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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明德慎罚”理念之人权思想探析

来源:《人权》2025年第1期作者: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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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明德慎罚”理念之人权思想探析

戴军

摘要:“明德慎罚”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治理理念之一。“明德慎罚”理念由周朝初期著名政治家周公旦明确提出,其思想脉络可上溯至尧舜时期。虽然历代剥削阶级统治者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并不可能实质性地完全实现这一原则,但是,就其政治理念及其丰富内涵,尤其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在4,000多年前就能够形成如此成熟的治理理念而言,无疑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和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客观上也对后世的国家政治法律思想、道德价值观念、推进社会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分析研究“明德慎罚”理念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古代人权思想、构建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都具有积极作用。本文试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明德慎罚”理念的基本含义及思想脉络、社会认识的历史根源,尤其是其中包含的人权思想,进行概括梳理和分析研究。

关键词:明德慎罚  中国古代人权思想  社会历史渊源

“明德慎罚”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一个重要的治理理念,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包含丰富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人权思想。深入研究“明德慎罚”治理理念,对思考研究源远流长的中国古代人权思想,构建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坚持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德慎罚”理念及提出

“明德慎罚”理念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基本理念,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着自身的内涵。结合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具体来讲,“明德慎罚”理念有着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含义。

第一,崇尚弘扬道德。

首先,中国古代政治家认为,先王之所以能够很好地治理社会、得到上天的护佑,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有着很好的政治品德。比如,虞书尧典开篇就赞颂了尧帝的功德:“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在这里,一是赞颂了尧帝“钦(敬)”“明”“文”“思”四德和“允恭克让”,即诚信恭敬能够谦让,表明尧帝能够继承上世之功而施其教化,心意恒敬,智慧甚明,发举则有文谋,思虑则能通敏,以“敬明文思”四德安天下之当安者,而在对外接物方面,又能信实恭勤、善能谦让,因而为天下所敬服,圣德美名传播四方、名扬天下。二是赞颂了尧帝“克明俊德”,能够以德的标准去选用能明俊德的贤哲之士,命为大官、赐之厚禄、用其才智,使之帮助自己治理社会,从而使得九族敦睦、万邦协合、民风民俗安和。再比如,赞颂虞舜为“父顽,母嚚,弟傲,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赞颂商汤“勇智”,“表正万邦,缵禹旧服”,“不迩声色,不殖贷利”,“德懋懋官,功懋懋赏”,“改过不吝”,“克宽克仁,彰信兆民”,“御事厥棐有恭”,“明德恤祀”;赞颂周文王“勤用明德,怀为夹,庶邦享作,兄弟方来”,“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不敢盘于逰田,以庶邦惟正之供”等等。

其次,中国古代政治家认为,先王崇尚弘扬道德充分体现在注重推行道德教化,注重运用道德礼义引导、规范、治理社会。如尧帝的“慎徽五典”,推行光大崇尚五常之德,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虞舜则慎美笃行斯道,举八元使布之于四方,天下之民无违命,“五典克从”;继位后,舜帝继续推行尧帝崇尚道德的明德理念,“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强调“惇德允元,而难任人”,修五礼(公侯伯子男五等礼节),明五品(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敬敷五教(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宽厚的原则治理“五品不逊、百姓不亲”的问题,并任命夔为乐官,负责教育公卿大夫子弟努力做到“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尧舜时期的名臣皋陶推崇弘扬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认为:“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日严祇敬六德,亮采,有邦。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僚师师,百工惟时。”此外,还着力倡导“无逸有邦”“慎乃在位”“克勤于邦、克俭于家,不自满假”“不矜不伐”等道德理念。

第二,谴责和反对奢靡荒淫、逸豫无度、贪残暴虐。

中国古代政治家认为,如果一个王朝的君王奢靡荒淫、贪残暴虐,不能做到明德慎罚,那么必然导致这个王朝的覆灭。比如,根据《尚书》记载,认为夏启的儿子太康失去王位,是因为不务正业、贪图安逸享乐:“太康尸位,以逸豫灭厥德”,“乃盘游无度,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致使“黎民咸贰”,有穷后羿“距于河”。再比如,夏桀王虐政淫荒、灭德作威,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致使成汤兴师伐夏。商纣王更是如此。《史记》记载商纣王“好酒淫乐,嬖于妇人”,“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益收狗马奇物,充仞宫室。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为长夜之饮,“重刑辟,有炮格之法”,周武王于是率诸候伐纣,“遂斩纣头,悬之(大)白旗”。

与此同时,一些不德行为也受到公开否定,比如对丹朱、共工、鲧等的“嚚”“讼”“静言”“庸违”“象恭滔天”“咈”“庶顽谗说”“慢游”“傲虐”“朋淫于家”等行为的谴责。

第三,“克明俊德”,将德作为选官任职的基本标准。

“德”与“不德”被作为判断是否贤哲、能否选用为官吏的尺度和标准。《尚书》专门记载了一段尧帝依德选官任职的简要过程及其对具体人选的评价。比如,对大臣放齐推荐的“胤子朱”,尧帝认为其“嚚讼”,既愚顽又不守忠信,还好争讼,是不能重用的。对大臣驩兜推荐的“共工”,尧帝认为此人做事虽有成效,比较能干,但“静言庸违,象恭滔天”,会说一些漂亮巧伪的话,阳奉阴违,貌似恭敬实则傲慢,依其德行也是不可任用的。尧帝对“鲧”的看法也是从道德角度进行评价的,认为此人“咈哉,方命圮族”,即性戾,常违背法纪,不遵法令、危害同族,等等。

尧帝在“克明俊德”方面,最大的“明德之举”就是选择地位低贱但很有德行的虞舜作为天子候选人。通过“明明扬侧陋”、广求贤人,众人向尧帝推荐了庶民百姓之中的无妻之鳏夫虞舜,介绍了虞舜在一个“父顽,母嚚,弟傲”的家庭环境中,却能够通过自己的德行,做到“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即能够谐和以至孝之行,使顽嚚傲慢的家人都能够改恶从善而不至于流于奸恶,“睿哲文明、温恭允塞,玄德升闻”。尧帝在作进一步考察后认可了虞舜是一位能够修己以安人的品德高尚者,进而让虞舜处理政务、历试诸难,“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宾于四门,四门穆穆;纳于大麓,烈风雷雨不迷。”肯定其治国理政的才干,遂禅让帝位于舜。

第四,德罚并举,大恶必除。

中国古代政治家认为,“帝德广运,乃圣乃神,乃武乃文”,认为“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强调惩罚是上天设立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的,是“天之罚”。舜帝提出“怙终贼刑”,对那些犯了大罪而终不知悔改继续作恶的必须惩罚,并“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由此而“天下咸服”。夏朝启伐有扈、胤侯伐羲和,商汤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纣,都是“恭行天之罚”,是奉行上天的意志而实施的惩罚。周朝政治家周公认为,对那些民众百姓痛恨的杀人抢财的“寇攘奸宄”、不孝不友的“元恶大憝”,还包括那些“不率大戛”即不遵循国家大法、根本不把国家的大法放在心上而另搞一套欺骗百姓、煽动民众仇恨他们的君主、助长罪恶的那些掌权的大小官员,应当“速由兹义率杀”,迅速依法定罪惩罚。

第五,敬典以德,不滥施刑罚。

在古代经典《尚书》中,既有“明德”“敬德”“义德”的概念,也有“凶德”“暴德”“桀德”“昏德”等用法。这一方面说明《尚书》中使用的“德”与我们现在“德”的含义上有区别;另一方面,就《尚书》使用之“德”不同义的重要区别,在于如何对待和使用刑罚、如何对待庶民百姓,是安民保民、明察细审、敬典慎罚,还是暴虐残酷、滥施刑罚、罪罚无辜。舜帝在登位之日即殷殷告诫百官“惟刑之恤”,强调对刑罚的敬慎和忧念,要求刑当其罪、不枉法滥用,其谨慎刑罚的治理理念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明德慎罚”的提出,从目前史料记载来看,这一概念是由周朝初期的政治家周公旦提出的。周朝建立不久,三监及武庚叛乱,周公率兵东征三年讨伐平定之后,把康叔封于殷商旧地统治殷民。在康叔上任前,周公对康叔作了一番训诫,阐述了一些维护统治、治理社会的重要原则和观念。在训诫的开始,便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理理念。

周公说:“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

在这里,把“明德慎罚”归于周文王的治国之道,并认为周文王正是因为做到了“明德慎罚”,崇尚德教而谨慎使用刑罚,不欺侮鳏寡,任用了那些品行能力兼优的、应当予以重用的贤才,尊敬那些德行高尚的、应当予以尊敬之人,镇压惩罚那些暴虐庶民百姓、应当予以镇压惩罚的恶劣愚顽之徒,并让百姓们知道这样的治理之道,才缔造了我们小小的周国,并不断发展壮大,上闻于帝,得到了上帝的福佑,授于文王大命灭掉殷纣王,来统治庶民。

此之后,在周公代表周成王发布诰令时,又进一步认为商汤之所以能够取代夏王而兴起,原因就在于商汤能够做到“明德慎罚”。他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这便将“明德慎罚”理念上溯到殷商时期。

而如果从“明德”方面来分析考察,我们还可以将“明德”的治理理念进一步上溯到轩辕黄帝时期。据《史记》记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不能征”,其中“蚩尤最为暴”。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通过 “修德振兵、治五气,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及“教熊罴貔貅貙虎”,终与炎帝战于阪泉、与蚩尤战于涿鹿,并取得了胜利。“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但由于史料的缺乏及有关研究有待深入,我们至今尚未查找到黄帝在“慎罚”方面的具体做法。而对于尧帝、舜帝时期,我们通过一些史籍材料,不仅可以察看到尧舜在“明德”方面对轩辕黄帝的继承和发展,并且在“慎罚”方面有着明确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举措。比如,舜帝提出了一些有关刑罚、慎罚及注重儆戒教化的做法,强调“惟刑之恤”。舜帝还有“象以典刑”的做法,将常用的五种刑罚以图像形状的方式划画在器物上,使庶民百姓广为知之并有所儆戒,这也可以认作是刑罚教育、开展警戒教化的先导。对“象以典刑”,唐朝孔颖达的另一种解释为“象,法也”,认为“象以典刑”是“法用常刑,用不越法”的意思,表明了舜帝强调“依法用其常刑,使罪各当刑,不越法”的观念。这方面解释又可以看作是依法刑罚的先导,同样体现了舜帝“慎罚”的理念。再比如,舜帝还有“流宥五刑”的做法,即以流放之法宽宥犯有五刑的人,并在五刑之外设立了鞭刑、扑刑、金刑,即以鞭作治官事之刑,以扑作师儒教训之刑,以出金作赎罪之刑,这几种处罚与五刑比较起来显然是减轻了处罚痛苦和残酷的程度,都具体体现了“慎罚”的理念。

因此,周朝初期所提出的“明德慎罚”理念可以明确溯源到尧舜时期,是贯穿于虞夏商周——中国古代早期政治实践之中并不断丰富、成熟的政治理念,对后世中国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明德慎罚”理念的人权含义

从人权思想方面分析,“明德慎罚”包含有着丰富的内涵,构成了中华文明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周朝的政治家周公旦在《康诰》提出“明德慎罚”时,首先明确要求“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要“敬明乃罚”等,这与现代社会强调不歧视、不欺辱老人妇女儿童残疾等弱势群体,尊重人格,尊重生命,保护和惠及民众各方面利益,反对滥用刑罚、良法善治等人权思想都是相贯通的。“明德慎罚”所包含的人权思想,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德”在于“养民”的观念

从《尚书》《周易》等典籍资料的记载看,在中国古代夏商周时期,“明德”已经成为政治治理的主要理念。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将“明德”与“善政”结合起来,并将“养民”作为“明德”的重要原则和目标,明确提出“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的治理理念。

“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扩展了“德”的内涵。因为“善政”这个概念,不仅包括君王、官吏的品行修养,还包括治理社会的政治智慧、治理能力和治理功效。由此也赋予“明德”丰富的人权意义:一是以尊重和保护生命、维护庶民百姓生存为要,二是保障和促进庶民百姓安居乐业、繁衍生息。因此,“帝德广运”就包含“乃圣乃神,乃武乃文”,包括治理好金木水火土“六府”之事、做好“正德、利用、厚生”,也包括把握“食哉惟时”而“敬授民时”“地平天成”以及“柔远能迩”“蛮夷率服”等。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政治家还进一步提出君王官吏要有“好生之德”,要使“万民生生”,要任用那些努力使穷困的人获得生存而安于所居、能够使庶民百姓营生财富的官员,而不能依靠那些贪财聚货的人治理社会,“不肩好货,敢恭生生”,“生生自庸”,因为“生民保厥居,惟乃世王”,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世世代代为王天下。

(二)“无虐茕独”的不歧视鳏寡孤独、妇女儿童观念

舜帝曾说道:要“稽于众,舍己从人,不虐无告,不废困穷”,要求各方官吏善于听从民众的意见,不虐待无依无靠的人,不抛弃困苦贫穷的人。之后的商、周都继承了这个思想。比如,殷商的盘庚对官员们明确提出:“汝无侮老成人,无弱孤有幼”。《尚书》记载的“洪范九畴”中也要求“无虐茕独”。而周朝的周公曾教育康叔说,“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无胥戕,无胥虐,至于属妇,合由以容”;告诫成王要“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不能“乱罚无罪,杀无辜”等。

(三)“德盛不狎侮”的尊重人格观念

这首先体现在尊德重贤方面。尊德重贤、尊重贤哲是贯穿于我国政治实践的一个传统。中国古代政治家普遍认为,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方面,君王需要贤哲的辅政。“股肱惟人,良臣惟圣”,认为手足齐全才能成为人,有良臣辅佐才能成为圣君,并且“惟后非贤不乂”。比如商汤有先贤伊尹的辅佐,周王朝初年有周公旦的辅佐等。比较典型的是殷商的武丁即位时因未得贤哲辅佐,因而三年不言。后来依照上天在梦中赐予的“良弼”形象“旁求于天下”,终于在傅岩这个地方从事版筑的人中找到傅说这位贤哲而立为相、尊为师,“朝夕纳诲”,屈己以求教,非常敬重。

在尊重贤哲的基础上,商周时期的政治家进一步提出普遍尊重人的问题,认为不仅应当尊重贤哲、尊重君子,庶民百姓、匹夫匹妇也应当受到尊重。如商朝政治家伊尹认为“无自广以狭人。匹夫匹妇不获自尽,民主罔与成厥功”。周朝的太保召公则明确提出“德盛不狎侮”的观点,因为“狎侮君子,罔以尽人心;狎侮小人,罔以尽其力”,“玩人丧德,玩物丧志”等等。这里已经认识到只有尊重人,才能得人心,才能使人人尽其力。当然,这里主要是剥削阶级的统治者从功利的、利己的角度提出尊重人格问题,并没有真正地从法律制度上、从根本价值观念上解决这个问题。

(四)“慎乃有位”的反对侵害民权观念

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对荒淫无度、暴虐臣民,要求保民惠民、谨慎待民,并进一步提出“慎乃有位,敬修其可愿”的从政要求,强调官吏们要谨慎地行使职权,恭敬地做好事情,不允许大小官吏暴虐贪残、侵夺百姓、贪赃枉法,由此也形成了对官吏修身养德的要求和规范。舜的大臣益强调:“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要“无怠无荒”。商朝的统治者要求大臣们奉守法典常规、尽职尽责,“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不能放纵情欲而游于逸、淫于乐、违背职守,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五)反对酷刑和暴虐的观念

根据《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认为,远古时期原本有着良好的道德风尚,后来蚩尤作乱、延及平民,制定刑罚并滥用酷刑,使得无罪之人、无辜百姓得不到申诉而蒙冤被杀戮。周穆王认为蚩尤的刑罚是“五虐之刑”,是一种滥用酷刑的刑罚,“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即不明察牢狱对百姓带来的苦难,也不选择道德品行良好的官员去检查五刑使用是否适合得当,只是让那些官吏依仗权势、巧取豪夺、滥施刑罚,使无辜的百姓遭受祸殃。

周穆王认为,与蚩尤“五虐之刑”所不同的是“伯夷之刑”。这里的“伯夷”应当是指“礼于神以佐尧”的伯夷,是尧帝的大臣。舜帝继位后,仍然任命伯夷为“秩宗”,主管祭祀和宗庙事务,负责主持祀、享、祭三礼,祭祀鬼神。“伯夷之刑”的特点是“德威惟畏,德明惟明”。周穆王认为,“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认为“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按照伯夷的“播刑之迪”、刑罚之道,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治理状态:“穆穆在于,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中,率乂于民棐彝”,即君王明德在上,臣吏们明察在下,政治清明,臣民百姓无不按照道德的要求勤勉办事,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刑罚。周穆王还进一步提出了“祥刑”的概念,认为在治理百姓中,谨慎地对待和使用刑罚、认真地审议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六)“师听五辞”的依事实定罪观念

中国古代政治家认为,受理案件首先要多方听辞。周穆王曾提出的“祥刑”,第一个要求就是要细察供辞。要求诉讼双方必须全都到齐到庭,刑官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说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刑官要以五声、从五个方面仔细听讼。据《周礼·小司寇》记载,这五声为“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并相互核对验证,在查明验证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罚律文,以“正于五刑”。周穆王还要求“察辞于差,非从惟从”,意为主断案的刑官要仔细分析犯人的供辞,尤其是犯人自相矛盾的供辞。有些犯人自己不承认但有事实证实的情节,同样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尚书·吕刑》明确,定罪必须有事实依据,“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第二个要求是必须慎重定罪。在《尚书·康诰》中,周公要求在办案上必须认真审查囚犯的供辞,一定要非常慎重,“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即要思考五天、六天甚至十天,全面审查思考后再作出判断和结论。

(七)“上下比罪”的刑当其罪观念

《尚书·吕刑》中,明确提出“上下比罪”的要求,以查明的犯罪事实比照五刑五罚的律法条款。适用于五刑则正于五刑,如果罪行还没有达到施用五刑的标准,则“正于五罚”,从刑的标准降低为处以罚金的条款。但也不能随意赦免罪罚。周穆王提出要“上下比罪,勿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罪行轻重要有比对,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不能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一定要仔细核实其犯罪情节,根据法律审理案件、定罪量刑,力求与事实相符且逻辑严谨,不能紊乱无序、自相矛盾或漏洞百出。

周穆王认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审理狱情不能凭借口才好,而应当忠厚诚实、中正断案,目的无非在于处罚得当、罪罚相称。要求审理案件应当“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周穆王还要求审查案件应当“轻重有权”,“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在刑当其罪的问题上,中国古代政治家还考虑到过失、偶发与主观故意等不同因素,提出了“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政策。周公旦进一步认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这里提出了“惟终”“非终”和“式尔”“适尔”的概念,认为如果按照这些原则实施刑罚,臣民百姓就会顺服,就会勤劳地从事生产、和谐地彼此相处而不会犯上作乱。

(八)“罚不及嗣”、“罪疑惟轻”的无罪推定观念

中国古代政治家很早就提出“罚不及嗣”“罪疑惟轻”的观念。根据《尚书·大禹谟》记载,尧舜时期的名臣皋陶已经明确“罚不及嗣,赏延于嗣”“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宁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重要观念。之后周朝的周穆王对“罪疑惟轻”作了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安国注释为“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尚书·吕刑》具体说明了“五刑之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九)“义刑义杀”的依法审判观念

《尚书·立政》是周公对周成王的诰辞。周公在这篇诰辞中阐述了周文王“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的做法,并要求文王的子孙后代都要谨慎处理好司法案件,而不要有差误,“司牧人以克俊有德”,要在认真考察选拔贤能的基础上依靠主管官员去治理臣民。“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让专门管理司法的官员去处理狱案。“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只有专门官员谨慎地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狱案,处罚才能够做到轻重适度。

周公旦还曾提出“义刑义杀”的观念。他在《尚书·康诰》中要求康叔不要依个人意见去实施惩罚,而要依据公布的法律条文进行量刑定罪处罚,“汝陈时臬事罚”,看适用哪个条款、给予什么程度的处罚,该如何判罪就如何判罪,依法判罪量刑,而不是依照君王个人的想法办事,“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周公说:“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这样可以表明实施的处罚刑杀都是按照上天的旨意,而不是君王自己个人的意愿。

(十)“惟良折狱”的惩罚徇私枉法观念

《尚书·吕刑》在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强调惟善良之人可以断狱的同时,还明确提出司法枉法者同为犯罪、必须予以惩罚的观念。从事司法的刑官如果在审议狱案中有“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行为,搞官官相护、打击报复、亲亲包庇、收受贿赂、人情请托,“其罪惟均”,同样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核实和惩罚。

(十一)“刑期于无刑”的刑罚思想

中国古代政治家在刑罚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理念是“刑期于无刑”,实施刑罚是为了最终不使用刑罚、免除刑罚。尧舜时就提出了“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观点。在当时的治理活动中,尧舜已设立了专门负责狱讼的官即“士”,建立了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同时大力推行德政,广泛实施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种伦理规范的教化。在舜帝的治理思想中,刑罚与教化这两种治理方式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刑罚处罚相对于道德教化处于辅助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刑罚不只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助力道德规范教化的深入。舜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的思想,即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而且在于消灭犯罪,“以杀止杀,终无犯者”,“为罪必将被刑”;同时,又通过使用刑罚辅助教化的深入,使得百姓的行为能够自觉地合于正道,“明晓于五刑,以辅成五教,当于我之治体,用刑期于无刑,以杀止杀,使民合于中正之道”,从而达到“无所用刑”、不使用刑罚的状态。

之后的周朝政治家周公进一步阐述了殷商统治者通过刑罚实施“劝”即教化和明德的做法,“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也是为了达到“刑期于无刑”的理想状态。

三、“明德慎罚”人权思想的认识论根源

中国古代政治家在实践中形成的“明德慎罚”治理理念,是与当时对自然、社会及其发展变化的认识水平紧密相连的。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思想根源。

其一,中国古代政治家能够比较早地对邦君与百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辩证关系有一个深刻的把握。舜帝曾说道:“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这就表明舜帝已经明确意识到没有臣民就不可能有君王,君王的统治地位是相对臣民的被统治而存在的,正如没有了“左”就无所谓“右”、没有了“上”也就谈不上“下”的道理一样,没有被统治的庶民百姓,也就谈不上什么君王统治。因此,如果君臣们不能够谨慎地从事政务,去满足百姓的愿望、解决他们的生存生活问题,如果统治者不将庶民百姓保护好、治理好并使其生活安定富庶,那么子民困穷,也必然导致邦君失去其所享受的福禄,也必然导致君王统治的终结,所谓“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就是这个意思。

正因为如此,舜帝时期的大臣益明确提出要“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乐”,“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等。大禹进一步提出“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观点,强调要敬民畏民,“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为人上者,奈何不敬?”殷商和周继续秉持并丰富这个观点,认为“民非后,罔克胥匡以生;后非民,罔以辟四方”,“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还提出“匹夫匹妇不获自尽,民主罔与成厥功”,即认为庶民百姓如果不尽心尽力,君王就做不成任何功业。这与后来儒家所主张的“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等观点都是一致的。

其二,中国古代政治家对上天的神学敬畏。为什么能够养民、保民、惠民就是善政、德政?这与中国古代政治家对上天的神学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他们看来,上天是主宰一切、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天命不常,天可以降福也可以降祸。之所以要保民、惠民、养好民,也是因为民与天的关系。

一是认为“下民”皆“天胤”。“天胤”意为“上天之子民”。“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因此,对“民”不能肆意虐待、过分盘剥、随意杀戮,否则便违反天意,上天便会降下灾祸。上天是保佑自己子民的,“上天孚佑下民”,“惟天惠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如果君王“结怨于民”,也终将“自绝于天”。在这里,天与民在一定意义上被认为是同一的,“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因此,敬天也就要敬民。保民即是敬天,敬天必须保民,否则会遭到上天的惩罚。

二是认为君王是上天为保佑百姓而给予的,“惟辟奉天”。周武王在讨伐商纣王时说:“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上天为了帮助下民,为下民设立君主、师长,就是希望他们辅助上帝、爱护和安定天下百姓,而商纣王却不好好地帮助上帝治理百姓,因此要奉行天命予以讨伐。

三是认为各种官职及礼仪刑罚的设立皆为上天的意图。“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因此,要按照上天的意图治理邦国,“达于上下,敬哉!有土”,否则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比如,夏王启时期的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九功不叙,上天因此要予以惩罚、断其国运,夏王启便替天行罚,“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再如,商汤伐夏时也强调“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记载商汤的话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

四是认为“德”本身也是上天所降所附所愿。《尚书·汤诰》中说:“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这里的“衷”即善,也即德。唐朝的孔颖达认为:“天生烝民,与之五常之性,使有仁义礼智信,是天降善于下民也。”但是,“若有恒性,克绥厥猷惟后”,也即是说,若要下民保持这种善或德性,必须靠君王的教育引导和治理。这便是德的来源与德的维系。而作为君王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应当担负起维系善和德的责任。因为此善、此德为天之所予,“君当顺之”,才能顺天之道,也才是为君之道。在这里,遵德与循道便统一起来。遵德,便是遵了“天之理”、循了“天之道”,上天便会“福善”,否则便要“祸淫”“降灾”,君王的统治就不能维系和巩固。

总之,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出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内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历史经验,同样也包含着独具特点的人权理念,有待我们深入研究、不断挖掘。此文作一探索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戴军,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Abstract:“Upholding Virtue and Exercising Caution in Punishment”(Ming De Shen Fa)is one of the core governance philosophies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s. This principle was explicitly proposed by Zhou Gongdan,a renowned statesman of the early Zhou Dynasty,though its intellectual roots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Yao and Shun periods. Although this principle might not be fully recognized by the rulers of the exploiting class throughout history due to their own limitations,the political ideas and rich connotations behind it,especially as a mature governance concept formed by ancient Chinese politicians more than 4000 years ago,undoubtedly is of high academic value an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bjectively,this principle has also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thinking,moral values,and promotion of social legal civilization in later generations.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round this concept will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the in-depth study of ancient Chinese human rights concep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discourse system of human right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provide a preliminary summary,collation,analysis,and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on the basic meaning,ideological context,and historical origin of social understanding of this concept,especially the human rights ideas contained therein.

Keywords:Upholding Virtue and Exercising Caution in Punishment;Ancient China's Human Rights Concepts;Social and Historical Origin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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