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智能行政的出现加剧了政治国家中心主义的衰退,政治国家进一步向技术国家演化。智能行政通过技术造就了区别于传统行政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数智化逻辑。智能行政中的关系样态基于裁量系统而展开,传统的“行政主体—相对人”关系模式将被“行政主体—裁量系统—相对人”关系模式所替代。传统的人权理论被赋予了一定的数字属性,但是人权的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并未消解,仍然能够成为智能行政中人权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基础。传统人权保护机制与智能行政所缔造的社会结构存在本质属性的背离,进而诱发了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机制证成进路、理论基础与立法模式的三重价值转向。在这场转向中,我们需要把握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平衡,在不同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作出不同的法律决断。
目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新一轮广泛而深刻的科技革命,以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正在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随着党中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和“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的提出,科学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愈加普遍,造就了区别于传统行政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智能行政模式。智能行政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从程序到实体的完全自动化行政。智能行政的治理逻辑是人机交互、权力(权利)交织、虚实交融,从程序内容的单纯数字化运行到行政行为的完全智能化实施,该逻辑在法治国家层面造成比例原则情境适用失效,在经济社会层面打破公私二元平衡结构,在个人权利层面折损传统人权理论的主体性禀赋。作为讨论智能行政正当性的基点,法律对基本人权的回应引起广泛讨论,数字平台、数字治理、数字正义乃至有着“第四代人权”之称的数字人权等成为智能行政法律规制的重要议题和理论基石。对于基本人权理论,本文无意进行知识增量的研究,但是面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发展态势,我们必须结合智能行政的法治背景来重新思考我们的基本人权保护进路:以权利为本位的个体、消极、形式的人权保护模式,能够应对智能行政的挑战吗?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智能行政的治理模式出发,讨论智能行政的治理逻辑和人权基础,进而对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的三重价值转向加以概括和分析,提出把握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平衡的这一应对之道。
一、智能行政的治理模式与人权基础
由物理政府向数字政府的转型摆脱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价值预设,颠覆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结构,以裁量系统为核心的新型行政模式挤压了自由裁量的存在空间,催生了“行政主体—裁量系统—相对人”这一关系样态。尽管相对人的权利内涵随着主体身份数字化降格而解构、衰退,但是人权保护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追求不变。从人性理论与价值理论等视角出发,智能行政蕴含着深厚的人权基础。
(一)智能行政的治理模式
智能行政弱化了政府的中心地位,政府的身份由控制者转为推动者。现代政府的探索与进步从未超越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范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公民通过社会契约给予政府公共裁判者身份,政府权力的扩张与限缩本质上是公民内部个人权利与公共意志相博弈的结果。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结构中,国家和政府居于绝对的中心地位,但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良性的对话与互动机制并未完全展开。智能行政的出现促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转变,“为这种交往、对话、互动之共在提供了统一化的后设机制,创造了新的现实背景和环境,即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的背景和环境”。法律的算法化将引致行政功能的变迁,“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资源的共享性、技术的透明开放性、算法的客观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存在的物质条件,动摇了其现代功能的设定目的与基础”。由物理行政向智能行政的转型摆脱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价值预设,颠覆、再造、拓展了行政权力的作用空间和作用手段,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共建、共治和共享成为可能,政治国家中心主义走向衰退,政治国家开始向技术国家演化。
智能行政并非技术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技术造就了区别于传统行政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数智化逻辑。“技术改变了人类的社会定位、行为模式和交集方式,与人类活动相对应的正义理念,尤其是正义内涵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数智化逻辑是人类社会自愿陷入“智能利维坦”后的无奈抉择,其建基于数智化社会基本范畴的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以及法律救济的协同性。这一逻辑创新了行政行为、社会治理和公民参与等治理机制,创造了平台化行政、数据化行政与自动化行政等治理方式。其中,关于数据、算法、技术等的基本法律问题构成了智能行政法律调控的核心范式。智能行政萌芽于传统行政模式的技术化移植,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尚未从重复性、确定性的行政程序中完全褪去。而随着自动化行政治理方式的出现,智能行政进入了“算法泛在”阶段,一个“以算法为中心、以数据为先导、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集成、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链接”的新型行政结构正在形成,裁量系统成为智能行政的中枢。自由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是保障个案实质正义的重要根据。裁量系统的兴起挤压了自由裁量的存在空间,导致算法权力发生异化,由此催生了“行政主体—裁量系统—相对人”这一关系样态。
智能行政中的关系样态基于裁量系统而展开,传统的“行政主体—相对人”关系模式将被“行政主体—裁量系统—相对人”关系模式所替代。“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社会。它不但导致了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机关系’。”裁量系统的出现打破了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原本的权利义务均衡配置,导致行政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快速转场。裁量系统重塑了行政权力的运行样态,它在摧毁传统行政领域垂直等级制的同时,建构了全新的行政场域。在现代科技介入行政之前,行政权力的内容较为简单和稳定,集中表现为与权利的合作和博弈,行政活动和行政作用空间耦合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场域。同时,行政场域并非完全封闭的社会空间,它是一个永恒斗争的场所。在社会的经济基础“转变为对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占有及其利用”之后,算法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式介入到行政场域并展开自主化运动。一方面,行政权力与算法权力共同受制于作为元场域的政治场域和经济场域;另一方面,算法权力又在与行政权力的斗争过程中获得行权逻辑的独立性。算法权力的崛起从实质上重塑了行政场域中行政权力的运行样态,在数智化社会,法律理念和法律治理模式难以成为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唯一尺度,一种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的二元共治模式正在形成。场域内部的斗争受场域外部因素的制约,并最终演变为场域外部的斗争。过去国家与法律紧密联系,国家甚至被认为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而算法权力的出现则分享了国家的规则制定权,代码正在塑造新的法律秩序。在个体与算法权力的博弈中,个体被迫接受代码之治,并面临着不确定的法律风险。行政法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呼唤多元的具体化方法,算法的程序化外观可以实现法律的理想秩序状态,但是其黑箱性特质却决定了在解释不确定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独裁性,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无法被证成。在存在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行政领域,个体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将充满变数。自由裁量往往反映特定时期的社会性和政治性选择,在此意义上,自由裁量与裁量系统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裁量系统的发展必然导致自由裁量的弱化。同时,在行政权力与算法权力此消彼长、彼此交易的过程中,相对人的权利内涵反而随着主体身份数字化降格而解构、衰退,人的主体性被颠倒,人权保护面临着存在形式、权利形态、权利结构、义务体系四重异化风险。但是,无论智能行政中的关系样态如何变化、人的主体性框架面临怎样的风险,人权保护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追求不变。
(二)智能行政的人权基础
人权是特定时代的产物,现代人权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发轫于工业化生产生活方式对农业化生产生活方式的革新。作为数智化社会的典型开端,智能行政中治理逻辑的变化同样引发了主体身份的变革,政府与相对人正在经历全面的数智化重塑,由此催生了数智化的基本生存方式。从人性理论与价值理论等视角出发,智能行政蕴含着深厚的人权基础。
在人权语境下,人性理论构成了智能行政中的人权理论基础。人性指人的天性,既包括人先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又包括人后天所获得的社会属性。数智化社会对人性理论的影响主要在于人的社会属性的异变。随着数智化国家治理逻辑的出现,传统物理行政模式植入了算法要素,行政权力的运行样态被重塑,一种立基于人机关系模式的代码之治与法律之治二元共治模式已初步形成。智能行政关系架构下,新型行政场域的出现拓展了人的社会属性外延,丰富了数字属性的人性理论内涵。在智能行政中,人的价值和尊严切换成为一种更高维度的存在形式蕴含在人的数字属性之中,传统物理社会的人文关怀和人性温度并未随着裁量系统的出现而消散。由此,智能行政的出现迭代了人的社会属性,数字属性成为新的行政场域中人权发展的本原和基础。
“人权治理框架发端于人的主体性共识,人权和治理都是人主体性的延伸。”智能行政对于人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催生新兴权利的同时,也破坏了近代以来人权的主体性框架。但是,主体性框架的破坏并未消解蕴含在智能行政中的人权价值。人权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出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它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公权力之间确立了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一方面,人权在个体之间划分出独立的人格边界,使个体在边界内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而免受他人侵扰。在数字孪生的智能行政中,个体与机器之间并非界限的叠加,而是机器之于个体领域的添附,客体化的仅是个体权利与自由在裁量系统中的数字化映射,个体本身的基本人格尊严边界并未遭受侵蚀。另一方面,人权对公权力具有天然的对抗性,人权要求避免公权力的任意膨胀。算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结合并非必然导致二者边界的无序扩张,因为在算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仍然存在相互制约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源自行政行为对宪法和法律可回溯的民主正当性连接。因此,智能行政对人权主体性框架的冲击并未消解人权的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在智能行政中,人权价值仍然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
“对于数字人权而言,重点不在于创造新权利,而在于人权观念和人权原理的更新。”数字人权能否作为一种全新人权类型尚有待考察,至少在现阶段,传统的人权理论已经被赋予了一定的数字属性。人权主体性框架的变动引发了人们对于人的客体化的担忧,但是人权的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并未消解,仍然能够成为智能行政中人权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基础。在智能行政的关系架构下,传统人权理论日渐降效失能,我们必须思考,今后智能行政中基本人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将转向何处?
二、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的价值转向
以人为本是法治文明的灵魂,进入数智化社会,同样要把人权保护作为构建社会法律新秩序的核心议题。法哲学层面的人权目标与意涵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大的变动,但是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已然出现了众多新风险、新挑战,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的基本价值目标已经发生转向。“人权的一般价值体系作为人类最低限度的人性道德追求应是具有共性的;而作为一个国家在特定阶段发展人权的策略选择却必定是有其个性的。”站在国家角度,我们必须对智能行政时期的人权保护模式进行技术性再造。在新型权利的证成进路上由道德证成转向政治证成,在人权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人权的立法模式上由形式主导转向功能主导。
(一)证成进路:由道德证成转向政治证成
随着政治国家向技术国家演化,国家开始积极拥抱人工智能技术,行政权从接纳算法、依赖算法到遁入算法,与算法权力二元共治的新秩序开始形成。“技术创新一直具有内在的‘政治性’维度,有些影响是温和的,而有些影响是剧烈的。”技术国家的到来激活了一系列新型权利,这些权利以数据和信息为载体,共同构成了所谓“数字人权”的集合。然而这些权利并非不证自明,而是必须借助道德正当性或者政治合法性来证成它们存在的效用以及保护的价值。在智能行政领域,人权的证成正在经历由道德进路向政治进路的转向。
道德进路与政治进路是人权得以证成的两条基本路径。道德进路“将人权概念落脚在某些价值或实质考量之上”,认为道德是人权理论的根基。道德进路能够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价值支撑,但是在面对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时,工业文明时代道德理论的缺陷开始暴露:这种观点不能得出最低程度人权的标准,容易造成智能行政中权利与价值的混同。政治进路反对道德与人权之间的互训,认为人权不可能来自不证自明的先验假设,而只能从现实生活中寻找,主张将人权作为一种政治考量。“算法权力以国家权力的制度权威和公共合法性为基础,以公共‘善治’为旨归。”在智能行政中,一方面政治国家中心主义走向衰退,另一方面国家又必须在权力场域内部的博弈中掌握主导权以抵消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二者并不矛盾,只是权力的置换和流动更加隐蔽与灵活。由此,智能行政对人权的影响实际上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算法权力对人权的影响,人权扩张或者限缩的本质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是这种政治因素需要满足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要求。
人权是对抗国家的权利,但不仅仅是对抗国家的权利。人权政治证成路径的最终指向是由积极人权取代消极人权。消极人权的主要功能是防御国家,将国家视为人权的敌人。“超大规模、超复杂社会存在难以克服的协调难题和集体行动困境,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公地悲剧’无法通过传统民主、市场化机制和公共理性予以避免,聚焦事后的权利救济更是无济于事。”智能行政打破了“国家—社会”二分的理论范式,反国家的消极人权体系已经不再适合当下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反,积极人权成为当今世界人权实践的主流趋势,人权的作用从“防御”变为“建构”,智能行政成为政府与相对人之间关于整体福利与个体自由交换的契约,即智能行政的出现和发展并非纯粹是机器对人权的压迫,而是人们为了自身、集体的利益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
(二)理论基础: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智能行政的本质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福利与自由、和平与服从的交易。在这场交易中,公域与私域的划分失去意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变得模糊,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搁置,对行政权的禁锢开始松动。由物理政府向数字政府的转型打破了传统公与私的二分结构,公权力与私权利由对抗走向合作,既有的公私边界正在消解。立足于个人主义、“个人—社会”二分理论预设的现代人权的社会理论基础需要重构。
早在智能行政兴起之前,国家治理中个人主义的瓦解态势就已经初步显现。“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文明的核心价值,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涉,反对权威等对个人的压迫。”从中世纪进入现代社会,西方国家的个人主义思潮达到了巅峰,形成了个人本位的人权传统。“现代西方国家治理的市场逻辑通过法治强调对个人权利进行严格的保护,同时对政府权力保持高度的警惕”,个人的权利被视为绝对和神圣的存在。随着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社会公共问题开始显露,物质主义价值观与后物质主义价值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不断撕扯着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外衣,国家极化成为当代欧美民主发展的最新趋势。
智能行政的出现从根本上挑战了个人主义、“个人—社会”二分的社会理论预设,腐蚀了人权保障可以借助的社会结构条件的基础支撑,对于人权的理解,有必要“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视野,突破原子论的权利范式,从公共善和社会正义的高度,在本体论和价值论层面作出重新诠释”。传统人权理论注重人格边界的独立性,预设个体在人格边界内享有充分的决策和行动的权利与自由,排除了边界之外一切主体的侵扰,国家的义务被严格限定在对个人权利的认同和不予干涉。“每一场变革都使社会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使各成员之间因其不同的需求而组成一个具有相同意识的民族共同体。”智能行政的出现使现实社会变得更加复杂,独立的人格开始由分散走向聚合,结成了日益坚固的“蜂巢型”利益共同体,人们在进行自我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日渐膨胀的社会效应。在独立面对智能行政时,囿于有限理性的制约,个人甚至无法实现对权利的自我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意义值得怀疑。而国家通过控制智能行政平台间接控制了社会中的大量信息,因此在有关人权的决策和行动方面获得绝对优势。可见,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权保护体系难以适用于高度规模化的智能行政语境。
智能行政语境下的国家义务发生了根本转向。传统的行政权仅关注作为个体的人,与之相反,智能行政下的行政权并不聚焦特定的个体,而是聚焦于作为整体的人。个人与社会、算法与国家在智能行政中完成统一,在人格边界内给予个体充分的决策和行动自由,又以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形式将权利聚合于国家体制之下,重构了以社会为本位的人权理论基础。
(三)立法模式:从形式主导转向功能主导
智能行政的治理逻辑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安排的实用主义倾向,人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也开始由形式主导转型为功能主导。形式主导的古典人权观以个人的自由价值为核心内容,在面对智能行政的挑战时走向了理想化的极端。功能主义人权观在继承古典人权观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承认人权理论的运动性和时代性,从智能行政的人性基础与价值基础出发,否定了绝对权威的个人主义论断,主张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皆内嵌于整体的福利与良善,从而对以形式为主导的古典人权观进行了修正。
“个人自主是社会塑造和具身经验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人权不再是个人议题,消极的、防御的、片面的人权保护进路应当被抛弃。古典人权观表现为“个体—国家”的人权立法模式,聚焦政治性权利单一指标,将个体的基本权利寓于政党竞争与权力分立的对抗机制之中,通过各方力量在形式上的制衡避免人权被某一独大的权力所蔑视。“个体—国家”的人权立法模式体现了一种还原论的世界观,将作为“类”的人的整体还原为相互独立的原子式的个体,忽视了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复杂的依赖、促进、共生的整体性联系。功能主义人权观表现为“共同体—国家”的人权立法模式,它弱化了人权保护中的对抗性因素,认为现代人权保护是一个多元复合的系统工程,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发展进路并非泾渭分明,试图用更为缓和的制度设计替代政治性竞争与对抗,从而实现人权发展的一体化推进。“共同体—国家”的人权立法模式将原子式的个体重新聚合为作为“类”的人类整体,同时又将个体价值嵌于共同体利益之中,给予个体自由与权利必要的尊重与保护。智能行政重构了现代人权的社会理论基础,个体之间早已结成日益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国家”的人权立法模式已经无法支撑人的主体性价值,我们需要将目光拓展到共同体的层面,从整体上推进人权的立法保障。
智能行政立法的重点应当从形式主导转向功能主导,功能主导的立法通过对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分配,实现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之间的平衡。人权的保护经由法律秩序实现,而法律秩序包括法的规范与法的执行两个维度。法的规范即法律的制定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占据全面的主导地位,而国家权力尚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人权当然高于国家权力。立法程序一旦完成,即进入法的执行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人权与国家权力具有同等的法律位价,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只能结合相应的条件作出决断。算法权力继承了国家权力的政治意志和基本政治追求,以公共“善治”为旨归,更加强调了社会功利在社会秩序中的建构性作用。在法的执行阶段,智能行政的运行逻辑并不会阻碍个体自由的实现,只是在人权特定项的涉他领域弱化了对权力的强制性要求,即当行政权力与基本权利互动时,国家权力的正当性高于人权特定项的强制性,这种正当性源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社会功利,即在国家治理中公权力对社会结构与个人权利的保护性、助益性渗透。
三、张力平衡:智能行政中的人权保护路径
智能行政所带来的更为复合、复杂的社会关系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早已支离破碎且冲突林立的人权保护理论框架。传统人权保护机制与智能行政所缔造的社会结构存在本质属性的背离,进而诱发了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机制证成进路、理论基础与立法模式的三重价值转向,这三种价值转向需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该过程必将引起理论与实务领域的持续震荡。“当代中国践行的是一种基于现实需求而不断调整的转型人权观。”智能行政正在不断遮蔽、压制、放逐人的自由和尊严,使得近代人权保护模式难以为继。因此,必须按照数智化社会中公民、国家与机器三者之间的关系来重塑人权价值观。我们需要把握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形成的必要张力,以避免算法权力在这场持续震荡中走向极化,成为人权的对立面。
(一)“全体—公性”治理逻辑与个体的权利与自由
当代中国人权奠基于人权的全体与个体双重面向的张力结构之上。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人权的发展史。从最初作为自然与神的忠诚信徒到以人本身为尺度观察世界,人类完成了从客体到主体的巨大飞跃。随着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兴起,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被西方世界奉为圭臬。资产阶级人权观将个人利益作为全体利益的通道,在瓦解封建专制与宗教神权、促进民族独立解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因而人权具有原生的个人面向,但人权又是公性的,具有全体面向。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之实现“首先有赖于政治前提的完备和制度基础的夯实”。个人面向的人权观强调个人至上与精英政治,无视社会整体的“公共善”与“正当性”维度,导致整个社会责任的丧失,西方社会的政治国家中心主义在人工智能浪潮中走向失落。智能行政产生以来的社会治理实践表明,国家日益成为人权保护的重要主体,个人的许多权利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并且是通过集体流转至个人,“人权价值的集体性使人权价值作为一种整体价值形式而存在,成为人类价值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存在个体与全体双重面向,智能行政中基本人权的保护必须以人权的公性作为出发点,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个体对全体的责任推导基本人权的保护进路。一方面,要立足于“全体—公性”逻辑,走出个体至上的思维桎梏,面向社会全体积极发挥国家对人权保护与实现的制度性、建构性作用;另一方面,将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作为全体面向人权观的旨归,避免公性对私性的过分掠夺,在全体与个体、公性与私性的表里、因果关系中实现当代中国人权的二象性功能。
(二)“监督—影响”的正当性连接与“人权例外”
国家治理现代化呈现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的趋势,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治理体制主张权力先在,公权力处于不断扩张的冲动之中。与之相对,责任本位要求将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国家治理的根基与核心要务,主张先有责任后有权力,权力不过是履行责任的工具。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意味着政府与公民关系“向民主政治的回归”。然而,智能行政中的技术化逻辑改变了权力的运行方式,算法权力加剧了行政程序的官僚化与专制化,公民的权利受到威胁、侵蚀甚至剥夺,“人们必须依赖于智能机器,才可以享有权利,其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智能行政存在着权力本位与责任本位之间的内部张力。一方面,智能行政在以责任为本位的国家治理体制背景下提出,继承了责任本位的治理指向内核,同时具备形塑和建构社会秩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性特质;另一方面,算法权力是一种灰色权力,是责任之外的权力,行政权力借助算法权力向私人领域进行无序扩张,造就了新一轮的算法官僚与算法集权。责任政府要求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在智能行政取代传统行政的执行方式并向着自动化决策迈进时,行政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对智能行政的监督权,使智能行政的运行符合责任政府的制度规范。此外,在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尚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民主政治设计,即代议制机关。代议制机关一手攥着公益,一手高举人权,目光在国家建构与个人权利之间往返流转。人民将个人权利委托给特定的人行使,同时通过代议制机关获得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权。这一民主监督的影响力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传导至智能行政,要求智能行政的决策与执行活动不但要对法律负责,更要对人民负责。于是,在人民和代议制机关与政府和智能行政之间就形成了“监督—影响”的正当性连接。在这一链条外部,仍存在一种“人权例外”,即代议制机关基于全体面向的政治功能,授予智能行政与个体权利价值相冲突的政治使命。此时,我们必须接受这一集体决断,哪怕它常常顾此失彼。
四、结语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擘画了一幅前所未有的智能行政时代前景。从法理视角审视智能行政的治理模式和人权保护的价值转向,是赢得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竞争、稳步迈向数智化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话语体系的重要突破口。进入数智化社会,法律所面对和朝向的世界正在被吞噬、重整和重建,“人权的本质是拥有权利的权利,权利主张都源于历史的剧变”。从工业化社会跃升到数智化社会,智能行政展开了一种宽领域、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全新形态。传统人权保护机制与智能行政所缔造的社会结构之间本质属性的背离诱发了智能行政中人权保护目标的三重价值转向。面对智能行政中真切存在的分歧,我们必须在把握智能行政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必要张力的基础上敢于作出决断。
当代中国人权是一种转型人权,而非某种理念定型人权。”人权意识觉醒于科学与神学的斗争,以经济基础为支点的科学杠杆撬动了现代人权观的物质基石,人权的实现程度需要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偏执于某种理念化的人权定式将会使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迷失方向,我们需要正视科技与人权的关系,当科技受到合理的价值规范统御时,它不仅不会终结人权理念,反而会成为推动人权发展的强大动力。
作者简介:齐延平(1968),男,山东昌邑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博士,从事法理学研究。
为阅读方便,已删除参考文献,请谅解,如有需要请参阅《学术交流》杂志2024年12期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