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首个调解磋商机制的创立与海外矿业投资人权风险的化解
孙立会 李艳玲
摘要:采矿业和矿产供应链中的人权保护、劳工实践、环境影响、社区发展等人权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为促进利益相关方对话,有效解决申诉,关键矿产责任倡议(RCI)开发了《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调解磋商机制》。作为中国第一个行业层面非司法性质的申诉机制,该机制旨在搭建一个行业协调、专家支持、多方参与的调解磋商平台,在参与主体多样性、涵盖争议多维度、申诉提起的双向性、调解磋商的参与性和合作网络的广泛性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行业层面调解磋商机制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申诉与补救 矿产供应链
一、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申诉有效性原则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是全球规范工商业与人权关系的指导性文件。补救作为《指导原则》第三支柱,与受影响群体的权利保障最为直接,因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指导原则》提出非司法申诉机制的有效性原则,要求其中国家和非国家的非司法申诉机制都应满足合法性、可获得、可预测、平等性、透明性、权利兼容和持续改进的要求,业务层面的申诉机制还应立足参与和对话来处理申诉。国际上回应受害者申诉的努力和实践很多,各类机制的有效性成为了被检视的最重要标准。
二、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创设调解磋商机制的必要性
(一)采矿业和矿产供应链面临的人权挑战
采矿业是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环境保护、土地准入、人员迁入、文化遗产保护、劳工权利、安全健康、社区关系、本地化运营、治理和透明度等方面都备受关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驱动新能源转型,对钴、锂、镍等矿产资源的需求翻倍增长,关键矿产竞争格局进一步加剧了人权风险。企业需要对采矿全生命周期和矿产价值链各阶段进行社会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举措。
(二)多利益相关方对有效的申诉解决途径的迫切需求
多项研究表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充分的公众咨询是跨国企业运营中的主要问题。企业在应对申诉时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存在意识不高、能力不够、人才不足、方法不当等问题,导致申诉和争议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尽管基于国家的司法或非司法申诉机制构成了更广泛的补救机制的基础,但业务层面的申诉机制存在独特的优势,包括处理流程快、获得补救迅速、费用低、便于接受以及允许跨司法管辖区等。最重要的是有效的业务层面的申诉机制可在问题出现的初期就提供补救和解决方案,避免问题演化成严重的争端和侵犯人权的实际行为。
三、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调解磋商机制的创设与创新
为了有效化解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面临的人权诉讼风险,关键矿产责任倡议(Responsible Critical Mineral Initiative, RCI)于2023年开发了《采矿业和矿产价值链调解磋商机制》(以下简称调解磋商机制),旨在搭建一个行业协调、专家支持、各方自愿参与的调解磋商平台,促进平等对话、充分沟通和达成解决方案。
(一)调解磋商机制的创设过程
调解磋商机制在编写过程中对众多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及矿业企业进行了多轮访谈,在全球范围内就适用范围、功能设计、权利保障等重点内容征询了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建议,为调解磋商机制的有效运行汲取宝贵经验。
(二)调解磋商机制的处理路径和可调用工具
根据争议的类型、性质、范围、内容、复杂程度、解决难易程度等因素,调解磋商机制提供双边对话、平台内部调解、外部专家调解三种处理路径,通过远程对话、面对面磋商、专题会议、闭门讨论、书面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磋商。调解磋商机制还设计了事实调查和评估验证作为可调用工具,借助外部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在案件调解与磋商过程中,争议双方均可向调解磋商机制申请路径转换以有效支持问题和争议的解决。
(三)调解磋商机制的创新
基于矿业领域的长期工作实践,结合该行业申诉和争议的特点,调解磋商机制在程序设计中进行了多项创新。
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为了充分应对采矿业和矿产供应链中存在的问题,调解磋商机制鼓励包括个人、社区、矿产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标准机构、评估方、媒体、社会组织、公众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
提起申请的双向性。企业是几乎所有问题争议中的关键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企业是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方。因此,调解磋商机制认可企业也可能会成为利益相关方不当行为的受害者,因而在制度设计中创设了申请可由企业提出的选项。
适用标准的开放性。调解磋商机制适用的标准文件较为广泛,包括国际公认文书、负责任商业行为准则以及采矿和矿产供应链相关自愿性可持续性标准文件。
合作网络的广泛性。调解磋商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征集、甄选专业人士及机构(包括具备专业能力应对不同人权议题、辐射不同国家地区、熟悉不同可持续性标准、具备不同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具备独立性、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作为调解磋商机制的合作网络。
非司法性问题解决的自愿平等性。调解磋商机制致力于促成争议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友好、充分、互信的原则进行沟通,通过制度设计予以保障,大大增强了双方诚实守信解决问题的动力。
调解磋商机制重在风险预防。调解磋商机制的设计和目标更侧重对人权风险的预防,通过典型案例复盘、意识提升、能力建设、风险预警等多项举措提升企业应对申诉的意识和能力。
四、调解磋商机制的未来发展和现实意义
采矿业和矿产供应链中的人权风险广受关注,妥善解决申诉关系到各利益相关方的福祉。行业层面的调解磋商机制将能够激发企业提升尽责管理水平的内在驱动力。同时,加强对话和交流,以有意义的方式征询权利持有人的意见,以更好地设计、运行和改革申诉机制,能够保障受影响方得到可获得、可负担、适足和及时的补救。
落实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是国家的义务,也是企业的责任。保障受影响群体获取有效补救,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等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行业层面的调解磋商机制作为有效的补救措施之一,其运作方式、运行效果、局限性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都将成为推动落实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实践经验来源,进而推动国家司法、行业标准、社会结构的变革,促进工商业与人权领域创建更加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体系。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