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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何晨: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权法理

2025-03-21 16:52:47来源:《人权法学》2025年第1期作者:刘志强 何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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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可以析分为关于人权的“人的生存”“人的幸福”和“人的繁荣”三种类型,从中相应地提取三种人权法理: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交往属性所构成,涵盖个体、共同体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平等商谈为前提的交往理性范式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由目的规范、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构成,“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人权规范化和规范人权化中完成幸福权利的合法性证立。作为事实法理的“人的繁荣”,以自由全面为实质要件、以平等共享和系统合作为形式要件,在价值内核、价值共识和价值经验的交互中度量“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三重法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体现了道德人权向规范人权再向实有人权的不断转换。

关键词:“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当代中国人权观;中国式现代化;人权法理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何晨,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5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2023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指出:“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第一次获得意义上的关联,反映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对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推进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016—2023年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议题已成为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内容,有着极其丰富、深刻的内涵。

当前,学术界围绕“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展开诸多讨论,研究成果众多。概括来说,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三个维度展开:一是在理论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导入,论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特色和实践价值。此类文献侧重于澄清“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西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差异性,但较少引入法理学或人权法学的相关理论来论述。二是在价值构造上,从人权功能角度推导出人民利益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之间的结构关联和逻辑层阶。此类文献关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整体性和外在关联性,但缺少内部视角或交叉视角来研究。三是在概念内涵上,以“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两个关键要素阐述现代化语境下,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和现实路径。此类文献通常选择引用全面发展的扩大解释,即在语义认知方面认为,全面发展包括“自由、充分、和谐发展”,导致发展理论中的自由要素缺乏逻辑性展开和学理化表达。综合来看,现有文献虽然为阐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理论资源,但是研究视角有一定局限,忽略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时空转化,未能从法理层面梳理和提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论述的内在逻辑结构及其人权法理。

鉴于此,重温马克思“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定言命令于中国式现代化之意义,本文拟从法理角度提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与之相关论述的内在价值与逻辑关联,探讨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到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时空转换,从而阐析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权法理及其构造。本文论证的安排是:首先,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进行类型化,归纳为“人的生存”“人的幸福”和“人的繁荣”三种类型,聚焦于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的学术化阐释;其次,厘清“人的生存”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的道德法理定位,阐明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人的幸福”蕴含的规范法理面向,揭示“人的繁荣”之于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叙事的事实法理意义;最后,通过“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构筑起“三位一体”的逻辑构造,推进当代中国人权观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深度衔接融合。

一、三重法理的逻辑结构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议题。《共产党宣言》曾描绘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论述,承继于自由人联合体构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自由且全面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原初意旨的深刻把握和精辟解读。探究该命题的理论根据,需要通过法理思维和理论表达,对高度凝练的政治话语进行法理阐释。阐释法理是揭示法理、演绎法理、发展法理、丰富法理、深化法理的思维过程,其目的不是制造问题,而是解决问题、澄明思想。法理思维本质上是在整体思维中,根据具体语境对命题进行重构和再分解,解析法律现象、法律话语背后的一般原理。

借助法理思维的体系性和延展性,本文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法理结构析分为三个层次: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以及作为事实法理的“人的繁荣”。依学术界对人权的划分,人权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类,其依据是从道德到法律到事实的三种人权形态。化归至人的发展理论,人权法理可以延伸为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其中,道德法理是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的根基,彰显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规范法理是勾连道德法理和事实法理的中介,在为道德法理提供现实制度、治理保障的同时,丰富了事实法理的阐释资源;事实法理是道德法理和规范法理的外在表达与实现,不仅扩充了道德法理的实有含义,而且澄明了规范法理的趋向所在。

首先,道德法理论证人之生存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性和优先性,是人权法规范的道德根据和理性说明,可以被视为具有根本性的“元理论”。从语词关联性看,“人的生存”的指涉范围是广义的。一方面,“人权概念不是一种理想概念,而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人权关注共同的、低限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人权旨在维护人之为人的资格与尊严。在人格意义上,人权功能的发挥需要“自主性”“最低限度供给”与“自由”三个要素互相协调,相应的信息资源与行动能力是人能够自主选择和追求理想生活的前提。因此,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既包含人的生活需要,也涉及人的社会关系和交往实践。从语用差异性看,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交往属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唯物史观中,人的自然存在身份、社会存在身份和活动存在身份定位了人的主体身份存在。人的自然天赋是社会发展的能动性条件,而人在社会化、集体化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丰富自身的身份标签。交往实践活动既是社会关系的动态表现,也是人的功能性特质的彰显。职是之故,人的社会属性将人置身于关系集合体之中,人的交往属性则把人的发展与对象性的劳动实践相结合。三者共塑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德法理。

其次,规范法理以增进人之幸福为中心,强调规则、法治所肯认和保护的人权,关注现行法律秩序和相应的制度机制。从概念区分看,道德法理与规范法理各有侧重。诚然,道德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相较于一般规范,道德规范更具有普遍性和可普遍化。换言之,本文所沿用的“道德法理”强调“自然的”“稀薄的”特征,即没有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能够制定、源自广泛社会生活领域的“重叠共识”。而规范法理强调“人为的”,关注良好的社会秩序之于人的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从层次递进看,“人的幸福”是通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中间环节,对幸福生活的阐释离不开规范法理的注入与应用。通过中国式现代化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有机结合,“人的幸福”得以在规范层面鼓励、支持、完善“现实的人”的发展。从逻辑结构看,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有赖于法律、法治和制度的良性互动。规范性是法律的第一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具体法理的形式和一般法理的表象,构成了人权法普遍法理的实证基础。制度规范涵括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有行为规范集合体的特性。前者关涉人权保障的程序及实施,后者因其宏观特质为前者提供构想思路与必要补充。

再次,事实法理与实然人权相对应,指涉人权在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实然状态,聚焦能够被人意识到并享有和行使的人权。其一,事实法理是中国人权实践的概括提炼,是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的统一体。“价值‘逻辑’是面向实践的、在具体语境中生成的、主体性的、为实践行动提供辩护的逻辑。”由此衍生的事实法理既能从经验领域中抽象出来,又可以反身观察实然状态下的人权事业发展。其二,较之于幸福,繁荣理念更契合事实法理的价值期待。对幸福的界定关乎具体个人的感受与经历,是无数个体对未来期望的“最大公约数”。“人的繁荣”则始于中国式现代化丰硕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进而延展至“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幸福生活的凝聚与上升。其三,马克思主义繁荣观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作为事实法理的“人的繁荣”由此形成对事物价值的根本看法。易言之,事实法理的核心在于统合人权主体与人权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回答“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何以兑现、如何兑现等问题,廓清繁荣状态中人的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的实质内涵。

最后,整合上述三重法理,三者之间存在一个层次分明,且逐层递进的交互式关系。“人的生存”“人的幸福”和“人的繁荣”作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三个阶段,包含道德基础、规范保障和价值评价三个方面,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人权法理从应然状态到法定状态再到实然状态的渐进转换。三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此通向人类文明历史新起点。

二、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

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刀耕火种到机器大生产,人类发展始终与生存条件密切关联。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在范畴上是广延的、开放的,是关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低限共识。道德法理关注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的自然属性意味着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是人拥有尊严和美好生活的首要条件。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人在复杂的社会交往和相互承认中,确定自己的存在并找寻自己的社会价值。人权主体包含个人和共同体两个向度,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人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脱离共同体而孤立生活。然而,随着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及交往行为日益增多,仅仅从主客对立的主体性视角看待外部世界,容易忽视现代社会主体之间的内部联系,人的交往属性决定了当代人权话语的阐释,有必要在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中进行更细致的展开。因此,“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德法理,应回归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交往属性,阐发个体、共同体和主体间的人权内涵。

(一)自然属性:从人到人的生存

人的自然属性是道德法理的根本所在,其首先指向有生命的个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事实就是具有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有生命的个人”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进行的认识、改造外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使人具有主体的性质。人的本性与人的本质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人的本性是人作为自然动物与生俱有的属性,人的本质则是在社会关系中生成的,是使人成为人的依据。在马克思的生命哲学中,“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一方面,人诞生于自在自然,受客观物质性影响。人受制于自然资源、动物欲望和生态环境,生存生活需要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另一方面,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之所以能够创造历史在于人类社会持续的生产活动,人类通过劳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渐进发展。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条件,其必然指向人的生存生活需要。生存的最低限度性,使生存需要成为其他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根据优先性划分,人权可以分为基本生存、身体安全、个体幸福和群体幸福四个层次,其中最基础的第一层次需要就是对于衣、食、住的要求。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是个体发展的原动力,人的发展无法脱离人的生存而独立存在。按照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要满足包括生理、安全、归属和自尊等“匮乏性需要”和指向自我实现的“成长性需要”。前者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后者归属于人的高级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是人对于自我发挥和自我完成的欲望,即一种使人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在这一层次,人与人的自我实现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其共通之处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依赖于生理、安全、爱和自尊需要的满足。依据马斯洛“满足健康”这一概念,在低层次的需要被满足后,高级需要随之产生。自我实现的需要不断产生和被满足后,将促使人成为一个更加健康、更加丰满的人。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人享有人权的集中体现,其直接指向生存权的满足。“从基本意义指向上讲,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权利。”人类得以生存和繁衍,在于具备满足人类最低限度需要的生活条件。生存权是为保障人类生存而规定的法律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权类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生存权的内涵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清晰、不断丰富。有学者认为生存权既是生命安全的法律形式也是人性尊严的底线标准,也有学者认为生存权既涉及抽象的社会保障又关涉个体的生活水准。虽然生存权的权利外延仍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对生存权源于生存的基本需求,是为保障人类存活的最低限度条件这一狭义内涵,已取得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识。生存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实际上是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概言之,人的自然属性是道德法理的根基,涉及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有生命的个体,到人的生存生活需要,再到法律层面的生存权,人权脱胎于人的自然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为人人充分享有人权、实现人人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

(二)社会属性:从个体到共同体

人的社会属性彰显了人权的普遍性和道德性,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个人主义人权观与集体主义人权观的中心议题。个体人权概念滥觞于自由主义哲学,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持消极态度。在自然权利论中,每一个人得以独立存在的命运和尊严是人之为人最重要的价值,作为自然界最高产物的人类理应享有广泛而自由的权利。社会仅是个体的机械结合,是众多个体为维护其多样性和正当性而建立的松散集合体。这种强调个人利益优位性的思想,对近代西方人权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个人主义泛滥失序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之间的诸多抵牾,也促使西方哲学家开始反思原子式的、孤立的社会结构。

立足于人的个体自由,近代哲学家提出以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共同体构想。从“公意”到“联合体”再到“民族国家”,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由松弛转向紧密。一是道德共同体,认为自然人具有先天道德性,自由是人人享有的不可放弃的天赋权利。个体自由只有在和谐有序的社会集体中方可实现,个人和集体的矛盾将统一于符合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道德共同体是基于形而上学二元论范式建立的个人意志联合体,其试图克服国家作为异己性的存在工具,实现个体之间的道德认同和自主性自由,使每个个体获得自身存在的根基。二是伦理共同体,认为道德上的至善不能仅仅通过单个人的自我追求来实现,而是个体必须联合成一个统一整体。“善的联合体”建立在伦理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的比较之上,且以“遵循德性法则的普遍共和国的理念”为原则的伦理共同体具有更根本的意义,是人类社会的一项特殊义务。三是国家共同体,旨在弥合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重建伦理国家的普遍规范。国家主义学说认为道德共同体的缺陷在于其本质上仍属“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而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精神与普遍存在的统一体。历史主体非单指个人,而且指显现在国家和民族活动之中的人类。但遗憾的是,无论是道德共同体、伦理共同体,还是国家共同体,其对共同体的把握都未能触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未能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理解人的社会身份标签。

着眼于人的普遍自由,马克思提出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方案。自由人联合体被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全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马克思将真正的共同体与阶级社会共同体进行比较,强烈批判以自由意志为原则的“虚幻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形式中,自由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权,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对人本质的压迫,旧式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经济基础使得人日益失去独立性和个性。现实的人只有摆脱外在必然性的制约,才能真正实现人之自由。自由人联合体不是自由人彼此对立的共同体,也不是试图调和个体和社会关系的共同体,而是自由人与联合体之间互为条件、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和谐有序的社会共同体。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过渡型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以自由人联合体为最高目标,主张经济上包容性发展和政治上包容性共存,世界各国各族人民通过相互承认多元社会制度与尊重他者核心利益的方式构建发展共同体。相较于近代共同体构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更具有历史超越性和现实价值性,自由人联合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二者在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上基本是一致的。

概言之,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具有的特性,人在社会化、集体化的过程中找寻自己的身份、彰显自身的价值。自由人联合体从人的本质理解共同体的存在形式,为实现人的普遍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个体与共同体的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三)交往属性: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交往关系是交往属性的载体,对交往主体的理解深刻影响现代社会的交往行为。回溯历史,主体性思想发端于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人何以成为主体是主体性思想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哲学家们试图诉诸自然以寻求一种普遍的必然的规律,解释世界的统一性。然而,基于经验观察的自然哲学难以达成关于“本原”问题的共识。于是以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为代表的智者学派逐渐关注人与自然的共同联系,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也可看作主体性思想的萌芽。自苏格拉底(Socrates)提出“认识你自己”的哲学任务伊始,哲学从探究物质世界的起源转向认识人自身。柏拉图(Plato)沿袭苏格拉底的“理念”和“德性”,将世界区别为可感世界和理念世界,认为人具有认识理念世界的能力。随着人取代外部存在物成为世界的中心,主体性哲学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近代主体性哲学通过反思自我意识的独立性,明确人作为交往主体的绝对地位。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由于西方古代哲学的局限,无论是古希腊哲学还是后来的中世纪哲学,都未能将主体性思想上升至认识论层面。笛卡尔(René Descartes)的“我思故我在”标志着人的主体性在西方哲学得到真正的历史性确立。其采用怀疑论的方法探寻具有确定性的知识,在认识论层面上重新界定主体、客体和主体性。“我思”成为判断外部世界存在与否的真理性标准,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使主体性原则被视为第一哲学原理。康德(Kant)的“哥白尼式革命”则标志着主体性哲学的系统化、理论化,康德以三大批判完成“先验自我”的主体性建构,为人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自律提供合理性依据。在他看来,人的双重性是人权的出发点,尊重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绝对命令,把人当作目的构成了普遍人权最低道德标准的基础。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可以从自然和自由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人为自然界立法”,人是自然的终极目的,自然永远为人而存在,服务于人的实践;另一方面“理性为自身立法”,“每个有理性的东西自身作为自在目的就是一切普遍的道德法则的最高根据”。据此,主体性哲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定义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的理性赋予人以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

交往形式的拓展和对现代性的批判,促使传统哲学的主客体范式转向交互性的主体间范式。主体性原则对自由主义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主体性原则本身却是片面的、抽象的。主体性哲学在与宗教封闭性的对立中完成塑造,却在现实世界的开放性中造成分裂。黑格尔曾设想用主体间的交往理性取代主客体之间的反思关系,在他者的相互承认中重建伦理关系,却囿于主观世界的“绝对精神”而未能继续深入。延续至今,主体性哲学范式不仅造成了层出不穷的现代性问题,而且致使诸多试图克服现代性问题和实现现代性理想的社会理论落入非此即彼的思维陷阱。因此,生活世界的参与者应当“克服掉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建立起了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换言之,为消解主客对立的工具理性带来的消极后果,需要将人的本质放入秉持“交往理性”的主体间范式进行考察和理解。基于商谈伦理的人权观并不意味着人作为世界主体不再具有合理性,而是人权在共同分享的生活世界中应成为主体间交往合作的沟通机制和普遍共识。

概言之,交往属性是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派生形式,“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包括物质交往的发展也包括精神交往的发展。理论研究范式的转向反映了现代社会思维认知的转变,多元主体基于对话、商谈而形成人权共识,正在重建具体的人与现实世界的联系。

统合上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德法理含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交往属性三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和交往属性的前提,社会属性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形成的外在关系,交往属性是基于社会生产关系形成的实践互动联系。社会属性和交往属性体现了自然属性的社会化,三者统一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德法理,凸显了人之为人的基本特征,也是对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的本质回归。

三、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一部跨越生存、追求幸福的奋斗史。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亦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动机。传统人权叙事认为,人权的诞生具有历史必然性,人权及其相关概念暗含着民族国家乌托邦式的政治理想,借助国家主权和抽象权利表达公民的政治诉求。以塞缪尔·莫恩(Samuel Moyn)为代表的学者通过总结当代人权运动的演进规律澄清了人权历史渊源中的不确定性、脆弱性和复杂性因素,提出人权根基不在于意识形态化的政治权威,而在于超越地理界限的全球道德。但是,仅仅从政治视角或是道德视角阐述价值意义的形成过程,不足以为人权的普遍性和正当性提供法理支撑。换言之,为了避免人权成为空洞、泛化的政治语词,必须将人权法理从道德层面转化至规范层面,在制度、法律等规范框架中完成人权合法性证立。从行为结果看,规范是调控和评价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依靠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力量、具有普遍性的指示或标准,可以从中析分出目标性规范、方法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从社会结构看,规范构筑了社会秩序的骨架,社会秩序建立在社会规范系统之上,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实现“人的幸福”的必备条件。因此,阐析“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法理价值,有必要探讨“人的幸福”所蕴含的目的规范、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中国式现代化和当代人权法叙事嵌入规范法理,回答规范上“人的幸福”何以可能等问题。

(一)目的规范:以发展观指引幸福

作为规范系统的价值导向,目标性规范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体,规定了人的行为取向和其他规范的制定准则。厘清“人的幸福”的规范法理应回归至规范目的,在真和善的联结中把握规范和幸福的因果关系。关于“幸福目的”的探讨,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基于情感认知的感性主义幸福观和基于道德修养的理性主义幸福观。感性主义以人的主观需要满足为出发点,认为幸福的判断只与个人心理体验相关。但这种趋乐避苦的利己幸福容易陷入相对性和模糊性的困境,在推导幸福差异内涵的同时却又消解幸福本身的共有特征。理性主义则受制于真理的绝对性,将幸福理解为至高的、确定的、完满的必然状态。理性幸福主张抑制欲望与情感作用,强调在精神自由中追求人生的最高幸福,但因过度抽象化而使幸福陷入稀薄而缥缈的应用困局。因此,纯粹的感性和理性都无法成为人的本质性规定,规范幸福也必须回归到人的生命活动性质,在人的本质中考察幸福目的。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核心是劳动幸福,认为自由劳动是人类幸福之所在。与以往思辨哲学不同,马克思以现实的、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为基点,认为幸福的实现蕴藏于现实的社会生活领域,幸福的目的在于人可以进行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马克思对人的本质问题有三重理解,即劳动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需要即人的本质,而“‘劳动的绝对自由’是劳动居民幸福的最好条件”。劳动不是一次性动作,而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持续进化的概念,劳动幸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具有一致性。在“自由王国”里,生产活动成为人的本能性需要,劳动能且只能通过自身辩证运动实现作为目的的幸福。随着关于发展的世界观从封闭走向开放,对自由理念的多元阐释丰富和扩展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受马克思实践正义启发,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提出一种特定的发展观,即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森的自由发展理论建立在伦理学的基础之上,他反对现代社会的狭隘的目的理性,认为经济发展就其本性而言是自由的增长。从人的发展研究看,森的发展理论仍旧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话语表达,并未超脱以个人主义为基调的人性论范式。虽然马克思和森对自由之于幸福的意义存在不同理解,但是两者共同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增进个人自由为目的的发展理念也为现代社会反思个人幸福提供了新的思考。

规范目的与规范逻辑之间存在内部联系,规范逻辑的转换促使目的性规范随之转变。就当代中国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论述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一脉相承,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向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时代转化。在思想基础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汲取了欧洲古典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的合理成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中既有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又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交融;在历史背景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立基于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则立足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统筹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目的取向上,马克思倾向于对自由人联合体的展望,认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则聚焦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人的发展置于当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之中;在主体维度上,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思想包括个人和人类,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幸福观则从人人、人民、人类三个层面渐次展开;在幸福实现上,马克思从“劳动创造人”的原初假设出发,劳动幸福成为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则强调奋斗幸福,鼓励人民通过努力奋斗积累物质财富、创造幸福生活。

概言之,“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逻辑主线,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指明了人类幸福的前进方向,源于新时代人权实践的当代中国人权观为规范幸福奠定了坚实的观念基础,构建当代中国的社会规范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中国化、时代化。

(二)制度规范:以现代化促进幸福

既然“幸福”的根基是人类的自由劳动,那么,将理念幸福转化为现实幸福的关键就在于为自由劳动的到来创造条件,寻求适合本国发展的制度模式。从历时性看,16世纪以降,世界各国或多或少被卷入经济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浪潮之中,形成了两种颇具典型性的现代化进路:一是依据引发因素,可分为内发型现代化和外发型现代化;二是依据意识形态,可分为资本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从共时性看,不同类型的现代化模式同时存在于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没有任何一种现代化方式可以不考虑本国现状而完全移植。在交往视角中,发展模式分歧表现为“规范共识”与“交往共识”的冲突。基于各国现代化实践形成的世界观发挥着建立和保障认同的功能,不仅对各国沟通合作具有构成意义,而且是国家融入全球化过程的一个前置要素。但是,世界观作为一种认知不可避免被赋予基本概念和基本立场,一些先发型现代化国家试图构建唯一的社会秩序,超越具体的文化语境推行以本国政治制度为样板的发展模式。这种专注于目的行为的工具理性所带来的是一种支离破碎的理性观,将导致世界全球化的进程走向形式化和片面化。

历史证明,西方现代化模式无法直接应用于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国需要在传统和超越中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制度规范体系。我国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数量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总和,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难以估量。党和政府总结新时代以来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郑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带领中国人民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式”的基本含义为样式、范式、模式,“中国式”意味着一种源自中国实践的样式或模式,中国式现代化则是一种殊异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现代化,是一种饱含中国智慧和具有中国风格的现代化模式。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制度规范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主要内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融贯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之中。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社会规范系统快速转型的历史过程。以现代化促进人民幸福,涉及道德、法律、宗教、政策、风俗等各种社会规范、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变迁。从时空结构分析,现代化的包容性决定了“现代化”的外延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至今仍未完结。从宏观时空看,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全面现代化。享有追求幸福的自由不是个人特权,而是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所共有。从微观时空看,在实现人民幸福的阶段目标引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含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子系统日趋完善,为中国式现代化走向成熟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视为人类历史终结形式的西方中心论观点过于狭隘。“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现代化既有中国要素的介入,也有对现代化普遍标准的认同,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先进性、科学性的追求,是最契合当代中国发展趋势的现代化模式,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解释力和创造力。

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事关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从观念幸福到实在幸福,必须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桥梁,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为保障,在规范层面完成观念人权向制度人权的转换。

(三)法律规范:以人权法保障幸福

法律规范是规范人权的载体,“人的幸福”在法律实践层面体现为人权和法治的交互作用。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幸福为出发点,其内在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义与根本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是检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的首要标准,也是全面科学评价一国人权状况和国家治理实况的基本维度。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张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将人权理念、现代化与国家三者紧密结合,通过人权法规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人权法规范通过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宪法精神和具体法治的交叉互构,为“人的幸福”提供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人权法学而言,我国人权法规范存在“内部观察”和“外部观察”的双重面向。从外部观察,我国人权法规范秉持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尊重国际人权宪章的原则和精神,构建幸福权利的基础规范。从内部观察,人权理念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一以贯之,与我国宪法规范、部门法规范相结合,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权从来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要在宪制层面进行人权合法性证立,又要在具体规范层面完成人权有效性转化。一是宪法规范层面,需要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国家义务与公民义务之间寻求合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专门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11条、第15条第2款和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护公民劳动就业的义务;第45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维持基本生存,享有请求国家帮助的权利等,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正向功能。二是具体规范层面,需要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转化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规则等,都是人权理念在部门法规范的呈现。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对人权状况的满意度,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定权利在最大范围内及时转化为实有权利。作为人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则表现为运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多个环节推动各项权利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明确化。

基于我国人权实践形成的人权法规范体系,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基本权利架构。不同于国际上“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我国在人权的实现路径上始终“以发展看待人权”,即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人权,以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为共同人权,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幸福生活权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权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人基于人性和尊严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在国际规范和国内法律文本中没有对应的专有术语,但是可以借助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阐明。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人的幸福权利形成了公民幸福权、幸福生活权和劳动幸福权等三种观点。这些观点虽然在权利构造形式上略有不同,但都强调幸福权利的概括性与目的性,主张借助社会依法治理达到客观幸福。人民幸福生活权是在中国文化语境下,结合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百年法治奋斗史而取得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法律成果。

简言之,以法律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权规范化和规范人权化的题中之义。人权法是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法律保障。人权法与宪法、部门法的交会融合形成了我国人权法规范体系的基本架构,追求幸福由此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统合上述,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包括目的规范、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三者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规范体系。其中,目的规范属于目标性规范,关注规定幸福行为的目标,制度规范与法律规范属于操作性规范,关注达到幸福目标的行为方法和行为程序。操作性规范从属于目的性规范,发展观、现代化与人权法形成了“目标—方法—程序”的层次结构,共同演绎出精彩而生动的当代中国人权叙事。

四、作为事实法理的“人的繁荣”

如果将规范幸福视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量变,那么“人的繁荣”则是人类幸福的质变,其内涵直接指涉“自由人联合体”。繁荣伦理学最早起源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其“繁荣”奠基于目的论和功能论体系中的“幸福”概念。安·兰德(Ayn Rand)将亚氏的“繁荣”内涵修正为“生存”,将其与生命保存、物质丰裕及现实成功紧密关联,“繁荣”从精神高度满足转变为财富急剧扩张。阿马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秉持关于善的中立主义立场,以“人的可行能力”论证繁荣观念之目的在于增进社会福祉。克里斯汀·希普诺维奇(Christine Sypnowich)的平等主义繁荣观则认为,平等作为工具时是保护人类繁荣构成要素之手段,作为理想时表现为借助公共政策使人人享有更公平的社会资源。由此可知,相较于个体幸福,繁荣指向社会各个领域的富饶与兴盛。作为一个概括性的上位概念,繁荣既能从生命、财产、秩序、分配等经验领域抽象出来,又可以成为一种价值评价反身观察现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从事实法理论证“人的繁荣”之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需要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价值内核、价值共识与价值经验三个层面进行细致展开,在具象事实和抽象繁荣之间形塑繁荣的构成要件。

(一)自由全面: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价值内核

人类繁荣在社会共同体中表现为人人自由全面发展,彰显了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追求。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人类解放为旨归,以人类自由为核心要义,全面发展是实现目的自由和自我解放的主要方式。他对自由问题的论述有三个关键阶段:作为自我意识的自由、作为权利的自由和作为一种存在方式的自由。首先,作为自我意识的自由,是早期马克思对康德道德自由和黑格尔绝对精神的继承,但仅将自由意识归结于主观感性原则无法满足马克思对宗教尖锐评判的要求。其次,作为权利的自由涉及自由权在内的一切人权批判,马克思将资本主义人权划分为相对于国家的公民权和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权。此时的自由可以视为一种政治自由,即公民以国家成员身份自主参与公共事务,私有财产、平等和安全等基本人权成为自由权的延伸。最后,马克思推崇的自由至少包括三个特征,即自由的自我意识、可不受阻碍获得发展的自由个性和可任意支配的自由时间。根据唯物史观,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处在未来,指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个性的、高度抽象的自由的一种存在方式。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演变成一种有待于人类自觉追求的理想,是超越单纯自然个体状态的终极存在形态。

从纵向看,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心线索,自由个性和自由时间为人类解放提供了先决条件。时间是生命活动存在的基本形式,时间结构随着人的存在结构改变而变化。马克思将必要生理活动以外的生存时间划分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劳动时间是缺乏个性的评估劳动量的标准时间,自由时间则是人的发展空间,包括积极自由时间和消极自由时间。作为真正自由的存在方式,自由时间的根本特征在于可以自由支配、自主活动和用于自我发展,以休息、娱乐和消费为主的消极自由时间仍属于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进行剥削。积极自由时间的理想活动是自由劳动,旨在“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潜力”,其核心内涵是劳动发展的个性化、劳动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交往的丰富化。在生命时间长度绝对不变的前提下,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呈现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职是之故,实现人的解放要求“时间解放”,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可以超越生存生产活动的制约,拥有大量可以投入全面发展的意义时间。

从横向看,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必然要求,人只有全面占有自己的社会关系才能占有自己的生命本质,实现人之自由不是在片面的而是在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全面的社会关系指人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否定,人的自由就是在破除自身“给定性”限制中完成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潜在占有。在马克思自由观中,自由并非一项天赋权利,而是被当作一种实现社会解放的手段,是通往共产主义的一把钥匙。为了克服主客对立的思维方式,马克思以现实的人作为人权的逻辑起点。人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社会性构成了人的本质规定性。作为人自由自觉的物质活动,实践是对自由和必然的否定,自由的实现必须经过生产实践活动。因此,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突破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思维局限,关注现实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让人充分而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从而展现人人的自由个性和实现人人的彻底解放。

总之,“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精神内核,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以“自由”和“全面”为关键词。“人”既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纵横交织在宏大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之中,彰显了人类繁荣的方向所在。

(二)平等共享: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价值共识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中国人权发展具有内生性,原因是中国人权理念源自中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需要,当代中国践行的人权观是一种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内生、基于现实需求而不断调整的转型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的重大成果。其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思想渊源,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历史底蕴,形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赋予了中国式现代化以思想定力。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当代中国人权观需要回应中国人权发展实践的时代诉求和历史任务。“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题中之义。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话语陈述与理念价值的结合,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目标定位。就表述而言,当代中国人权观集中体现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构筑了以人的生存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主线的人权话语体系。就内容而言,当代中国人权观从主体构造、实现路径、保障方式与国际交往等四个维度阐释人民繁荣的具体内涵。第一,在主体构造上,当代中国人权观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人民人权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第二,在实现路径上,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以综合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又要推进社会各领域全面发展。第三,在保障方式上,当代中国人权观主张以法治保障人权、以人权维护正义,以正义助推繁荣。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人权治理领域体现为民主、法治与人权的良性互动。当代中国人权观以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利益,通过完善立法体制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在国际交往中,当代中国人权观倡导以合作促进人权,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其立基于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人权理念的普遍性和人权实践的特殊性中凝聚共识。

当代中国人权观不仅是对中国式现代化人权理论给出的时代回应,也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一种互利共赢的可行方案。殊异于西方福利国家理念,当代中国人权观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相勾连,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普惠型人权观念,丰富了人类文明多样性。从宪法角度看,共同富裕可以归结为自由权与平等权,由平等权衍生的共享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式。一方面,“富裕”包括物质充裕和精神富足,其涵盖整个社会文明成果,宪法通过确认公民的经济自由保护其合法财产;另一方面,“共同”内含实质平等和共享发展理念,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从消除贫困到全面小康再到共同富裕,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经济繁荣为物质基础,共同富裕从经济层面保证社会各个主体处于平等的交往地位,从而实现人人各得其所、社会普遍繁荣的事实人权。

由此观之,当代中国人权观拓展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质内涵,滋养了“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人民繁荣不仅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而且指向人人平等、共同享有人权。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繁荣理念,不仅是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的统一,而且是时代诉求和多元价值的交汇。

(三)系统合作:中国人权事业的价值经验

回顾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人的繁荣涉及人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首先,处于改革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超大规模的全社会系统。作为世界这个动态“复杂巨系统”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系统内部又分化为诸多承担特定功能的子系统,各功能子系统之间是平行关系,和谐社会可以视为社会子系统依照自身符码和标准良性有序运转。其次,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使得子系统的内在整合愈加重要。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结果,其自我指涉式的运作使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从而实现自我观察和反思。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顺利推进,需要在法律系统的介入下,从主体、价值和功能三个角度进行系统整合。在主体上,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相互尊重、包容合作;在价值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全人类共同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价值理念涵摄于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功能上,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合全过程人民民主、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人权文化、增进人民福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各个方面,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共同繁荣。

事实意义上的人的繁荣,在个体上体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国家层面上体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这也是中西方人权观念的差异所在。人权概念源自西方,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对自由的讨论存在两个面向,即内部的个人权利和外部的国家权力,两者始终是相互对抗、互不相容。从卢梭、康德再到哈耶克,个体自由意志的价值性和防御性被不断强化,国家被限定在消极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的“守夜人”地位上。溯其根源在于近代历史上,自由是人民为反抗封建暴政而诉诸的高于法定权利的自然权利,被革命赋予了对抗和防御的内涵。当代自由主义对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的关系进行了一定反思。例如,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主张在多元主义基础上对自由概念进行重构,将自由概念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一方面,消极自由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人领域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积极自由意味着个人有意志能力作出某种行动,采取与国家公权力共同协作的方式保障实质自由。

然而,奠基于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总体上还是强调消极自由,国家的保障作用难免被忽视。与之相较,中国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的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以整体规划和专门规划协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商谈交往的过程中,没有哪个参与者能够垄断解释权,对交往主体来说,解释的任务在于把他者的语境解释包容到自己的语境解释当中。西方近代所谓普世自由观有其特定语境,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需要在繁多观点中提炼共识,在借鉴中回归实践。迥异于西方的个人本位论,中国自古以来秉持着群体本位思想,国家治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实际上承担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责任。就人权保障而言,中国政府选择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过嵌合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整体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在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人民赋权和国家积极行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备要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既未偏向公民的个体自由,也未偏向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是注重在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达成合作共治,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责任主体合力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切实保障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要言之,以系统合作促进人的繁荣,是中国人权实践的经验总结。在整体上,系统规划人权发展进路,整合人权建设各方面各领域的突出问题,将个人发展与社会、国家发展紧密相连、同频共振;在局部上,通过国家公权力与个体私权利的合作,以限制权力和赋予权利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从而为人的繁荣创造条件。

统合上述,人的繁荣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环节。从抽象的繁荣概念到具象的事实层面,需要整合人权价值的精神内核、时代共识与治理经验,推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要件二分法看,人的繁荣以自由全面作为实质要件,以平等共享、系统合作作为形式要件。其中,平等共享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时代转化,系统合作是当代中国人权观融入中国人权实践的必由之路,这些可以共同作为观察经验领域的价值评价,事实法理与人的繁荣在现代化的中国获得联结。

结语

综上所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三重法理,在学理上形成“三位一体”的逻辑构造,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事实法理三者相互关联、相互支撑。道德法理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交往属性构成,涵盖个体、共同体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平等商谈为前提的交往理性范式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规范法理包括目的规范、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人权规范化和规范人权化中完成幸福权利的合法性证立。事实法理以自由全面为实质要件,以平等共享、系统合作为形式要件,在价值内核、价值共识和价值经验的交互作用中形塑人类发展的价值尺度。三重法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体现了道德人权向规范人权再向实有人权的渐次转化。“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权法理及其嵌套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权法理及其结构

从总体架构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论述以人的发展为主轴。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生存”具有“元理论”性质,是“现实的人”得以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规范法理的“人的幸福”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聚焦人权的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作为事实法理的“人的繁荣”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然环节,其既能从经验领域抽象出来,又可以成为一种价值评价反身观察现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三重法理整合于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发展事业之中。从马克思主义生存观、幸福观和繁荣观转换至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人权的当代中国人权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倡导在生存生活和幸福创造的推动下逐步迈向人的解放。

立足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化、时代化,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丰富和拓展,为人权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命题。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进行学理阐释,有助于在思想激荡的全球人权对话中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更好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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