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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家暴立法 保护每一个家庭——写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九周年之际

2025-02-26 13:19:52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孙晓梅 刘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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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反家庭暴力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立法完善,到多部门联合出台细则协作,再到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立法实践,在明确家庭暴力定义、强化责任担当、构建防护网络等方面成效显著。未来各方将持续发力,为家庭筑牢安全防线,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自此步入法治正轨。九年来,随着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实施效能的逐步提升,该法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有力推动了反家庭暴力事业的持续发展,为众多家庭营造出安全、和谐的环境。

  立法完善,强化制度保障

  各项有关家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反家庭暴力法内容不断发展。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充实家庭暴力定义、扩展适用人群、细化经费保障条款、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内容和范围、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为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2020年8月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反家庭暴力条款,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婚姻关系解除及损害赔偿的角度,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予以法律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2022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理依据。2025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细致地解释了有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为受害方提供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救济途径,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

  部门协作,强化责任担当

  司法机关、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细则,不仅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还注重社会支持和教育预防的作用,力求通过多方协作,切实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着重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多部门协作,这种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救助,通过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强化多部门协同,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工作在顶层设计、法律学习宣传普及、干预处置措施以及救助帮扶体系等方面不断完善。与此同时,还需提升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强制报告主体责任和干预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济服务,并且进一步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院与妇联的合作,促进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法院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范围。2024年12月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从实体和程序规范、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等多方面完善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明确证据标准规定,简化出具告诫书的程序,规定严重家暴情形下,不得以告诫代替行政处罚,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这种综合性的策略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最终实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目标。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社会发展和反家庭暴力实践的推进,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反家庭暴力体系。

  全国妇联会同中央政法委推动各级妇联组织建立“妇联+综治”“妇联+公安”“妇联+法院”“妇联+司法行政”等多元调解服务模式,从源头预防家庭暴力和矛盾纠纷。妇联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合作,在家事调解领域,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将其和相关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名册,妇联组织和调解员及时反馈调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当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警方会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也会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帮助受害者摆脱困境。致力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反家暴网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第三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的规定,新闻传播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和家庭平等和谐的宣传力度,增加反家庭暴力服务信息的公益广告投放。

  地方立法,构建防护网络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九年来,全国各地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加深,对其定义和类型的理解也在持续深化。截至2025年2月,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成果斐然,在明确家庭暴力定义、细化保护措施、强调多部门协同以及关注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特别是2024年出台的各省市反家庭暴力条例,从制度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撑,从预防、处置到救助的各个环节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系统性和前瞻性思维。如青海省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强调通过网络对家庭成员进行辱骂、威胁、骚扰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可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同时,把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保护范围,这一举措极大地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让更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庇护。如黑龙江省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条例》涵盖了首接责任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和保护被害人制度等6项制度,构建起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反家庭暴力保护体系。如甘肃省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条例》秉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社会共治模式。同时,该条例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明确了各部门在保护这些特殊人群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方面的职责,为他们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如重庆市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对家庭暴力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使家庭暴力的认定更加准确、清晰。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着重强调了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妇女的特殊保护。如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反家庭暴力条款纳入婚姻家庭权益章节,从更广泛的妇女权益保护角度出发,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详细规定了相关单位的强制报告义务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道远。需持续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执行程序,加强多部门协作,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为更多家庭筑牢安全防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孙晓梅为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兴宇为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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