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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实践中的“恤刑”理念

2025-03-19 09:43:00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罗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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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刑罚发挥着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旦曾告诫康叔封应当合理运用刑罚来治理国家:“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逐渐孕育出了“恤刑”的传统。恤刑,指在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应当对犯人抱有忧悯、体恤之心,避免刑罚的过度适用。恤刑原则展现了中华法系的精华,有着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并随着历史发展在实践中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在思想层面,恤刑理念主要起源于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孔子继承并发展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思想,倡导“仁者爱人”“为政以德”,主张以礼为主、礼刑并用,认为执政者应当用道德教化来治理人民,不可专任刑罚。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的观点,认为执政者治理国家应当爱民、重民,刑罚的目的在于教化百姓,而不仅仅是惩罚。基于此,儒家主张恤刑、反对酷刑,认为执行刑罚时应当具有矜恤之意,以达到教化百姓和引导社会正向发展的目的。

在儒家经典文献中,恤刑的理念频繁出现。例如,《尚书·舜典》中关于帝舜制刑的记载,就明确表达了恤刑的思想:“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云:“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这里的“惟刑之恤”,指在施刑时应当怀有忧恤之心,确保刑罚轻重适中,避免滥用。《礼记·曲礼上》也提到了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相关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立法层面,对老年人、幼童、妇女等特定群体予以优待,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中恤刑理念的主要体现。汉初,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法律思想。西汉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重视和支持。汉朝的统治者为了显示“仁政爱民”,以西周“矜老恤幼”“三赦”等原则为基础,数次发布特敕诏令,对老年人、幼童、病人以及妇女等特殊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别优待,对恤刑理念正式进入成文法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两汉以降,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朝历代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为恤刑的法律化作出了诸多尝试。

作为法律儒家化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议》被形容为“一准乎礼”,在恤刑方面的规定比前代更加详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后世恤刑立法的典范。如《唐律疏议·名例律》为老、幼、废、疾者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对老、幼、废、疾者进行区分,允许他们免刑或适用赎刑,使得刑罚与他们实际的生理、心理状况相契合,从而更好地实现对特定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在确定犯人是否符合恤刑的标准时,唐律也表现出了宽免的特征:一方面,当犯人犯罪时未达到年龄或疾病的标准,但事发时达到标准的,仍按“老”“疾”对待;另一方面,当犯人犯罪时尚年幼,但事发时已长大成人的,仍按“幼”对待。对于孕妇犯罪亦有特别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在刑罚之外,《唐律疏议·断狱律》还免去了对特殊群体的拷讯及作证的要求,以确保审理过程中的轻缓对待。

在司法层面,中国古代将“亲亲”“尊尊”“恕及妇孺”“恶恶止其身”等儒家伦理道德融入司法实践,围绕恤刑理念建立了一系列的特殊制度。这些特殊制度主要表现为对狱囚的悯恤,在减少冤假错案、教育感化囚犯方面卓有成效,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宽猛相济”的特色。例如,汉代制定了“录囚”制度,即上级司法机关官员定期审查下级司法机关在押犯人的情况,以平反冤案、清理滞狱。通过录囚,官员可以重新审视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有疑点的案件进行复查,对确有需要的犯人给予救济,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恤刑的核心在于仁政与德治,录囚也被视为“善政”之举,有时甚至会得到皇帝的支持,“唐太宗纵囚归狱”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录囚事件。

此外,北魏时期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即对某些犯人暂时免除或减轻刑罚,使其留在家中照顾年老或病重的直系亲属,直至亲属去世后再执行原判。存留养亲旨在解决罪犯家中无人侍养老弱亲属的问题,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维护了“家”这一当时社会的基础单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是“仁政”“恤刑”的典型体现。在此基础上,清代确立了“秋审”制度,每年秋季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秋审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形,其中的“留养承祀”即由存留养亲发展而来。通过秋审,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没有冤情,同时对有特殊情况的犯人给予适当的宽宥。

中国古代恤刑传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调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当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恤刑传统关注个体的特殊情况,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给予适当宽待,并且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又展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避免了机械司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继承并发展中国古代的恤刑传统,不仅能够为司法实践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色彩,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当代法治的历史深度和文化认同感,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本土经验支持和历史文化滋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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