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程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总体布局
——对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五大法治命题的学理阐释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作出重大理论创新和最新决策部署,集中体现为五个重大命题,即“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五大命题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主线和行动纲领。对这五个命题进行学理化体系化阐释研究、增强关于新征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总体布局的战略认知,是现阶段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命题;法治体系;法治改革;法治强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中央全会。这次全会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谋划了以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又一次开创改革开放新局面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鲜明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主题、重大原则、重要举措、根本保证等,也为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擘画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宏伟蓝图。这一蓝图由“五个命题”所勾勒,一是“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二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三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四是“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五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五个命题在逻辑上环环相扣,在学理上相互支撑,在体系上融贯一体。对这五个命题进行学理化体系化研究阐释、增强关于新征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总体布局的战略认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工程。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出过一系列重要论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这些论述揭示了“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把“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在逻辑上连接起来,原创性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这一重大命题,可以从四个维度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人类历史维度。法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息息相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当然要受制于经济基础,但又为生产力发展创造了积极的制度条件,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这既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的经验”,又是在实践中不断被验证的“历史的真相”。古今中外世界各先进民族的共同政治智慧首先就体现在,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助燃发展之火、助力时代之变、助推文明之舟。习近平曾分析说,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从当今世界看,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看,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国内外法学界在对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考察分析中业已形成法治是现代化重要保障的广泛共识。
二是世界现代化维度。现代化是世界各民族共享的历史进程,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遭遇痛苦还是满心欢喜,没有一个民族可以改变现代化的历史命运。而在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上,法治是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的“行囊”和“武器”。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实行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普遍规律,中国式现代化同样要遵循这一普遍规律,只是在具体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上具有自主性。
三是现代化国家维度。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我们要在这样一个大国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当法治思维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思维、法治方式贯穿到国家各方面工作当中、以法治为国家各领域现代化实践提供保障,法治就成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标识,从而塑成“法治国家”。可见,法治不只是世界现代化的普遍经验,而且也是一个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应然选择。
四是中国现代化演进维度。中华民族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无数辉煌成就。但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入侵和封建统治腐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权辱国,割地赔款,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为了拯救民族危亡,无数仁人志士都把“法治”作为现代化的动力,主张变法图强、立宪救国。康有为、梁启超等掀起了以“变法”为主题的思想启蒙运动,发动了热火朝天的“戊戌变法”,奏响了近代中国法治变革的序曲;沈家本将西方法制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联结,开展大规模修律,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包含现代性元素的法律,开启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许多人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创造的现代民主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提出了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等不同策略,中国由此打开了制度现代化的大门。但辛亥革命的失败同时也惊醒了简单移植西方法制的政治迷梦,直到十月革命的炮声响起、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的现代化朝阳才真正破晓而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矢志不渝地推进法治建设,并以法治保障革命、建设、改革。新时代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修改宪法、编纂民法典、全面科学立法并加强法治实施,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运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助力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
正是基于上述四个维度,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的六大原则之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有效落实全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汇聚法治的制度伟力,释放法治的善治效能。
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曾把宪法喻为立国安邦的“轨道”,其目的是为全国人民开辟“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自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构筑轨道”,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尤为重视发挥法治对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对法治之“轨道”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体悟越来越真实、运用越来越成熟。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反复强调:“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等。《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又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贯彻的政治原则。
(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意在“三个确保”
第一,确保改革和现代化方向正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指的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就是《决定》所强调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也正是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第二,确保改革和现代化行稳致远。法治轨道不仅支撑起脚下,而且延伸向远方,因而“稳定和长远”是法治轨道的应有之义和功能所在。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和现代化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就是要把改革置于稳定的法治秩序中、写入长远的法治规划里,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并有力推进、有效实施、有序展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机制、法治要求嵌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各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坚决避免有些国家曾经发生的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葬送国家前途命运的无序改革、失序改革、“休克疗法改革”等。
第三,确保“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一般而论,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有时候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时候先立后破、有序革故,这两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在现阶段,“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是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方法论。《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这些都体现了“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新时代改革方法论。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推进、由法治所规范,避免因“违宪改革”“违法改革”而产生有损法制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破窗效应”。同时,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法治改革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工程之中,以改革的实践伟力破解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把法治建设置于优先位置、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就是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立法领域,“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以引领性、前瞻性、补缺性立法填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法治与改革相适应。为了增强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形式应该更加丰富和灵活,既要有《民法典》那样有1260条的“大块头”,也要有只有16条的《反外国制裁法》、只有24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小快灵”。
二是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一方面,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在立法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的安排上,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列为立法重点和优先项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等及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不能让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或其个别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重大改革涉及多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可以采取“打包”修法等方式,以提高立法效率,为改革顺利推进消除法律障碍。例如,2019年,《外商投资法》通过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打包”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电子签名法》《城乡规划法》《车船税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8部法律,使它们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相一致。这些法律的修改为深化涉外经贸领域改革尤其是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了统一、有效、权威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三是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为改革铺轨道的神圣工作,立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改革成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伟业,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法治建设标准、法治改革力度、法治发展水平上更进一步。习近平深刻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从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机制性建设入手,以良法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各方面需求。在新征程上,高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高速度变革,必然把法治卷入到高频率改革浪潮中,立法赶不上改革步伐的事情并不少见,立法质量不能充分满足改革需要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针对可能发生的立法质量与改革需要不相适应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决定》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四是坚持“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事的局部性需求,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层级的系统性需求。《决定》不仅聚焦“法治”这一关键词作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判断,而且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化、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的具体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涉及的300多项改革几乎都包括规则、制度、机制等法治内容,都需要法治来引领、规范、保障。这意味着,我们要科学对标对表《决定》,精准梳理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提高法治的内在品质和外在效能,为高质量改革发展、高水平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是坚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伟大的实践创新。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改革经验值得总结、改革规律有待提炼,而最好的法治无疑就是对改革成果、经验、规律的理性化凝结、制度化表达。习近平指出,我国法治凝聚着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新征程上,我们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善于及时把改革成果、经验、规律上升为法律制度、提炼为法治原则、确立为法治规划、铺设成法治轨道,以更好发挥法治对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七个聚焦”集中概括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其中第二个聚焦中明确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决定》在分论第九部分,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标题,专章对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部署。这充分表明,在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是法治和改革的交汇处、重合点、同频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新征程上,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军队、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持续不断地完善法治体系、构筑更加坚实牢固的法治轨道。不仅如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也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地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和目标对照,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不够牢固,等等。面向中国式现代化伟业,必须抓紧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均提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战略目标,也规定了到2029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决策部署为主要依据,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第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子体系,即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1)进一步加强法治规范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2)进一步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3)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4)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制度和体制机制。(5)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第二,加快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5+N”新形态新格局。在新征程上,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军队、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加快完善法治体系,形成法治体系新形态新格局。在继续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适应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需求,要加快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N”个新的子体系,例如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民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建设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教育法治体系、科技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中国式现代化各领域的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些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进行了科学论述和规划部署。
本文以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为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形态新构成进行分析阐释。
1.健全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这三个重要论断揭示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和构建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就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治体系,作出一系列新的安排。主要包括: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健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为高水平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等。
2. 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习近平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我们今天开放发展的大环境总体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有利,同时面临的矛盾、风险、博弈也前所未有,稍不留神就可能掉入别人精心设置的陷阱”。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设置专章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加快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安全发展织密法治之网,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早在十年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党中央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在加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重要立法和相关配套立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包括:在维护国家主权、政治安全和国土安全方面,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在维护军事安全方面,制定了《国防交通法》,修订了《国防法》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制定了《疫苗管理法》《社区矫正法》,修订了《枪支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武装警察法》等;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制定了《出口管制法》,修订了《种子法》《标准化法》等;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制定了《生物安全法》等;在维护核安全方面,制定了《核安全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21年6月,为反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和滥施单边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规章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在新征程上,要按照“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战略贯彻实施制度,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等。在制定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国家安全法治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和队伍建设。
3. 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法治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治理相互联系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涉外法治”概念。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宽阔,其核心要义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关国家机关、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引领和平与发展的国家活动;以及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规避风险、化解纠纷、维护其海外权益的法务活动。习近平精辟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决定》在文本的多个部分都强调要加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涉外法治工作格局,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主线,着力健全四种机制。
一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我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走出去留学、旅游、创业、经商、合作的越来越多,我国对外交往越来越广泛,而且不只是人、财、物的交往,还有制度和文化的交往,这就必然涉及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习近平多次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新时代以来,我国新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对外关系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了《刑法》《对外贸易法》等,它们都包含着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同时,我们也积累了一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成功案例,为健全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我们要积极推动形成由联合国主导的关于主权国家法律域外适用的国际公约或“标准法”,为中国法域外适用夯实国际法基础。
二是外国法域内适用机制。作为与中国法域外适用对等的主权原则和法律机制,我们也需要把某些对我有利、体现公平的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决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就意味着必然要适度借鉴、吸收和对接域外法律。《决定》还更加直接明了地提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等改革举措,也包含着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营商环境。
三是国别法(区域法)选择性适用机制。其他国家或欧盟等国家联盟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区域)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我们可以选择利用其国别法(区域法)进行应对、反制。实践证明,国别法(区域法)也可以成为破解外国尤其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规则双标”的斗争武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往往可以出奇制胜。要加强中国律师同外国律师同行的专业合作,形成利用国别法(区域法)维护我国国家、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四是国际法有效运用机制。涉外法治工作必须重视对国际法的确认和运用。在对外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各国应当平等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特别是“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民主公正合理的方向变革,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国际法运用,不仅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也是以民主机制、法治方式理性平和地解决国际分歧和争端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例如,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经过长期实战历练,已能学会有效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共赢,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已从被动应诉发展为积极作为。
宏观来看,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在于“四用”,即有针对性地把中国法适用于域外,有选择地把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域内,善于利用国别法(区域法)抗衡外国强权、侵权,充分运用国际法于对外事务和全球治理。这“四用”构成了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的工作格局,其前提是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其重心是涉外法治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实施机构建设,以及涉外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和创新等。为了健全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工作格局,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全面深化涉外法治领域改革,加快“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同时,大力推动涉外法学研究、涉外法学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制创新、机制改革。
四、“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法治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设置一章部署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党中央以一次中央全会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覆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方面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的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十年来,这些改革举措纷纷落地、成效显著,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了生命活力。
然而,推进法治领域的全面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需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动。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出现。所以,法治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当前,法治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有许多复杂、艰巨、敏感的新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科学智慧加以推进,以能动回应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新要求新期待。而且更重要的是,法治领域的改革政治性强、关联度高、协同性强,在改革实践中,既不能各部门各单位单打独斗、单兵突进,也不能打乱仗、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坚持整体推进、协同推进、科学推进,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性,增强各项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全面提高法治各领域改革的综合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切中法治领域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协调性特征,鲜明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命题,是参透法治改革之本质和规律的理论创新。从改革的实践需求来看,法治各环节改革各有侧重又融贯一体。
(一)立法环节的改革
立法环节的改革重点在于:完善党对立法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等。
(二)执法环节的改革
执法环节的改革重点在于: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等等。
(三)司法环节的改革
司法环节的改革重点在于:健全严格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
在司法环节的改革上,《决定》专门部署“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人权法治保障取得了历史上最好的成就。但是,我们也清楚知道,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前,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尤其是执法司法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制度机制短板,在具体执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当采取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行为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地方刑事立案环节“应立不立”“应撤不撤”;有的政法机关违规违法介入民商事案件,把民商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刑事化,违规适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地违法抓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个人或民营企业财产;侦查、检察和审判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部分案件长期“挂案”的问题;有的地方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伤害、残废、死亡;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采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数据权、人身权;刑事辩护率和辩护质量都有待提高,等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部署,就是针对上述突出问题而提出来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加大法治改革力度,切实健全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完善人权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一是完善关于人权的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判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三是“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四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五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和重点任务,推动相关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把“人权”这一法治核心价值写入《决定》,也充分表明法治领域改革的价值导向性,蕴含着良法善政的法理要义。
(四)守法环节的改革
守法环节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确保全民守法的必然要求。为此,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等。
(五)政法领域改革
“政法”是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政法体制是中国特色政治现象,政法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构成性要素。因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必然指向政法领域的改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法治领域的大部分改革都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于“政法改革”范畴。特别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到司法部之后,政法工作的内涵显著扩大,使政法改革更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协调性。
早在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郑重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要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运行更加顺畅高效。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同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推进政法领域改革,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构建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
十年来,政法领域改革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根据署名“中央政法委”的一篇文章概括,主要的改革成果包括: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显著加强;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全面优化;执法司法资源配置日趋合理;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重塑;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不断严密;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体系加快形成;人权司法保障取得长足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水平显著提升;政法服务便民程度大幅提高;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加精准等。
根据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安排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内容,在法治改革总体框架内,政法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进一步健全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度机制;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协调机制、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制度、立法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完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等等。
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建设和改革任务。2024年8月22日,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又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由“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理论逻辑观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本质上就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中的“更高水平”集中体现为层层递进的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三是实施法治强国战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
(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任务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目标在“法治化”,关键在“全面”,道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继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任务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其基本任务是: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物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依宪治国、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等,以高质量法治轨道支撑和保障高水平现代化。第四,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轨道上促进高水平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有各种形态、各种模式。全面考察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样态,深刻反思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法治文化和西方近代形式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影响,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融通中外法治文化精华的新兴法治模式,即“良法善治”。这种形态的法治模式同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密不可分。所谓“良法”,其一是法律符合人文、自然、经济、社会、政治等的规律,法律应当是科学的、体现真理的法律。其二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也就是说,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证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世界和平等。其三是法律制定得良好,法律既要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又合情合理、不强人所难,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其四是法律实施得良好,写在法律文本中的规则、程序和技术落实为全民守法、法安天下的生动实践。新时代以来,经过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型,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宪法修改,中国法治实现了由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同实质法治有机配合的“良法善治”的变革,从“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向着“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跃进。
(三)实施法治强国战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终极目标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这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之义。为了实现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强国战略”,如“工业强国”“农业强国”“交通强国”“制造强国”“科技强国”“质量强国”“人才强国”“教育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网络强国”“海洋强国”“贸易强国”“航天强国”等。虽然党中央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法治强国”概念,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强国”的理念、命题和方略已经十分系统成熟。
“法治强国”在思想渊源上可以追溯至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千年的“奉法强国”理念。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曾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法家思想的直接影响下,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于群雄列强之间崛起,创造了以法治国、奉法强国的大国范例。先秦思想家的“以法治国”思想经过数百年的实践,不断与德治、仁政等治国理念相融合,深刻影响了后世的国家治理方式。名垂青史的汉唐盛世同样谱写了“奉法强国”的壮丽乐章,甚至留下了享誉世界的中华法典。特别是,随着《唐律疏议》的集成和传播,中华民族“奉法强国”的理念对东亚乃至周边其他国家的国家治理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亦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系。正是基于这些历史真相,习近平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论述,来阐明法治和强国之间的必然联系。同时,他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可见,“奉法”和“强国”是相连的,“法治梦”和“强国梦”是相通的,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须臾不可放弃的重要法宝。
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基本规格和样态可以描述为:
第一,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全社会信仰法治、尊重法治、厉行法治,现代化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法德共治观念等深入人心,人们理性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和平理性化解矛盾纠纷等蔚然成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达到至高水平。
第二,法治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成为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资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必备指标。换言之,法治在治国理政的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都释放出强大能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基层治理取得良好效果,法治全面支撑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第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理政总章程的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宪法拥有至上的权威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宪法而且依宪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均依照宪法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法规、监察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宪法法律抵触,必须接受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一切政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权、依法立法、依法监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全体人民依法办事。
第四,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作为人权保障的重器,宪法法律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权为本位,保护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与之相应,作为权力制约的神器,宪法法律为权力划定界限,监督权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五,中国站在法治和正义的至高点,在全球治理中拥有充足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是在全球化时代生成的中国形象,因而“法治强国”不仅是一个对内概念,也是一个对外概念。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意味着我国在国际社会和世界舞台上拥有强大的法治软实力和法治影响力,拥有实施国际法的执行力和强制力。
第六,法治与最先进的生产力相结合,在更高维度上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仅与全球化时代相契合,而且也与数字化相结缘。因而,法治强国是科技赋能的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现代数字科技成为引领和支撑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和工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信技术等新兴科技被广泛运用于法治工作各领域,形成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相辅相成、交相辉映的世纪盛景。
若以上述标准衡量,我国目前距离法治强国的目标尚远,还有诸多有待充实的空间。就立法数量和法律体系完备的程度而言,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截至2024年11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303件、行政法规604件、监察法规1件、地方性法规1.2万余件,还有许多军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大量具有实际法律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等。从1979年7月1日的“一日七法”算起,我国用45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立法历程,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平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强国”。而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转型,必将是法治发展战略的历史性转型,是中国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需要付出艰巨的努力。正如胡建淼教授所言:“法治立国、法治稳国、法治救国、法治强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法治是中国的强国途径,法治强国是中国的战略目标。”只有实现了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升华,中国才可能真正跻身世界强国之林,“法治梦”和“强国梦”才会“并蒂花开”。
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实践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光辉文献。《决定》提出的新征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五大战略命题,在理论上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践上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本文以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和依据,对五大法治命题进行学理化体系化阐释研究,旨在挖掘其中深邃的政理法理哲理,深化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阐释,深化了关于法治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对“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阐释,深化了关于“法治轨道”及“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之辩证关系的认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阐释,深化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的认识以及建构法治体系“5+N”新形态新格局的认识;对“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阐释,深化了关于法治改革的战略性、系统性、协同性以及各环节法治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阐释,深化了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认识。对五大法治命题的学理阐释,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升华了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文明体系,使我们更加坚定了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光辉旗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以法治现代化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认识和政治信念。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第5-24页) 本网转自“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