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视角下的刑事检察实践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侯建军
目 次
一、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履职要求
三、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保障机制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1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高度,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肩负特定责任。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关乎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如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树立和践行正确人权观,需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强检察履职、完善保障机制,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一、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益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体现。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包括刑事检察工作在内的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我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六个坚持”主要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司法对于保障人权的底线作用,公正司法是使受损人权有效修复、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然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二)落实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内在要求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中央文件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的刑法确立了人权保障相关原则,如,疑罪从无、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统领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罪刑法定;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四是证据裁判原则,即“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五是无罪推定;六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检察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必然要把这些原则作为具体办案中人权保障的引领,在理念上深化领悟、在实践中全面落实。
(三)促进刑事检察行稳致远、推动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中案件量大、占比高,对于推动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反复强调,刑事检察重点是如何行稳致远的问题。近年来,伴随着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需求更高、期待权利保障的范围更广、对权利保障公正性和及时性的期待更为强烈,刑事检察履职还需跟进和加强。一是刑事检察办案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比如,有的检察人员仍然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没有全面把握检察机关作为犯罪追诉者和无辜保护者的双重责任,不理解、不善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二是刑事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不相适应。三是与相关政法单位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仍客观存在。比如,近年来依法纠正的一些重大冤错案件,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反映出办案机关互相制约的要求没有落到实处。四是刑事检察廉政风险防控有待加强。近年来,刑事检察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司法规范化难免跟进不及时,客观上给加强人权保障带来新挑战。以人权保障为引领解决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刑事检察创新发展与规范有序并举,推动刑事检察行稳致远。
二、加强刑事检察领域人权保障的履职要求
在我国,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总称。落实到具体办案中,应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既保障被害人、绝大多数守法公民的人权,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一)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追诉各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首要的基本人权。
1.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宏观上,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从严和从宽、从重和从轻,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中观上,落实重罪一般从严、轻罪一般从宽的总体要求。微观上,具体案件中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把握每个案件的从严、从宽情节,办理轻罪案件不能忽视从重、加重情节,办理重罪案件也不能忽视从轻、减轻情节。
2.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直接影响人权保障能否落实。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既审查有罪、罪重证据,也重视审查关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无罪、罪轻证据;既加强对重大犯罪、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审查,也注重轻罪案件、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公正作出判断。优化证据审查方式,推行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亲临案发现场调查复核相关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方面,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成为控辩交锋的焦点问题。刑事指控要经得起法庭审判的检验,就必须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终结侦查前应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应履行非法证据排除义务,防止案件“带病”往下走。
3.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检察人员应依法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特别是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研判,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家庭环境等依法认定,防止无根据、不必要的逮捕羁押。检察人员应准确把握诉与不诉的条件,审慎判断案件是否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符合该条件的依法起诉,对未达到该条件的依法不起诉,防止错误追诉、片面追诉。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依法准确把握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防止把本应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纠正损害人权的执法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防范侦查恣意、审判滥权、促进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
1.深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由于侦查工作具有强制性、秘密性,并且受破案压力等影响,侦查权容易被不当行使甚至滥用,侦查监督在制约侦查权、防范和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事前向侦查机关传导类案证据标准、取证要求及类型化违法事项预防,引导从源头上规范侦查活动。福建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市县两级全覆盖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并探索向国家安全、海警、海关等部门延伸设立,凝聚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合力。
二是加强立案监督。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立案监督特别是监督撤案总体比较薄弱。检察机关既应监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也应监督违规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问题。
三是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监督。强制措施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证据毁损、控制危险扩大具有重要意义,但使用不当也会严重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检察机关要跟进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人身强制措施失当、超范围超数额“查扣冻”等问题的监督力度。
2.深化刑事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发挥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作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获得公正判决。
一是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需要坚守客观公正义务,把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落到实处。既要“抗重”,就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等提出抗诉,也要“抗轻”,监督纠正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等案件,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是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关乎被告人利益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定送达期限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审而不判、开庭后长时间不作出裁判可能形成的审判环节“挂案”问题。
三是构建法检良性互动关系。审判监督并非与法院“一较高下”,而是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要求,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案件作为列席重点,通过列席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同时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建立撤回抗诉、抗诉意见未采纳案件逐案剖析制度,研究改进措施。
3.深化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阶段也承担人权保障职责,应对执行机关的日常监管活动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特别是“减假暂”事关刑罚执行方式变更,既涉及保障罪犯权益和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也涉及维护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刑事执行监督应统筹兼顾各项法益,加强深层次问题监督。
一是推行“派驻+巡回”检察改革。2023年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接受最高检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组织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一批执法问题。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活动,保障在押人员权益。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管理,及时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开展谈话教育,保障患病人员的正常医疗。支持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共同打击“牢头狱霸”等严重侵害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
三是推进“减假暂”实质化审查办理。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既监督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乱作为,又监督防止该用不用、该减不减等不作为。协同相关政法部门加强对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假释案件“再犯罪危险”等实践难点问题的研究把握,推动依法准确适用“减假暂”制度。
(三)优化检察履职,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权保障需求
1.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以从宽的实体处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认罚,还在诉讼程序上赋予从简处理的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被害方意见并将当事人和解谅解情况作为从宽处理的考虑因素,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最大限度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面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向深化落实制度、提高质效上,特别是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推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规范听取意见和控辩沟通,强化文书释法说理,防止被迫认罪、引诱认罪、降低证明标准等问题,以及减少因反悔上诉、抗诉引起的不必要讼累。
2.推动刑事犯罪治理特别是轻罪惩治。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增长,但增长的主要是轻刑案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轻罪惩治,是新形势下刑事检察加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实体处理上,应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等手段分层矫治,形成违法与犯罪轻重有序、责任有别、梯次递进的治理模式。加强对危险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常见多发轻罪的治理。程序适用上,用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轻罪案件办理效率。落实《决定》“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推动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落实,防止轻罪“不罚了之”。《决定》还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限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有关犯罪,也适用于其他轻微犯罪,必将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四)发挥检察侦查职能,严惩侵犯人权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决定》提出“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履行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惩治侵犯人权的相关职务犯罪。特别是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