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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个人信息 “裸奔”,这些要点你必须知道!

2025-02-18 11:02:27来源:人民网作者:王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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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从日常购物到社交娱乐,从出行导航到工作办公,每一次线上操作都可能留下个人信息的痕迹。然而,你是否意识到,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聊聊个人信息保护那些事儿。

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需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个人防范小妙招

保护网络连接:尽量避免使用公共Wi-Fi进行敏感操作,如必须使用,切勿传输敏感信息。

小心应用权限:安装APP时,仔细阅读权限请求,拒绝不必要的权限,定期检查已安装应用的权限设置,撤销多余权限。

谨慎分享信息:在社交媒体分享个人信息要慎重,不公开敏感信息,定期检查隐私设置。

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识别网络钓鱼和欺诈,不随意点击陌生邮件链接或下载附件,访问网站注意核对网址。

定期监测信息:定期查看银行账单、信用报告等,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或未经授权的活动 。

个人信息保护关乎你我他。让我们一起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保护技巧,不让个人信息“裸奔”,在享受数字生活便利的同时,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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