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普遍性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在道德、法律、政治三个层面建构人权普遍性。自然权利理论依据抽象的普遍的人性,来描绘一种脱离历史和实践的先验道德人权,但是又不得不依赖民族国家提供保障。为了摆脱民族国家或主权的影响,20世纪以来的人权普遍化运动,出现法律和政治两种路径的分野:一是国际社会在二战后建立国际人权法律体系,提出“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实现的共同标准”的普遍性叙事,试图通过国际人权机制监督各国实施国际人权标准来实现主权国家的超越;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冷战以后,西方一些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普遍性叙述,试图通过政治、经济、军事等手段介入主权事务,来维护所谓的全球普遍人权。但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抑或是政治层面的人权普遍性叙述,都彰显出理论或现实的局限性。人权作为道德权利,其本身所蕴含的普遍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权作为法律权利也存在有限普遍性的基因,而人权外交实践中将人权泛政治化的趋势,使人权普遍性的异化达到新高度,甚至催生自我解构因素。
当讨论人权普遍性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具体语境和层次。一方面,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界定人权普遍性。从价值层面来讲,人权价值普遍性是人权普遍性的本质。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人权价值不是特定社会独占的主流价值,而是具有普遍通约性的人类共同价值。从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模式层面来讲,人权具有相对性、多样性。换言之,普遍性的人权价值具有相对性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理解人权普遍性需要借助相对性视角。人权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绝对的、呈现在各个层次的人权普遍性是站不住脚的。各国或各地区的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模式,虽然都普遍蕴含着人权价值,但是都存在相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权相对性是普遍的。人权普遍性是人权价值普遍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的统一,是普遍性人权价值寓于多样性人权文化中的基本形态。
强调人权普遍性的相对性,并不否认各国的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实践的趋同性。人类人权文明发展历史本身就是从多样性走向趋同性的历史,推动这一趋同背后的动力,就是对人性尊严的呵护、对人权价值的尊崇。人权价值普遍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效应。在普遍人权价值的指引下,各国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实践的不断趋同产生了人权普遍性原则,这是实现人权价值普遍性的现实基础。
确立人权普遍性的相对性,有助于破解“普遍性=西方文化”和“特殊性=非西方文化”的认知偏见。西方自由主义只是反映人权价值的一种地方性渊源,西方国家没有理由给非西方国家的人权文化、制度与实践贴上“特殊性”标签。如同非西方国家一样,西方国家的人权模式也是在追求普遍人权价值之下的多样性实践之一。
(作者系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中南大学基地研究员。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