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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楠:我国妇女人权的实现状况——基于《行动纲领》战略目标近五年的考察

2025-03-25 09:49:31来源:山东女子学院学报作者: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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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妇女的人权是《行动纲领》的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参照该领域中的三项战略目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的30年间,特别是最近五年中,我国在批准并确保国际公约的执行;拟订国家行动计划,制定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制定和落实性别平等法律政策;在普法宣传中纳入妇女人权的内容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展。但是对比《行动纲领》中的战略目标和应采取的行动,我国在妇女的人权这一关切领域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切实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加强普法宣传。  

关键词:妇女;人权;法律保障;平等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95世妇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对于妇女的人权格外关注。因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妇女和女孩充分和公平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的优先事项,对提高妇女地位至为重要。”因此,妇女的人权作为一个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行动纲领》,而且《行动纲领》将妇女的人权列为重大关切领域的第9项,并在各个关切领域对妇女的人权都有相关的论述,反复强调保护妇女人权是实现各项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各国政府不仅不得侵犯所有妇女的人权,还必须积极增进和保护这些权利。 

为了保护妇女的人权,《行动纲领》中提出三项战略目标:(1)通过充分执行所有人权文书,尤其是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以下简称《消歧公约》),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2)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3)普及法律知识。

’95世妇会召开后的30年间,中国积极保障妇女的人权,在三项战略目标方面都有所进展,但是也存在不足。本文将结合三项战略目标下列举的“应采取的行动”评估中国在推进三个战略目标方面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展示我们妇女人权的实现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通过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

《行动纲领》要求各国政府不仅不得侵犯所有妇女的人权,而且必须积极增进及保护这些权利。各国政府应采取的行动包括:积极从事批准或加入并执行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为了保护妇女的人权,尤其强调要批准或加入并确保执行《消歧公约》;拟订国家行动计划;创立或加强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制定一项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审查本国所有法律、政策、惯例和程序,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这方面的国际人权义务;根据所有其他人权公约和文书,包括劳工组织各项公约提出报告时,应包括性别的各方面,以确保对妇女人权作出分析和审查;等等。

(一)中国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的主要进展

1.’95世妇会后中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联合国的九大核心人权公约中我国已经批准了其中六个,分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我国已批准的六个核心人权公约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在’95世妇会之后批准的。除了这两个公约外,’95世妇会后我国也加入其他一系列国际公约或补充规定。比如,2006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号);2007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 155号);2009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近五年里,我国又于 202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号)。

2.我国批准并确保执行《消歧公约》的情况。《消歧公约》是联合国九个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之一,是界定对妇女歧视的第一份国际法律文书,也是联合国迄今为止通过的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消歧公约》是执行《行动纲领》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行动纲领》要求,批准或加入并确保执行《消歧公约》,限制对《消歧公约》作出任何保留的程度,缔约国应审查本国所有法律、政策、惯例和程序,务使其符合《消歧公约》规定的义务,以便履行《消歧公约》。《行动纲领》也要求,各缔约国就《消歧公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提出报告,充分遵循委员会所定的准则,并酌情使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工作或考虑到其所作的贡献。

《消歧公约》于1979年12月第34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了通过,并于1980年7月17日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第三天开放签署。在开放签署的当天,康克清代表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签署了《消歧公约》,同年9月,《消歧公约》得到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自1980年签署《消歧公约》以来,中国政府已经向消歧委员会六次提交执行报告并接受五次审议。

’95世妇会后,消歧委员会分别对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报告、第九次报告进行了四次审议。在这四次审议中,消歧委员会主要对我国法律政策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给予了肯定,除了肯定中国新加入的国际公约外,委员会也称赞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立法结构以确保男女平等。委员会肯定中国政府于1995年9月主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并于其后努力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赞扬中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消歧公约》的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消歧委员会也注意到中国政府在确保经济增长和贫困率下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委员会称赞中国在改善女童接受教育和降低成年妇女的文盲率方面取得的进步,注意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加入了“妇女权利”一节。消歧委员会还对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表示欢迎,并注意到中国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力度,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已被纳为基本公共卫生保健服务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将适合年龄的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等等。

中国政府最近一次接受消歧委员会的审议是在2023年5月12日。中国代表团团长黄晓薇在履约审议会议上的介绍性发言中,详细介绍了自上次审议以来,中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她的发言涵盖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持续完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持续实施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妇女生存发展状况的显著改善;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妇女健康水平的大幅提升;积极保障女童和妇女平等受教育权;着力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积极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决策和管理;以及着力促进妇女参与高质量发展。

消歧委员会对中国自2014年审议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特别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或修订表示赞赏。消歧委员会也肯定了中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促进性别平等,特别提及了中国采取的下列举措:(1)2021年推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注重防止欺诈性收养,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改善劳动者招用程序,重点保护妇女和女童;(2)2021年推出《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确定了八个合作领域,其中包含性别平等;(3)2020 年推出《中国妇女发展纲(2021—2030年)》,力图在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八个优先领域促进男女平等;(4)2019 年推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强制要求雇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工人的权利。

3.拟订国家行动计划,制定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方面的进展。《行动纲领》要求各国政府按照世界人权会议的建议,考虑拟订国家行动计划,确定加紧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人权在内)的步骤;制定一项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以提高妇女对其人权的认识,并提高别人对妇女人权的认识。’95世妇会之后中国实施的多项国家行动计划中,专章对妇女人权作了规定,并对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教育作了部署和要求。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中国从 1995 年开始制定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继续执行前三个阶段(1995—2000 年、2001—2010 年、2011—2020 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基础上,2021 年,国务院依照宪法、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实际,参照联合国《消歧公约》和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件宗旨,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以下简称“纲要”),以全面回应妇女发展新需求。纲要确定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家庭建设、妇女与环境、妇女与法律八个优先发展领域,设置75项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全面回应妇女发展新需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4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分工落实;全国所有省(区、市)、300余个地市和2800 多个县(区、市)均制定了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共同落实妇女发展纲要目标任务。

(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前三个阶段(2009—2010 年、2012—2015年、2016—2020 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确定了这五年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共分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人权教育和研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实施、监督和评估7个部分,其中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部分包含妇女权益专节。行动计划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具体强调了以下十个方面:①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②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③保障妇女人身权利;④保障妇女财产权益;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⑦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⑧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⑨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⑩关心关爱困境妇女。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行动纲领》要求各国政府制定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设“人权教育和研究”专章,要求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人权研究,加强人权培训,普及人权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指引下,中国人权教育和研究正在逐步开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年)》明确提出,要“选取若干开展人权教育较早的高等院校作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第一批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3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于2011年10月挂牌成立。2014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入选第二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20年,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入选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国现共有14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人权》《人权研究》《中国人权评论》《残障权利研究》等人权刊物及人权专著、译著的数量和质量都不断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之后,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颁布,其第十四篇“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和第五十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和机会,设立“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专节,增设“加强家庭建设”。对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作出全面规划部署,并在乡村振兴、就业优先、健康中国等国家重大战略、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实施中统筹谋划推进妇女发展。

4.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行动纲领》要求消歧公约缔约国审查本国所有法律、政策、惯例和程序,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以便履行公约;所有国家应审查本国所有法律、政策、惯例和程序,确保其符合这方面的国际人权义务。我国法规政策性别影响评估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保证法律政策等符合消歧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确立的人权义务。

2020年,中国在国家层面和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要求对涉及人群权益、对男性和女性的权益产生不同影响的法规、规章、政策开展评估,从源头上避免或纠正涉嫌性别歧视的内容。2021年中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就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提出明确要求。在国家层面,目前已经开发了评估法规政策的指标体系,组织了专题培训,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女性科技人才支持政策等开展了重点评估,连续三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自评估。通过性别平等评估,进一步从法规政策制定的源头上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持续推动男女平等发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中积极引导多方参与。中国国家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及各省成立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和评估专家组,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代表。专家组常态化参与法规政策评估工作,参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参与评估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二)中国执行《消歧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1.中国执行《消歧公约》存在的问题。消歧委员会在2023年5月审议的中国第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于大流行病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消歧公约》的法律地位、歧视妇女的定义、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国家人权机构、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刻板印象和有害习俗、暴力侵害妇女、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政治与公共生活中的妇女平等参与、教育、就业、健康、经济和社会福利、农村妇女、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弱势妇女群体、婚姻和妇女的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关切和建议。消歧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并不一定都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仍然值得我们关注和警醒。

2.切实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的建议。(1)批准更多与妇女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14个国际劳工公约。自20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批准了 14个公约。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8个,包括7项核心劳工公约,其中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有《1951年同酬公约》 (第 100 号)和《1958 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我国也应该批准另外几个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公约,如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 号)、《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第190号)等。(2)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歧公约》。我国应关注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关切和建议,将结论性意见提交给所有相关的政府部委和人大。消歧委员会尤其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消歧公约》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促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其获得的授权,在《消歧公约》规定的当前和下一次报告期之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目前的结论性意见。

二、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

《行动纲领》要求各国政府优先促进和保护妇女及男子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提供宪法保障和/ 或颁布适当法律,禁止对所有年龄的全部妇女和女孩实行基于性别的歧视,并保证所有年龄的妇女拥有平等权利和得以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在其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并通过法律和其他适当途径确保实际落实这一原则;审查国家法律,以期通过国家法律确保所有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和程序得以执行,废除基于性别歧视的任何现行法律,并在司法工作中消除性别偏见;加强和鼓励诸如人权委员会或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执行方案的国家人权机构拟订保护妇女人权的方案;采取行动,确保充分尊重和保护妇女的人权;采取紧急行动,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斗争,并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等等。也就是说,各国政府不仅要对性别平等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而且要采取措施和行动保证妇女实际上能够享有平等权利,不受歧视。

(一)中国在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方面的进展

1.制定和修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平等与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0世纪90年代中国筹备和承办’95世妇会以来,我国不断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坚持无歧视原则,保障所有人平等参与发展权利、平等享有发展成果。中国已经“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国家和31个省区市均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近五年来我国保障妇女人权法律发展最显著的成果。我国在筹备’95世妇会期间,于1992年4月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是中国作为消歧公约签约国的承诺。为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需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也是对’95世妇会举办十周年的献礼。2022年10月,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对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作出全面规定,并在性骚扰防治、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婚内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债务、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并明确将“歧视”定义的“限制、排斥妇女”作为禁止性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一方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另一方面发展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开创了一系列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机制,对国际妇女人权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理念相吻合,丰富了妇女人权内涵,与全球人权治理接轨。

(2)近五年来其他保障性别平等的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中国越来越多的法律中纳入了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并更具性别敏感度。比如,①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明确将性骚扰纳入规制范围,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用人单位和学校防治性骚扰的义务作出更明确详细的要求,对于职场性骚扰和校园性骚扰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② 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增加了性别视角,比如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确定的专门负责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③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这一加重情节增加在强奸罪中。④2021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指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并且为怀孕妇女提供劳动保障、保健服务。⑤2023年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助对于残障群体、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其中也有条款规定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⑥2024年6月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资格确认、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为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也出台并完善了大量保障性别平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比如,2020年以来,福建省以及江苏省的苏州市和南京市制定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江苏、辽宁两省以及珠海、长春、上海、包头四市修正了《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以来,贵州、辽宁、青海、湖南、云南等省(区、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制定了本省(区、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江西、浙江两省及武汉市修正了本省(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截至2024年底,我国已有17个省(区)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在省级层面对女职工平等就业、产假待遇、“四期”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

2.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落实和保障。’95世妇会之后,尤其是近5年,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实践深入推进,国家创建一系列新的机制以落实和保障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加了“救济措施”一章,并创设了妇女权益受损后的一些新的救济途径。比如,联合约谈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这些新的救济机制的建立不仅表明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态度,也有助于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妇女权益切实受到保障、得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体组织不断探索合作联动机制共同保障妇女权利。

(1)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2019 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多部门分工协作,对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多手段齐抓共管。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开展联合约谈、劳动保障监察和检察公益诉讼等,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推动完善保障男女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

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妇联积极开辟窗口来访接待、“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及时响应妇女维权需求,为妇女维权提供多样的途径,方便就业女性就近就便进行维权。如广东省妇联南粤女声微信公众号开设法律维权板块,及时处理涉就业性别歧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反映投诉。深圳市妇联打造了全市域妇女儿童维权关爱智慧系统,全覆盖接入诉求渠道。

各省市也普遍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应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例如,湖南省成立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了人社、教育、司法、卫健、国资、工会、妇联、法院等九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联络员制度,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浙江省绝大多数地市妇联组织均联合当地人社部门、总工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司法力量参与机制,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实现约谈工作中的部门联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如温州市妇联联合市人社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建立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联合保护机制,通过建立预防监测、关爱服务、公益诉讼等机制,创新专案专办机制,专门设立女职工维权庭等方式,畅通女职工“三期”案件维权绿色通道。对妇女群众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瑞安市检察院、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妇联联合印发《瑞安市防治就业性别歧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把联动工作机制贯穿就业过程各个环节,实行首接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共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

(2)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会商机制。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妇儿工委牵头建立多部门合作会商机制,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定期交流部门工作情况,就法律实施的重难点问题组织专题会商,积极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各地因地制宜分级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打通“事先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济”各环节,创造了“公安+民政+妇联” “法院+公安+社区”等多种基层联动模式,探索提供“一站式”服务,有力提升了工作质效。2016年至 2022年,妇联组织通过“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家庭暴力投诉 25.2万余件次,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妇联组织发现重大侵权线索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移送。各地法院、检察院在审理暴力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案件时,注重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合作妥善处理家事纠纷。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增强了操作性指引,细化明确了公安、民政、村(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组织等强制报告、协助执行的有关职责、程序和标准等。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 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2022年,针对女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为3792 件。2024年12月,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了家暴的证据标准,强调告诫是一种应对轻度家暴的制度化保障,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都作了清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了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又发布了5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3)多部门共同发力防治性骚扰。2020年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编著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下称《指导手册》),2021年又出版了修订版的《指导手册》。《指导手册》对性骚扰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概念、类型以及可能构成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行为都作了明确界定和列举,并重点从9个方面阐释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机制设计。2021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关于职场性骚扰的预防、投诉和处理的全面知识。2023年3月,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各地妇联也纷纷牵头联合各部门开展性骚扰防治治理,如深圳市妇联联合九部门发布《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了公安部门、法院、人社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性别促进平等办的职责。浙江瑞安市妇联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监督,实地走访发现用人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并联合市检察院、人社局等编制《瑞安市女职工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列举十多种性骚扰的具体行为。2023年,徐汇区检察院牵头7家区级单位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用人单位在性骚扰行为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环节可采取的措施,落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这些举措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尤其是为一些缺乏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专业知识的用人单位提供了可直接参照、采用的文本。

(4)加大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助力度。2023年,国家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优化调整,由原来的35个成员单位调整为37个成员单位,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与全国妇联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联合发布防治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指导性文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将法律规定的妇女权益落到实处。

检察院在妇女权益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众,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受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服务。检察机关也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90件,有力保障了妇女权益。地方检察院也不断探索保障妇女权利的新机制,比如重庆市检察院于2021年发出《关于商洽开展就业性别歧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函》,建立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市检察院已将人力社保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纳入制发检察建议的范围,将歧视行为已影响不特定女性劳动者权益的纳入提起公益诉讼范围。杭州市妇联、市检察院、市中院等八家单位发布《关于建立“支持起诉+”护民惠民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在检察院适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中,市检察院采纳市妇联建议将“请求维护平等就业权益”纳入支持起诉范围。广州市检察院与广州市妇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工作联络、线索互移、办案协作等机制,推动反就业性别歧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中国在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颁布,以及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实现《行动纲领》所确立的“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目标更进一步,但同时相关法律和实践也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中国在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立法中对于性别歧视的界定仍不完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尝试对性别歧视作出界定,但是仍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对歧视妇女作出全面定义。没有对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进行分类,立法中也没有对交叉歧视作出规定”。同时,法律中仍然缺少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明确规定,暂行特别措施的采用仍然有限。虽然立法要求有“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但是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决策和领导职位方面加快实现男女之间实质平等,对此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对于面临交叉歧视的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不足。第二,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尚未根据《行动纲领》的要求设立一个具有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广泛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此外,保障妇女权利落实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虽然将联合约谈、支持起诉、公益检察诉讼等机制法律化和制度化,但是各个机制之间的协调运作和各个部门的配合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在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实践中,仍存在部分部门怠于行使职责,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存在性别成见,不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情况。

(三)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建议

1.继续完善性别平等立法,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纳入立法决策。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法律政策,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规定,尤其要警惕以保护为名的性别歧视,避免法律政策中存在强化性别刻板印象的表述和规定。制定性别规范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流程,细化评估考核指标,进一步开展和落实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2.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妇儿工委,发挥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的作用,使其能够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独立的妇女权利组织合作,系统地评估《妇女发展纲要》对妇女权利和领导能力产生的实效和影响”;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执法监督内容;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的督查。此外,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建立协调机制,需要多机构联动的牵头部门以及各部门互相配合。

3.把妇女人权纳入国家的人权保障机制。根据《行动纲领》的要求,我国应考虑建立一个职能集中,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类似人权委员会或者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专门性机构,将妇女人权的保护纳入国家的总体人权保障机制中,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有效保护妇女人权的机制,以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这一机构除负责处理和解决歧视方面的投诉,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外,还应具有向政府、企业、教育机构及司法机关提供有关反歧视方面的法律咨询及建议的职能;并且负责向社会开展教育与宣传,提高公民的平等意识,倡导社会多元化及包容文化。这样才能保证妇女能够实际上享有平等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4.加强司法救济和法律服务,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完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审判中保障妇女权益。完善相关诉讼程序规则,保证司法性别公正。扩大城乡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健全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加强妇女维权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普及法律知识

《行动纲领》要求各国政府尽可能宣传和传播有关所有妇女的平等地包括易于取得的关于如何利用司法制度行使个人权利的指南;广泛提供和充分宣传有关资料,说明当妇女人权受到侵犯时可利用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要求昭雪冤屈;将关于国际和区域文书和标准的资料纳入其宣传和人权教育活动,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方案,尤其是为军事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和保健专业工作人员举办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确保有效保护人权;在所有各级教育的课程中促进妇女人权和法律权利教育,开展宣传运动,包括用国家最广泛使用的语言宣传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平等,包括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以及有关人权文书规定的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利;等等。

(一)中国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的进展

’95世妇会之后,尤其是近5年,我国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举措。

1.在普法宣传中纳入妇女人权的内容。中国政府结合国情,从1986年就开始进行全国普法,每五年为一个制定周期。至今为止,已经进行了七个五年普法。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一五”普法规划到2021年实施的“八五” 普法规划,中国政府始终把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升妇女参与法治实践能力作为重要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推动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入脑入心、见行见效。尤其是在每年三八妇女节、“11·25”反家暴日、“12·4”宪法日等重要节点,进行有关妇女权益方面的宣传倡导。

我国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开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普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发布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制作推出优秀网络普法产品,以法治情景剧、微宣讲、线上直播等形式,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提升网民法治素养。通过采编制作《反家庭暴力法》等法治微视频、微电影、主题漫画、情景剧等,丰富普法形式;通过中国普法“一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运用,拓展普法覆盖面;通过农村普法志愿者、基层妇女工作者等深入讲解,提升农村边远地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女童保护”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公益项目,截至 2023年底,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课,覆盖家长和儿童,同时开展“一校一讲师”计划,培训儿童防性侵讲师 7758 人。

2.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和妇女人权教育。《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要求在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权知识培训,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场文化,尤其强调要强化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将人权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考试、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年度培训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人权培训。把人权法治教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写出版人权知识培训教材,探索建立人权教育培训示范单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也强调要加强纲要实施能力建设。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纲要的责任意位和人权的法律和资料,识和能力。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加强面向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中体现妇女利益需求。加强面向法律工作者的法治宣传,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男女平等。

3.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部分新增了“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的规定。2021年6月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也将性和性别平等教育作为重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与教育”确定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教育”部分的主要目标之一即“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策略措施则包括“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加强对教材编制、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的性别平等评估。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同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也强调“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适时出台性别平等教育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因地制宜开发性别平等课程,加强专题师资培训。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在关于“儿童与健康”第14条策略措施是“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要求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

在这些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引领下,教育部制定相关课程教材指南,学校加强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生识别校园欺凌、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的能力。依托遍布城乡社区的家长学校、网上家长学校和媒体服务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倡导男女平等、和谐友善的家庭关系,共同抵制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国家教材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教材规划和教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学校教材编写“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教育部 2022 年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相关课程包含宣传男女平等的内容。

为消除教育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鼓励高校教师更多从事性别与人权方面的研究,并在教育教学中贯彻和传播性别平等及人权理念,我国高校近年来也自发组织相关的高校教师师资能力建设的研讨和培训,并组织编写相关教材,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开设与性别 /人权相关的课程。比如:2017—2024年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每年举办“社会性别与人权教学”师资研修班。研修班倡导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鼓励教师在教学中融入社会性别视角和人权观念,并积极开设社会性别和人权相关课程,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2017年以后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陆续开设“社会性别与人权” 课程,其他一些高校的法学院也逐渐开始教授“多元性别、社会与法律” “性别与权利保障” 等与性和性别平等相关的课程。

(二)普及人权公约和普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普及人权公约和普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1)对《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的宣传不足。《行动纲领》要求尽可能将有关所有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权的法律和资料译成当地语言,并以其他适当方式供残疾人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阅读,以便宣传和传播。我国对《消歧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消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他国际文书的宣传仍有不足,公众知晓率有限。对此,消歧委员会在历次审议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都有所提及。

(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妇女人权的宣传培训不够。消歧委员会在2023 年对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法官存在性别偏见,并因循性别成见,不重视妇女的证词、证据和主张的问题;没有为司法机构、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和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者(包括庇护所)充分开展能力建设;在警方接报的所有家暴案件中,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最后得到限制令等问题表达了关切。

(3)妇女人权的教育尚不充分。我国“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以及关于男子生男孩传宗接代为‘孝’ 的传统认知持续存在”。但是目前“各级教育课程中人权教育的纳入有限”,而且在现有的人权教育中,妇女人权的内容尤为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一些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相关的内容仍然难以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一次将 “性教育”写入法律,明确了性教育的必要性,我国立法中没有对性教育进行具体解释,把性教育放在“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语境下,容易造成含义窄化。

2.加强普法宣传的建议。

(1)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对妇女人权及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立法的认知。各级立法、执法、司法部门是保障妇女人权相关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要力量,这些人员是否具有性别平等意识和人权观念,以及是否了解保障妇女人权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对于妇女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因此,《行动纲领》要求为军事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和保健专业工作人员举办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中要纳入关于国际和区域文书和标准的资料,以确保有效保护人权。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中也建议“确保《公约》和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所有法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期使法官能够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本国法律条款,同时确保《公约》和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检察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政府官员的培训的组成部分” 。“确保为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学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司法中的性别偏见和歧视性的性别成见。”我国今后应加大对公职人员,尤其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和人权理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培训,可以将性别与人权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系统的培训计划,提升其社会性别意识和分析能力,促使其将性别平等和人权理念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从性别平等的视角评估法律法规,提升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主动性和能力水平,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妇女权利的法律知识。全社会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和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有助于将男女平等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外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消歧委员会在第九次审议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教育提出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建议,建议中国通过一项具体战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教育方案,提倡平等分担育儿责任,提高关于男女对子女(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认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歧视妇女的现有习俗和做法,包括在获得子女监护权方面的习俗和做法;通过一个监管框架,以消除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一套具有性别针对性地树立妇女和女童正面形象的道德守则,并采取包括提高认识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媒体使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歧视性内容、语言和女性形象的问题;加强针对公众、公职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的关于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教育运动,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女性的物化,倡导正面刻画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力的女性形象。

提升全社会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和性别平等意识,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对公共文化产品的监测监管尤其重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产生性别歧视,推动男女平等观念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同时,也应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宣传普及和实施力度,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扩大覆盖面,针对留守和流动妇女、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障妇女、少数民族妇女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和服务。

(3)将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制订性与性别教育方案,将性别平等内容纳入所有等级的教育。从学前教育起,就应促进女孩和男孩之间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并共同分担责任;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渐纳入适合学生成长阶段的性和性别教育的内容;进一步扩展高校中尤其是法学学生的性别和人权教育,鼓励高校在相关课程中讲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内容,尤其是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人权的内容。在教材编写方面,要为所有级别的教育包括师资培训,在各级各类教材的编写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编写、制作无性别歧视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课程、课本和教具。并且“对教师进行关于人权教育的强制性培训和关于如何避免在学校重复滋生性别不平等的培训”,只有教师具有正确的人权和性别理念,才能关注不同学生的需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将性别平等和社会多元的理念传授给学生。

作者简介:

刘小楠,女,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性别与人权、反歧视法研究。

(原文载于《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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