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11日第5版“法律文化周刊”。
法源在民:谢觉哉法治实践中的人权观
文/杨静、王晓晗
(谢觉哉生前工作照。 资料图片)
作为“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同志,是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谢觉哉长期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治事业,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作出了杰出贡献。谢觉哉十分重视保护人权,提出“法源在人民”思想,倡导司法为民。他从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出发,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妇女权利,保障犯人人权并对死刑复核等作出严格规定。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十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积极立法普法以实现人民的选举权。1936年6月,谢觉哉受命负责县、乡两级的民主选举。他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向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进行选举宣传教育,通过“投豆子选举法”,使不识字的农民也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一选举办法在苏区和边区得到全面推广。
谢觉哉强调以人民的意志为出发点,扩大选举的民主基础。他指出,“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早在中央苏区时期,谢觉哉就开始尝试推动民主选举,并参与起草了中央苏区《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为了推广选举法,谢觉哉专门在《选举运动周报》上撰写了《劳动的人才有选举权》一文。他在文中指出:“我们的选举法上(第四条)就规定‘一切被雇佣劳动的及其家属,一切自食其力的及其家属’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指出“劳动人民的选举权,是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每个劳动者应该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应该为选举运动的胜利而奋斗”。
抗日战争时期,谢觉哉参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不仅推动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权与法治建设,而且为我国选举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对选举资格、选举区域、选举人数比例、选举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1940年12月,因“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已经把修正的选举条例草案通过”,为此,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其实施》中,“把修正的选举条例逐条解释并举出一些实施办法”。
此外,在陕甘宁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上的《参议会发言提纲》中,谢觉哉提出将参议会正式修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使人民大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全面论述了自己对民主选举、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民主政府的认识。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创议,当即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赞许:“此件很好”“关于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对外都会有好影响的”。
倡导男女平权,保障妇女权利
谢觉哉认为,妇女解放是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注重通过法律保护妇女权利。
1934年,谢觉哉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和制定,该法明确规定了“以个人自愿为婚姻成立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等内容,不仅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陋习,还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地位。
中央苏区时期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对后续陕甘宁边区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彻底改革封建时期遗留下的不合理的旧婚姻制度,重视保护妇女的权利,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有关婚姻的法律,打破了旧的婚姻制度统治社会的格局。
谢觉哉还强调从执法方面保障婚姻法的实施。1951年10月20日,谢觉哉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干部学习会上发表《认真检查婚姻法的执行》讲话,他提到“婚姻法执行情况之所以要检查,是因为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普遍地存在,全国有成千成万的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至于尚未丧失生命而过着被虐待的悲惨生活的妇女,更不知有多少”“不把婚姻法的执行当作仅次于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以为不需要用大力,或者忽冷忽热,不经常宣传,不经常检查;以致婚姻法这里执行了,那里不执行;一时没有侵害妇女的事发生,过一时期又有;这都是不能容忍的”。
此外,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妇女几乎没有土地所有权,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男性。谢觉哉强调要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并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无论男女,都按照人口数量分配土地。这使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在经济上逐渐摆脱了对男性的依附,为实现妇女的其他权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秉持教化惩罚相结合,保障犯人人权
谢觉哉反对传统的刑罚报复主义和恫吓做法,主张教育培训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积极帮助犯人改造、从事生产。
谢觉哉强调,“对于一切犯罪分子,必须根据法律,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讯和判处,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们任意侮辱和滥施处罚,特别是各级司法干部,更不能滥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破坏革命法制,这是违反边区法律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党的司法政策所不允许的”,司法干部要尊重关心犯人,“犯人首先是人,其次是犯了罪”,严禁随意侮辱打骂犯人,并对殴打、苛待以及敲诈盘剥犯人等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惩。
谢觉哉认为,“在监所的犯人,一方面剥夺其自由,一方面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环境,才能激发他的上进心,羞恶心”。在他看来,关心和尊重犯人有利于转化他们的思想,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相反,侮辱虐待犯人,容易导致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增加改造难度。因此,在限制犯人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要给予他们人文上的关怀,从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由内而外地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并促使他们作出改变。不仅要对监狱在押之人进行改造,还要给刑满释放之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成为对革命事业和社会建设有用的人。此外,谢觉哉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对监狱和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以防止用非人道的方式对待犯人。
建立健全死刑复核制度,保障生命权
谢觉哉是党内较早提出建立死刑复核制度的领导人,他强调司法要对每条生命负责,实施死刑复核制度。
1937年5月,谢觉哉收到亟须批复的“王观娃死刑案”。谢觉哉一遍又一遍地看案卷,提出了很多问题,他觉得王观娃没有把所有的事情说清楚,不能如此草率地判处他死刑。根据谢觉哉的批复,此案重新审判,最后王观娃被无罪释放,在保障被告人生命权的同时,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不久,谢觉哉又收到陕西省裁判部报送的“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该案四名犯人已被执行死刑。结合卷宗及证据,他认为这四名犯人是不足以被判处死刑的,但是“先斩后奏”的做法,使案件没有回旋的余地。谢觉哉在处理本案时特别指出,“先斩后奏”的办法,不合司法的规定,而且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此紧急的处置。
谢觉哉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本着对公民的生命权极负责任的态度向中央请示,恢复了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案件都要呈交卷宗的做法。谢觉哉严肃地指出:“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批案是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十分慎重。人就一个脑袋,杀错了,人头落地了再也不能长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慜曾在谢觉哉身边工作,张慜回忆道:“除了纠正冤假错案,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谢老还提倡各级法院院长亲自办案。为此,他以身作则,带头办案阅卷,使一些疑难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保护利用研究”(立项号:2023XWT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11日第5版“法律文化周刊”。本文转自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微信公众号)