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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苗: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

2025-02-07 10:39:05来源:华政法学公众号作者: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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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环境权保障逐渐成为各国输出本国环境治理和人权法治理念,构建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要路径。新时代中国环境权亟须系统化与本土化阐发。促进中国人权法学与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亦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可从五个主要面向加以阐释:新时代环境权保障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新时代环境权主体拓宽的文化根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拓展新时代环境权的客体引领方向;坚实的中国力量为新时代环境权保驾护航;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向世界彰显了大国责任与担当。新时代环境权旨在激发并联合全体人类,共同努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向世界展现了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中国智慧。

【关键词】 新时代  中国法治  环境权  生态文明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权利(arighttoaclean,healthyandsustainableenvironment)首次得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13号决议的确认。考虑到“决议草案部分内容仍需商榷,包括环境权的定义、环境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中国代表团就此投了弃权票。2022年,联合国大会第76/300号决议《关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承认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不可忽视的是,联合国提出的环境权中“清洁、健康、可持续”三大要素并未达成广泛的共识,也暂无客观化的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权评估指数可供世界各国衡量。

在国内层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与繁荣的战略全局来布局谋篇,就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全局性的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石”,也是中国人权法治保障中独立的新一代人权。

近年来,有关中国环境权的文献汗牛充栋,有学者从多维视角阐释作为法律权利的环境权,有学者厘清新时代环境权的概念,也有学者从义务论、利益论、程序论、入典的可行性路径来探究环境权,还有学者全面而深入地阐释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来间接关涉环境权。可以说,环境权相关研究已较为成熟,并有十分丰富的中国经验。环境权是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它确保人们有权在一个清洁的、未受污染的环境中生活,并且能够公平地获取和使用自然资源。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是,有关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等重要内容仍未深入探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亟待以系统性、整体性视角来探寻并提炼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特征,彰显环境权保障的中国智慧和方案,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助力中国环境法学与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本文从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实的中国力量、深远的国际影响五个主要面向来呈现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基本特征,对内展现中国环境权的源起与法治保障成效,对外彰显环境权保障的中国方案和智慧。

二、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是新时代环境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从哲学层面而言,探究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指引下,中国致力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这一进程不仅在实践中得以深化,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内涵也随时代的发展越发丰富。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相互依存

论及马克思恩格斯理论,有必要从黑格尔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开始。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倡导的辩证法和理性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有直接影响。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绝对精神”的外化。费尔巴哈也认为人与自然是统一的。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费尔巴哈的抽象自然观,使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

“自然界是一切生命的基础。”“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在人类历史早期,地广人稀,人类生存完全依赖于自然资源的供给。此阶段,人与自然保持着一种持续的互动关系。随着实践活动日益丰富,生产经验不断累积,“人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实践把自然改造成自己需要的东西,这样,就在实践活动中就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自然界和感性的外部世界,劳动者的劳动就无法实现。自然界提供了劳动者所需的原材料,也提供了维持劳动者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意味着自然界在两个层面为劳动者提供生活资料:一是作为劳动加工的对象,没有这些对象,劳动就无法进行;二是作为维持劳动者生命所需的物质基础,包括食物、水和其他必需品。实践活动中的人与自然关系表明,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界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

第二,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一方面,人类拥有内在的自然力量和活力,这些力量表现为天赋、才能和欲望。另一方面,人类也像其他生物一样,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尽管如此,人类欲望指向的对象是独立于他们自身而存在的,这些对象对于满足他们的需求、展现他们的本质力量至关重要。人类和自然相互作用,彼此交织影响,紧密相连,“自然及其对它的看法影响和改变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改变自然,被改变的自然又影响着社会进一步地改变它”。

(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遵循自然规律

第一,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整体。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的“本质的统一”。他指出,劳动是连接人类与自然界的桥梁,人通过劳动调整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即人类劳动是物质交换的过程,更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生态环境观,是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整合”生态环境观,突出强调人与自然的一体二维度。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出发,阐述了人类社会演进的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其中个体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关系;其次,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此阶段个体虽然在物质上更加独立,但仍受制于物质条件;最后,是“自由个性”阶段,这一阶段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社会生产力成为服务于每个人的共同财富。

第二,人要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和把握为感性活动中所形成的感性对象性关系,人作为感性活动主体所具有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主体性”。一方面,人类的生存发展活动需要在自然所提供的良好生态环境中开展;另一方面,自然为人类的存续与发展提供了必需的物质资料,依赖于相应的物质资料,人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生产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产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然界,并随着自然界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身的生产与生活。恩格斯提出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与其所处环境共同进化发展。同时,他强调,人类不应过分自满于对自然界的征服,因为自然界会对我们的每一次胜利进行反击。人类要充分尊重、顺应自然,力求达致“人类与自然的和解”的理想境界。

(三)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的共同体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共同体是由现实的人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共生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引入了“共同体”这一概念,指出在政治国家成熟的地方,人们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体验着双重的存在——一方面,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人们在这里被视为社会的成员。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并提倡建立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描述的,这是一个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新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的自然哲学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长远发展为代价而对短期利益的盲目追求,强调要“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个体的自我解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依赖于形成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样的集体中,每个人的自由是相互依存的。

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为新时代中国尊重和保障环境权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的共同体;人类社会要抛弃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价值追寻,致力于实现每个个体与自然的全面进步与发展。这一系列观点是新时代平衡推进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理论指引与行动指南。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新时代环境权主体拓宽的文化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因此,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深入挖掘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环境权保障落实的关键之一在于正确看待并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等思想的新剖析与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思想饱含丰富且系统的生态智慧,为新时代寻求人与自然协同发展、共生共赢提供了深远且宝贵的启示。

(一)儒家的“人与自然”思想

儒家主张“仁民而爱物”,并将此看作人生的最高理想,把“仁爱”的理念拓展至万事万物。儒家的“天人合一”观展现了中华民族独有的价值追求。这些都有助于现代人们更好地认识并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人类的价值。儒家致力于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个体生命的存在方式,表达了其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诉求,得出“爱物”的环境价值观,并由此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践准则。在这些规则中,最为突出的是“和”“节”与“时”。“和”是指生态关系的协同进化;“节”即主张对自然资源的取与用都有一定的节制;“时”意味着自然万物的生长发育都有一定的规律,人们需要意识到“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孔子以“仁爱”为中心,把人与天联系起来,以天来解释人事,如“天生德于予”。儒家主张人与自然中的多种生物,以及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相即相融的生命统一体。荀子认为“山林者,鸟兽之居也”,提倡人们保护动植物资源,才能永续利用这些资源。儒家哲学中,人被视为与天、地并列的“三才”之一,这不仅彰显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独特地位,也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二)道家的“人与自然”思想

当代著名物理学家卡普拉认为,在众多伟大的文化传统中,道家强调个人与社会现象在自然循环中与整体的一致性,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展现了对生态智慧的深刻洞察。中国道家对“天人合一”思想的认识最为深刻,倡导人们对万物常怀感恩与敬畏之心,人与自然也是善恶有报的因果关联,敬畏自然、善待自然必然能得到大自然的反馈与厚爱。道家的思想学说中,天人关系以“道”为其哲学的最高范畴,“道”意味着无为、无私、不恃和不居。道家认为“道”为宇宙万物存在的根本原理,是一切事物的起源及内在规律的体现。道家强调从宏观的宇宙视野理解和领悟人与天之间的关系。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法则是以天地、自然为依归,天地、自然和人之间的法则是共通的。道家强调道化生天地万物,任其自然生长,其表现是无为的,但从结果来看,是有序生长的,是有为的。其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对自然要顺其规律,因势利导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庄子•齐物论》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说明人要想和自然和谐共生,就要尊重自然并遵循自然规律。如果人类以自我为中心,毫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甚至违反自然规律和本性,掠夺自然,则会出现天裂、地废、神竭、谷枯、众生死灭的后果。老子倡导人们返璞归真、维持原初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这从一定视角提醒人们需要重新审视渺小的自身在这浩渺的宇宙中的角色。

(三)墨家的“人与自然”思想

墨子强调“非攻”、“法仪”。“兼爱”主张视人如己,不分亲疏远近、贫富贵贱;更主张用平等的无差别的爱取代有差别的爱,对所有阶级的人施以平等的爱,没有偏见和偏差。墨子用“天”来宣扬平等,以“天志”主张法治。他主张和谐的天人关系,不能违背天命。“今人皆处天下而事天,得罪于天,将无所以避逃之者矣。”墨子认为无论天子还是平民,地位是一样的,都要遵循自然规律,都无特权。任何人都要尊重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才能规避自然的惩罚,保障人类社会的长盛不衰。

墨子倡导“节用”“节葬”(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倡适度消费和节约消费,节俭不仅仅是平民百姓的消费准则,更是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墨子的“节用”观念主张不要过分地剥夺自然资源,消费要在自然界合理的限度之内,一切从简。他认为只有适度消费和节约消费才能确保所生产的物质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如果一部分人的合理物质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确保社会成员都能在合理的要求内节约使用自然资源。

(四)佛教的“人与自然”思想

佛教认为世间众生相依相存,这一观点揭示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佛教讲求因果联系,万物都会随着“因”的存在而生,也会随着“因”的消灭而亡,宇宙万事万物的产生是相互联系的。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中,万法都无法脱离“一”这个整体,这里的“一”指整体自然界,包括万事万物,他们之间相互依存、彼此渗透。由此,万物皆需要相互宽待,因为善待他物就是善待自身。

“众生平等”“大慈大悲”等佛教观点是自然和生命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所在。因而,佛教认为自然界中一切动植物都拥有同等尊严,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佛教主张尊重生命,反对滥杀滥伐,把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到与人的生存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罗尔斯顿认为,在西方传统伦理学中,通常未充分考虑过人类主体之外事物的价值,而与此相对,禅宗佛教展现了一种非人类中心的视角,它不鼓励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禅宗佛教教导人们控制自己的欲望,尊重宇宙中各个个体的独有地位,与自然和谐相处,适应环境和资源的限制。

虽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思想各派各有侧重,但对天人关系的观点比较一致,即把人和万物看成一个整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思想可概述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众生平等。其显著特征为:首先,每个生命个体都能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实践行动实现与天地的和谐统一,即达到与自然法则同步的境界。其次,人类社会与自然应和谐相处。天是生命的源起和归宿,人类应顺应自然,尊重并遵循自然法则,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荣。人要尊重所有生物和非生物的生命,对万事万物的爱护就是对自身生命的关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思想有助于从源流上厘清新时代中国环境权保障的逻辑起点和主体拓展。新时代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是中国当代人,而是包括普天之下的人类全体及子孙后代。积极推崇众生平等、爱万物即爱自身,彰显着中国环境权丰富的文化底蕴。

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环境权客体拓展的价值导引

在工业文明理念指引下,人们运用科技和生产工具,统治、改造并征服自然,激发了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剥削和对生态环境无限度地破坏换取了资产阶级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了眼前利益及局部利益(某个地区的环境优美和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地球上其他地区),忽视甚至否定了人类整体的长远利益。工业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理念不具有可持续性,且缺乏全球公正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理念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性理解,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关“人与自然”的思想,把自然的发展看成人的全面发展的一部分。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全面、协同、可持续的共生共赢。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了新时代环境权客体的拓展。

(一)生态文明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强调“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生态文明首次写入党中央文件。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一词,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成为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党章中予以明确,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社会民生、民族兴亡,乃至人类文明兴衰的重大战略任务。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加速构建一套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式步入法治化新阶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关“人与自然”的思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蕴含人民民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富民强等多重价值追求的中国生态文明之路。不同于工业文明理念中单纯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更关注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遵循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党的执政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把以人为本的生态观进一步发展为生态民生政治观,他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并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建设最终要实现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意味着不能在发展过程中摧残人自身生存的环境,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并且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共融。

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在于让当代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都能充分地、可持续地享受美好生态环境,分享发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因而,需要积极了解并回应人民的最新期待和要求、切实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进并丰富人民的福祉。人民对美好环境的享有和相关权益的保障正是实现人的全面且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意味着把人类的生活空间拓展至生态友好的自然环境中,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是环境权的根基之所在。

(三)“生命共同体”思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引

“生命共同体”思想浸润着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构想的思想文化底蕴。秉持人类先进生态文明思想理念,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强调要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生命共同体理念意味着把人与自然视为不可分割的生命体,在这一生命体中,人与自然互依互存、共促共赢。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论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进一步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

基于此,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亦有别于“生态中心主义”,“生命共同体”思想拓展了环境权的客体。新时代环境权保障所保护的对象不仅仅是生态环境这一单一面向,而是人与“山、水、林、田、湖”及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组成的“生命共同体”。新时代尊重和保障环境权重在以更宽广的视角来看待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关系。“生命共同体”思想中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性,人与自然共生共荣、互促共赢等理念为新时代环境权保障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环境权所承载的是新的价值追求,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赢。“‘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我们民族的理想正在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彰显了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中国化。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须一切行动以自然规律为遵循,保障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运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度关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着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目标指向在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赢可谓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境界,这是新时代环境权得以切实保障的基础。事实上,环境权保障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总结,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旨在通过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价值的实现。

“生命共同体”,包括山、水、林、田、湖等,都是环境权的客体。此外,环境权客体还包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中的所有人的行为和各个环节。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及时有效地规制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让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目标。因而,在生态文明背景下,中国环境权致力于实现全人类与自然的清洁、健康、可持续的平衡保护与发展。

五、中国力量是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的坚实支撑

新时代,中国走出了一条环境保护、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中国式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推行一系列的政策指引,颁布党规国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环境权予以全面保障,旨在激发最广泛的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一)党领导下的政策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大原则,首要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时代环境权得到切实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达成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新时代环境权应理解为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扬和对相关理念的揭示。

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总体方案和工作规划。例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此外,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我国通过党和政府联合发布文件的方式启动多项具体改革,旨在确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目标评估、考核与追责的制度框架。我国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多项政策性文件,如《健康行动计划》《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等。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19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坚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自然资源领域以及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中的权与责。在党的领导下,公民环境权益的尊重和保障被融入了改革方案、工作规划等政策性文件之中,通过宏观引导和细致责任制度的确立,促进环境权的保障与落实。

环境权的尊重和保障也得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确认与支持。其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把环境权利单独列出,让环境权利成为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列的独立权利,这一凸显被认为是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创举。《〈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指出,我国逐步确立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另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等都以专章的形式出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之中,为全面构建环境权保障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

(二)党规国法一体化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应当“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环境权法治保障而言,我国逐渐构建起以宪法为根基,党规国法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

1.以《宪法》为根基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7段强调要“推动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一方面,《宪法》确认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义务;另一方面,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来间接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从司法判例中的环境侵权案例来看,法院常常以《宪法》第33条和第38条中的人权条款和人格尊严条款为基础,从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来推导出对环境权益的保障。

从广义层面而言,新时代环境权是一项更为广泛的权利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常常表现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涉及环境的权利束,主要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的权利。以这三项主要权利为载体呈现对环境权全方位的尊重与保障。尊重和保障环境权具体表现为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范围、拓展环境参与权渠道、夯实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的权利的实现路径。

第一,公民环境知情权内容逐步细化,实现途径多样。2012年,国家环保部在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对于环境问题,有四种方式是必要的,其中一种方式即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其一,公民环境知情权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确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独立专章形式规定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举报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都确认了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强调环境知情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指出,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其二,随着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公民环境知情权范围逐步扩大。特定自然资源保护法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调要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和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出要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此外,一些规范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方公开排污信息,切实保障公民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知情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三,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增多。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有义务公开环境信息;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实质性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环境政策的执行等途径确保自身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第二,公民参与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不断拓展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渠道。其一,相关法律法规从多维度强调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依法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针对特定自然资源保护、规范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多项法律法规都从不同领域凸显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其二,公民环境参与权覆盖面逐步拓宽,覆盖至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全过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都强调“全过程民主”。除了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外,各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都有积极的探索。总体而言,公民环境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得到激发,公民环境参与权逐步得到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保障。

第三,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确立,不断拓展其实现的有效路径。其一,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在《宪法》的指引下,早在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6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以此为基础,不论是特定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还是规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确认了环境权的司法保障。其二,进一步明确涉及环境保护诉诸司法的权利主体。在传统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需要审查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检察机关都可作为原告。基于此,针对特定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使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并拓展,例如,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也具有诉讼资格。其三,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中的功能,最高法和最高检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及《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

2.民事、刑事和行政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权保障拓宽救济渠道

环境诉讼大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类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诉诸司法的相关条款。第一,明确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55条指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部分第284~29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7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都明确表明涉及环境的诉诸司法实现的可行性。

第二,扫除司法实践中的障碍,确保环境权益有效实现。其一,针对诉讼成本过高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在遵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减轻原告诉讼的经济负担。其二,针对原告资格不明的困境,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例如,2017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自此,检察机关开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其三,针对环境类诉讼中取证难,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式进一步确保原告诉诸司法的权利的有效实现。其四,针对诉讼周期过长的困境,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第1229~123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出简化审理程序、在线民事诉讼等多项措施,这些都旨在为环境权的兜底性保障扫清障碍。

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就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刑法也被用来惩罚公众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可见,中国涉及环境保护的诉诸司法的权利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节有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在适当的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并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环境类案件覆盖面较广,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这些都为环境权兜底性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环境权为核心的权利束的赋权方式使环境权主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众多环境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共识能有效激发权利人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力,继而缓解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环境权借助权利话语,极大地激发权利主体的希望与期盼,权利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之中。在此背景下,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58555件;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0970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69569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58061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21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55件。实践中,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地方政府、环保局等机关都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权的保障贡献力量。

3.党内法规为重要补充

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仅包括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名称的七种规章制度。其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诸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彰显了我国党内政治活动所遵循的绿色发展的价值追求。

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为主干,《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6条等一般性绿色规定为辅助的生态文明政党法治体系。这一体系是国家制定、颁布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示范和指南。而目前一些未被归类于七种官方名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被划分为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一系列专项党内法规中所强调的原则和责任成为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一指导原则为实现政党规范与国家法律的互补性、互促性,塑造一个和谐统一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特别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形成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新型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要求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9804.1万名党员,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的机构产生直接约束力。在党内法规的指引下,可激发9800万名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可在短时间内集中各方面力量,促进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汇聚合力,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权保障贡献中国力量。

六、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影响深远

2019年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治理、环境治理等领域难以达成共识。虽然联合国多次决议重点关注环境权,但依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权的主要要素达成一致。中国从最初的国际条约的遵从者、跟随者逐步成为世界环境权法治保障的引领者,不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向国际社会贡献了中国环境权保障的新样本。

(一)平衡推进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

我国一直秉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核心理念,积极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国内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中心位置,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期待,坚持加强污染防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积极贯彻并执行绿色、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调整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依赖科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尊重自然规律,使人的生活、生产活动与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相协调。目前,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公民环境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障。实践证明,持续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及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关键。

在国际层面,中国在环境治理领域和人权保障两个维度都做出了积极努力,展现了大国责任与担当。在环境治理领域,中国以整体性思维积极引领世界各国,携手共进,共创美丽人类家园。第一,中国积极成为多项关键性环境条约的缔约方,并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进程中,中国从最初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学习者、追随者,逐步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再到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者。此外,在国际谈判中,中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巴黎协定》的达成和实施,并主动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等。2022年《武汉宣言》的通过,充分彰显了中国在湿地保护中的责任与担当。第二,克己利人,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不可或缺的力量。例如,针对全球气候变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克服自身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的困难,在国内层面,主动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改革司法制度、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传统产业升级等一系列重要措施推动低碳发展。在国际层面,中国和众多发展中国家签订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谅解备忘录,合作建设低碳示范区,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官员和技术人才,为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作出了卓著贡献。第三,中国注重国际环境公约要求与国内法律体系相融合。例如,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人权保障领域,中国积极推崇众生平等,以兼善天下的胸怀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一,中国遵守国际法原则,积极履行国际人权责任。中国批准或加入了30余项国际人权文书。中国秉持认真负责、透明开放的态度全面地履行条约义务,及时提交履约报告,积极参加各条约机构的审议,展现了在人权议题上的开放和自信。第二,中国主动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工作,多次参与《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与修改工作,中国逐步成为多项国际人权规则的制定者。第三,中国积极参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国际合作。中国已在近60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了110多个救灾、卫生、妇女儿童、难民、环保等发展合作项目,通过促进发展有效提升了当地人权保障水平。

(二)引领人权文明新发展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国际社会仍然对如何实现“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权存在一定争议,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也未能达成共识。在国际性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建设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2013年2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27次理事会上,中国生态文明理念被正式写入了决定案文,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石与核心,这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方案。2020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指出,我们要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2021年,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对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拓展与深化,旨在助力全体人类持续繁荣与发展,并进一步凸显了人类命运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共荣关系。

新时代的环境权不仅赋予公民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权利,更着眼于全世界人民对优美环境的普遍需求,关注代际环境权益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各尽其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全球治理理念。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目的在于探索出一条经济稳步增长、人民生活幸福、社会稳定团结、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多维平衡发展之路。在实践中,中国坚持环境友好,呼吁各国携手营造和谐宜居的人类家园,让人人都能享有绿水青山。作为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在国际环境保护浪潮的驱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中国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中实现了从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引领者的华丽蜕变。

环境权的本质在于确保当代及未来各代人对优美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享有。新时代中国环境权保障的目标不只是全人类因生存和发展而对自然资源的需要和满足,还是通过激发与联合整体人类的共同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清洁、健康、可持续”环境权的衡量标准是动态的、全局的、整体的、发展的。

七、结论

新时代中国环境权的尊重和保障以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为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的思想为拓宽新时代环境权主体贡献了文化根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着新时代环境权客体的拓展。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策、党规国法的保障作用,为新时代环境权保障提供坚实的保证。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以赋权的方式激发了多方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旨在实现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中国对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人权保障;对外积极签订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人权条约,并推进相关履约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新时代环境权法治保障进一步弘扬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凝聚了国际共识,创建了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情相适应的国际环境人权话语体系,积极引领了人类文明的新发展。

(作者:何   苗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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