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鲁广锦 | 人民人权: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2025-03-17 10:09:13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作者:鲁广锦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摘要】人权观是从价值认知层面对人权的本质及其取向进行定性,解决的是人权为了谁、依靠谁、发展谁这一根本问题。如果说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那么人民人权就应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人民实际需要出发,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人权观,在人权文明发展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传统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文化、中国与世界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体现了集合汇成与创新发展的特点。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视各项人权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做到一体保障和全面发展,构建起了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实践模式,最能体现人权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 人民人权;当代中国人权观;人民主体地位;人权知识体系;人权文明

一、问题的提出

人权观反映着人们对人权的基本看法、主张或观点,是从价值认知层面对人权的本质及其取向进行定性,解决的是人权为了谁、依靠谁、发展谁这一核心问题,具有根本性。有什么样的人权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政策、人权制度和人权实践。一种人权模式,或者一条人权道路,抑或一样人权文明,必定为一定的人权观所主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人权观”。这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权思想的产生,受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价值认知取向的影响。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人权作出了不同的价值诠释,被总结概括为“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论”“法赋人权论”“自由人权论”和“社赋人权论”等诸多人权观,不同的人权观反映着不同的人权诉求。从大历史并站在人权文明的高度认识,上述人权观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一些积极的探索与思考,体现了人类在发展进步中不断深化对人之为人的价值与人之存在的意义的理解和把握,代表着人类持续向善的理性追求。

自古以来,中华文明就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一极。中华文明对于尊重人和保障人有着自己独特的认知和理解,建立起重人、尊人、爱人、保人的价值观念和实践模式。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富有创新精神、体现时代特点的人权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建构起了具有鲜明自主知识体系特征的人权新话语。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为人民谋幸福;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等等。研究上述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建构逻辑不难发现,其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人民;贯穿着一条严密而又完整的价值链,即人权。如果将二者统一起来,那便构成了新的人权话语,即“人民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为指导,结合以上对当代中国人权话语基本特征的分析,可以认为,“人民人权”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民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和保障放在第一位;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努力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坚持统筹推进各项人权协调发展,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为是人民人权,当代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人权及其来源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它需要法理的证成;人权不能只是淳朴的信念,它需要升华为深刻的法理。”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是怎样生成的,它有着什么样的内涵,其价值特质如何,又有着怎样的实践模式?对于这些涉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的研究尚需加强。深入研究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对于提升中国人权叙事能力,构建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创造中华民族现代人权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二、人民人权观的生成背景

人权观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背景时指出:“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理解人民人权观是如何生成的,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研究表明,人民人权观在生成背景上来自多领域、多层面,是传统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文化、中国与世界等多种因素集合汇成与创新发展的结果。

(一)理论基础:人民人权观生成于马克思主义人民第一的立场

人民群众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全部理论的出发点,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基础。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运动中的绝大多数的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并由此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的思想体系。“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马克思主义突出人民第一的立场,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视人民群众为历史的创造者和历史前进的动力,让人民获得解放是马克思毕生的追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强调“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人和实践者,列宁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经验,提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所能实施的,而是大多数人的事业。列宁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概念的历史性和阶级性,指出人民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人民第一的立场表现在人权上,特别强调人权的人民性,注重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突出物质第一性和生存优先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的生存问题,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为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又特别强调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理想的人权社会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没有阶级和阶级对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百余年历史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第一的立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宝贵精神品质。“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把人民第一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尽管当代中国所处的时代和发展环境与马克思主义诞生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但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没有变,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第一的立场没有变。

(二)文化传统:人民人权观生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本”和“民本”思想

有研究认为:“人权既不是被发现也不是被揭示,而是可以从深层的文化特殊性中抽离出来进行社会建构,即使它们自身在文化上是特殊的。”相关研究进一步认为:“人权似乎不是自然的、神圣的或形而上学的”,“人权是一种本土文化的社会建构”。中华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人民人权观,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本”“民本”等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一次新发展。按照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的“轴心时代”理论,早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间),古代中国、印度、巴勒斯坦和希腊等地区的先哲们,首先发现了“人之存在”的一致性,使人类历史“在整体上实现了一次飞跃”。正是在“轴心时代”,中华文明产生了关心人、重视人和爱护人的思想,形成了别具风格和特色的人权思维和人权意识,为人类“第一次人权自觉”的出现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人本”与“民本”两类,二者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人本”中的“人”更多的是指人的一般性特征,通常是对人的泛指,其中包括了民,也包括其他的人,重在强调有灵性的“人”的共同性以及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的不同。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又如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再如荀子的“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而“民本”中的“民”通常情况下是指“民人”或百姓,基本上属于“劳力者”,所以强调“民本”意在突出民的重要性,认为民是国家的根本,故而应重视民生,关心民瘼。在文献中,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可以追溯到《尚书》,其中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等话语。历代的思想家和统治者,有许多重民、利民、养民、惠民的言论。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又如“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淮南子·汜论训》);再如“为治之本,务在宁民”(《淮南子·泰族训》);以及有名的“君舟民水论”,等等。由上可见,虽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民本”思想都具有尊重人的一面,但“人本”更具有抽象性、理念性特征,而“民本”则更具有真实性、实践性特征。由此也可以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既有重民、保民的政治哲学思考,也有重人、爱人的价值哲学思维,在人类人权文明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民本”思想,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的人权观念、人权制度以及人权实践。经由千百年的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民本”思想,已逐渐内化为中国固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标准。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中国共产党吸纳传统“人本”“民本”思想的精华,在实践中予以扬弃与创新,提出了极具中国风格和时代特征的人民人权理论。中国共产党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为人民谋幸福,无疑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本”“民本”思想的一种新提炼、新概括、新表达,充分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思想文化的根脉作用。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既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养料,又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需要,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

(三)宪法精神:人民人权观生成于我国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第一篇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的本质,即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亦即民主性和人民性。

我国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原则,既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很好地把文明精神、国家制度和人民需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人民当家作主新的社会制度。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又成为这一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合理统一体。中国政府于2021年6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便没有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便无法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权益。”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为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够更好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原则,集中体现在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上。我国宪法主要从三个层面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作出规定:第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利、劳动和受教育权利等作出规定。第二,确立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制度体系。按照宪法精神,国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等。在这一制度体系中,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原则和遵循,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政治权利不断得到更好保障。第三,坚持民主与专政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赋予国家政权专政职能,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和专政不是矛盾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打击极少数是为了保护大多数,实行专政是为了实现民主”。

(四)实践伟力:人民人权观生成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

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在长达百余年的历史活动中,中国共产党善于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善于从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及时总结人权实践成功经验,提出人权理念,建构人权制度,开展人权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人权理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事实充分说明,人民人权观是被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人权发展实际的科学的人权理论。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现实性,正确处理人民主权与人民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以及权利与义务等关系。正是这种实践的本原性,决定了人民人权观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也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人民人权观,植根于中华大地,生成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是具有鲜明自主知识体系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在当代中国,人民人权观已经融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之中,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价值尺度。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从国情、世情、发展实际和人民需要出发,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中国式现代化五大特征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人民性特质: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意味着要尊重和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发展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意味着要使全体人民能够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意味着要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意味着要实现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人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意味着要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在谈到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守人民至上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现代化道路最终能否走得通、行得稳,关键要看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现代化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人民的幸福安康”。

(五)文明互鉴:人民人权观生成于借鉴人类人权文明优秀成果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人权的文明特质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性,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也正因为人权存在着普遍性,才使得人权具有了人民性意义。在一定意义上,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人民性是统一的,普遍性蕴含着人民性,人民性体现着普遍性。什么是人权?尽管回答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即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人都应该拥有。当今世界,没有人权普遍性的存在,没有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保障水平的总体提升,讲人权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奢谈。当人权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时,当人权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工具时,人权也便失去了其普遍性意义,并因此而失去人民性。这也就决定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的人权,其普遍性的意义在于:人权既不属于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民族,也不属于哪一个地区、哪一种文化或哪一种文明;人权应属于每一个人和所有人,属于世界各国人民。

历史事实表明,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追求。如果不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追求,人权也就不会成为近代以来人类进步的主要价值诉求。人权概念的确立起于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表明,资产阶级革命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打着人权的旗号,是其历史进步性的表现,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人民性,尽管这种人民性存在着局限性,并不能代表人民的所有范畴。也正因为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一定的人民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对其历史进步作用给予肯定。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曾指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甚至认为美国《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在《致斐迪南·多梅拉·纽文胡斯》的信中还指出:“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以前所提出的一般要求,除了有必要的改变之外,大体上同无产阶级当前提出的最基本的直接要求一样明确,而无产阶级的这些要求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大致相同。”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也认为,现代社会主义“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起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列宁更是明确地指出:“如果不对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抱至深的敬意,就不能算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因为这些革命家具有世界历史所赋予的权利,来代表曾经通过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使新兴民族的千百万人民走向文明生活的资产阶级‘祖国’讲话。”继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出现的社会主义革命,其所倡导的人权思想,特别是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主张,更加彰显、丰富了人权的人民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制定并出台的一系列联合国人权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人权两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公约和人权宣言等,虽在人权主体上常以“人人”“一切个人”“每个人”“所有人”“所有人民”“人民”等不同话语出现,但由于这些人权文书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普遍性意义,因而也就具有了人民性意蕴,这也是这些人权文书能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根本原因所在。当代中国秉持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包容互鉴,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积极借鉴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人类人权文明优秀成果。中国已经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条约,并且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充分发挥国际人权条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作用。中国积极将国内法律政策与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各条约机构的审议。

三、人民人权观的内涵特质

人民人权观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律和普遍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人民人权观的基点是人民,中心是人民,标准是人民,目的是人民,是紧紧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人权观,最能体现人权的本质。

要理解人民人权观的内涵特质,首先需要廓清“人民”一词的价值内涵。

就概念而言,“人民”一词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阶级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人民的内涵是有所不同的。据研究考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人民”(people)一词的最早使用是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把贵族、平民看作人民,视人民为正义的化身,与人民对应的是外邦敌人。历史步入近代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人民”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其政治概念性更加突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区分了人民、公民、臣民等概念,视“人民”为一个集体性概念,有针对性地大量使用了“人民”一词。此后,“人民”一词逐渐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为推翻王权、教权统治,新兴资产阶级更是高呼“人民”这一口号,使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标志性话语。美国独立战争中先于《独立宣言》问世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即确认:“所有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都源于人民;所有行政官员都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服从人民。”而在《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人民”一词已然成为抽象的被压迫者或革命者的代名词。

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人民”这个概念不仅被资本主义使用,马克思主义也同样使用。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人民”一词已不再是一个抽象的超阶级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了阶级性的集体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信:“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在这里,“无产阶级”便是具有阶级性的“人民”的集体概念。

在中国历史文化中,“人民”一词在先秦文献中就已经有了,如《诗·大雅·抑》中的“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又如《孟子·尽心下》中的“诸侯之宝有三:土地、人民、政事”。同时,如前所述,在先秦文献中,也有关于“人”与“民”的概念,并具有了“人本”和“民本”思想,但是,这些文献中的“人民”以及“人”与“民”等概念,都不是政治概念,与近代以来作为国家权力主体使用的“人民”一词大不相同。“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发生,在走向建立近代国家的进程中,“人民”一词开始从域外传到中国,并且逐步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政治概念。需要指出的是,将英文people一词翻译成“人民”,无疑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本”“民本”思想以及“人民”“民人”“人”“民”等本土词语的文化张力。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基于理论基础、革命性质、价值诉求和历史文化背景等,中国共产党使用“人民”这一具有政治性的概念,来表达和反映党的意志和主张,是最为必然和最为合理的逻辑选择。遍览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历史文献不难发现,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年代,抑或是改革开放以来,使用最多的政治性概念,可能非“人民”(与之相近的还有“工人”“农民”“工农”“民众”“大众”“群众”“人民群众”等概念)莫属。

什么是“人民”?毛泽东曾经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有过具体分析解释。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毛泽东具体以中国情况做说明:“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毛泽东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不同时期“人民”一词不同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充分反映了人民这一概念的历史性特征,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民的阶级性也在发生着变化。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中国社会的变化,适时提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此,中国共产党果断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邓小平在毛泽东关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标准”之外,又增加了“爱国主义标准”,使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人民”一词的内涵进一步得到拓宽。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建国后的三十年中,我国的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邓小平在讲话中还特别强调指出:“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如此,“人民”这一概念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就有了新的变化,更加具有了广泛性,这就为团结起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进步,社会的主要矛盾又发生了新变化,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增进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新理念和新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人民”这一概念又得到了新发展,人民的内涵进一步扩大。2022年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特别强调指出:“促进中华儿女大团结,是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历史责任。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握好固守圆心和扩大共识的关系,不断增进共识,真正把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全体中华儿女都团结起来。”如此,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以“促进中华儿女大团结”为标志,“人民”概念在内涵上更加具有了广泛性。可以认为,在当代中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人民的内涵应该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由上可见,基于立党宗旨和革命、建设、改革以及新时代的使命,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这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其中反映出的一个基本认知规律是,人民的内涵在不断扩大。正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特别突出人民与人权的关系,强调人权的人民性。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时更是明确指出:“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

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鲜明品质。人民人权观,既遵循着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有着属于自己的价值追求。对于人民人权观的内涵特质,具体可以从人民中心、人民至上、人民标准三个层面来理解。人民中心是人民人权观的价值基础,人民至上是人民人权观的价值取向,人民标准是人民人权观的价值尺度。

在第一个层面上,人民人权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是根本,执政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人民的意愿、要求和利益展开。中国共产党的生命力在于其人民性,在于其在自身的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

在第二个层面上,基于第一个层面,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此,就必须时时刻刻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就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就必须尊重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使全体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百姓心为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第三个层面上,基于第一个和第二个层面,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民标准,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价值评断尺度。人民人权观,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人权政策的依归,坚持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发展人权的价值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看贫困老乡能不能脱贫”等重要论断,最为生动地反映了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标准。在具体谈到人权检验标准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

人民人权观,重视人的尊严、价值与权利的实现,关注人的生存质量、幸福指数和发展潜能的提高。人民人权观既反映出人权的一般性特点,又表现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统一、相一致、相协调的精神品质,与西方个人自由主义人权观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一,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是平等共享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特别强调实现权利真正平等的重要性,认为平等不仅是表面的,还应当是实际的,平等不仅表现在政治和法律领域,还应当表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人民人权观所强调的平等,是非歧视性的全体人民的人人平等,努力做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在谈到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享有的关系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紧紧依靠全体人民和衷共济、共襄大业”。平等共享的人权,努力营造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来,分享发展成果。平等共享的人权,还体现在对共同富裕的不懈追求上。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利益、谋福祉的性质宗旨。“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二,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是具体现实的。“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具体现实的人权,其基本意涵在于:1)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践认识论,强调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不断发展的。人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坚持从国情和人民需要出发,立足当下,关注现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实在在的问题,不断满足每个人的具体实际需要,切实提高人权保障水平。3)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努力通过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断以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又不断以社会进步带动各项人权事业发展,走出了以发展促人权的发展型人权进路。

第三,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是全面发展的。全面发展的人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权是各项权利都能够得到发展的人权。人民人权观遵循人权发展规律,坚持普遍的、综合的人权理念,协调增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的人权是一个权利束,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权利,还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多项权利,甚至包括数字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权。当代中国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入推进各项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并以各项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权是全体人民的人权。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也不是一部分人权利被忽视的人权,而是全体人民人人都享有的人权,是一个都不能少的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人民人权观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遵循人权事业发展规律,既重视集体人权的发展,又重视个人人权的保障,努力使二者相协调、相促进。人民人权观创造性地调动了集体与个人两个积极性,走出了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统一的人权发展新路子。

第四,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是共同发展的。实现各国共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望。一国通过发展提升了本国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固然是可喜的,但如果能通过共同发展而使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都得到提升,无疑将更具有人权的普遍性意义。当代中国视全人类为一个共同体,既关心、呵护、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又珍重、爱护、体恤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关注世界各国人民人权的共同发展。中国坚持将本国人权发展与世界人权发展联系起来,既积极借鉴人类人权文明成果促进本国人权发展,又坚持以本国人权发展推动世界人权发展,努力实现中国人权与世界人权的共同发展。当代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推进世界人权发展的理念、倡议和主张并积极付诸实践,充分体现了为人类谋福祉、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

四、人民人权观的实践模式

人民人权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遵循人类社会和人权发展规律,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特别是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努力尊重、保障、发展各项人权。人民人权观视各项人权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努力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融入中国人权发展的实际之中。人民人权观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最根本的人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最有效的人权,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境界的人权,把实现世界各国人民共享作为最普惠的人权,构建起人权文明发展史全新的实践模式。

第一,人民人权观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最根本的人权。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哲学精神。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既体现在政治权利的平等和广泛参与上,又表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上。

在当代中国,国家各项制度建设都围绕着人民当家作主来展开,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基础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人民人权观的视域认识和理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权意蕴主要包括在三个层面上:一是建立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制度体系上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等,有着完整的制度设计程序,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有效制度保证。二是建立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程序。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程序上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通过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第三,建立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机制。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还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人民的幸福美好生活之中。其中包括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人民既广泛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也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每个人都有多重民主角色,都享有相应民主权利。”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既突出了国家权力的人民主权功能,又强调了国家权力的人民人权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在主权上的当家作主,同时也是人民在人权上的当家作主。人民主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人权,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属于人民。基于此,人民主权与人民人权是一个统一体,彼此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一方面,人民人权源自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人民人权的基础,是人民人权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人民人权又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只有人民人权不断得到切实保障,人民主权才能得到更好巩固和发展。换言之,维护人民主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人权,而保障人民人权又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主权。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既不存在人民主权高于人民人权,也不存在人民人权高于人民主权,任何试图将两者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的主张,都不符合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新时代中国坚持以人民主权保障人民人权,同时又以人民人权巩固人民主权,实现了人民主权与人民人权的高度统一,开创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文明发展新境界。

第二,人民人权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人民人权观认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也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只有生存得更好,发展得更好,才能够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从人权的权利谱系看,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重要论断,符合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谱系中的基础性、综合性地位要求。生存权是一项基础性人权,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其他各项人权的前提和条件。就生存权而言,自然体现在生命权、安全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居住权、社会保障权等各项基本人权之中;就发展权而言,不仅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紧密相关,而且也为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所不可或缺。显而易见,如果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保障,那么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将是不充分的,甚至是难以实现的。

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基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权保障法则,也是基于自身国情和人民需要。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就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放在第一位;而要保障人的生存,就必须要发展,因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保障人的生存。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之所以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其中一条最为宝贵的经验,就是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不断满足人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水平。随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而带来的社会财富积累大幅增加,人民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国家建立起了包括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包括预期寿命、教育水平、生活质量三项基本指标)从1990年的0.501上升到2024年的0.788,多年来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状态,实现了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向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又从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向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两次飞跃,现如今正在向极高人类发展水平组(0.800以上)迈进。这也是当代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的有力佐证。

第三,人民人权观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

幸福是人之为人的本能要求,也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人权理论认为,一切社会的发展最终都应当落脚到人的自由、安全和幸福上,幸福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初心,也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执政追求。循着“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思维逻辑,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断。从而有效提升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人民性品质。这一重要论断丰富了人民人权观的表现形式,深化了人民人权观的价值意涵。首先,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体现了人权的真实性。人的真实需要,特别是物质需要得到满足,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的基本要义。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就是要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经济和社会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次,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体现了人权的多维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但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物质享受的条件,而且人在劳动过程中还享受精神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幸福是物质的满足,也是精神的享受,幸福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经验表明,能够给人带来幸福感的因素非常多,只有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多维需要,才能全面增进人民的福祉。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人民对幸福生活需要日益增多,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第三,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体现了人权的长期性。人民幸福生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人们需要的增长而变化的。如此,就要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第四,人民人权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最有效的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真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也是人民人权观的本质要求。新时代的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依法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本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依法保障人权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实施,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不断得到全面落实。国家不断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在当代中国,坚持依法保障人权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国家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专门规定,并且特别注意对公民的生命权、安全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公正审判等权利的重点保障。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积极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人权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作为衡量标准。国家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从政府职能、行政制度、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以及法治思维等方面对实现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提出措施构想。三是坚持公正司法,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要义。公正司法旨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国家不断推进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指引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四是坚持全民普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法治意识,夯实人权法治保障的社会基础。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把法治和人权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和培训内容。在全社会普及法治和人权观念,确定国家宪法日,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立严密的反腐法治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五,人民人权观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把实现世界各国人民共享作为最普惠的人权。

当今世界,发展不平衡、不平等和不可持续现象依然十分突出。诸如因地区战争和冲突导致死亡及难民的大量存在,因发展鸿沟拉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导致的贫困加剧,因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发展不可持续性愈加突出,使有效保障基本人权和增进人类福祉变得更为迫切和艰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23/2024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全球不均衡的发展正在让最贫困的群体进一步掉队,加剧了不平等问题和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两极分化,并认为2022年后全球人类发展指数虽在全球层面实现了局部反弹,但表现出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和不平等性。特别是气候变化直接冲击全球粮食安全,加剧全球水资源短缺,使得更多人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成为“气候难民”。这些情况表明,实现人人共享人权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人民人权观,视全人类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既努力发展好中国人权事业,又积极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世界各国人民谋幸福。基于人民人权观,当代中国摒弃“丛林法则”,超越零和博弈思维,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普惠共享等新理念,努力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中国提出的一系列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各国人民共同愿望的倡议、理念和主张,既是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安全、共同繁荣而提出的中国方案,也是为推进世界各国人民普惠共享人权而贡献的中国智慧。首先,习近平主席提出并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价值基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超越了地域、国家、民族、肤色、语言等差异,以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追求,凝聚起不同文明间的价值共识。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人类价值正义,凝结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千百年来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创造的价值文明成果,具有普遍性,也具有人民性。其次,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念,为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坚持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充满着为世界各国人民谋幸福的人权精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已被载入联合国多个文件之中,有效影响着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第三,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和全球发展、全球安全、全球文明等倡议和主张,为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向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所致贺信中,习近平主席提出“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的全球人权治理主张,强调“加强文明交流互鉴,通过对话凝聚共识,共同推动人权文明发展进步”。

新时代的中国,还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为增进各国人民福祉、推动人人普惠共享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开展经贸合作、援助成套项目、提供一般物资、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等方式,不仅为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提高了相关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水平。为增进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权,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了一批又一批维和人员,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中国还通过派遣援外医疗队和志愿者、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减免受援国债务等方式,帮助受援国增进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改善人民生活。为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近年来中国多次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决议,呼吁各国应当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以公正与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人权,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

第六,人民人权观坚持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境界的人权。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擘画的理想蓝图,也是人民人权观的最高境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制度设计,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是科学的人权主义。在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制度中,“人能够通过自觉活动创造出自身的无限可能”,“这种自由不再是以往的、建立在人与人对立前提下的‘自由竞争’,单个人的自由不再以他人的自由为条件,而是实现普遍的自由,建立起每个自由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谈到共产主义社会与人的自由发展关系时,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

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走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追求“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共同发展,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要做到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就必须既重视集体权利的维护,又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实现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的统一;既重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的保障,又重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实现,坚持做到各项权利不可分割;既重视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又重视和平权、安全权、环境权的实现,促进人权的可持续发展。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就是在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充分的有利条件。

结语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人民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遵循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人民实际需要出发,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是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科学的人权理论,在人类人权文明发展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人民人权观,代表着一种价值正义。首先,人民人权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民人权观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坚持从国情、世情出发,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更加注重人权的历史性、发展性,更加注重人权的具体性、现实性,更加注重人权的平衡性、普惠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其次,人民人权观超越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偏狭性、局限性。尽管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在历史上曾起到进步作用,但因其存在着“自然论”“命定论”“天选论”等自身难以摆脱克服的缺陷,致使其无法解决当代世界人权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无法从整体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人民人权观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当今世界,如何有效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增进各国人民的福祉,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人民人权观坚持人权发展的全面性、普惠性、共同性与可持续性,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要求,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理念、新概念、新思想。

当代中国,以人民人权观为引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式现代化正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也正在开辟人权文明新样态。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以人民人权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必将为造福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阅原文。)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