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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对中国近五年治理对妇女暴力行动的回顾与展望

2025-04-10 11:57:33来源: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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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中确定的12个优先关切领域之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推动妇女人权保障与妇女全面发展。自2020年“北京+25”以来,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框架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坚持履行国际承诺,在治理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立法、司法、执法、观念普及、社会支持系统建设等多方面的显著进展,特别是禁止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性别暴力治理还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仍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普及对性别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强化数据统计与分析、加强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等。

关键词:对妇女的暴力;性别暴力治理;政府责任;社会组织参与

一、性别暴力治理的国际背景

(一)’95 世妇会《行动纲领》中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的要求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确定为12个优先关切领域中的第四个关切领域。关于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纲领》重申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的定义,即“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也包括威胁采用此种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且不仅包括“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也包括“一般社区(社会)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以及“国家所施行或容忍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行动纲领》制定了三项战略目标,即“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研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各种预防措施的效力”与“消除贩卖妇女活动并援助卖淫和贩卖妇女所造成的暴力受害者”,并要求“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时,应推行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积极和明显政策”。

(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规定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性别暴力相关问题的关切和建议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消歧公约》)第六条指明“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称“消歧委员会”)的第12号(1989年)、19号(1993年)、35号(2017年)一般性建议与时俱进地扩展了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并指出性别暴力是不可容忍的“对妇女的歧视”的一种表现。

2023年5月,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九次履约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肯定了中国政府近年来在反性骚扰、家庭暴力、引诱未成年人卖淫、人口拐卖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针对性别暴力的重点问题表达了关切并提出了建议,内容包括:针对家暴的定义没有涵盖经济暴力、经济控制和疏忽以及前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缺乏对公检法等相关人员的强制培训,对受害人的援助服务不足,建议修正《反家庭暴力法》,拓展家庭暴力定义,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和持续性的培训,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支持,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受害者;针对中国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高发,存在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和欺诈性婚姻,缺乏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等问题,建议制定针对人口贩运的专门法律,对贩运作出符合国际标准的定义,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包括庇护所、心理、法律、康复等服务;针对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现象,建议从根源上消除贫困和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卖淫的需求,保护妇女免遭被迫卖淫,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从其他途径获取收入的机会。

(三)联合国大会及各机构对性别暴力及其重点议题的关注

联合国大会及各相关机构对近年来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消除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要求。

1.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加剧的关注。202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对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全球家庭暴力升级发出警告,敦促各国政府加紧努力,阻止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发布的报告指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令人震惊,而且始于很小的年纪。报告显示,由于疫情封控和重要支持服务中断等原因,新冠病毒大流行进一步增加了女性遭受暴力的风险。联合国妇女署前执行主任姆兰博·努卡(Phumzile Mlambo-Ngcuka)指出,新冠疫情的多重影响促发了暴力的“隐形大流行”,各种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都有所增加,各国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并让妇女参与进来。

2.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关注。2019年6月21日,国际劳工组织在成立一百周年的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下称“190号公约”)及《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建议书》(下称“206号建议书”)。190号公约指出,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包括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骚扰,所谓“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骚扰”是指因人们的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而针对其施行的暴力和骚扰,或不成比例地影响到某一特定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的人们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190号公约为定义性骚扰提供了范本,定义没有采用“违背妇女意志”这样的限制语,意即女性或男性都可能是受害者或侵害者;提出要注意权力关系、社会经济地位、文化规范影响下处境不利的人群;建构了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基本工作框架。

3.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关注。2022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通过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决议,强烈谴责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严重犯罪行为,要求各国实施全面办法,防止这种贩运,并采取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刑事司法对策。2024年12月11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2024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指出2022年全球范围内可侦测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总数比2019年增加了25%,被贩运的儿童总数增加了31%,其中女童数量增加38%。妇女和女童仍占被贩运人口的大多数,被贩运的女童多数遭遇了性剥削。

4.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关注。2020年3月1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表示,将2016年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启动的“结束童婚全球方案”延长至2024年,其宏伟目标是到2030年结束童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亨丽埃塔·福尔(Henrietta Fore)说,“每年仍有1200万女孩在童年时结婚,对她们的未来、健康和福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该方案的实施将继续注重行之有效的战略,包括增加女孩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教育父母了解童婚的危险,以及促进性别平等和执行将18岁定为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

5.对校园暴力的关注。2020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发布的《2020年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球状况报告》指出,校园欺凌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4年11月发布的《安全学习与茁壮成长:结束教育中的暴力》报告,呼吁加强对学生的保护,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报告指出,校园暴力在性别、性取向、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其他身份特征方面对某些群体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女孩尤其容易受到伤害。

6.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关注。消歧委员会在《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23年)中不仅对中国“在校女生遭受性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案件”表示关切,也对“妇女因其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族裔或宗教归属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感到关切,指出那些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农村女性、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等处境不利群体更容易遭受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性别暴力。2024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衡量对老年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衡量对残疾妇女的暴力行为》两份报告指出,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不仅容易遭受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同时也面临特定风险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且更难逃脱和报告虐待行为,呼吁人们关注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行为。2024年5月17日,联合国举办了第20个“国际不再恐惧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日”纪念活动,主题是“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人人享有平等、自由和正义”。2024年7月,联合国秘书处制定了《关于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间性以及酷儿(LGBTIQ+)群体免受暴力侵犯和歧视的战略》。

7.对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这一新型暴力形式的关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数字和新兴技术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在大幅改变我们的世界。为此,联合国大会于2024年9月22日通过了《未来契约》及其附件《全球数字契约》和《子孙后代问题宣言》。《未来契约》指出,科技进步为所有人创造更美好、更可持续的未来,与此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延续和加深鸿沟,尤其是性别差距、歧视模式等。未来我们应确保科学、技术和创新有助于改善性别平等以及所有妇女和女童的生活,严重关切性别数字鸿沟等问题,采取措施应对使用技术带来的与性别有关的风险和挑战。《全球数字契约》指出,全球应将性别视角纳入主流,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发生或加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一切形式的仇恨言论和歧视、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网络欺凌以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制定强有力的风险缓解和补救措施同时也保护隐私和言论自由,消除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和切实获取、参与和领导科学、技术和创新的障碍。

二、中国治理性别暴力的进展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承诺,将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上升为“国家意志”,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政策制度制定、观念普及、社会支持系统建设等,使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成为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方面进步最大的领域之一。近五年来,中国加大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工作的力度,应对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挑战,在深化治理家庭暴力的同时,更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取得了多方面的显著进展,简述如下。

(一)国家承诺

2024年7月,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部分中进一步明确了“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的任务要求,从宏观层面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指明方向。此前,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设立“加强家庭建设”专节,明确提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 

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下称两纲”)。针对性别暴力,“两纲”提出以下治理目标:1)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2)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妇女权益保障”部分指出:“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倡导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性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保护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同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该《计划》以“到2030年,基本实现反拐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显著提升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显著减少拐卖人口犯罪,有效保护被拐卖人口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加强预防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救助和安置、完善法律制度为主要任务,旨在通过综合性措施,全面提升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与此同时,各部委针对性别暴力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为消除职场性骚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2023年4月,教育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将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列为重点关注内容。2021年7月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出版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修订版)》,帮助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义务,指导工会组织和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和执行消除性骚扰制度。2023年9月,全国妇联权益部推出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对用人单位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如何避免对他人造成骚扰、遭遇职场性骚扰如何应对等问题作出系列指引。2024年1月2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企业诚信管理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不因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等原因对员工差别对待”,并“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推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二)法律政策与服务保障

近五年来,我国在治理性别暴力的法律政策制定、执行与服务保障方面取得了突出进展,主要表现在:推进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的完善,政府各部门构建反暴力联动机制,保障相关服务的落地。其中,反家暴、性侵害整体治理成果尤为突出,社会组织参与积极踊跃。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治理成为各相关部门的关注点,治理策略及路径还在探索阶段。

1.家庭暴力治理。

国家立法。2021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下称《民法典》)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下称《妇女法》)中明文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妇女法》新增规定国家机关等可以支持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明确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降低了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 

配套制度建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环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提出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受理“绿色通道”,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拓宽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类型,并建立起“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求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公安机关是否规范立案,是否及时出警制止家暴。2023年3月,公安部印发《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落实家暴告诫处置制度,结合接处警、查办案、驻社区等工作,依法干预家庭矛盾、感情纠纷,及时发现预警、多元调处化解,严防激化升级。2024年12月,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采取条款式“准立法”结构,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条法律扩充至二十四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的有力突破在于,既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又规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两者相互衔接对应,降低了举证难度,更容易发挥告诫制度的干预作用。过去几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数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统一裁判规则,其中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签发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等涉家暴司法审判热点难点问题。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包丽致其自杀,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 

地方立法。截至2024年,我国共有21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法规进一步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拓宽和细化了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应对措施,使得反家暴举措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为例,该条例将“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注: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实施暴力行为纳入条例规制范畴,并首次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该条例要求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年),首次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2021年,青海、贵州等省相继出台地方性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迅速接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2年),则以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常见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其还提出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置,细化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措施,关怀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重点群体,强化特殊保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4年)首次提出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公安、妇联等在处置家暴行为时,应当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前移受理平台,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签发时间缩短至最快1天。 

法律援助服务保障。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案件8900余件,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06万人次。2024年,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热线,降低援助门槛,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司法服务保障。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至202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2018至2022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918件1031人。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因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撤销监护人资格监督申请401件,对符合条件的支持起诉239件。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妇女儿童信访事项的群众。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有一例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离婚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固定加害人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再与司法局沟通,为受暴女性指派法援律师,并指导其报案取得家庭暴力告诫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检察院还协同妇联为受暴女性提供心理疏导。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受暴女性成功离婚,并得到经济、住房等综合救济,重新开始生活。2024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出现全国首例施暴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提供范例。

妇联组织服务保障。2016-2022年,妇联组织通过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家庭暴力投诉25.2万余件次,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众,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把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作为重点帮扶对象。2020年4月,全国妇联办公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经常性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经常性反家暴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和研判分析、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多部门合作会商等25条举措,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反家暴工作机制建设。2019年至2021年,全国妇联开发了《基层妇联组织维权工作手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指南》《妇女议事会工作问答》《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等系列维权工作手册,为基层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提供指导。 

多部门联合保障服务。2023年《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称“妇儿工委”)牵头建立多部门合作会商机制,就法律实施的重难点问题组织专题会商,积极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两纲”培训内容,指导各地纳入“两纲”示范创建工作。2024年3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聚焦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多部门联动,促进全链条防治家庭暴力。202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联等部门共同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涵盖的义务主体更加全面,对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采取的监护危机干预、留守儿童保护、被害人综合救助等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更加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根据《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成都两级法院着力强化审判延伸功能,构建全覆盖的反家暴治理网络,联合公安、妇联等部门共建“一站式”反家暴平台,并接入“天府市民云”APP,设立“一站式反家暴”受理专栏,畅通绿色申请通道,通过强化多方协作,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至2024年五年间,分批多次发布反家暴相关典型案例,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等,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

反家暴宣传。2023年《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各地妇联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活动60.4万次,与司法部联合开展知识竞赛,吸引400余万人次参与。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民间组织也在以各自的方式,从不同的专业视角,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2.性侵害犯罪治理。 

国家立法。近五年来,中国在治理性侵害犯罪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进展巨大,取得了突出成就。《民法典》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有三年时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自己因性侵害而受到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下称《未保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并确定了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所应当承担的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责任,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确保其工作人员没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国家应当建立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系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加大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对于刑事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了“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的司法裁判精神,为困扰已久的性侵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打开窗口。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强奸罪的量刑进行规范化。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下称《白皮书》)披露,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原则,并对案件办理、证据审查与收集、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救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强奸、猥亵犯罪中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规定,要求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严打击。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配套制度建设。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需要进行强制报告的九大情形,包括“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等。该意见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之一)作出详细解释,也对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年《未保法》修订,将应当强制报告的范围从九大情节扩大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义务主体与法律责任。2020年至2024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2022年9月,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在刑法总则从业禁止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从业禁止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职责分工等,并将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3~5年,拓展到可以判决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原则和立场。

地方层面。2021年,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开通藏汉双语强制报告微信、抖音平台,用户可一键上传强制报告线索。此外,该检察院还联合妇联、教育等部门,在全州共建立99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站,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开展报告、取证、心理疏导等环节一站式服务。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强化侵害未成年人法律监督,精细化个案管理,制定“个案质效评价清单”,筛查、核查监督线索,并于2022年至2024年批捕、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82人,提起公诉101人,向公安、教体、卫健等单位移送违反强制报告线索16条,追捕6人、追诉12人。2023年,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卫健委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提醒医生接诊未成年人后,按照未成年人入院登记年龄和具体情况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处理。如发现未满14周岁的女孩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会自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报告。

保障服务。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检察机关牵头或配合教育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749万人次,推动对查询出的2900余名有前科劣迹人员作出开除、解聘等处理。2021年,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地检察机关支持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判决支持。202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库,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 

2022年,公安部开展全国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检察机关对性侵犯罪从严批捕、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全国多个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督办指导。 

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2024年12月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一起因出差遭老板醉酒强奸导致被害女性精神创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具有标杆和示范意义,对于鼓励其他潜在遭受职场性侵害的被害女性积极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一个最佳范本。 

3.性骚扰治理。

国家立法。《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其中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1010条是关于反性骚扰的规定,对我国反性骚扰立法具有重大推进意义。它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还确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规则,分别从赋予受害人权利和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两个角度进行规定,保护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男女均可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同时还规定地方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承担起防治性骚扰的职责与义务。这不仅为个人免受性骚扰侵害提供保障,更为中国民事各领域反性骚扰立法的细化规定奠定了基础。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要求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主管部门还要撤销教师资格,纳入禁止从业的名单,终身不得进入教育领域。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妇女法》“人身和人格权益”一章中,除了明确对妇女性骚扰的定义外,也明确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学校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并将相关单位防治性骚扰情况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

地方立法执法。2020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2021年1月15日,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下称“《指南》”),成为中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该文件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要求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和权益,对全社会提升防范性骚扰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2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有效防止职场性骚扰。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和处理程序;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社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为受到性骚扰的个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 

4.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治理。

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定义,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是指由一人或多人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数字媒体对他/她人实施、协助、加剧和放大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性勒索(通过威胁发布性信息、照片或视频进行勒索);图像虐待(未经同意分享私密照片);人肉搜索(发布私人个人信息);网络欺凌;网络性别和性骚扰;网络跟踪;网上性侵犯诱骗;黑客攻击;仇恨言论;网上冒充;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定位虐待幸存者以实施进一步暴力等。“科技是把双刃剑”,过去几年,随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各类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的负面效果逐渐凸显,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我国针对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问题的治理成果突出体现在推进立法层面,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暴力或欺凌的立法保护和服务保障。

国家立法。《妇女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该法将对妇女的性骚扰界定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2024年新修订的《未保法》将网络欺凌纳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2024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要求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尽到事前预防义务。《条例》还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最大限度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包括“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配套制度。2023年5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202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2024年6月,网信办、公安部、文旅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分类、预防、预警、处理、监督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还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并要求检察机关针对网络诽谤犯罪的特点,积极主动履职,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保障服务。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6万人。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截至2023年10月已累计追诉犯罪3000余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网信办、妇儿工委召开主题为“检爱同行,共护花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称,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761人。起诉“隔空猥亵”“线上联系、线下性侵”等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1/6。2024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网络暴力案件3500余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00余人,行政处罚3400余人。在2024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两起与妇女权益高度相关。一起是犯罪嫌疑人分手后在网络上散布受害人隐私视频和图片,严重损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另一起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偷拍、“朋友圈”下载等方式获取他人照片后,利用AI软件制作受害人虚假淫秽图片,并添加受害人个人信息后在网络上散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5.校园欺凌治理。 

国家立法。2020年修订的《未保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配套制度。2021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强调加大对学生欺凌行为的专项治理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健全长效防治机制。同年5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经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设“专项保护”一章。2022年5月,教育部决定启动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并研究制定《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包括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定期开展防欺凌教育、欺凌调查,能够客观认定、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地方规制。2023年3月,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五种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提出十项校园欺凌防治措施。2023年4月,上海市发布修订版的《中小学生欺凌防治指导手册》,进一步压实学生欺凌防治的各方责任。2024年3月,福建省教育厅要求起底式大排查防治中小学生欺凌。2024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要求校园欺凌者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2024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6.拐卖妇女、女童犯罪行为治理。

完善国家立法,制定新的行动计划。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该《计划》对拐卖妇女、女童犯罪行为的治理提出了多维度的要求,包括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等。《妇女法》提出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主要明确了针对拐卖、绑架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方法和责任划分,进一步突出法律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

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2022年公安部牵头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和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参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侦局,并要求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都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从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鼓励检举揭发相关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摸排和DNA采集工作,深化涉拐线索的挖掘和核查;挂牌督办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指导各地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破案攻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7.童婚早婚治理。

2020年6月,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切实解决因早婚早育而辍学的问题。2020年6月,云南省出台《关于开展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早婚早育治理和控辍保学工作。同年9月,贵州省发布《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治理早婚早育问题工作方案》和《黔南州公安机关各部门发现报告早婚早育问题工作制度(试行)》,指导全县刑侦部门依法打击和处理早婚早育中的违法行为,在脱贫攻坚战中专项治理早婚早育,确保贫困家庭孩子上学“一个都不能少”。 

8.对处境不利人群的关注。

《民法典》《妇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等法律都对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处境不利群体的权益作出特别规定。2021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和妇女等处境不利群体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民政部、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2022-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持续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对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加大帮扶力度。 

(三)社会组织推动性别暴力治理

社会组织参与性别暴力治理的关注重点主要在反家暴、反性骚扰和防治性侵犯罪等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路径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专业服务,开展法律研究与政策倡导,利益相关方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公众倡导等。

1.反家庭暴力治理。

近年来,反家暴议题的可见度上升,公众性别意识与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都离不开社会组织的积极行动。

服务保障。湖北省监利县“蓝天下”志愿团队创新开展的“万家无暴”公益项目,形成一套“妇联+公安+社会组织+X”的反家暴联动机制,X可以是法院、民政等部门,在这种联动机制里,家暴受害人只需向一家求助,即可获得综合服务,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截至2024年12月,“万家无暴”项目共服务全国4700多个家暴案例,受害人里女性占八成多。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于2004年推出“反家暴热线”,截至2024年10月,已接到约12000通家暴求助。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2020年以来代理多起典型涉家暴案件,为超过5000名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2022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开发“家暴求助小程序”,是国内首个针对家暴受害者求助问题的小程序,从普及反家暴相关知识,到亲密关系危险性自评,再到一键拨打源众热线、线上申请源众的紧急救助金,功能俱全。彩虹暴力终结所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从事多元性别群体暴力直接干预的机构,2021-2023年间,共接到302例求助案件。 

法律研究与立法倡导。2016-2024年,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连续八年发布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的监测报告,持续追踪《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的进展和经验、挑战和差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2020年和2021年,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先后发布《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遭遇家暴,赔偿几多?——千份涉家暴诉讼判决书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发布提升了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及其实施情况的了解和认知。 

利益相关方能力建设。深圳鹏星家暴防护中心多次开展反家暴个案服务能力提升培训,赋能基层社工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更专业、有效的服务。2023-2024年,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在四川成都、湖南长沙、云南大理等地开展反家暴专业支持网络建设工作坊。2020-2024年,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在浙江宁波、江苏南京等地开展多场反家暴律师能力建设活动。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自2022年开始,每年小额资助省内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宣传。 

公众倡导。相关媒体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家暴案事件进行了持续的追踪与深度报道,如谷雨载《被前夫烧毁的拉姆》 ,《人物》载《“杀夫案”背后,两个女律师的辩词》 等,增强了公众对家暴受害者结构性不利处境的认识。

2.性侵害犯罪治理。

服务保障。2021年,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称“女童保护”)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双方就儿童防性侵、普法教育、被害人救助、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逐步完善合作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法律研究与立法倡导。2013至2024年,“女童保护”与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合作,收集分析各年度媒体公开报道案例,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线上问卷调查,持续发布了9份《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及《中国儿童防性侵十年观察(2013-2023)——“女童保护”民间视角》报告,基于“女童保护”民间视角和自身发展历程,反映中国儿童防性侵领域的发展特点、趋势和大众感知,为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参考资料,呼吁社会各方关注儿童被性侵的严峻现状。 

利益相关方能力建设。截至2023年3月底,“女童保护”已在全国31个省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人。通过与地方妇联、教育局、检察院等部门的合作,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儿童超过761万人,覆盖家长超过74万人。此外,“女童保护”还定期进行线上培训和讲座,目前各个平台上已有数千万网友参与。公益机构“你我伙伴”开发适宜不同学龄阶段的性教育课程,与社工机构和法院合作,使性教育课程进入校园。2022年至2024年间,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和东营齐家社工利用你我伙伴性教育课程,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性教育讲师队伍,截至2024年10月,已累计服务18000余人次学生。 

3.性骚扰治理。

2020年10月,BottleDream、复恩法律以及其他共创方,针对职场的性骚扰防治需求,联合制作了国内首个职场反性骚扰开源工具包,既能助力组织从零开始进行内部制度建设,也提供了组织与员工沟通的话术示例与活动工具,旨在全面促进企业与机构推行社会责任,织起一张张职场安全网,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平等、友善、有尊严的职场环境。2023年7月,反映职场性侵题材的网剧《不完美受害人》一经播出,瞬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与创作团队合作,开通了“不完美受害人灰色地带·免费律师公益资讯援助热线”,为相关受害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2024年1月,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北京爱无痕烧烫伤康复关爱中心、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等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推动建立机构内部性骚扰防治机制。 

三、中国治理性别暴力面临的挑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推进的长期过程,其复杂性和挑战性要求从法律、政策和教育等多方面进行系统治理。’95世妇会后特别是近五年来,中国在治理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社会组织的推进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领域,简述如下。

(一)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仍有待提高

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是有效防治性别暴力的前提和基础,它强调认识并反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这一理念的普及程度仍有待提高。

第一,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要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或“私事”,应当由外部力量介入和干预。长久以来,有些亲戚、朋友、邻居及负有反家暴职责的工作人员习惯将家暴认作家务事或家庭纠纷,认为不应当过多干预,这阻碍了家暴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也加剧了暴力的恶性循环,甚至部分基层办案人员在处理家暴案件时调解解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此外,这一理念还要求我们对家庭暴力有全面的认识,家庭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丈夫打妻子,也包括父母打孩子、虐待老人,以及前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

第二,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要求反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而不仅仅是家庭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可能发生在家庭、社会、工作场所或国家之间,甚至在技术环境中,包括由国家实施或容忍的政策导致的暴力,这都是联合国框架下反对性别暴力的应有之义,但我们对此问题的认知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每年11月25日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国际日,但却被很多人误认为是国际反对家庭暴力日,极大地影响了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的认识和努力。

第三,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要求我们正视任何程度、任何形式的暴力,认识到性别暴力的本质是权力不平等,而不仅是造成严重伤害的身体暴力,还有可能是精神的、性的、经济控制的,甚至是语言的、文字的或图片的。如果我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认识不足,就无法保证任何人免受暴力的侵害和困扰。

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的缺失,一方面,就会造成法律不健全甚至无法可依,造成司法实践中不立案、不起诉、不判罪、不赔偿等现象;另一方面,还会使得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再受到家人、媒体、办案人员及他人对受害人各种形式的二次伤害。

树立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不仅可以帮助建立更加公正和安全的社会环境,还能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完善与贯彻执行,增强公众对性别暴力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从而降低暴力的发生。加强这一理念的普及,是消除性别暴力和帮助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关键。

(二)防治性别暴力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制定、执行和不断完善法律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的重要手段,当下,防治性别暴力的相关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缺乏对某些形式的暴力的全面定义。

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全面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只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而对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暴力未做明确规定。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而离婚或分手后没有再共同生活的前配偶、伴侣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消歧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尤其强调了“《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特别是经济暴力、经济控制和疏忽,或前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 

缺乏对性骚扰的全面定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立法,其定义主要见于《民法典》和《妇女法》,前者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则基本转接了《民法典》的定义,只是将“违背他人意愿”改成“违背妇女意愿”。上述定义尚缺乏“以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这一构成要件,也未对性骚扰的具体形式作出适当列举,缺乏可操作性。

拐卖的概念未能与国际接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使用的“人口贩运”这一概念,界定了贩运人口的三个要素:有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行为,强制手段,以性剥削、劳动剥削及切除器官为目的。但我国自2009年加入《议定书》以来,尚未就人口贩运概念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对人口贩运行为的打击主要集中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而对于强迫劳动,非法使用童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同样属于人口贩运的行为打击力度相对较弱。

2.缺乏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

我国目前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典》《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部门法中,并未制定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法。

3.缺乏职场性骚扰相关单位责任承担的规定。

目前,缺少相关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责任承担的明确规定,追究防治主体责任困难。《民法典》和《妇女法》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学校、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前者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规定的追责方式仅为责令改正、处分,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够。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并规定因违反义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有学者对2002-2020年92个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件进行检索,其中没有一例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三)防治性别暴力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1.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国家监护制度有待完善。据“女童保护”发布的统计数据,2013-2023年间性侵受害人中男童和女童的比例大约是1:9;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高达87.87%,其他年份在70%-80%之间,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亲人亲属、邻居及家庭朋友等群体占比较高。对于此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国家应当及时承担起兜底监护职责。尽管《未保法》已有民政部门对处于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相关规定,但配套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几个未成年人监护主体之间的义务区分不明晰,缺乏细节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公安、民政、教育等各部门之间联动困难。 

2.反家暴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根据2023年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报告,反家庭暴力配套制度面临着以下五个方面的挑战:第一,强制报告主体责任落实不足;第二,干预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第三,救济服务能力不足;第四,多部门协调联动不够;第五,宣传和培训的实效性不够。这五个方面的挑战都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

此外,由于《反家庭暴力法》短期内修改可能性不大,当前缺乏的两个最主要的配套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

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缺乏明确的加害人强制矫治内容。对家暴加害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措。《反家庭暴力法》将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列为实施加害人强制矫治的主体,但从职能定位、资源掌控、权威性等因素考虑,执法和司法机关才是担负这项重要职责最适当的主体。

家庭暴力专家证人制度的孵化停滞不前。刑事方面,自2014年11月,安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以暴制暴引入专家证人以来 ,已有一些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引入专家证人出庭,为被害妇女争取轻刑化判决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这些专家证人全部由一人承担,缺乏系统的孵化机制。

3.教育机构反暴力机制缺失。2024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女博士实名举报导师性骚扰事件发生后,有报道指出,公开信息中并未检索到任何高校或地方就防治性骚扰发布相关规定,全国高校常态化反性骚扰机制至今仍未建立。目前,大部分学校都未落实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建立的工作,也未对学生、老师提供相关的科学教育或专业培训,并缺少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行为矫治和心理救济。有长期关注校园欺凌问题的专家表示,大部分学校都缺乏关于校园欺凌的教育,学校多在欺凌行为发生后才介入,部分学校采取的介入方式还很不恰当,甚至对欺凌行为加以掩盖。  

(四)涉性违法犯罪存在司法认定困境

涉性违法犯罪上存在报案难、立案难、取证难、认定难、胜诉难、赔偿难问题。其一,涉性违法犯罪通常具有高度隐私性和隐秘性,受害者难以提供直接证据,加上社会文化中的性羞耻与受害者有罪论,性别暴力受害者可能会因为维权前景不乐观而选择放弃报案。其二,在行政或刑事案件层面,(强制)猥亵或强奸是两个可能的案由,其立案标准相对较高。由于受害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加之办案人员性别意识、儿童权利意识和专业处理技能不足,导致取证存在缺陷,从而难以立案,更不要说认定了。其三,就性骚扰的认定而言,不同类型性骚扰具体含义及统一裁判规则的缺乏又进一步加剧了相关案件认定难、胜诉难。其四,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侵权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侵权诉讼中,尽管法律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但数额很低,难以弥补受害人的身心创伤。这“六难”在职场性侵犯、校园性侵犯与医患性侵犯等具有权力不平等关系的性侵犯中更为突出。

(五)防治性别暴力的社会支持体系有待完善

性别暴力受害者往往需要多种社会支持资源,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性别暴力受害者维权的意愿和处境的改善。目前,这类社会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但很多尚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心理援助与家暴庇护资源为例。

在心理援助方面,根据相关报告,有34.76%的精神专科医院尚未提供心理治疗/咨询服务,全国县级心理治疗/咨询服务资源薄弱,东中西部精神卫生资源分布不均。在家暴受害者庇护资源方面,主体是依托民政部门救助或福利机构设立的庇护所,也有地方妇联或社会组织依托国际合作项目、利用企业赞助等资源在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场所设立的庇护所。总体而言,现有庇护资源相对有限,入住门槛较高,利用率低,分布不均,呈现东西差异与城乡差距。一些庇护所和反家暴社会组织本身也面临资金和人力等运营困境,多以热线咨询为主要服务方式,难以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庇护、法律、心理、医疗等所需要的综合性服务。

(六)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作为新形式的性别暴力,防治更为困难

一方面,网络暴力带有匿名性,可能有多名施害者,受害者在证据收集、起诉维权、要求平台介入等环节都面临着困难,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立法,网络暴力治理框架中多未纳入性别视角。在公众高度关注的粉色头发女孩遭网暴后自杀事件中,《冰点周刊》的报道提及:“网络暴力并未因她主动维权、向平台投诉、亮明律师函、通过媒体呼吁、提起诉讼而终止,有些施暴者反而更加变本加厉,持续对她攻击。”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进一步放大了性别偏见。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三个基础要素——数据、算法与算力都存在着各种社会偏见,包括性别偏见。在数据源头,缺乏妇女、女童的数据,不同肤色、阶层等背景妇女的数据代表性不足,数据标注包含性别刻板印象,数据本身反映出性别不平等的现实;在算法应用中,内容推荐进一步加剧性别偏见,运用算法进行智能决策会产生性别不平等的结果;在计算能力发展中,由于女性的参与度低,当前的人工智能开发人员缺乏性别意识,在算力中也可能扩大性别差距,而非作出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改善。 

(七)处境不利群体处境更为脆弱,需要社会更多关注

处境不利群体面临的暴力往往具有交叉性,既涉及性别问题,也与其特殊身份相关,以农村儿童、听障女性与目睹家暴儿童为例。

据“女童保护”的观察,城市儿童受性侵的曝光率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儿童没有被性侵,只是未被曝光,留守儿童在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有更大的受害风险。除了性侵风险之外,贫困地区的女孩还会遭遇童婚、早婚与强迫婚姻等风险。据报道,在我国农村地区,15至19岁女性生育率大约为城市的5倍,云南省20岁以下女性生育率为全国最高(21.28‰)。有研究表明,在经济条件较差、重男轻女的家庭中,为了减轻负担,家庭会让女儿尽早结婚以获得彩礼或其他经济补偿。

对听障女性而言,除了遭受常见的殴打、虐待和性暴力,她们还可能遭受基于其听障身份的特殊暴力。例如,家人或伴侣可能禁止她们用手语与孩子沟通,限制与他人特别是听障社群的互动,剥夺其表达权利,从而孤立或控制她们。

目睹家暴儿童既是家庭暴力行为的目击者,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可能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学业与人际交往受到很大影响,极易患上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其在成年后更容易成为严重躯体施暴者。尽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了目睹家暴儿童为家暴受害者,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我国尚未有专门立法对目睹家暴儿童进行特殊保护。虽然我国已建立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但由于目睹家暴极为隐蔽,外界通常难以知晓,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更为困难。

(八)涉性别相关统计数据缺失

1.缺少分性别数据统计。缺少分性别数据统计是目前数据统计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2020年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与2010年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相比较,明显缺乏城乡分性别的年均劳动收入数据、中西部接受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的分性别数据,以及其他一些反映性别差距的关键数据。这意味着,我们无从得知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性别平等的推进情况或仍需解决的问题。

2.缺少性别暴力专项数据。在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统计数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更新全国各地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但并未同时公布申请量、签发量、履行率和追责情况,只有综合分析和研判这些数据,才能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治家庭暴力的作用。

在校园暴力相关数据方面,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后未见此数据更新。2017-2022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公布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人数,但2023年这一数据则未见更新。近五年关于校园欺凌的调查报告,多为地方性的调查,仍缺乏全国数据支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LGBTIQ+群体在数据统计领域长期处于不可见的状态。202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Being LGBTI in Asia and the Pacific项目的《中国LGBT相关司法案例研究报告》指出,“现有研究中缺乏针对LGBT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LGBT相关司法案例的整体审理状况尚不得知,LGBT群体在司法实践领域的整体救济现状亦无从知晓”。

四、中国治理性别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治理性别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以下将从观念教育、法律和配套制度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分性别数据统计等方面提出若干对策与建议。

(一)持续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提高公众性别意识,更广泛地普及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

观念意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打破性别刻板印象,推动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零容忍理念的宣传普及,这是防治性别暴力的根本,为此,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其一,开展针对负有防治性别暴力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性和持续性培训,包括观念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视情况考虑将相关性别暴力防治工作纳入业务考核指标之中。其二,通过国家立法,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持续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培养关爱和尊重所有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其三,在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持续开展对本单位所有成员和公众的性别平等、反性别暴力观念意识和实操应对技能的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培训培训者,帮助受害者构建友好、安全、无暴力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立法,完善对“对妇女的歧视”等相关概念的定义

第一,以《消歧公约》第一条为蓝本,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在下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在总则部分用单独条款明确对歧视的定义,并就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及交叉性歧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修改《反家庭暴力法》,完善家庭暴力定义,明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同时将前配偶、前伴侣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第三,完善性骚扰的定义,可以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第二条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明确性骚扰的核心要素。

第四,参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制定人口贩运专门法律,对贩运作出符合国际标准的定义,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包括庇护、心理、法律、康复等服务。

第五,完善防治性别暴力的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立法,明确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并建立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刚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推动刑法修订,废除“引诱幼女卖淫罪”,实现对所有幼女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

(三)完善防治性别暴力的相关配套制度

1.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配套制度。第一,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解决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并就家暴定义、类型、证据、举证、认定、涉家暴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公安部应尽快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以落实诸如首问首接责任制、接出警流程和具体工作规范、固定证据、保密义务、防范二次伤害、转介义务、危险程度评估及处置措施、告诫书制度、跟踪回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第二,地方层面,各地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存在的不足和滞后性进行补充和细化,特别就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要害关节(如强制报告、告诫制度、庇护所制度、加害人强制矫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积累更多的试点经验,也为未来国家立法的修改完善奠定基础。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就涉家暴案件中的相关疑难点建立统一的裁判规则,如家暴定义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标准、家暴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目睹家暴儿童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致伤致死、以暴制暴、施害人强制矫治、专家证人等,更好地指导地方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真正贯彻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绝对零容忍。

2.完善性骚扰防治相关配套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性骚扰定义、构成要件、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损害赔偿、用人单位防止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裁判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就相关单位不履行防治性骚扰法定义务如何进行检察公益诉讼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适时发布涉性骚扰指导性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并统一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裁判规则。同时,应当积极推动更多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并有效运行防治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3.完善防治性侵害的相关配套制度。第一,完善并落实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更多适用终身从业禁止的处罚。第二,完善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多部门联动,建立全国联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库,明确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等内容。第三,强化国家监护制度,落实事前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及监护侵害的情况,明确国家监护的介入条件,细化各部门职责与交接程序,明确临时监护、长期监护、送养收养等不同方式的适用情况。第四,建立健全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强制矫治制度。第五,将受性侵害儿童的心理损伤程度纳入司法鉴定范畴,建立并孵化性侵害儿童专家证人制度。第六,推动性侵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更多破冰,在基层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制度,以弥补性侵害罪犯赔偿能力不足和司法救助的困境。第七,加强对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权力不平等关系下的职场性侵害、校园性侵害等非典型、软暴力性侵害案件的认知和实操处理技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发布涉性侵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规范裁判规则,加大对性侵实施者的刑法打击力度,加强对性侵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充分贯彻对所有性侵害案件实施绝对意义上的零容忍。第八,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和家长安全防范意识、自救能力和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四)加强对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问题的研究,并寻求更有效的防治策略

作为一种新型性别暴力形式,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属于相对新鲜的事务,相关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建议出台专门立法,或者在相关部门法中明确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立法至少应明确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构成要件、处理机构、预防机制、证据、处置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在立法中融入相应的性别视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时发布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典型案例,指导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

(五)贯彻受害人为中心的防治原则,避免对性别暴力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防治性别暴力,必须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干预原则,时刻注意保护受害人隐私,帮助受害人屏蔽来自社会各界的可能的二次伤害。这就要求任何时候都不应归责于受害人,不给受害人泼脏水,不污名化受害人,不要求完美受害人。办案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并始终贯彻保护性、专业性、前瞻性三性准则。

(六)建立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改善性别暴力受害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处境

第一,在确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基础上,充分调动与整合法律、心理、社工、医疗、庇护、教育、就业等各类社会支持资源,同时加强多机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第二,针对处境不利群体,如针对未成年人,建议成立未成年人专门救助中心,为未成年受害人提供临时安置等短期服务及学业帮助、就业帮助、心理咨询等长期服务,建议社工介入家庭系统,帮助受侵害家庭提供良好的创伤复原环境。针对残障女性,加强对残障女性的关注,为残障女性提供全面的非歧视的性教育、安全教育和赋能教育,建立无障碍渠道,如及时为残障人士提供懂手语、盲文或其他替代交流模式的专业工作人员,以便帮助她们及时、全面、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心声,最大限度地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七)加强对性别暴力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研究

第一,建立更多分性别数据统计库,加强对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暴力问题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第二,整合、调动更多资源,加强对性别暴力专题统计数据的全面搜集和分析。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数据统计为例,除定期公布签发数量外,还应当同时公布申请量、履行率和追责情况,建立起全面系统的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数据统计库,以便随时监测,评估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防治家庭暴力的实际效果。再如,未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应当对遭受不同形式性别暴力的人数分别统计,并考虑与时俱进地增加女性遭受新型暴力形式侵犯的数据统计分析。

作者简介

吕孝权,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与倡导研究。

汪姝文,女,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议题研究。

林丽霞,女,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项目主管,主要从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及政策倡导研究。

袁纯子,女,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项目与机构发展主管,主要从事技术伦理、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议题研究。

(原文载于《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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