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具有中国气派、展现中国风格、彰显中国模式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刻转型、涉外法治的迅猛发展、轻罪治理的特殊需求以及刑事司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还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工程。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从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完善制度建设与优化实践运行等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决定》在凸显党对人权发展高度重视的同时,还将人权司法保障纳入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整体布局当中,并突出强调应当进一步完善直接关涉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
自步入新时代以来,通过持续性深化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成为表达中国人权发展理念、展现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现代化成就的重要窗口。鉴于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立足于坚持中国人权观、构建现代化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时代要求,本文将以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为切入点,从理论层面系统阐释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的核心面向,多维解读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实践逻辑,深刻分析当前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面临的多重挑战,并据此展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完善路径,以期裨益于新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以及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愿景的实现。
一、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的理论面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将“坚持正确人权观”作为新时代推进中国人权发展现代化的基本逻辑。作为人权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同样应当遵循和坚持正确人权观,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在此意义上,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中国人权观的重要体现,也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人权观。为了明晰和深化正确人权观理论认知,把握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发展方向,有必要系统阐释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的核心面向。
(一)思想引领:作为根本遵循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土壤中萌发、孕育、成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升华,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及其现代化同样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需要指出的是,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通过的重要决议,为我们坚持正确人权观、在更高司法水平上保障人权,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现代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指引。
一是坚持走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作出重要讲话。例如,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向广大发展中国家介绍了人权发展道路的中国经验,强调了坚持走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性:“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人权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五十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阐释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要义与独特气派:“中国始终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精神,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时代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为中国人权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共同决定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据此,在人权保障领域,我国同样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于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道路,坚持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将人民幸福生活视为最大的人权,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
三是注重通过司法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通过司法保障人权。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概念,充分体现了党对发挥司法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中。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简言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依靠司法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基本共识。
(二)道路选择:中国特色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路径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础要求之一。在坚持走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吸收人类优秀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经验,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国情、具有本土特色与独立品格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路径。
一是价值取向彰显中国气派。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是由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理念决定的。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理念,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同样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要求在个案刑事司法活动中积极保障被追诉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客观程序正义权利,深化主观程序正义感知,还致力于让人民群众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个案运行,切实感受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与公平正义。应当说,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刑事诉讼任务的具体体现。在此意义上,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中国气派在于,展现了一种气象宏大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价值取向:既立足于具体个案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同时又超出个案、惠及全体人民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及司法治理效果。
二是核心目标展现中国风格。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立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塑造了鲜明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凸显了极具辨识度的“权力行使型立法逻辑”——就价值取向与立法精神而言,该法注重刑事司法权的顺利行使,旨在保障国家刑罚权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传统上这种“以规范权力行使为主导”的发展逻辑,本质上反映出强调权力共识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理念,也即主要围绕提高诉讼效率,弱化权力分工制约原则,对案件处理结果形成决策共识等目标展开制度设计,不仅容易破坏权利保障制度的生成土壤,导致权利边缘化、权利虚置化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可能诱发冤错。鉴于此,为改变原有刑事诉讼制度所奉行的“以规范权力行使为主导”的立法逻辑,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改革十分注重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人权司法保障、正当程序等积极因素,不断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实现从“工具法”向“保障法”的功能转型。基于此,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根植于我国刑事诉讼从工具法转向保障法的改革趋势,核心目标在于强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约束与规范刑事诉讼公权力,助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化刑事司法体制。
三是实现方式蕴含中国逻辑。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以及实施方式,紧紧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现路径上彰显出鲜明的中国逻辑。首先,就宏观层面而言,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支持。如前文所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人权司法保障,这为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落地与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其次,从微观视角来看,具体个案的影响、人民群众的监督、刑事政策指引下的司法机关自我改革等,都可能成为推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与优化的因素。对此的积极回应通常需要持续性的刑事诉讼改革,最终上升为立法成果,进而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细化完善。
(三)制度设计:三位一体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逻辑
我国在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正式确立了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在开创了我国人权保障法制化崭新时代的同时,也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之一。应当说,紧随宪法脚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法,不仅展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彰显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
由于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活动,其顺利运行需要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现,因此,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以人为本”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落实,主要表现为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同时还致力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逻辑。
一是针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刑事司法本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活动,直接关涉对公民人身、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的处置,一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偏离或者背离了法治和正义的轨道,就会对被追诉人人权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在该场域,国家治理犯罪的需要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之间的矛盾,本质上属于刑事司法活动中最基本的矛盾,它也会对国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模式的塑造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历史经验表明,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权利,最终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鉴于此,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首先应当重点聚焦于被追诉人,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保障性权利、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是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一方面,被害人作为人身、财产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同样应当成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点对象,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被害人能够实质参与诉讼程序,以避免其沦为“被遗忘的当事人”,例如在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及速裁程序时,应当在民事赔偿方面得到被害人的自愿谅解与和解;在定罪量刑程序中,应当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及定罪量刑意见发表权,等等;另一方面,由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地位,因而也应当纳入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范围。例如,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的同时,应当建立同步配套的出庭权利保障措施。
三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应当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据此,除被追诉人、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另一核心任务是通过惩罚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并使其切实感受到刑事司法运行的公平正义,最终推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在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总体上呈现出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主,以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为辅,以保障全体公民权利为最终目标的“三位一体”制度设计,这也为我国构建普惠性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文化底蕴: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优秀文化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因此,在构建和完善中国式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切实提高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思想和价值观。例如,在主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追求“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等理念的指导下,古代中国构建了包括限制性适用刑讯逼供、上诉复审程序、死刑复奏程序等在内的诸多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对当今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与启发意义。
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及“预防冤错、迈向保障型司法模式”的核心目标,实际上与古代民本思想、慎刑思想一脉相承,深刻表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既是历史命题也是时代命题。因此,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首先应当充分挖掘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民为本”“慎刑恤罚”思想,并结合新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需求新理念予以适当调试,进而推动实现中华优秀人本文化和新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的有机融贯,确保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彰显鲜明的中国时代特色和民族文化底蕴。
二、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不仅具有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基础,而且还遵循着一套彰显中国特色的实践运行逻辑,推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取得举世瞩目的现代化成就,展现出了强大的实践伟力。
(一)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
在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之所以能够在现代化征程上大步迈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始终保持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最根本保证,通过加强与改善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不仅为新时代推进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提供了政治保障,也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供给了强劲的政治动力。一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新时代治国理政突出的位置,从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擘画了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和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宏伟蓝图。例如,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司法为民,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追诉人、服刑人合法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这些基于党的领导所形成的顶层设计,为新时代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建设凝聚了有力共识。
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需要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因此,在坚持党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前提下,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确保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正确方向。例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公安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构建了诸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全覆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体系化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了党引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协同治理的功能。
(二)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总指导方针,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也时刻体现刑事政策。就此,刑事政策也将直接影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发展方向。
从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化过程,可以清晰看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发展方向深受刑事政策变革的影响,不同种类的刑事政策孕育、催生了不同类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例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思想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逐渐演变成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受此影响,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适用,也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此基础上,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该决议要求,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首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专享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经过20余年的制度实践,1979年《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以充分贯彻落实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及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强化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但至上世纪80年代,为了遏制刑事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而出台了“严打”刑事政策,致使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停滞甚至是倒退,如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集中性逐渐出现松动,并逐步将其让渡给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力度趋于弱化。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发展,“严打”刑事政策退出历史舞台,“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行的全过程。虽然古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宽猛相济”与当代“宽严相济”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二者寻求平衡与结合的理念内核是一致的,即“对待违法犯罪行为,宽与严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结合、寻求平衡的,要力求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也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并伴随着刑事立法改革愈发完善。而随着轻罪案件率的上升,为了进一步提升轻罪治理质效、确保轻罪治理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轻罪治理内涵的新期待,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深化轻罪治理,完善轻罪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安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大量轻罪案件,进一步秉持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治理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注重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以及羁押必要性标准的审查把握,转变“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观念,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通过轻罪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
相较于其他法治国家,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呈现出起步晚、发展快的基本特征。因此,我国当前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成就,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刑事司法领域不断回应时代需求、持续深化改革的产物。具体而言,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具体构建,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长期性、持续性立法改革实现的。
首先,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框架。强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一直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与核心动力。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构建,使得刑事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开始有法可依,为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向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条文中增加了能够彰显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精神以及一系列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被害人权利的规定,程序公正理念得以初步凸显。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立法中,使这一宪法原则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新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等突出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重视的改革举措。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与时俱进地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的问题纳入法典,在推动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协调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司法人权保障条款,这些改革举措将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推向了新的高度。
其次,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以上述刑事诉讼法改革为导向,据此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框架进行了细化与完善,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内容。以辩护权这一典型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措施为例:我国经过数个接力式的刑事司法解释,从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节点、刑事辩护律师职权范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体系的构建等多个维度,实现了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质的飞跃,最终塑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权保障体系。除此之外,得益于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文件的颁行与更新,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等核心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措施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与完善。
(四)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从具体内涵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际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甚至对立的价值理念:前者要求切实落实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功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施,实现对犯罪行为与犯罪分子的有效惩治,维护社会秩序;后者则要求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功能,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自身蕴含的民主法治理念,保障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程序正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蕴含着互相冲突的价值理念,但二者均是刑事诉讼必须实现的目的与任务:如果只重视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则极容易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权利,甚至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倘若一味注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而忽视惩治犯罪,则又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不符,无法实现对公民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安全秩序的维护。据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因而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而应当将二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鉴于此,为了确保实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应然功能,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过程中注重引入“中庸和合”等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作为处理和调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动态平衡理论,即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平衡与并重,且在不同情况下,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事实上,在实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目标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外,还同样需要运用价值平衡的方法论调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等其他潜在的价值矛盾,在促进实体结果公正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障功能,确保程序公正,使得人民群众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中国式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正是在上述一系列价值平衡中不断发展完善、实现功能发挥的。
三、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时代挑战
虽然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道路选择与实践逻辑业已取得了历史性伟大成就,但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刑事司法正义需求,当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时代挑战。正视并厘清这些挑战与风险,不仅是继续完善中国式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新时代大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以下将对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进行阐述。
(一)社会矛盾转型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挑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作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司法需求,也在与时俱进、日益提升,且呈现出“对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新需求显著增长”等多方面的新变化、新特点。
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等司法供给新期待的不断提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至少也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构性变革挑战:其一,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宏观体系亟待调整。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诸如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效辩护、严格证明等一系列基本理念,构建了以防范冤假错案为核心目标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然而,随着以定罪公正程序为主导的刑事诉讼程序架构的日益完善以及轻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定罪公正的实现不再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事情,量刑公正则愈发广受关注。但由于当前量刑程序尚未完全独立于定罪程序,致使有关量刑环节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显得比较薄弱,因而需要从单一性定罪程序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迈向“定罪程序—量刑程序”二元化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其二,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具体类型需要不断丰富。近年来,随着刑法犯罪圈的扩张,轻罪案件日益增多,因此需要针对大量轻罪案件构建专门适合轻罪特点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以区别于既往针对重罪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三,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适用对象范围应当延展。传统上,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主要侧重于对被追诉人人身利益的保障,且集中表现在定罪量刑环节的合法权利保障,而对其财物利益的保障关注不够。因此,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需求的提升,还应当拓展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适用对象,将刑事涉案财物纳入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范围之中并加以完善。
(二)涉外法治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挑战
近年来,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呈现多领域的互动态势,涉外司法案件日趋增多,涉外法治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时代命题。立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认真挖掘涉外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从而为有针对性的改革完善明确方向。以涉外法治中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为例,近年来我国取得了显著成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立法文件的颁行,我国涉外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不断健全;通过构建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保障逃匿到境外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上诉权;严格规范涉外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外籍被告人律师辩护全覆盖,我国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质效不断提升。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外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涉外刑事司法正义需求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仍然存在一系列值得重视的不足与挑战,亟待完善。
其一,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实践需求。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其可能涉及外事外交、国际经贸等多个方面,不仅社会关注度高、舆论敏感性强,同时还有着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涉及领事通知、领事探视、案件重大情况报告、重大敏感案件逮捕措施层报审批事项等,因而对涉外刑事司法程序以及人权保障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当前由于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或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通行的人权保障理念并未完全接轨,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国际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可能在我国尚未得到完全落实;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被追诉人沉默权等的相关规定也暂时无法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得到落实,这种局面存在影响我国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质效与声誉的风险。
其二,对于涉外刑事司法程序运行理论研究较为薄弱与滞后,无法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有力理论指导。例如,有关境外刑事证据的调取与审查、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涉外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规则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刑事司法程序与人权保障重大课题,缺乏成熟理论研究与指引,从而为实践中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措施的选择与应用带来困惑。
(三)轻罪治理需求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挑战
根据权威数据统计,轻罪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轻罪治理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对此,有学者主张应当因势而变、与时俱进,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语境下,推行新的犯罪治理体系。应当明确的是,在当前以轻罪为主导的犯罪生态结构格局下,推行新的犯罪治理体系,就必须改变传统单一治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据轻罪案件特点,提出针对性、独立性的治理方略,进而迈向“重罪惩治—轻罪治理”的二元刑事司法理念。概言之,在轻罪治理时代背景下,实现从传统“治罪”迈向“治理”的刑事司法理念转型,积极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不仅是将刑事司法实践融入国家治理大局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犯罪生态转型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正义新期待、刑事司法机关与时俱进追求最佳刑事司法效果的应有之义。
作为一项划时代的系统性工程,轻罪治理需要整个刑事法治体系的共同推进。无论是重罪案件抑或轻罪案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都属于基础性价值取向。但需要强调的是,轻罪案件司法人权保障应当立足于轻罪治理需求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犯罪行为人通常并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或反社会人格,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且对这些轻罪犯罪行为人而言,涉嫌犯罪并进入刑事诉讼只是其漫长人生经历的一次影响重大但又相对短暂的“意外遭遇”,在定罪判刑后,他们通常很快就会面临着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而不能将其仅仅视为打击惩罚对象,而应当充分利用并强化刑事诉讼程序所特有的“训诫、感化”等功能,从而实现刑罚教育改造挽救的目的。
基于轻罪治理需求的上述特殊性,轻罪案件司法人权保障理念应当有别于传统重罪司法人权保障模式,即应当构建一套契合轻罪治理特殊需求、具有独立品格的轻罪案件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了构建和完善轻罪案件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宏观要求,如“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此而言,在现代化征程中,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不仅需要继续大力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监督治理刑讯逼供等一般性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同时还应当关切轻罪治理的独特需求,主动求变,积极构建与完善专门指向轻罪案件的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轻罪案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优化不起诉制度、探索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
(四)数字赋能时代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挑战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变革已经广泛发生于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类社会正在加速向数字时代转型。在这一趋势和背景下,司法活动中也开始普遍应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数字司法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实践图景。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在赋能司法活动的同时,重塑了法律权利范畴,还深刻改变了传统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行为运作方式,甚至也对司法伦理与司法正义理念产生了无法回避的挑战。具体到刑事司法数字化应用场景,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为支撑的算法辅助系统已经深度融入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然而,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同案同判”等方面卓有成效,但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决策合法性挑战、程序正当性隐忧以及潜在伦理性风险等诸多问题,应当予以专门性规制。
与实践中大数据侦查、大数据法律监督、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等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此缺乏及时的关注与回应,由此导致规范性约束机制阙如,引发了人们有关“数字刑事正当程序”的忧虑。在此情况下,刑事司法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实际上已经对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形成了严峻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侦查将不可避免带来大监控效果,促使侦查权干预权利的类型发生转换与升级,侦查行为的对象由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转向平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精神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利干预的类型更加无形化、抽象化;智能定罪辅助技术容易形成入罪性的思维方式、预先形成对被告人的定罪倾向,导致被告人的质证权受到减损;智能量刑辅助技术应用场景下被追诉人数字技术选择自愿性、量刑信息大数据审查权、量刑决策解释权、智能量刑意见异议权等正当性权利的行使缺乏制度性保障。
简言之,数字时代各种新型技术的出现,给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具体包括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冲击,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主体性作用的消解,从而对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带来严峻挑战。“如果刑事司法系统继续依靠算法来增强决策能力,就有必要积极参与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并制定新的保障措施和原则,以维护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其免受基于机器学习的风险评估任意性的影响。”因此,在积极推进刑事司法人工数字化、智能化的同时,如何将其纳入程序正义的轨道予以适当规制,并积极同步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刑事司法人保障制度,是当前我们面临和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实践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不仅是对正确人权观的生动诠释,更是一种彰显中国气派、展现中国品格、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模式。与此同时,在迈向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征程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认真对待、亟待解决的风险与挑战。因此,站在历史的新高度,应当紧紧依托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根本逻辑,继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践续篇,开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时代新篇,完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
(一)坚定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思想导向
站在历史的新方位,为了确保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征程行稳致远,首先应当明确并坚定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思想导向。新时代下,坚定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思想导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坚持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更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因此,在推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征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进一步深刻领会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方向指示与决策部署。特别是应当以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论断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切实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事业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之中,确保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构筑起坚不可摧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思想自信与理论自信。
其二,坚持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中国道路这一正确发展思想。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中国道路应立足于基本国情、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致力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制,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因此,推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继续坚持正确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观,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模式,而应当植根中国本土实践,以人民群众的刑事司法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需求为基础进行改革完善,坚定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
其三,坚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固本培元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最原始的精神基因,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彰显了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民族认同感,从源头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滋养。因此,应当积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关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思想理念,为推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中华民族精神基因与独特气质品格,彰显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文化自信。
(二)强化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理论供给
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所面临的体系性风险挑战,凸显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制机制的问题与不足。对此,应当立足于理论指引实践的基本逻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引领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重视对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重点问题与前沿问题的研究,为推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
其一,持续深化以人为本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一方面,应当根据社会主要矛盾转型的现实背景,不断从理论层面总结概括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正义的新需求、新期待,明确新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发展完善的基本方向,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运行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的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革新针对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同时注重完善针对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据此提炼并构建普惠性的中国式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体系。
其二,不断加强涉外法治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关切。面对日益增长的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以及迅猛发展的涉外刑事法治需要,在总结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实践经验与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应当主动结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人权保障相关规定,加快构建接轨国际、具有普适性的涉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制机制;另一方面,鉴于刑事诉讼活动因社会数字化、网络化而超出一国主权边界的普遍化趋势,有必要从涉外法治语境下刑事诉讼司法人权保障中的差异性、对等性、平等性和分散性特征出发,推动形成具有涉外属性的跨境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体系。
其三,加快构建契合轻罪治理需求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框架。基于轻罪治理的独特需求,应当探索专门契合轻罪案件、适合轻罪犯罪行为人的司法人权保障路径。为此,在理论研究方面,应当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要求为明确指引,构建轻罪案件刑事强制措施理论方案、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研究,并据此加快推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体系在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两种不同价值理念之间的分野,夯实专门适用于轻罪案件司法人权保障的理论框架。
其四,优化数字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体系。当前,在实践层面上,虽然现行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仍然缺乏针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及时回应,但理论层面上,学界已经形成诸多旨在规制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强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理论方案,数字时代下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体系初步形成。未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数字时代的数据权、算法解释权等新型权利研究,在提高数字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论方案共识的同时,加速形成以“数字正当程序”为导向、具有普适性价值的数字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基础理论,确保在顺应数字时代的革新潮流的同时,能够同步强化保障公民权利,使得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这两项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在数字时代依然能够相互协调。
(三)完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
深化刑事诉讼立法领域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求的题中之义。为此,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的历史契机,继续开创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新局面,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刑事司法冤假错案纠防机制,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冤假错案的发生既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人权,又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必须持续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纠防机制:应当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落实程序公开、证据裁判、直接言词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促进庭审实质化,加快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与案件审理机制,健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完善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二是健全刑事司法普惠性人权保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刑事诉讼应当注重各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实质平等保障,全面维护被追诉人、罪犯、被害人、第三人等主体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具体而言,应当健全刑事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及其实施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完善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及其实施机制,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害人的权利;加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被害人以及案外人的财产权保护,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探索相对独立的“对物诉讼程序”,逐步实现涉案财物处置的法治化与诉讼化改造。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教育改造挽救轻微犯罪人促使其更好回归正常社会。
三是健全刑事司法真相发现机制,推进发现真实与人权保障的融合。现代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现应当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在正当程序的框架中展开,既不能为了迅速有效地发现客观真相而牺牲个人权利,也不能一味追求极端化倾向的程序公正模式。应当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避免将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对立和割裂开来。因此,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案件真相发现机制,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注重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发现案件真相。具体完善举措包括:继续强化律师辩护权,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将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启动方式由被告人申请改为法定指派;探索赋予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回应数字时代的挑战,针对新兴大数据侦查等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构建体系性的监督规制机制,等等。
(四)优化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践运行机制
推进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不仅应当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与完善制度建设,同时还需要在实践运行方面着力,不断优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实施机制,确保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与制度构想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一是以公正司法推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运行理念现代化。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致力于构建一种普惠性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运行机制,其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和尊重被追诉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全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普惠性的运行效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公正司法的理念融贯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之中,积极探索最优位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措施,从而推动实现契合当事人需求、具有良好治理功能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效果。例如,对于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羁押必要性等审查监督职能,对于无需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处理;对于案情复杂,被追诉人存在多次翻供情形的案件,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也应当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启动非法证据调查以及排除程序等。
二是以公正司法推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运行方式现代化。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制度理想,更是全面促进权力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突破口,承载着为其他制度变革做好先行军、提供改革经验的重要使命。为从实践层面推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制度设计有效落实,首先应当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架构。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立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从三个维度进行着力:其一,深化和规范刑事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在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刑事司法活动重要作用的同时,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各项举措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运行;其二,落实和完善刑事司法责任制,以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为导向,注重发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与程序性违法责任承担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通过强化公安司法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积极性;其三,完善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确保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对于违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完善相关救济权利的行使机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害人、被告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进一步改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费用保障和决定执行等相关制度。
结 语
作为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必由路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不仅是历次刑事诉讼法改革完善的重点领域,同时一直也是理论研究的核心对象之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坚持正确人权观,强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现代化要求,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我们更应当将目光聚焦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重视研究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理论话语体系,从而为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循此逻辑,本文致力于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置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征程中进行理论探索,尝试概括总结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的特色理论面向,勾勒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正确人权观”的理论样态,进一步阐释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的多维实践逻辑,客观揭示推进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系列挑战,并据此提出旨在完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理论方案。
作者:姚莉,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