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实践主义人权观是对中国式人权发展实践的一种理论凝练。针对传统人权观存在的重主张而轻实现所导致的权利与主张之间循环式空转问题、忽视社会发展面向空谈利益主张而导致社会撕裂的矛盾以及人权彻底沦为空洞无用的政治修辞术现象,实践主义人权观基于人权主张和人权实现之间存在间隙这一事实,强调与其盲目扩大文本上权利的种类,不如立足于实践,经由发展以促进现有权利最大化实现。实践主义人权观重视权利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以促进人权实现,而非仅仅关注权利主张本身;更加重视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而非总量限定下权利的分配;更加崇尚权利实现中的合作主义,而非对抗特性。实践主义人权观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立场,以实践的基因和发展的维度作为理论特征,以权利实现促进人权发展。
关键词:实践主义人权 权利主张 权利实现 合作主义 发展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吊诡的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成功波及全球,而作为实践的人权却面临着巨大灾难和困境。”于是,西方学者宣告了“人权的终结”。但正如被福山宣告“终结”的历史并未真正终结一样,杜兹纳宣告“终结”的人权也并未终结,相反,人权实践在中国重获新生并熠熠生辉。
虽然“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但我国推动人权实现的进程和成绩被有意忽视。西方主导的人权话语已成为对世界不同民族复杂历史和多样现实之还原的否定。这对中国人权法理研究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形成一套能够充分体现自身人权道路主张、能够有效消解西方人权话语霸权地位的人权话语体系成为关键。
国内学界进行了一系列关于中国人权话语的研究:以往研究或过于注重政治色彩,沦为宣传策略的口号而缺少了学理的思辨;或理论过于宏大叙事,陷入了大而化之的学究式追问而忽视了中国问题意识的考虑。本文试图将中国人权实践凝练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实践主义人权观”,试图克服人权领域的自由主义偏见,解释中国的人权实践。
一、实践主义人权观的概念辨析
在与“发展主义人权观”“增长的权利”“增量改革”“增量民主”等概念比较之后,更容易理解“实践主义人权观”的概念内涵。
第一,需要辨析“实践主义人权观”与“发展主义人权观”。实践主义人权观不是对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同义重复,而是对其的补充和升华。有学者基于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呈现的一种结构性变化,提出“发展主义人权观”,其核心要义是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核心地位。依据这种人权观,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不再只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而是个人和集体的发展权保障;处理人权冲突的核心原则不再是以个人自由权的保障为依据,而是以发展权的保障为基本原则;评价各国人权状况的核心标准不再只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水平,而是发展权的实现水平。
“发展主义人权观”关注第三代人权,其核心在于发展权。而“实践主义人权观”不仅可以解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也可解释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实践主义人权观弥合了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留白。同时,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在对人权的权利类型进行位阶排位之后,指出了发展权处于核心;而实践主义人权观则跨过了有关“权利差序格局”的分析和纷扰,不讨论三代人权的优先顺序,直接讨论权利实现的纵深面向。一方面,实践主义人权观拓宽了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适用范围,将眼光不局限于发展权,同时兼顾三代人权,寻求整个人权体系的整体增益;另一方面,实践主义人权观绕开了学界对于三代人权排位的分歧争论,聚焦于回答人权如何最大限度实现的问题。因此,实践主义人权观是对发展主义人权观的进一步推进。
第二,需要辨析“实践主义人权”与“增长的权利”。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关注点不是“增长的权利”,而是“权利的增长”。“增长的权利”是蒲鲁东对权利类型的静态描述,“增长”指明了权利的来源,是与“拥有的权利”相区分的,是对权利来源的描述,具有类型学的意义。而“权利的增长”强调的是权利实现程度的动态变化,描述了一种权利增益进程:增长是权利实现的最佳状况,是一种接近无限大的前进样态。“权利的增长”为整个权利谱系绘制了一幅关于权利实现的美好愿景,是无限追求、无限趋近却又始终无法达至的尽头。“权利的增长”所谱制的不懈追求,为权利实现程度向纵深处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始终是探寻权利实现最大化的动力来源。
第三,“实践主义人权观”旨在基于既定法定权利的存量,从权利实现层面创造权利的增量。在这里,“实践主义人权观”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增量改革”“增量民主”所提供的智识资源。经济学家用“增量改革”概括中国经济发展过程,即一种在不改变存量、通过增加新的改革收益来逐渐扩大改革进程的改革。增量民主,是通过不改变存量、增加新的民主收益来逐渐扩大公民的民主政治权益,逐渐推进中国民主进程。增量改革、增量民主强调的是任何政治、经济改革必须以存量为基础,不损害人民群众已获得的权益,尽可能增加原来没有的利益。
实践主义人权观将此种实践规范化、权利化、系统化,其要义是向法定权利的存量要实现层面的增量,其重点在于盘活法定文本中的权利存量,强调增加权利实现的程度,强调国家通过积极作为,创造适合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最大限度提高人权的实现程度,做大权利的“蛋糕”。实践主义人权观追求在不减损既有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权利实现程度,这一理念与增量改革和增量民主一脉相承。
二、实践主义人权观所针对的问题
传统人权观是一种西方的、自由主义的、狭隘的注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对抗国家干预的单一人权理念。西方单一人权观从人权的正当性来源和权利基础的静态角度描述,忽视了权利实现的动态维度,是一种不彻底的实证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存在重主张而轻实现、忽略社会整体发展而造成社会撕裂、使人权变为政治话语空洞修辞术等问题。
(一)权利与主张之间的循环式空转
传统人权观重主张轻实现,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权利与主张之间循环空转的问题。“主张是一种变化中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并演化为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最基本的主张即最基本的需求,就是人权。”权利是主张法定化的最终样态,主张经由法律规定为权利类型,最终指向权利实现才会避免权利与主张之间的循环空转,最终导向权利实现的更高追求。然而,“很多哲学家都简单地将权利等同为主张。而词典则倾向于将‘主张’定义为‘权利的宣告(assertions of right)’这一令人眩目的循环定义,导致一位哲学家抱怨说我们寻找权利,却被引向主张,而后又在官僚式的徒劳中回到权利”。以主张替换权利,是以形而上的权利认知替代了权利实现,实际上架空了权利应有的涵摄空间,抹杀了人们对于权利实现这一更深层次权利内涵的期待和重视。
权利与主张的循环空转产生的原因在于忽视了权利实现所依赖的外在条件。权利主张的确认是一种国家对于人权义务的低层次要求,国家的消极保护和认可需要经由保证、促进、实现等更高层次的权利实现方可转化为一种具有实际意义的权利形态。国家对于人权的义务最高在于权利实现:范·霍夫提出了国家的“尊重、保护、保证和促进”四方面的义务;易斯·亨金主张国家对人权的“承认、尊重和保证”;艾德认为国家在人权方面赋有“尊重、保护、实现”之义务。学者们在“承认、尊重”这种国家对于权利主张的消极认可之后,分别提出了“保护、保证、促进、实现”等积极行为的要求。权利还会受到权利主体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在社会资源恒定且有限的情况下,权利种类越多,保障或支持每一种权利实现所需的、能够被分配到的社会资源就越少,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和权利实现程度会相应降低。权利类型不必考虑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而可以无限增多,国家对于这种权利主张的承认、认可和尊重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停留在观念上、文本上的权利主张如果不考虑实现问题,原则上可以无限扩张。但权利的实现却不可一蹴而就,权利实现呈现出一种“权利主体逐步扩大、不同权利种类循序渐进实现”的差序格局。因此,抛开权利实现程度空谈权利主张范围没有意义。西方传统人权观重视可以轻易达成的权利主张增加,而忽视了更重要也更难达成的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产生了主张与权利之间循环空转的问题。
(二)空谈利益主张导致的社会撕裂
传统人权观忽略了作为矛盾本质的社会发展面向,造成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撕裂的社会问题。“公共生活中,权利本位造成了社会分裂、僵局和扭曲的优先权。基于权利的观点并不计算成本、促成调和,或不太考虑期待的目的或得失攸关的其他价值。”新兴权利成为人权的代名词,其背后代表着多元主体、不同族群的利益诉求。然而,“尽管法律理论倾向于假设法律(或还有社会的)的统一性,但从社会理论来看,不得不承认法律和社会的差异性,甚至是分裂性”。族群利益不同,在法律上体现为多元的权利主张,甚至会相互竞争、相互冲突。“对社会多样性进行分类,可能会带来本质主义风险,提出可能不存在的统一性。”这些名词看似人权的新发展、大繁荣,实则很容易使很多更基本的人权实现淹没其中,甚至被彻底吞没,是一种为安抚人心故意为之的缓兵之计。
国家通过立法固定实在法权利的方式转移了对于人的真正尊重和关切。大多数人更为基本的人权诉求被新型人权主张增加的狂欢所掩盖,形成了人权的虚假繁荣。没有一个国家达到了可以对人权状况自满的地步,贫穷问题仍然是社会问题的底色。传统人权话语没有为对抗物质不平等提供任何帮助,不仅没有解决公民政治和物质资源的机会平等和公平分配,反而加剧了不平等。与其将复杂多元的社会需求化约为一个个群体的权利主张,造成基本权利满足和权利类型扩张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莫不如承认“基于每个人的价值都是平等的,普遍尊重每个人”,“以人权作为社会的统一信仰”。打着赋权的旗号的“人权信仰”,忽视了社会发展面向空谈利益主张,很容易陷入“权利拜物教”(fétichisme du droit),引发了共识难题,导致了社会群体撕裂的问题。
(三)人权沦为空洞而无用的政治修辞术
传统人权观的理论框架下,人权难免成为空洞的政治修辞术。人权在西方国家宪法的权利具体化进程中呈逐年显著增长趋势,言论自由、免受酷刑、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类型被不断扩充。这种权利主张限于特定社会环境的特定权利类型,“已然成为现代不公正社会的俘虏”,是“被迫迎合政治生活阶段性任务的工具性存在”。人权的具体实施,在西方传统人权观的视域下,常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理性逻辑和客观链条,而取决于埋藏于法律话语面纱之下的政治目的。这种人权观立足于个人主义需求,阻碍甚至切断了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通感互动,忽视了人权最基本的对于人类苦难的关注,并未提供可行方案。不断新增新兴权利的实质是通过扩充人权的权利类型,扭转人权发展的疲态,掩盖对于人权现有基本权利实现的无能为力。
人权作为政治修辞话术,对于政府更迭迅速、政策连续性差、以寻求连任获得选民支持为最大利益的西方国家而言,显然是极具性价比的选择。因为权利实现是一个需要持续发展、投入的长期工程,短期收效不明显。“权利是微不足道的……只不过是政治戏谑的敷衍话术,并没有足够的物质力量使尊重人权落到实处。”传统人权观的关注点往往聚焦于在人权主张类型进行出手阔绰的增添工作,其实质不过是权利类型的小修小补,满足一小部分选民的期待。“人权的最终合法性取决于政治共鸣和政治功能。”在国际法碎片化的争论下,所有社会问题都被传统人权观囊括于人权话术之下。端赖于自然人权观的西方传统人权观,强调西方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普遍主义,漠视各国多元实践的特殊主义,信奉线性的历史发展轨迹,垄断了人权的定义,使之成为粉饰政治话语的正当性工具。人权概念由西方缔造,又被西方国家垄断,逐渐演化成了一种政治绝对正确、向其他国家进行价值输出和话语垄断的政治话术。
三、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基本主张
实践主义人权观在认可自然人权观基本理念的同时,尊重多元人权实践的可能性,反对传统人权观重理念、重主张而轻实现的进路,坚持实证人权观具象化的同时重视主张向实现的转化,以社会整体发展推动权利实现的面向。实践主义人权观基本主张如下:
(一)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注重社会总体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
主张一:在实践主义人权观中谋求的“增量”是权利实现的增量,而非法定文本中权利类型的增量。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重视社会总体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而非总量限定下法律文本上的“你多我少,顾此失彼”式的权利分配。法定权利仅仅架构了权利实现的制度化框架,法律文本上权利类型的增加并非真正的权利“增量”,只有实现的权利的增加才是真正的“实践主义”。罔顾权利的增长而专注于权利分配的人权文化,容易导致冲突性和碎片化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格局。以赋权为特征的权利运动在美国蓬勃发展,社会各方试图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体系中增加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新型权利。不同的社会群体致力于将不断涌现的新型利益需求固定为法律文本上的权利类型,且日趋激进,却疏于重视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
观念人权的萌发是人权发展的初始形态,法定人权是人权发展的中心环节,但人权的最终归宿在于权利的实现。我们不应把人权发展的重心放在为不同群体的赋权上,而是应将人权发展的重心放在权利实现,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权利实现上。权利的真谛在于实现,不能实现的人权有如“镜花水月”。
实践主义人权观主张:第一,权利归根结底要靠自己实现。权利只是提供了一种利益的期待可能性,其实现还要靠权利主体自己的努力,即“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必须用你头上的汗水结晶换取你的面包”,“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但不同主体权利实现能力的高低不同,必然会存在某些人的权利实现程度高而部分人的权利实现程度很低的状况。因此,第二,权利自我实现过程中需要他人的尊重,更离不开国家的保护,以及国家提供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基础条件。国家需要积极作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权利实现创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条件。第三,在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中,尤其要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在一个层级立体化而非单层平面化的社会中,人权首先指涉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在中国,发展问题与人权实现直接挂钩,并且对通过脱贫保障人权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指出“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消除贫困方面,中国的人权实践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中国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法国人权法教授皮埃尔·皮卡尔指出,作为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向本国人民和其他国家“展示了一个全新的人权发展模式”;乌克兰议会人权最高代表尼娜·卡尔帕乔娃也指出,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贫困这一困扰世界的重大问题,向全世界展示了一种解决人权问题的新思路。
贫困问题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独有的社会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样存在:“1989年至2016年,美国最富有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的差距增加了一倍多……从2007年到2016年,最富有家庭的20%家庭净资产中值增长了13%,最富有的5%家庭净资产中值增长了4%。与此相反的是,下层家庭净资产中值财富却下降了至少20%。”但是,西方国家以自由为人权的借口,试图掩盖人权生存权的重要内容。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普遍奉行“涓滴理论”,认为贫困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以模糊人权和贫困之间的关系。以形式平等的自由主义建构的西方社会,“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了商业社会”。这种逻辑假定下,贫困是个人懒惰的结果,纯属于个人选择问题,社会不应干预,消除贫困也不属于人权实践的关注范畴。即使主张“公平的正义”的罗尔斯,也不过是对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的小修小补,其理论实质仍然坚持平等权让位于自由权,即使提出了应当改善在社会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成员的状况,但自由权较平等权仍然处于优先位阶:消除贫困在实践中自然也没有多大的空间。西方社会一直将贫困问题归结为个人懒惰而非国家义务,也一直刻意避免将贫困问题与人权挂钩,实质上是为了转移人们对国家的期待,掩盖政府对此的无能为力。
(二)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重视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
主张二:实践主义人权观主张从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谋求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重视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而非权利主张本身。权利的本质即一种正当化的利益诉求和主张,是个人欲望的法律化表达。伯克认为:“这些理论家们所号称的权利都走上了极端,而且这些权利在形而上学上愈真实,在道德和政治上就愈虚假……政府中的人权无非就是人们的各种利益。”权利并非仅需法律赋予即可实现;反之,法律在赐予权利时的挥霍无度,会导致权利沦为无法兑现的诺言。美国是全世界权利种类最繁多、权利信仰最坚定的国家,但“美国式权利话语的生硬与直白、赐予权利时的挥霍无度、言过其实和绝对化、个人主义至上乃至褊狭,以及对个体、公民与集体责任的缄默”等等,导致了“权利的封闭、权利拥有者的孤立,以及社会责任感的匮乏”。传统人权观乌托邦之根源在于不断要求各种权利却不付出任何成本。不考虑权利的社会条件,超出自身能力、国家承受能力的权利主张无异于画饼充饥。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社会资源投入。由于一个国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各种权利的实现不免存在折扣、权宜乃至妥协。过分强调主张类型本身,而忽视对其背后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的探究将可能会使人权这一披着法律外衣的、可能吞噬一切的恐怖欲望泛滥,最终使人权沦为一张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实践主义人权观聚焦于人权实践中国家、社会和各主体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当人们被赋予同等权利时,由于对资源的转化能力以及所处的条件不同,权利的实现程度存在差异。“在自由与行使自由的条件之间做出区分是重要的。如果一个人太穷、太无知或太软弱以致无法运用他的合法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所赋予他的自由对于他就等于无。”虽然国家对公民的品格和能力不能强求,但却可以想办法创造权利实现所需要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国家通过发展促进社会资源再分配增量,创造有利于公民拥有的人权最大化实现的条件。
实践主义人权观引入发展的命题,生发了人权回归实现的契机,促进了人权与政治话语的分离,趋近于经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体系,深植人权的关系性特征,为保障权利最大限度实现提供可行进路。“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实践主义人权观对于权利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高度重视,以人为中心,以发展为核心命题。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反对片面的、狭隘的“发展”。这种片面的发展往往由于“人的能力没有与物质资本齐头并进,而变成经济增长的限制因素”。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发展是一种全方位的发展,不仅仅是物质的发展,表征为从以发展的客体为中心转变为以发展的主体为中心,更强调人的发展。
不能简单以“增长”来理解实践主义人权观所追求的权利的“增量”,“发展”才是“增量”的本质内涵。“发展”的最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又是经济发展的本质内容,所以发展经常被简单化约为增长。但其实发展和增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增长和发展是不同的,却又紧密相连。仅有增长不足以实现发展,更加重要的是如何使经济增长所创造的资源促进发展进程。增长和发展的不同在于:“经济增长速度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真实收入扩张的速度,它与收入和产出有关;而经济发展所要关注的不是收入和产出,而是人们的生活质量及其享有的幸福和自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增长是推动社会、精神、道德等诸多方面发展所必要和足够的动力”,但人们不会自然地、平等地共享经济扩张的成果。因此,如何为更广泛的民众带来福祉已经成为上下共同追求的目标。“作为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实践主义人权观以提高权利的实现程度为基本目标,其最终目标是全体人民的生活幸福和共同提高。
(三)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崇尚权利实现中的合作主义
主张三:在创造权利实现的增量过程中,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崇尚权利的合作主义,而非对抗主义。有学者将传统人权的特点描述为“对抗主义”,并认为传统人权发展的后果之一便是公民与政府之间互存疑惧。对抗主义是传统权利理论的原则。西方传统人权观以“自由主义权利观”假设了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关系,同时也“催生了西方不断增长的个人权利诉求和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治理困境之间的社会矛盾”。这种对立冲突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权利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有学者总结:“西方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对抗主义,东方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协调主义”。与传统人权观不同,中国的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崇尚权利实现中的合作主义,实践主义人权观试图减少在“博弈”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损耗,致力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正和博弈”。
第一,实践主义人权观在尊重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适当提倡个体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克制、宽容与尊让。“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高成本的对抗性秩序,会加大社会治理的成本。实践主义人权观主张,权利的实现不仅依赖对抗性秩序,更依赖一种合作性秩序。通过权利之间的克制、宽容与尊让,减少共同体的内斗所产生的损耗,将控制下来的成本让利给发展,进一步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实现。从更根本层面看,合作主义主张如果不从零和博弈的权利实现逻辑中走出来,权利实现之路会越走越窄。“权利毕竟既不是一支枪,也不是一台独角戏”;“它是一种关系”和“关联性的一种表达”,“归根结底,仍然是合作”。权利并非只是对抗性的工具,更是团结的纽带。“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基于此,实践主义人权观主张应当抛却狭隘的个人主义权利观,确立共同体意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核心要义。
第二,实践主义人权观在强调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矫正的同时,也强调权利对权力的依赖以及权利与权力的合作。对抗主义强调国家力量过于强大而极易在人权实现过程中构成对个人权利的威胁,因此必须对国家进行防范,关注公民防御国家、公民权利受国家尊重,拒绝非必要的干涉的权利。合作主义多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中,这些权利需要国家通过积极的保障措施才能实现。权利必然需要公共资源的投入,“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积极作为、投入公共成本,获取国家的保障。对抗主义多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通常认为此类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仰赖国家,国家只需要做好“守夜人”,公权力不强行干涉即能实现。因此其又被称为消极人权。其实不尽然,对抗主义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中存在,合作主义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也存在。合作主义和对抗主义与第一、二、三代权利之间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哲学基础是消极权利观,其框架结构主要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侵权责任构成,其救济途径主要有赖于司法,并且注重在司法救济中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并不妨碍私权利主体对司法权的依赖,即接近司法的权利,消除当事人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和实现正义过程中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性障碍。接近正义不仅要降低司法准入、提高司法效率、提供司法便利,更重要的是弱势民众的接近司法的权利,以使更广泛的民众接近司法。因此,对抗主义和合作主义权利观念不仅可以解释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也可以适用于第一代人权。无论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都依赖于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政府权力。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不仅强调对抗主义的人权实现模式,也强调合作主义的人权实现模式,合力达至权利实现。这种观念的不同体现在实践中,便是人权实现的差序格局。在西方谈到人权时,其所指称的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最根本的;而中国,则同时强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并认为生存权在所有基本权利中居于最根本的位置。美国的《人权实践国别报告》,其体例主要依循尊重人身完整性及自由、尊重民事权利和自由、政治参与自由、政府透明度和腐败、政府对于国际间的和非政府组织侵犯人权的态度、歧视和人口贩卖、工人的权利七大部分展开的。美国将着眼点放于第一代人权即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等第二代、第三代人权少有提及;同时公民权利和自由即第一代人权排在首位,仅在最后一部分提及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关的工人的权利。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人权教育和研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实施、监督和评估这七部分依次展开论证,不仅兼顾了第一、二、三代人权,而且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报告的首位,体现了我国人权实践对于基本生存权实现的重视。这体现出,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实践道路选择必然存在不同,集中体现为我国与西方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序位差异。对于“国际人权宪章”组成部分之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存在抵触、排斥情绪,甚至比如像美国就迟迟不肯批准通过。但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却用很大的篇幅概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并将其摆在权利保障序列的首位。不仅如此,《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生存权利是所有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利,其他的权利都谈不上。”“在一段时间里把哪种人权作为人权建设的重点,是一个国家的人权政策,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历史阶段决定的。”改革开放初期,改善民生、摆脱贫穷、解决温饱、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成为首要目的。消除贫困、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是我国人权实践的重中之重。在任何主权不独立,战乱频发的国家中,在任何存在严重失业、普遍的贫穷和医疗、食品、教育条件严重匮乏的社会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是不真实的幻象。
在这些纲领性文件中,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基础的要求,便是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这样的权利保障排序影响着人权的实践,因此西方的人权实践更多的是通过人权法院的司法诉讼程序,来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害;而在我国的语境下,人权实现的路径在于通过政府协同人民合力发展经济,政府出台政策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
四、实践主义人权观的理论立场和理论特征
实践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的新发展,中国式的实践主义人权观有着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实践是其基本的理论特征,发展是其重要的理论要素。
(一)实践主义人权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
实践主义人权观更加重视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注重解决人权实现中的社会历史性与物质制约性,体现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立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论及当代中国人权观时,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提出:“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实践主义人权观没有将重点放在增加人权的权利种类、扩大赋权的主体上;而是更加重视消除制约权利实现的社会条件、最大限度提高权利实现——在既定权利的法定框架内,通过发展制约权利的实现程度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提高人权的实现程度。反观西方国家的赋权运动,有学者批评到:各种广泛的为妇女、为各种各样的少数民族、为穷人而斗争的社会解放运动,因寄希望于在语言中承认人权,寄希望于政府机构承认人权,转向法律承认的形式,而脱离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在社会经济文化存量不变的前提下,一方权利的增加,势必挤压其他权利实现的空间。依靠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总量增加,是权利实现的必要保障。“任何权利都需要资源和经费的支持”。在权利实现条件既定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权利类型,扩大权利的享有主体,实则是一种“你多我少”的存量竞争,关注权利类型的增加,在社会上形成了权利主张的割据和分裂,而忽视了权利实现程度的增长,权利实现总量并没有实质性提高,这是传统人权观的固有缺陷。相反,实践主义人权观并不否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带来新型人权出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也并不排斥人权种类的必要增加,只是反对忽视权利实现的程度,盲目进行权利主张的不必要扩容。实践主义人权观的要义是向存量要增量,其重点在于盘活法定文本中的权利存量,强调增加权利实现的程度,通过大力发展制约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扩展权利实现的可能空间。
实践主义人权观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注定了这是一种彻底的实证人权观。实践主义人权观与传统人权观同时生发于自然人权观向实证人权观转向的脉络中。人权始于自然主义思想,自然人权观树立了普遍人权的理念。立基于形而上的抽象自然/人的尊严的预设上,自然人权观落入非历史和超现实的泥淖,退化为空洞的政治话语与伪善的人权修辞术。随后自然人权观式微,对于人权的正当性证成似乎已经让位于权利类型的法定化增添,人权由观念迈向文本,实证人权观兴起。实证人权观试图化解人权理念过于抽象的危机,将人权具象化为具体的基本权利主张,实现了观念人权向文本人权的转向。西方国家沿着实证人权观权利具体化的逻辑,不断向人权的实在法体系加入与时俱进的新因素,试图丰富人权的权利类型谱系。当人权发展疲态出现时,在实在法中扩展人权的权利类型是西方实证人权观所作的回答。于是,人权的具体权利化在国内和国际都呈现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永无休止的过程”。其弊端在于忽略甚至有意回避了人权何以实现的问题。如果权利无法实现,那么权利类型的法定增添无异于画饼充饥。画饼充饥式的权利宣告在本质上违背了实证的本义,传统人权观不具有彻底的实证立场。实践主义人权观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实证人权观,其逻辑前提是:人权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和不切实际的空头承诺,而要转化为给人民带来切实福祉的实践。“有的18世纪的权利宣言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陈述,不如说是一种人们对权利的美好愿望的诉说……一旦抽象的人性沾上了点经验或历史的内容,一旦我们把目光从宣言转向(有性别、民族、阶级和年龄差异的)具体化的人时,人性的平等和尊严就消失了。”与从观念落在文本的传统人权观相比,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实践主义人权观具有更根本的革命性,是一种更加彻底的实证进路。
(二)实践主义人权观重视实践的本质特征
实践主义人权观具有深厚的实践基因,实践是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理论特征。“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人权也不例外。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区别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观的标志。
如何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是人权理论的一大难题,国际上不少人权理论在此问题上戛然而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恰恰构成了其中的重要内容。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实践基因植根于人权的可行性。与可行性相对应的范畴是可欲性。人权之所以获得普世性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浮于口号,流于空谈,以至于任何利益主张都可以被容纳进来,不断有千奇百怪的利益被套上了人权的外衣,规定在法律文本之中,表面上获得了正当性,完成了普遍性的转身。但是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忽视人权的社会历史性与物质制约性,一味追求普世而纵容人的欲望主张,就会使人权清单随着人欲望的增长而变得越来越臃肿,变成一种人权的“通货膨胀”。罔顾人权的社会历史性与物质制约性,一味地增加权利类型,其荒谬程度不亚于美联储妄图通过疯狂印钞来走出经济困境。基于人权实现可行性的实践观点,作为人权发展重要的维度,不容忽视。
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实践基因,具有其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西方先有天赋人权观理论建构,后有人权制度建设和实践展开;与之不同,当代中国人权并非理念建构先行,而是制度和实践先行。当人权落在实践层面,就为探索多元主义人权观提供了可能性之前提。“实践是一种不是逻辑的逻辑,这样才不至于过多地要求实践给出它所不能给出的逻辑,从而避免强行向实践索取某种连贯性,或把一种牵强的连贯性强加给它。”显然,源于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实践的素材复杂且多元,也就意味着人权的实践不是对于人权的价值理念、实在法规范的简单的、具体的、有逻辑的应用,更多的是一种无逻辑的、存在强烈主观意愿和变革指向的存在。到了这一层面,形成样态各异、各具特色的实践形式,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通过地理性解释的方法指出人权的普世价值须考虑各个地方的多元文化因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政治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不同国家、地区因为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的不同,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权利实现方式。这为正视人权实现之中国进路提供了可能。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问题、经济发展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人权发展的路径有所区别。罗马尼亚在人权问题上向西方靠拢,受到了国际赞扬,但当地人民依旧贫穷。这一人权发展策略无异于舍本逐末。发展中国家落后发达国家百年的发展时空差异,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不能一味追求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在传统人权话语中亦步亦趋、沉迷并奉为圭臬,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权水平的高低,与人权主张的可能相比,更重要的标准是人权实践的程度;与人权种类的广度相比,更重要的根据是人权实践的深度。
(三)实践主义人权观强调发展的理论要素
实践主义人权观具有深刻的发展维度,发展是实践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理论要素。发展既是人权的内核,又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实践主义人权观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权利观”(development-based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明显有别于“基于人权的发展观”(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提出了“基于人权的发展观”,旨在将人权嵌于发展的脉络,对传统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观进行修正。“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思路是以人权介入发展问题,思考人权可以为发展做些什么。这种观念内置了人权的基础性视角,把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理解为一项人权行动。这根源于一种典型的西方思维定式,即更多的人权有助于经济发展。这种理解固然无误,但是又显得过于“线性”和“扁平”,它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发展与人权之间复杂的交互关系,夸大了人权的价值性功能,忽视了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强调权利话语,“以价值和政治作为发展的核心”,仍以“规范证成”为主要方面,“以应该是什么为出发点,提供的只是一个规范的框架”。第一,在法理根基上,基于人权的发展仍然属于不彻底的实证人权观,甚至在规范层面存在向自然人权观逆行的趋势。第二,基于人权的发展观在权利的实现上,仍没有走出重主张而轻实现从而导致了权利与主张之间的循环式空转的误区。理由在于:“没有提出实际实现权利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只会沦为一种希望实现权利、希望承担义务的漂亮的意向性声明。”第三,在实现方式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也并没有走出存量博弈的框架。“基于人权的发展一方面使得当地群体运用法律的以及意识形态的规定用以对抗歧视和排斥,但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重视一些群体而忽视其他群体”,在这种人权观之下,“权利的赋予必然意味着,牺牲其他群体为代价来保证一些群体的利益”。
实践主义人权观则将“基于人权的发展观”镜头反转,回归到“基于发展的权利观”这一更具深刻洞见的理论立场上来,通过发展来观察和透视人权。以人权为起点和导向推进发展,对实现人权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如果先讲人权后讲发展,或者只讲人权无视发展,则势必会损害人权的根基,最终既不利于发展又无助于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发展中谋人权、以发展促人权、靠发展获人权,才能真正契合自身实际,在发展中解决、增进和实现好全体人民的人权。实践主义人权观的发展之维,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不仅包含人的发展,也意味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多维度的发展。以人的发展作为权利主体的内在驱动,以社会的发展作为权利实现的外在保障,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
五、结语
中国的人权实践,顺延自然人权观发展到实证人权观的脉络,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权观的实践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不是生造出来的,而是一种客观存在。本文是因循着将中国人权实践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思路,摈弃西方的思维定式,试图以观察者角度对中国人权实践进行理论总结的一种尝试。实践主义人权观作为一种“基于发展的权利观”,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物质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立场,立足于实践的基因,把握发展的脉搏,以提升权利实现的经济社会基础为着力点,以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合作主义为手段,以提高社会总体权利实现程度为目标,其要旨是向存量要增量,其重点在于盘活法定文本中的权利存量,从“权利文本的存量”中通过发展,以谋求“权利实现的增量”。在尊重人权话语背后的多元的民族精神的可通约性的同时,也必须警惕任何形式的文化帝国主义、单一静态的人权秩序。传统人权观不是人权理论的终结,不是必须奉为圭臬的人权实践逻辑,不是一种彻底的实证人权观,更不当然成为我国人权事业受西方责难而不可撼动的真理。
【郭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于曦乔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人权》2024年第3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