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人权法治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在《决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作出部署外,关于权利保障的内容在《决定》其他篇章中都有所涉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于在新形势下实现人权法治保障至为重要。
一、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性
第一,这是由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所决定的。共产党人瞄准的是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而共产主义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权利的保障。中国共产党人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要追求幸福生活,首先要有权利的基本保障,把幸福生活建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
第二,这是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的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实现这个根本目的,就要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
第三,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不平等以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要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这是由当前权利保障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保障人民权利一直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都对人权保障作出专门部署。多年来,我们在维护人民权益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制度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从总体来看,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短板,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基本方向
《决定》关于人权法治保障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完整性,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既强调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又强调要重视人权的保障实践。一方面,《决定》特别强调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中国的人权观跟西方的人权观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更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我国进行脱贫攻坚,强调社会民生保障,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更强调集体人权,既强调保障个人权利,也强调对集体权益保障;更强调保障平等权,我国既强调自由权,同时又强调平等权,强调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决定》同时也强调重视人权保障实践,特别强调要有体制、制度、机制的保障。
第二,既强调宪法保障,又强调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关于宪法法律的保障,《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基本权利保护是重要内容。关于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决定》强调,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要求。
第三,既强调对人权的平等保护,又强调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决定》在第九部分导语中强调,“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平等保护的要求是什么?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是简单的一视同仁;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三是区别处理必须公平合理。《决定》同时又强调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比如,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又比如,关于新型劳动形态的权利保护问题,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再比如,关于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之所以要给予特殊群体特殊保护,根本上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第四,既强调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又强调对新兴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决定》强调,“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决定》同时强调了关于新兴权利的保障。比如,“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又比如,“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
第五,既强调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又强调对侵犯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决定》强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既强调事前事中的保护,又强调事后的保护。《决定》强调,“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例如,对逮捕行为和拘留行为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这属于事前审查。《决定》强调,“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属于事中监督。《决定》强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这属于事后的保护措施。
第七,既强调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又强调为权利保障创造物质条件。《决定》除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还有很多内容涉及机制建设。比如,“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再比如,“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等等。同时,还需要为权利保障创造物质条件。比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为权利保障打牢基础、创造物质条件。
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需要重视的若干问题
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强化权利保障意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要学习其核心要义,还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切实强化权利保障意识,用以指导权利保障实践。
第二,要关注“应急性法治”和“预防性法治”对权利的限缩。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将公民权利限缩在一定范围内,但不能过度限缩,限度要认真考量。还有预防性法治,有时候也存在过度限缩的问题,防范风险是必要的,但是要适度。过度地限制公民权利,不仅会加大治理成本,还会带来公权力的不当扩张。要注意灵活性、原则性相结合,既要扎实地做好风险预防工作,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缩,降低预防成本。
第三,要防止各种“善意”的侵权、隐形的侵权和变相的侵权等现象。不能以“善意”为名,违法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还有一些隐形侵权和变相侵权等现象,对这些问题,既要坚持法律底线,还要下大力气予以防范和纠正。
第四,要处理好平等权和自由权的关系。强调共同富裕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在特定情况下,平等权需要让位自由权,但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需要以平等权来限制。所以,平等权和自由权要相互制约、共同发展。
第五,要着眼于权利的实质性保护。法律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变动,但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弥补其损失。比如,在行政审判领域一直强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时候老百姓表面上是赢了官司,但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有时赢了一个官司却“输一辈子”。所以,要强调权利的实质性和连续性保护。当然,权利保障也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裁量权的范围之内,适当地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第六,要注意权利保护的效能。《决定》提出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其中很重要的是提高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效率。比如,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高,但改判的比例不高,原因之一是诉讼费收费太低甚或不收费,导致有的当事人把上诉或申请再审当成拖延履行判决的“法门”。过于低廉的诉讼费不仅发挥不了制裁违法、不诚信和滥用诉权行为的功能,反而滋长了滥诉、不当诉讼行为及虚假诉讼,且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累,并耗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使有限的诉讼资源不能用在应当用的地方。
第七,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权利具有相对性,没有相对人的配合,没有他人义务的履行,权利也无从实现。因此,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作者简介:江必新,湖南大学特聘教授)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