的安乐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但是,后来出于自然本能性的运用和对所有权的不适当的解释和运用,出于愚蠢和暴力,由所有权延伸性地产生出其他一些所谓的权利和特权。它们包括:转让、出卖、赠与、取得和抛弃等等的权利,仅凭意图就可以得到保持的权利,出租、租佃、在借贷时收取息金、靠交易获利、授与年金以及对于一块有意保留但并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税等等的权利。蒲鲁东指出,即使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人最初是为了保持平等而创造了这种能够保留一个人的产业的永久的绝对权,当这种权利延伸、包含了上述权利时,这种权利——所有权——也就转向摧毁平等。
蒲鲁东想说的是,人类早期的这种创造所有权并一代一代被延续下来的立法实际上是早期立法者头脑简单、缺乏预见性所犯下的错误,这种立法的创造物——所有权——本应当是保障平等的,但它却破坏、摧毁平等,所以,不能以它是法律的创造物、规定物为由来证明它的正义性、正当性。
3.所有权不能从占用(占有)这一行为中得到证成
在蒲鲁东看来,占用(占有)是对物质资料,尤其是对土地这样的紧缺资源的一种暂时性的权利。占用(占有)行为不是对土地的永久性所有,不损害人们的平等。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如西塞罗所述,有如一个人进入一个大戏院占有一个座位,它以平等为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占用(占有)超过自己观剧需要的座位;同时,任何新入场者都有权获得一个座位,于是,每当新增加一个观剧者,就需要对剧场原有的座位进行挤缩调整,使新入场者获得座位。但是,每一个观剧者都不能把其对座位的占用(占有)转变为永久占有、随意支配的所有权,否则,平等的占用(占有)就不复存在。如果先入剧场者把对座位的占用(占有)转变成永久的所有权,那就等于剥夺了后来者的观剧权利。如果先行占用(占有)土地者将对土地的占用(占有)转变为永久的所有权,就是侵害了后来者的生存机会,等于剥夺了后来者的生存权利。
4.所有权也不能从劳动得到证成
蒲鲁东对19世纪的政治经济学家、法学家们以劳动作为所有权的依据的论证同样嗤之以鼻。一方面,蒲鲁东认为,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如果一块土地的占有人在这块土地上劳动,他对这块土地只能占有和使用,并对劳动产品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能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产生所有权。即使因为他的勤劳和创造使这块土地的产品产量得到增长,那么,这个劳动者有权享有他的增量的劳动果实,但不能以此为由说这个劳动者对该块土地拥有所有权。总之,蒲鲁东认为,对产品的权利不能延伸为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权利。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说劳动产生土地所有权,那么,现实中的土地佃户就应当拥有土地所有权,这就必然形成对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否定。而这一点又是以劳动为由为现实的所有权制度辩护的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们所不能同意的。这也说明劳动产生所有权这一论断是不能成立的。
5.所有权也不能由时效得到证成
针对《法国民法典》第 2219 条关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规定,蒲鲁东指出,“时效”实际上是人们思想上对古老偏见、迷信执着地坚持的表现,它时常被人们用来为罪恶、暴行作辩护理由。“当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来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替暴行、放荡和自私作辩护;当伽利略、笛卡儿、帕斯卡和他们的门徒改造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当我们 1789 年的祖先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暴政和特权。”
蒲鲁东进一步强调,以时效获得所有权必须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会使这种获得无效。通常,占有人对土地的占有即使是文明的、公开的和不间断的占有,也因为其占有缺少正当名义,或者缺少善意,而使得所有权不能成立。另外,由于人的生存权利不可能被消灭,所以,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权(用益权)不可能消灭、丧失,于是,其他人不可能以“时效”为由获得土地所有权。
蒲鲁东还指出,无论对以时效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所需时间规定为多长,都不可能正当地获得土地所有权。结论是,“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
(四)工人的分享生产资料的权利
蒲鲁东是19世纪中期为工人的权利大声疾呼的思想家之一。在蒲鲁东的话语中,“权利”这一概念用于工人,其意蕴就是“应当得到的利益”,或者更准确地说:得到某些利益的“应当性”。正是在“应当得到(应得)”的意义上使用“权利”一语,蒲鲁东强调每个人都有工作权,即应当得到工作,从而应当得到为从事工作的工作条件——生产资料。于是,先到者应当给后来者让出一块位置。“我以劳动者的资格,有权去占有自然界和我自己勤劳的产物,然而由于我的无产阶级的地位,我什么也享受不到,所以我要根据对物请求权要求恢复我的及物权。”蒲鲁东的理论逻辑是,工人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对象是物,其劳动就要实现对物的占有,但是,现实是,本应对物占有的人,却被迫脱离了对物的占有,于是,工人就有了要求恢复对物的占有、使用的及物权。因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本来就是工人们应得的。
蒲鲁东进而从人类的相互义务的角度论证,先行占有土地资料者有义务给后来者分享土地资料。蒲鲁东认为,人为了生活,需要劳动;因此他需要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个从事生产的需要造成他的生产权利。这个权利是由他的同类给他保证的;他对他们也负有同样的保证责任。现实的人类社会不能以既有的土地被先来者分配完毕为由拒绝给后来者分享土地这种劳动资料。蒲鲁东举例说,如果在一处像法国这样大的、空无居民的土地上安置十万个人,每个人就享有十万分之一的土地权。如果占有者的人数增加,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而就要相应地减少,所以如果居民的人数增高到三千四百万,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就将是三千四百万分之一。现在,如果你把警察系统和政府、劳动、交换、继承等等作这样的安排,使劳动工具能够永远由所有的人平分,并且使每个人都自由,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善的社会。
蒲鲁东进而认为,以既有的所有权为由,拒绝让后来者分享土地资料,就等同于杀人犯罪。“如果生存权是平等的,那么劳动权就是平等的,因而占用权也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岛上的居民以所有权为借口,用钩竿把一些掉在海里的企图爬到海岸上来的不幸遭难者赶下水去,他们会不会构成犯罪呢?仅仅想到这样的残暴行为就叫人恶心。然而所有人却像鲁宾孙在他的岛上那样,用长枪和枪弹驱逐那个被文明的浪潮推送到岸上来的、想在财产的岩石上面获得立足点的无产者。后者拼命地向财产所有人叫喊:‘给我工作吧,不要驱逐我,我愿意以任何代价为您工作。’那个所有人则举起他的枪尖或他的枪口回答说,‘我用不着你的劳力。’……于是那个不幸的无产者就被急流冲走了;或者,如果他企图在财产的海岸上登陆,所有人就把枪口对他瞄准,将他杀死。”
(五)工人(劳动者)由劳动产生的权利
在蒲鲁东阐释的工人们的权利中,包括:生存权/生产权(工作权),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不得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蒲鲁东认为,工人通过劳动,创造了财富,由此,也获得分享财富的权利。
工人的权利首先是获得工资。这是工人的最基本权利。工人的权利还包括获得增量财富的价值之一部分;简单地说,分享利润。蒲鲁东强调,对工人仅仅付给食物和工资是不够的,工人应当得到作为他们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的一部分。蒲鲁东指出,工资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用,而资本家在支付工资之后占有工人劳动生产出来的所有价值,这就如同一项交易:资本家以微小的代价——支付工资——换取了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全部增加的价值。这是一种极不平等的交易。资本家利用了工人对自己劳动增加的价值的无知,攫取了应由工人获得的那一部分价值。“正是这种诈骗性的抵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赤贫、有闲者的奢侈和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很妥当地所说的人剥削人,主要就是指这一点。”
蒲鲁东进而认为,每个工人有获得与他人平等的工资的权利。蒲鲁东并不同意“多劳多得”原则是符合正义的原则。蒲鲁东反对以一个人天赋的超出常人的智能、才能或后天由社会培养出的独特的技能、才能,再或者以一个人所担当的职务作为一个人获得远超越其他人的工资的理由。蒲鲁东提出一个工资平等的定律:“可供利用的物资的数量的有限性,证明有必要根据劳动者的人数来分派工作。所有的人都具有完成一种社会任务、即相等的任务的能力,同时除以另一个人生产的产品来偿付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之外,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所以工资平等是合乎正义的。”在这个定律中,显性地或隐性地包含蒲鲁东的这样几个思想要点:(1)社会拥有的生产资源是有限的;(2)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权利;(3)社会必须根据劳动者的人数分配工作以使每个人都能参与工作;(4)社会生产是全体劳动者的协作性生产,是所有劳动者相互平等地交换劳动产品的生产;(5)以每个人的工资来表现的他所获得的劳动产品,只能是另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成果;(6)每个人的工资平等才是符合正义的。蒲鲁东的结论是:“所有的生产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在他们之间的比较和一切财富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
四、19世纪工人运动的空想社会主义权利要求
19世纪中期是人类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政治剧烈变革时代,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的普遍革命时代。1848年的欧洲革命是大陆资产阶级借助工人和下层民众力量推翻各专制君主政权、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立宪政府的革命。1848年在欧洲各国爆发的革命中,工人阶级已经成为一支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诉求和政治法律意识——尽管这种意识并不成熟——的阶级力量登上政治舞台。他们一方面推动完成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另一方面也在这些革命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其中突出表现的是工人们的权利诉求。而工人们因为受到空想社会主义广泛影响,其权利诉求又确实体现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权利观。
1848年2月的巴黎起义中,以工人为主体的巴黎人民推翻了路易·菲利普七月王朝,宣布成立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与临时政府。临时政府的权力虽然被资产阶级所把持,但在工人的压力下,临时政府宣布,在巴黎实行10小时工作制,颁布大赦,废除参加国民自卫军的资格限制,使得工人也可以参加国民自卫军,取消对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的限制,规定年满21岁的男子都享有普选权,规定议员的薪俸每天为25法郎。选民的人数从20万增加到930万。当时工人们最为迫切的权利诉求是劳动权、休息权和教育权。劳动权主要内容就是工人们要求获得就业;休息权在当时主要表现为缩短劳动时间,由以往的每天16小时、14小时、12小时工作时间缩短至10小时;教育权是工人们要求义务性地得到教育。因此,巴黎工人接连举行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要求临时政府成立劳动部、建立工业或农业劳动组织、实现工人的劳动权。1848年2月25日,工人代表团至市政厅递交请愿书,要求立即颁布劳动权法令。临时政府在群众压力下通过了劳动法令。该法令宣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答应保证工人能用劳动取得生计;答应保证所有工人都能有工作;承认工人们可在他们中间组织团体以享受因他们的劳动而获得的正当权利。”但是,临时政府并没有适当地履行法定义务。1848年10月,法国制宪会议否决了将工人们迫切要求的“劳动权”与“教育权”列入宪法的建议。1849年巴黎工人继续为劳动权、教育权奋斗。巴黎的“民主社会主义者委员会”领导工人们参加1849年5月13日的法国立法议会选举,委员会要求工人代表的候选人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包括承认劳动权、实行全民义务教育等。
1848年革命前夕,德国仍然是个农业国。1846年,农民占总人口的72%。即使如此,在1848年的革命中,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同步出现的还有工人阶级的权利诉求。这些诉求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写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共17条,是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德国革命中的政治纲领。《要求》提出的主要代表工人利益的要求有:普选权,普及国民教育(教育权),建立国家工厂以保证工人的劳动权,保证工人都有生活资料,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没收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财产归国家所有,一切矿山、矿井、银行和交通运输工具收归国有,等等。《要求》最后指出:“为了德国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利益,必须尽力争取实现上述各项措施。因为只有实现了这些措施,一直受少数人剥削,并且今后还有可能受少数人压迫的德国千百万人民,才能争得自己的权利和作为一切财富的生产者所应有的政权。”这些要求表明,即使马克思、恩格斯有着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更为成熟、长远的政治社会变革主张和纲领,但是,为了适应那个时代大多数工人的认知水平,还是把当时的革命要求建立在主要争取那个时代的工人们最为关心的权利上。1848年3月26日,工人们在普鲁士的柏林举行集会,该大会向普鲁士政府提出下列要求:(1)由工人和企业主组成劳动部;(2)缩减常备军;(3)普及人民教育;(4)收养残废劳动者;(5)廉价政府;(6)召开联合议会。
1848年的奥地利革命中,工人提出的要求包括:劳动权、十小时工作日、提高工资、建立互助储蓄所、降低间接税等。
19世纪的美国工人运动也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为争取工人应得利益的斗争。1831年,新英格兰农民、技工及其他工人联合会宣告成立。该联合会出版了塞斯·路德的《对新英格兰工人的致词》,路德在文中谴责美国资本家践踏了《独立宣言》的原则,剥夺了农民、技工和一般劳动者的自由、平等权利。1873年10月底,国际工人协会北美联合会委员会发表宣言,号召工人组织起来,向当地政府当局提出下列要求:“(一)在一般的工资标准和八小时工作日的原则下,给一切愿意而且有能力工作的人以工作;(二)对于实际在困苦中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贷给他们足够维持一星期生活的现金或食物;(三)在自十二月一号至一八七四年五月一号期间,不容许房主因得不到房租驱逐房客。”1873年12月,北美联合会在芝加哥同当地工会联合行动,成立了工人委员会,向政府提出四点要求:“(一)给所有具有劳动力的人提供职业;(二)由财政部门向生活困难者提供钱或食物;(三)为了实行公平分配,一切款项和食物的分配都应当由工人委派的委员会进行……”1873年12月21日,部分失业工人于纽约召开大会,要求政府提供职业,大会旗帜上写道:“失业工人要求的是工作,不是救济”。
从上述部分工人运动中提出的要求来看,那个时代工人们要求的最主要的权利是劳动权(工作权)、休息权和教育权。所谓劳动权是指应当得到劳动机会,即应当获得就业。对于在革命中同时面临着经济危机的工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获得工作。正因为缺乏工作的机会而又希望得到工作的机会,所以,他们视劳动(工作)为权利,也就是说,“劳动权”中的“权/权利”的意思是“应当得到”的意思。这一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显然源自空想社会主义理论。
五、对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观的评价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的权利思考代表着19世纪前期、中期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对工人阶级争取自身利益的运动起到了思想引领作用。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权利观几乎完全不同于19世纪的分析实证法学的权利观。19世纪的分析实证法学对权利的解释是多元的,但其主流观点认为权利是得到主权者意志支持的权利人对义务人的强制。这种以国家意志为权利来源、以个人对个人的实际法律关系为阐释背景、以权利人对义务人的强制功能为权利本义的权利观是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不能接受的:这种权利释义显然无助于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所渴求的利益的实现。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权利观也基本上不同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的权利观。古典自然法学所主张的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对于摆脱封建制度下的人身束缚、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思想引领作用。但是,这一意义上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实质上的利益。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不可能依据这种权利概念为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争取利益。
众所周知,自从洛克提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劳动创造财产所有权、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不可侵犯等权利观念之后,这一权利观念就成为现代商工文明的经济活动的一个最重要的法观念根基。但是,由于人们天赋的获得财产的能力并不均等,历史传承和相互交换使得实践中的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占有并不均等,以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并不相等、获得的财产并不相等。这种情况造成的贫富差别在17、18世纪就已经非常明显,到19世纪随着工业化运动在欧洲大陆普遍展开就显得非常严重。以潘恩、欧文、蒲鲁东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敏锐地看到这个与洛克的权利观念相伴的社会不公正,并站在社会下层民众的立场上提出全新的权利观念:权利的含义等同于“应得(应当得到)”,譬如,劳动(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养老权,等等,它们分别意指:“应当得到劳动(工作)”“应当获得教育”“应当得到休息”“应当获得养老金”,等等。19世纪欧洲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下层群众在为争取自身利益的斗争中所使用的权利口号从思想上溯源几乎都可以归结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念。到20世纪,马利旦在阐释他的人权学说时,进一步阐释了“应得”和“禁侵”双重含义的权利观,为《联合国宪章》的人权宣告提供了思想依据。可以说,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后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中的各项权利宣告部分地继承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洛克的权利主张以及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各项权利宣言》为代表的权利宣告,更多地体现了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代表工人和下层民众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主张。所以,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利益应得权利观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社会改革实践中的影响和意义是巨大的。
不过,这种利益应得权利概念也存在理论缺憾。首先,这种“权利”的本义是“应当/应当性”,即主体得到某种利益的“应当/应当性”。但是与这个“应当/应当性”相联系的利益无法通过主体的主动行为去实现,而是要通过作为他方的义务的“应当/应当性”行为去实现,所以,必须有另一方承担提供利益的义务。如果这个作为权利的“应当性”没有转化为作为他方义务的“应当性”,这种以“应当/应当性”为本义的“权利”就没有实践意义。所以,这种权利虽有“权利”之名,实际上,它是给他方设定提供利益的义务。
其次,这一权利概念的“应当”之根据是什么?从潘恩对养老权的解释来看,这种权利的依据就是个人自我需要、要求;从欧文、蒲鲁东的论述来看,这种依据就是平等价值原则。但是,仅以自我需要、要求作为权利依据,尤其是以此作为要求他方承担提供利益的义务之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以平等原则作为“应当得到”之权利的依据和理由也不能免于质疑:这个权利所依据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工人获得工资之权利为例,其依据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平等原则呢?还是像蒲鲁东所说的依据工资一律相等的平等原则?所以,仅仅权利(应得)所依据的平等原则本身就会引起无休止的争论。马克思曾经批判1875年德国工人党纲领(即《哥达纲领》)中体现的拉萨尔的权利思想,这一权利思想就是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全部劳动所得。马克思的批判可以概括为:权利不是你想要就是应当得到的,也不是按照你们所想象的平等原则就应当得到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主义学说将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权利思考放在一个更为宏大的社会历史进展和社会全面变革的场域中进行,对工人阶级的以“应得”为本义的权利观念给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论证,从而将体现工人阶级利益的权利思考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思想高峰。不过,这需要另文专门阐释。
(张恒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洋,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批准号:22ZDA072)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model of Utopian Socialism's juristic interpretation of rights in the 19th century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The main purpose is to criticize and reform the inequality in real society;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is the main object of criticism;equality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fields is the goal to be pursued;the realization of the basic interests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the lower classes is the direction;the right to work is the core content;and the oughtness of obtaining benefits is the main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 This concept of rights guided the European workers' movement in the early-and mid-19th century,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of modern human rights,promoted legal changes,and advanced social progress. The uniqueness of Utopian Socialism's juristic concept of rights means that it cannot be mixed with other schools' concepts of rights.
Keywords:Utopian Socialist Jurisprudence;Equality;Rights;Oughtness
(责任编辑 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