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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坚持正确人权观 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2025-03-20 11:05:54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9期作者: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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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正确人权观 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

戴瑞君

2024年9月20日,浙江绍兴诸暨市同山镇人大代表在同山镇第二片区人大联络室同当地群众议事座谈。新华社记者 徐昱/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坚持和弘扬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未来五年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全面推进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党代会报告首次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对中国人权保障实践和成就的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新时代新征程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体要求、道路措施和努力方向。坚持正确人权观,首要的是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包括六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能够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最显著特征。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申明: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和改革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发展和改革为了人民、发展和改革依靠人民、发展和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人权的价值是普遍的,人权的实现则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中国始终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愿望的人权发展道路。

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的发展中国家,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基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中国进一步认识到发展对享有人权的重要性,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

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法治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全方位提升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发展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国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经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实践证明了的、顺应历史潮流、契合中国国情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历史时期促进人权发展,必须继续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全面推进各类人权均衡发展

人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集合概念,各项人权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充分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协调推进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这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决定》提出多项改革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在实现公民及政治权利方面,为有效落实公民参政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决定》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决定》要求“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要求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决定》提出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体而言,为保障就业权,《决定》提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住房权方面,《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为更充分保障健康权,《决定》要求“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提升受教育权保障水平,《决定》提出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这些举措力争让更广泛的人群获得长期、优质教育。为保障文化权利,《决定》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面对日益迫切的环境权利保障需求,《决定》提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保障人民对美好环境的向往。

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共享各项人权

平等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各项权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为此,《决定》对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作出全面部署。首先,《决定》提出“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近年来,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作出全面修订,保障妇女权益、儿童权益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应强化法律实施,让制度红利落到实处。其次,《决定》针对儿童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第三,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决定》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第四,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面对城乡发展不同步的问题,《决定》提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体权利,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保障土地权益方面,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决定》要求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坚持依法保障人权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也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依法保障人权要求将人权保障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各个环节。

在人权立法保障方面,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十余部法律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目的和宗旨。2023年修改《立法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立法原则,落实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断丰富完善各领域权利保障立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保障人权的重点应聚焦对人权的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让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突出执法工作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充分实现各项人权,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将各项人权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同时,尊重人权要求公权力的克己谦抑。因此,明确行政权力边界、约束行政权力行使,是防范人权侵犯的制度保障。《决定》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具体举措: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保障人权的常态化。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公正司法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为此,《决定》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为防范公权力侵犯人权,《决定》提出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为切实保证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救济,《决定》要求“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为保障公民平等诉诸司法、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决定》要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要求在全社会弘扬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和法治宣传教育。人权教育更要抓住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务人员,如公安、法院、检察、民政、社保、卫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保障人权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事关老百姓生活的日常。公职人员作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主体,必须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法治观念。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场合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

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同样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做好国内人权保障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首先,中国力促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中,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决定》明确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

其次,《决定》提出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此,中国应继续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提高人权议题设置能力,反映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关切,引领全球人权治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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