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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人权思想

2025-01-24 14:59:42来源:《中华读书报》作者: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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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是世界各民族的共同追求。中华文化在五千年的传承中不仅对人权问题有过关注和思考,对当代人权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1948年联合国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接受了中国代表的建议,将《孟子》中的“良心”写入其中,与理性并列,作为人之为人的规定。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撰写的《关于种族的宣言》(Statement on Race),引用了《论语》中的“性相近,习相远”,以说明虽然种族不同,但都具有相同的人性,享有基本的人权。所以人权虽然是一个近代才开始流行的概念,但如果我们不拘泥人权之名,而是关注于人权之实,就可以发现中华典籍尤其是儒家典籍中蕴含有丰富的人权思想,这些人权思想由于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是中华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更容易为国人理解和接受。因此,通过借鉴、吸收当代人权的优秀成果,对传统的人权思想做出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其由一个“隐形”概念转化为“显性”概念,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孟子是战国时期著名儒家学者,他道性善、言仁义、倡民本,将儒家思想发展到一个高峰,对后世乃至西方的启蒙思想都产生过深远影响。故本文以《孟子》这一重要的儒家典籍为例,探讨其中的人权思想。

一、“民为贵”是对民众基本权利的肯定

美国人权学者德肖维茨指出,人权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不正义的经验。对于何为正义,人类或许很难达成共识,但对于奴役、私刑、宗教裁判所、犹太人大屠杀、卢旺达种族灭绝之类的不正义,则容易做出判断,并做出抵制。权利正是来自于人类对过去经历的暴行的反思,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人类建立起权利体系来抵抗恶行的侵袭。“不正义所带来的集体经验可以作为建构权利理论的卓有成效的基础。”(《你的权利从哪里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所以人类历史上一方面不断发生着侵犯人权的事件,另一方面则有思想家挺身而出,呼吁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孟子生活的战国中后期,正是兼并战争愈演愈烈的时代。诸侯之间相互混战,“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连年的战争,不仅对社会生产造成极大破坏,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沉重灾难。统治阶级穷奢极欲,想尽一切办法聚敛财物,广大民众却弃尸沟壑,挣扎在死亡线上。面对“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梁惠王上》)的不正义,孟子发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的呼声,认为与社稷和君主相比,人民才是最重要、最为珍贵的。换做人权的语言,就是认为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是最为珍贵的,社稷、君主的设立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国君危及到社稷,可以改立他人;如果按时祭祀,却得不到神灵的保佑,可以改立社稷,也就是土神、谷神。因此孟子的“民为贵”,不仅是道德的宣言,也是对民众基本权利的肯定,认为人民的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人民的生命、财产是最为珍贵、最为重要的,是设立国家、君主的唯一理由与根据,君主应尽职尽责保障人民的生命权与财产权,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民为贵”,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其好恶决定了政治的举措,“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离娄上》),人民喜欢的要尽量满足,不喜欢的不要强加给他们。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注意考察民意,以官吏的任免而言,其进其退,都不能仅仅听取少数人的一面之词,而应以人民的意志、意愿为根据。甚至天子、君主之位的获得,也应当得到民众的认可。孟子曾以尧舜禅让为例,说明天下非天子的私有物,给谁不给谁应由天和民说了算,而不能由天子私自决定。天子、国君不过是受天和民众委托的管理者,只具有管理、行政权,而不具有对天下的所有权。孟子对君、民关系的这种理解,显然已超出了君应重视、关心民这一类的简单规定,而是包含了对人民基本权利以及国家主体资格的肯定。

孟子“民为贵”所蕴含的基本人权主要指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而不包括政治参与权。梁启超说:“孟子仅言‘保民’,……而未尝言民自为治,近世所谓Of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By the people之三原则,孟子仅发明of与for之两义,而未能发明by义。”(《老孔墨以后学派概观》)。在孟子看来,国家治理应由“劳心者”承担,“劳力者”无权参与。民众只是国家的价值主体,而非政治主体。孟子说的“劳心”“劳力”是就社会分工而言,前者指受过教育的脑力劳动者,后者指未受过教育的体力劳动者。孟子主张应由受过教育的君子、士人管理国家事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孟子主张民众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又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故“劳心”“劳力”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只要努力为学,普通人一样可以提升自己的身份,成为君子、士人,获得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故孟子的权利思想可以概括为:主权在民,治权在贤。

二、仁政是对民众基本权利的落实和保障

人权是一种道德、法律上对某种境况或财产的主张和要求,这种要求应该为社会所保障。故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将人权比喻为一张“王牌”,弱势人群可以利用其正当地与特权群体相抗衡,而特权群体具有满足其权利要求的相应责任(《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孟子通过“民为贵”肯定民众的基本权利,又提出仁政说,要求统治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民众的基本权利加以落实和保障。在孟子这里,权利的主张和要求是通过士人提出的,士乃民众的代言人,民众自身尚不具有主张权利的自觉和能力。

像孔子一样,孟子一生游说诸侯,劝其实行仁政,保障、落实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战国时期实行授田制,土地掌握在国君手里,国君授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同时由于铁器、牛耕的推行,一个农夫已可以耕田百亩,养活五口之家。故孟子认为实行仁政首先要“制民之产”,给予农夫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如此方可以“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他批评齐宣王“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收成好时尚且终身辛劳,而一旦遇到灾年,则不免死亡。所以他要求统治者要授予农民足够的土地,保证民众的土地财产权,这样才能“养生丧死无憾”(《梁惠王上》),“养生”是使民众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凶年抛尸于沟壑。“丧死”是使民众有一定的财产,能够为死去的亲人举办丧礼,不留下缺憾。其次,要“取于民有制”,政府向百姓征收赋税要有一定的制度,征税的标准应该是十分之一。他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下》)有征收布帛、麻线的赋税,有征收粮食的租税,有征发人力的劳役。君子采用其中的一项,就暂时不用其他两项。同时采用两项,百姓就会有饿死的;同时采用三项,父子就会骨肉离散。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还要“谨庠序之教”(《梁惠王上》),让民众获得受教育的权利,过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滕文公上》)的伦理生活。“制民之产”“取于民有制”“谨庠序之教”是孟子仁政的三原则,其目的是关注于民众的基本权利,是对民众财产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的落实和保障。此外像孟子所主张的“不违农时”(《梁惠王上》),“关市讥而不征”(《梁惠王下》),对关卡、集市只管理不征税,限制政府对民众的掠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公孙丑上》),均体现出民众权利的关注和重视。

孟子认识到民众的权利需要有负责任的政府来落实,有积极意义,但他把仁政寄托在统治者的“不忍人之心”上,仍是一种人治的思想。这样民众的权利不是靠制度来保障,而是靠统治者的恩惠和施舍。民众不能直接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不能用人权的“王牌”去抗衡统治者,而是要靠孟子这样的士人,既要为民众的权利呼吁、呐喊,又要游说诸侯行仁政,落实、保障民众的权利。孟子的人权思想还具有时代局限和不足,如何对其转化和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三、天爵与人的尊严

尊严与权利密切相关,《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而如何理解尊严与权利的关系,往往反映出不同文化的特质。孟子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离娄下》),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不同于禽兽的一点点善性,故人之所以享有人权,不能像禽兽一样被对待,也正在于人所具有而禽兽不具有的善性。善性是权利的根基,权利是建立在人的善性之上。由于人是一个完整的人,既有精神的一面,也有物质的一面;既有道德、仁义之性,也有自然、生理之性,故要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既要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更重要的还要肯定人的尊严,前者往往与人的自然生命相联系,后者则是人道德生命的体现。孟子说: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告子上》)

“天爵”是天颁给人的爵位,“人爵”是君主赐予人的爵位,由于“唯天为大”,故天爵高于人爵,天爵决定人爵。由于天爵是天赋予每一个人的爵位,故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尊严。“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同上),即使一个路人、乞丐,如果对其没有基本的尊重,“嘑尔而与之”“蹴尔而与之”,乞丐、路人也会不屑。“孟子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矣。”(同上)现实中,每个人都想获得尊贵,都希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但往往忽略了自己本来就具有比生命还尊贵的善性,忘记了人的价值、尊严首先在于善性、仁义。“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同上)生命固然是我想要的,但还有比生命更为珍贵的,所以我才不会干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固然是我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让人厌恶的,所以即使面临祸患我也不会躲避。假使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什么卑鄙的事情不可以做呢?假使人们厌恶的东西没有超过死亡的,什么无耻手段不能使用呢?所以人的价值、尊严只能建立在天爵上,而不能建立在人爵上。人爵只有少数人可以获得,而天爵则是人人都具有的,是天对每一个人的赋予,这就保证了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与尊严,都有实现其价值与尊严的可能,从而确立起人生的信念与方向。故在孟子这里,尊严比权利更为根本,人之所以需要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归根结底还是要维护人的尊严,而当人的尊严与自然生命发生冲突时,孟子要求人们“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体现出孟子乃至儒家对于尊严的独特理解,在世界各民族的人权文化中,具有鲜明的特色。

《孟子》一书中没有出现人权、尊严等概念,但不等于没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孟子》一书中是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的。虽然孟子受所处时代的局限,比较多地关注于生命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而没有涉及人的自由权、政治参与权,与近代公民权利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孟子通过民贵说、仁政说、性善说、天爵说确实对人权做出了论证,发展出一套儒家的人权思想。人权学者突维斯指出,论证人权的正当性,一是要说明不同的文化传统共同认可了人权价值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强调每一个传统都可以通过将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其特殊的哲学、宗教、道德观念相协调,从而证明自己对人权共识的参与和分享,而不必另外创造出一套人权范畴(《儒学与人权讨论的一个建设性架构》)。通过对《孟子》中人权思想的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吸收当代国际人权成果的同时,将其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结合,用人权激活儒学,用儒学为人权夯实内在的道德根基,完全可以发展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当代人权思想体系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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